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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合伙人陈连基律师及公共关系部经理叶慧珍小姐获香港大学邀请,于2017年9月1日出席其法律学院法学专业证书课程开学典礼。史蒂文生黄于本年度赞助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奖学金,给予在「中国事务」学科考试中获取佳绩的同学一份奖励。

陈律师代表史蒂文生黄向得獎者颁发「中国事务」奖学金。
颁奖典礼是每年开学礼的重要一环,史蒂文生黄十分荣幸成为赞助人之一,为培养法律界人材作出贡献。香港大学法律学院何耀明教授、香港律师会副会长彭韵僖律师、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林定国资深大律师及香港大学法律学院专业法律教育部主管周伟信先生均有出席,并与嘉宾作出演讲及分享。
如阁下有任何关于此活动的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陈连基律师。
继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于2017年8月29日发表关于第三方资助条款拟作出的相应修订(“HKIAC草案”)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贸仲香港”)也推出了《第三方资助仲裁指引》(“指引”),鼓励涉及第三方资助的仲裁当事人和仲裁员遵循指引进行仲裁程序。第三方资助将允许提供资助的自然人或法人(“资方”)向仲裁当事人(“受资方”)直接或间接提供资金或其他实质性的支持,以期获得仲裁裁决带来的经济利益。自2017年6月14日第三方资助在香港的立法突破以来,第三方资助在香港仲裁中的地位越发重要。
值得注意的是,与纳入商事仲裁规则条款的HKIAC草案不同,贸仲香港的指引并非强制性规范。因此,如果仲裁案件含有第三方资助,仲裁双方及仲裁员并不会被视为当然地适用指引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指引除引言外,由三个部分构成,分别针对寻求资助的仲裁当事人(“求资方”)、受资方和仲裁庭的角色提供相应的建议。
寻求资助的仲裁当事人
指引开篇的条款便是建议求资方以正式的资助仲裁协议形式确立与资助安排有关的条款和条件(第2.1条)。而在订立资助协议之前,指引提出求资方应考虑寻求独立的法律意见(第2.2条),确保法人形式的资方资金系合法设立(第2.3条)且可以满足资助协议的预期需求(第2.4条)。
同时,指引提出求资方应注意按照相应协议的仲裁规则等产生的保密义务与披露义务(第2.5-2.7条)。由于资方可能会要求披露案情资料以决定是否资助,指引提醒求资方在寻求资金时应注意与仲裁案件有关协议或者适用法律中所涉及的保密义务。值得注意的是,贸仲仲裁规则2015年版的保密条款(第38条)现时并未解除第三方资助下仲裁案件的保密义务。这与HKIAC有关第三方资助参与仲裁的保密性修改草案形成对比:草案拟在2013版机构仲裁规则第42条(现调整为45条)保密性(Confidentiality)下的第45.3项中加入(e)项,将向资方寻求第三方资助的披露作为豁免情况。指引还提醒求资方,应考虑与资方达成保密协议,并在必要情况下,咨询相关法律以寻求保护资料的保密性。
指引亦提醒求资人注意败诉时的责任划分(第2.8条)、资方对于仲裁程序的介入和干预意向(第2.9条)以及资助撤回的后果(第2.10条)。
受资方
关于对受资方的规定,指引与HKIAC草案如出一辙地提出了受资方对于资助协议的披露义务。指引中规定,无论是达成了资助协议(第3.1条)还是终止了资助协议(第3.2条),受资方应“毫不延迟”通知贸仲香港仲裁员、仲裁庭和其他各方当事人。然而,指引中并未规定“毫不延迟”的具体内容,甚至在英文版本中对于披露期限未有提及。相较于HKIAC草案中根据香港仲裁条例(第609章)所采纳的15天内书面通知的披露要求,指引对披露义务的规定仍留有诠释的空间。
仲裁庭
不同于HKIAC草案,指引在仲裁庭的权力和义务上给予了一定的篇幅。指引赋予仲裁庭根据案情,邀请或要求受资方披露资助,包括受资方受资助的事实、资方的名称及地址、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或规则所要求的、或者仲裁庭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第4.1条)。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投资仲裁规则(第24(l)条)也有类似条款,但是该规则下的权力仅限于对资助事实、资方身份、资方获得仲裁裁决带来利益的细节以及资方是否承担败诉费用的披露。相比之下,指引下的条款赋予仲裁庭要求披露的权力范围更广,对受资方以外的人员给予保护更多。
除此之外,指引要求仲裁庭知悉第三方资助后主动考虑对其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影响,并采取相关措施(第4.2条)。同时,指引迎合国际仲裁的发展,明确允许仲裁庭在审核仲裁费用的保证金申请时考虑第三方资助的存在和程度(第4.3条)。
展望
贸仲香港与HKIAC对第三方资助的关注无疑证明了第三方资助在国际仲裁发展中将会越来越重要。两家国际仲裁机构先后作出的尝试,说明在第三方资助的规管上已经达成了一定的标准,然而,具体的规定管理仍存在一定的差异。贸仲香港本次出台的指引详细地从求资方、受资方和仲裁庭的角度出发,提供建议,是对第三方资助规管的一次良好的尝试。对于求资方的多重提醒也是希望仲裁当事人在第三方资助日渐发展的背景下仍能慎重思考。与此同时,HKIAC草案的公众咨询也广受关注,相信会引发关于第三方资助更多的讨论,帮助实现第三方资助行业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如阁下对指引、HKIAC草案或第三方资助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诉讼及争议排解部门主管徐凯怡律师 。
美国将签证制裁四个拒绝接回被驱逐国民的国家
由于拒绝收回驱逐出境的移民,美国政府将对四个国家实行签证制裁。国土安全部发言人表示,当美国试图驱逐非法入境者出境时,所有国家应履行遣返义务。现时,发言人拒绝指明哪四个国家将受到签证制裁。
国务院和国土安全部有权向不合作的国家实施签证制裁。在过去的16年当中,签证制裁的权力已经被使用了两次:于2001年针对圭亚那和于2016年针对冈比亚。虽然在该两次制裁中,国务院只停止向政府官员与其家人发放签证,但这次国务院将会采取的制裁程度仍未确定。
美国移民和海关执法部门经常列出被认为是就遣返方面不合作的国家/地区名单,目前已有12个国家/地区已被列入该名单,其中包括:中国、香港、古巴、越南、老挝、伊朗、柬埔寨、缅甸、摩洛哥、南苏丹、几内亚和厄立特里亚。
如果美国政府决定向这12个国家/地区实施签证制裁的话,将有机会带来严重影响。
(来源:http://www.washingtontimes.com/news/2017/aug/23/4-countries-sanctioned-because-of-refusal-to-accep/)
本所合伙人劳恒晃律师、朱㥣潜律师及刘砚枫律师于2017年8月29日出席德勤中国于香港办公室举办的百年华诞庆祝酒会。是次酒会获得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女士担任主礼嘉宾,劳律师、朱律师及刘律师均表示十分荣幸能与行政长官一同分享该次盛事。

