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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本所的最新动态和活动,请浏览以下内容。如有兴趣个别了解,请点击此处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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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由中国锦天城律師事務所及香港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于前海联营的律师事务所(“ABL&SW”)正式开业及投入服务。 ABL&SW辦公室位於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核心地段。

ABL&SW为前海第一批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之一。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和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将依托此平台,拓展创新法律服务领域,为前海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发展提供符合国际标准的法律服务。届时,ABL&SW可以接受客户委托,同时提供中港法律服务。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吕律师。
于2016年1月22日,本所合伙人劳恒晃律师、吕志豪律师、林丽嫦律师、徐凯怡律师、黄启豪律师、高级法律顾问霍玺律师及高级注册外地律师 Oliver Ross 出席了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在全国第一高楼上海中心大厦举行的2016年迎新晚会。锦天城全国15家分所的律师及代表出席了是次活动,聚首一堂分享锦天城过往一年的业绩及成果。


不同分所代表的精彩才艺表演给宾客带来了一个难忘愉快的晚上。本所实习律师为大会作舞蹈表演「银光跃动」。


如阁下有任何关于此活动的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吕律师。
2016年1月21日,史蒂文生黄合伙人吕志豪律师、徐凯怡律师以及黄启豪律师连同高级注册外地律师Mr. Oliver Ross、黎嘉钿高级律师、张俊燊实习律师及业务发展经理 (中国)黄葹蕙女士于上海国际会议中心出席与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模拟仲裁。

徐凯怡律师(居左)、黄启豪律师(居中)与黎嘉钿律师(居右)为被申请人法律代表
模拟仲裁围绕有关新加坡土地发展项目的股东纠纷,并分为三个部份:开案陈词、证人提问、结案陈词。仲裁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进行,双方的法律代表及以Mr. Ross为首的仲裁庭在2小时的模拟仲裁中,向观众展示了争议双方如何通过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解决纷争。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朝晖律师(居左) 、合伙人姚晓洪律师(左二)及高级合伙人刘炯律师(右二)为申请人法律代表,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秦红律师(居右)为被申请人的证人
模拟仲裁获得观众热烈反响,在随后的问答环节中大家讨论有关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下的仲裁程序及于普通法项下盘问证人的议题。
如阁下有任何关于此活动的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吕志豪律师。

本所高级法律顾问霍玺律师、合伙人林丽嫦律师及高级律师王英杰律师于2016年1月21日出席在上海举行的2015年锦天城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年会暨创新发展论坛,而霍玺律师在大会上就有关香港Uber的经营及运作进行详尽及资料丰富的演讲更大获好评。与会者包括上海市知识产权副局長芮文彪先生,现任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总裁助理杨钧先生及多位法律界人士。
在会上,各界人士互相探讨及分享他们对于现时知识产权发展方面的见解及想法。锦天城高级合伙人陈乃蔚律师亦于会上介绍锦天城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的新成员,通报委员会2015年的工作情况及制定2016年的工作计划。
如阁下有任何关于此活动的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霍律师、林律师或王律师。


2016年1月15日,史蒂文生黄合伙人吕志豪律师、徐凯怡律师连同冯嘉雯律师及张俊燊实习律师于中国光大银行香港分行就竞争条例(第619章)进行研讨会。史蒂文生黄团队解释该于2015年12月14日生效的条例会如何影响银行业界。
就涵盖业务实体之间的协议及经协调做法的第一行为守则,史蒂文生黄讲者向参加者解释,过去合法的银行业界惯常行为现在可能违法,当中以与其他银行交换策略性商业资料首当其冲。因应香港银行公会暂停实施银行营运守则部分章节,史蒂文生黄团队分析该些章节为何有机会不符合第一行为守则的规定,以及暂停实施对相关银行服务的影响。
研讨会亦提及第二行为守则对银行业界的应用。另外,讲者也列举不同例子,解述该条例的执行层面,包括突击搜查、宽待政策及银行家为避免误堕法网而应该采取的措施。

在研讨过程中,参加者就与竞争对手交换资料及竞争事务委员会的权力提出问题及热烈讨论。

吕律师(左二)、徐律师(右二) 、冯律师(居右)、张实习律师(居左)与中国光大银行香港分行高级法律顾问及总经理忻如国先生(居中)合照
法庭在Wu Yim Kwong Kingwind v Manhood Development Ltd [2015] HKEC 1475一案中,作出对无理拒绝调解的诉讼人承担对其不利的讼费令。
原告人(“P”)在原审中败诉,并需要承担被告人(“D”)讼费的80%。P就D无理拒绝调解,寻求更改讼费命令。
D反驳并指出,因为申索的事项为土地争议,使得诉讼双方不能作出妥协。另外,在议定早前的非正审法律程序的讼费时,P并不合作。D亦指出,在法律程序中,P从没有提出任何解决争议的建议。
法庭接受P的诉求及作出对D不利的更改讼费令。法庭不认为土地是争议会阻碍诉讼双方达成妥协。虽然法庭认同P不合作的态度会影响双方妥协,但这不代表D能采取同一态度。另外,即使P没有提出和解建议,谈判是双向的,而且法庭观察到D同样没有提出建议。最后,法庭指出和解谈判并不是调解的代替品。
此裁决显示了法庭认为那些事项不是合理拒绝调解的理由。还有,不论在原审的胜负,诉讼人若无理地拒绝调解,将可能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