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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作为保荐人及包销商的法律顾问,成功协助艾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艾伯」)(股份代号:02708)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

由左至右: 黄卓雅律师、劳恒晃律师、艾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席黎子明先生、佟达钊律师行合伙人佟达钊律师、德勤 • 关黄陈方会计师行合伙人李嘉琪小姐及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彬律师

劳恒晃律师及艾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席黎子明先生
公司股份在2017年12月28日正式上市,总发售股份数目为1亿股,其中国际发售股份数目为9,000万股,公开发售股份数目为1,000万股。发售价为每股1.5港元,集资净额约为1亿1千万港元。


艾伯是一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注在中国提供综合物联网智能终端产品应用及解决方案服务。物联网指通过智能终端产品实现目标物体与互联网之间的信息交换及通讯,以对目标物体进行智能识别、定位、追踪、监察及管理的网络。


本所的诉讼部门由多名资深律师组成,拥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处理过不同类型的商业和一般诉讼案及争议解决。团队一直秉承以客户利益为先的宗旨,寻求最佳方案解决问题。我们的团队具备精辟的分析能力,能为每个不同的个案进行独特的分析,评估争议解决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并主动向客户提供专业意见和解决方案。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徐凯怡律师。史蒂文生黄在诉讼及争议解决方面的优异表现,于APAC Insider 2017年度业务卓越大奖中获颁发「卓越诉讼及争议解决 – 香港区」。业务卓越计划旨在表彰亚太地区内最优秀的公司, 本所获奖,是对法律专业的成功及贡献予以肯定。

本所的诉讼部门由多名资深律师组成,拥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处理过不同类型的商业和一般诉讼案及争议解决。团队一直秉承以客户利益为先的宗旨,寻求最佳方案解决问题。我们的团队具备精辟的分析能力,能为每个不同的个案进行独特的分析,评估争议解决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并主动向客户提供专业意见和解决方案。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徐凯怡律师。
在Re Lucky Resources (HK) Ltd [2016] 4 HKLRD 301一案中,清盘呈请人向香港原讼法庭提出呈请,要求基于无力偿债理据清盘Lucky Resources (HK) Ltd (下称“该公司”)。呈请人于2016年2月5日获得胜诉仲裁判给,并于2016年2月24日向该公司发出法定要求偿债书。一个月后,由于该公司未能偿还债务,呈请人做出清盘呈请。
该公司提出反对,主张清盘呈请是不恰当的,因为呈请人并未按照《仲裁条例》(第609章) 第84条的要求,取得执行仲裁判给的许可。除此之外,该公司并未就债务本身提出其他争议。
法院作出了清盘令,裁定清盘呈请并不构成强制执行判决或仲裁判给。夏利士法官认为,香港和一些外国法院 (比如英国) 的相关立场非常清晰:基于无力偿债理据而清盘的呈请是行使某类别的成员权利 (Class right),而非执行一项判决或仲裁判给,因此与《仲裁条例》第84条并无关联。
本案判决清楚表明了法院对提出清盘呈请这项成员权利的认定。其实,根据法院的过往判例,如果该公司并未就债务本身提出异议,即使呈请人并未获得相关的仲裁判给,法院亦极有可能会颁发清盘令 (参见Re Quiksilver Glorious Sun JV Ltd [2014] 4 HKLRD 759)。
本所合伙人吕志豪律师于2017年12月16日出席在上海中信泰富朱家角锦江酒店举行的「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专业委员会年度论坛」。论坛由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主办,并由其资本市场专业委员会承办,来自上海总部及各地分所逾200名人士参加本次年会,本所中国业务顾问马子蕙律师也一同出席。

本次论坛上,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主任吴明德律师首先致辞,吴主任对资本市场业务的发展成绩予以充分肯定。并由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军律师对2017年度资本市场业务进行了总结回顾。

论坛共分上、下午时段举行。在上午时段,上海证券交易所首席律师卢文道律师率先发言,就「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与趋势」进行了演讲。及后,海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许灿就「IPO 保荐业务风险与防控」为题,进行了详细解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颖女士则以「保持职业怀疑,识别财务作假」为题向大家分享。
下午时段主要是锦天城资本市场合伙人及知识产权领域资深合伙人、律师的分享环节,演讲主题包括「新时代下资本市场新趋势与证券律师新机遇」、「当前证券业务的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国企混改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法律设计」、「IPO 律师的工作思路与方法」、「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基于上市公司如何应对及加强内控的角度」、「上市及并购中的知识产权相关问题」、「从米奥会展上市之路谈谈新三板公司 IPO 的法律问题」和「举牌与要约收购」。

吕律师表示很高兴参加本次论坛,各位演讲嘉宾在资本市场业务上积累了深厚的经验,十分高兴在活动上与他们分享交流,并期望能再参与相关活动。
如有任何关于此活动的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吕志豪律师。
本所作为建鵬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建鵬」)(股份代号:01722)的法律顾问,成功协助建鵬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

公司股份在2017年12月15日正式上市,总发售股份数目为2.5億股,其中配售股份数目为1.75億股, 公开发售股份数目为7500万股。发售价为每股0.48港元,集资净额约为7150万港元。
建鵬為綜合建築承建商,僅於澳門從事提供建築及配套服務及急修服務。自二零零六年成立以來,建鵬已於向客戶提供廣泛的建築服務累積了經驗。建鵬的服務應用於與酒店及娛樂場度假村、水電供應基礎設施、公共設施以及公用事業(如車行道、人行道、排水溝及下水道)有關的多個樓宇及建築項目。

内地香港互相认可和执行婚姻家事案件判决
2017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联合发布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该安排”)。根据该安排,符合条件的内地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可以在香港或内地法院得以承认和执行。自2006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对一般民商事案件判决相互认可和执行作出了具体安排(详细请见《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随着陆港两地婚姻联营日益频繁,婚姻家事纠纷案件的判决即不能与一般民商事案件判决一样依据相关安排得到认可与执行,亦不能依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之相关规定得到认可与执行。所以,该安排的出台,无疑是弥补了这一巨大空白,也为两地司法实践提供了依据。
本文将该安排中的要点归纳摘录如下,以供参考。
一、该安排的适用范围
该安排首先明确其适用范围不仅包括香港和内地人民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安排作出的生效判决,同时也包括了内地民政部门签发的离婚证和香港有关机关依据《婚姻制度改革条例》第V部,第VA部的规定解除婚姻协议书、备忘录。
二、明确了何为“婚姻家事民事案件”
该安排中指出,在内地司法体系中而言,“婚姻家事民事案件”是指:婚内财产分割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抚养纠纷、亲子关系确认纠纷、确认收养关系纠纷、监护权纠纷等。
在香港将包括离婚绝对判令(依据《婚姻诉讼条例》第III部作出),婚姻无效绝对判令(依据《婚姻诉讼条例》第IV部作出)以及依据《已婚者地位条例》作出的有关财产的命令等等。
三、关于认可和执行具体判决的管辖法院
根据该安排,受理的法院明确为:若为香港法院判决欲在内地得到认可与执行的,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若是内地法院判决欲在香港承认执行的,则应向香港区域法院提出。
四、 申请时所需材料:
为了使该安排更易操作,该安排还明确规定了申请时所需提交的材料,其中包括:生效判决的副本、作出生效判决法院出具的证明书,经公证的身份证复印件等。同时,安排也明确了,若判决为缺席判决的,还应当提交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