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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9日,史蒂文生黄合伙人徐凯怡律师出席英国特许仲裁司学会(东亚分会)第41届周年晚宴,晚宴于香港会所举行。
学会主席(国际)拿督Sundra Rajoo教授获邀为演讲嘉宾。Sundra Rajoo教授曾于多宗跨境及本地仲裁案件出任仲裁庭主席、仲裁庭成员及单一仲裁员,并在多家国际仲裁机构及组织身居要职。
由左至右:Sundra Rajoo教授、英国特许仲裁司学会(东亚分会) 委员会成员Mary Thompson女士、英国特许仲裁司学会(东亚分会)主席梁伟强大律师、徐律师
超过200名来自世界各地的学会成员于晚宴交流及互动,并藉此机会就学会的服务提出意见,务求令学会更上一层楼。
徐律师与英国特许仲裁司学会(澳洲分会)主席Albert Monichino御用大律师合照
徐律师为英国特许仲裁司学会院士。徐律师是本所诉讼及争议排解部门的主管律师,并于仲裁(国际及本地)、商业诉讼及争议解决领域具有丰富经验。
法庭于Re G Ltd [2016] 1 HKLRD 167阐述香港法庭承认及协助外地清盘人时享有的权力。
呈请人 (“P”) 要求将一家在香港上市的开曼群岛公司 (“G”) 清盘,理由为该公司无力偿债。与此同时,P要求提早进行有关在香港申请委任临时清盘人的聆讯。在2015年10月2日的聆讯,法庭得悉G已经在开曼群岛申请将自己清盘,而委任临时清盘人的聆讯会在2015年10月8日进行。鉴于没有迫切需要在香港委任临时清盘人,法官押后P的申请,以等候开曼法院作出判决。2015年10月8日,G的申请未受反对,开曼法院委任KPMG为开曼群岛及香港的临时清盘人。
法庭驳回P的申请,表示公司清盘令的呈请理应最适宜在公司注册地所属的司法管辖区提出。然而,法庭可以酌情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第327(3)条清盘非注册公司,相关情况如下:(a) 如公司解散或已停业,或只为将事务结束而继续营业;(b) 如公司无能力偿付其债项;(c) 如法院认为将公司清盘是公正公平的。
法庭强调,在普通法项底下,若无力偿债公司于其注册地清盘,而该注册地有着与香港接近的清盘机制,香港法院便有权承认及协助该无力偿债公司的外地清盘人,赋予他们与本地清盘人接近的权力。倘若外地清盘人认为有需要向香港法庭寻求承认及协助,最直接的方法为从当地法院取得请求书,然后以书面形式单方面申请认可令。
另外,如果清盘人认为适宜在香港将外国公司清盘,而又能证明有关呈请符合评定呈请的准则,便可申请清盘令。如有需要,在法庭对呈请作出判决之前,清盘人还可以提出申请,要求被委任为香港临时清盘人。
本所2016年度春茗于2016年2月26日于铜锣湾富豪香港酒店举行,主题为「百花盛放」,寓意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业务蒸蒸日上,百花齐放。

饮杯!
本所有幸邀请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杜春先生及研究员李铭锐先生,及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多位高级合伙人,其中包括吴明德主任,于百忙之中抽空参与晚宴,与香港及广州的同事一同庆祝猴年新开始。

杜春先生、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多位高级合伙人、郑炎潘律师、劳恒晃律师及吕志豪律师合照。

郑炎潘律师为晚宴开幕致词。
本所合伙人郑炎潘律师、劳恒晃律师、傅景元律师及吕志豪律师,连同吴明德主任,藉此机会感谢本所仝人一年间的付出及辛劳,并期望本所于来年继续为客户提供高质素的服务。晚宴中的中式佳肴、抽奖、游戏、唱歌及舞蹈表演,为一众参与者带来难忘的一夜。

黄启豪律师为我们抽出幸运儿。

舞蹈表演「银光舞动」。
2016年2月25日,史蒂文生黄合伙人郑炎潘律师、吕志豪律师及徐凯怡律师出席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有限公司于美国银行中心举办的『丙申年春节酒会』。各中国委托公证人共聚一堂,互相交流,庆祝猴年新开始。

2016年2月22日,本所合伙人吕志豪律师及徐凯怡律师,连同法律行政员黄炳文先生以及财务总监李葆裘先生出席中国建设银行(亚洲)于中国建设银行大厦举办的春茗酒会,庆祝猴年新开始,并与银行各部门的高层进行交流。

2016年2月22日,本所合伙人吕志豪律师及徐凯怡律师出席香港律师会于中环历山大厦北京楼举办的新春酒会。律师会会员互相交流,一同庆祝猴年新开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