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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Super Worth International Ltd v Commissioner of ICAC CACV 168/2015一案中,原告尝试争论部分由廉政公署取得的文件受到法律专业保密权的保护。
原讼法庭拒绝接纳这个论点,裁定该些文件用作促使犯罪用途,所以该些文件属犯罪/欺诈的例外而并不受法律专业保密权的保护。但是,原讼法庭拒绝就以下两个争论点作出裁决:
(i) 法庭在裁定法律专业保密权时,应采用法庭所在地的法律,还是有关文件产生地的法律;
(ii) 法律专业保密权可否延伸到由非律师人士发出的法律意见。
这两个争论点在上诉时被提出来。
适用的法律
有关文件来自于新西兰的会计师。故此,原告质疑适用的法律应该是诉讼地的法律(即香港法律),还是文件来源地的法律(即新西兰法律)。
尽管上诉法庭承认法律专业保密权是一项实质的权利,可是“这是一项源自公众利益的权利,而其局限应考虑到本地公众利益的情况而定”。 上诉法庭也注意到“法律专业保密权的原理并不是取决于当事人的期望,而是法治的体现。而在香港,决定法律专业保密权的界限是香港法律”。
法律保密权是否包括非律师人士的意见?
原告同时声称由会计师发出的税务法律意见也应受法律专业保密权保护。
上诉法庭同意英国最高法院在R (Prudential plc) v Special Commissioner of Income Tax [2013] UKSC 1的决定,并拒绝接纳原告的论点,因为:
(i) 目前法律专业保密权的界限“属清楚、容易明白和应用的指引”。将法律专业保密权的适用范围延伸至非律师人士发出的法律意见将会“使这项指引失去了清晰性,同时令这个领域的法律陷入不确定的状态”;
(ii) 应否将法律专业保密权的适用范围扩大这个问题应留给立法机构而非司法机构决定。
犯罪/欺诈的例外
上诉法庭推翻了原讼法庭的裁断,指出有关涉案文件并不涉及任何刑事犯罪。上诉法庭同时强调犯罪/欺诈的例外不应广泛应用。
结论
法律专业保密权只适用于由合资格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保密通信。这项保密权不会延伸至非律师人士(本案的非律师人士为会计师)和当事人之间的通信,尽管有关的通信涉及到法律意见。
史蒂文生黄协助华津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2738.hk) 于联交所上市
本分行所作为公司律师,协助华津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2738) (“华津”) 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 主板上市。
股份在2016年4月15日正式上市,全球发售招股价每股为2.38港元,发行股票为1.5亿股,集资净额为3.216亿港元,当中1.35亿股为国际配售。
华津是一家位于中国广东省的领先冷轧碳钢加工企业。根据弗罗斯特-沙利文公司的评估,华津2014年的产量在中国广东省的冷轧碳钢加工商中排行第一,并且其产量占2014年该市场总产量约5.5%。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季辉律师、曾浩贤律师和本所公共关系部经理方希文女士出席了2016年4月11日宏杰集团在六国酒店举办的开业30周年的庆典晚宴。本次庆典晚宴邀请了香港各界人士出席,包括香港贸易发展局的官员、律师、审计师等专业人士。宏杰集团是一个立足于大中华区的公司顾问集团,致力为客户提供公司架构和商业运作方面的专业解决方案。宏杰集团在香港、上海和澳门均设有办事处。
如果阁下希望了解关于本事宜更多的信息,请联系本所季辉律师.

本所于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英文通讯刊登有关香港法律近期发展的文章。该篇文章阐述香港法庭如何协助外地清盘人于香港将外国公司清盘。
与本所联营的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全国领先的中国律师事务所。该期通讯亦涵盖有关外商投资及中国房地产市场的规定之最新发展,及对近期中国法律法规的发展提供分析。
请按此下载该期通讯。
2016年4月1日,本所邀请了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的代表及其客户出席本所于置地广场新办公室举办的海外资产配置及保护专题演讲。本所中国业务发展主管杨颂雅女士主要围绕家族信托对中国客户的影响及家族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详细讲解,并介绍其它海外资产配置工具为客户提供规划,也分享了个别真实的案例,理论和实操并重。出席贵宾包括中国银行北角(英皇道)分行马智颖主管。

如阁下有任何关于此活动的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吕律师。
于2016年3月31日至2016年4月2日,本所合伙人吕志豪律师出席由香港律师会于沈阳及大连举办的香港法律服务业代表团访问。香港律师会主席熊运信先生带领团队出席是次访问。多个国内政府法律机关及法律服务业均有派代表出席,包括沈阳市司法局副局长候绍立先生及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屴先生。各方藉此机会交流多个法律问题及推进香港及内地法律服务业的进一步合作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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