由左至右:大成功环球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黄以信先生、德勤中国华南区市场发展中心领导合伙人陈耀邦先生、劳恒晃律师、朱㥣潜律师、刘砚枫律师、天马影视文化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陈志明先生、德勤中国审计合伙人李宝芝女士、德勤中国税务合伙人钟锐文先生及德勤中国市场发展中心总监方浩云先生

劳律师表示:「在过去数十年中,我们与德勤一直合作无间,成功完成了多宗交易。我们祝愿德勤继续取得成功,共同发展更多商机。」
本所合伙人陈连基律师及黄煦珊高级律师于2017年8月25-26日出席在香港大学举办,为期两天的「香港强制精神科治疗:何去何从?」会议。

为期两天的会议由医学伦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办,该研究中心于2012年成立,由香港大学医学院及法律学院共同创举。在会议中,大家从比较的视角讨论了强制性精神科治疗的广泛问题,及这些问题如何在医院和社区心理健康实践中表现出来。
于会议期间发表演讲的卓越演讲者包括英国健康、教育及社保庭副主席Mark Hinchliffe法官、来自剑桥大学、牛津大学及香港大学的教授及专科医生。
陈连基律师表示:「这是一个极具有启发性和发人深省的会议……很高兴看到来自世界各地著名演讲者,对心理健康问题这重要却不常见的话题表示热切的关注。我希望香港社会更加重视患者的精神保健,并对精神健康法例作出适当修订。」
特朗普阻延新的美国签证计划
特朗普总统的行政部门延迟了一项新的美国签证计划,有指该计划可保障新创业的国际企业家获得政府资助。计划原预期于2017年7月生效,但现在被推迟至2018年3月,且须经国土安全部的审查。
一般来说,商人有三种途径来到美国:L1A公司内部调派签证、E-2条约投资者签证或EB5移民投资者签证。然而,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达到这些标准,一些印度或中国国籍的人士难以获得E1或E2签证;有指新的签证计划可提高获得投资者签证的机会,并有利于国家经济。
一批美国投资者和商界人士已去信特朗普促请他保留新的签证计划,因为他们认为企业家的移民对于在美国创造更多就业机会这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