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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8日,本所合伙人张源辉律师获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邀请,为其主办的「美国﹑新加坡﹑香港三地SPAC上市主题研讨交流会」担任演讲嘉宾,讲解香港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的上市新机遇。本次研讨会结合线上线下同步进行,在深圳和广州设置了线下会场,并于线上吸引了过千人实时观看直播。

本所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本次研讨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主办,而联合主办方为深圳市公司治理研究会、深圳市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务专业委员会、深圳市律师协会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委员会、深圳市律师协会旅游酒店法律专业委员会,并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跨境与涉外、证券与资本市场业务专业委员会及律簇青年人成长平台董办圈联合承办。

本所合伙人张源辉律师以《香港SPAC上市新机遇》为题,详细介绍了香港SPAC上市制度的背景、制度规则、投资亮点、SPAC上市/SPAC并购交易(「De-SPAC」)的典型过程和要求等,并就香港SPAC上市与世界各地的差异进行了详细对比,突出了SPAC在节省上市时间、估值的确定性等方面的优势,而香港的地理位置及完善的投资制度为重要的投资亮点。最后,他透过对香港SPAC上市案例进行分析研究,以具体阐述SPAC上市的细节及De-SPAC的主要条款。
演讲嘉宾与现场和线上听众就比较世界各地的SPAC制度展开积极讨论。本次研讨会获得了与会者的高度评价,并在热烈的气氛中落下帷幕。
如欲观看回放,敬请按此于律簇平台收看。
如阁下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2022年5月27日,本所合伙人曾浩贤律师和郭俊杰律师获香港会计师专业协会 (AHKA) 邀请,讲解香港特殊目的收购公司 (Special Purpose Acquisition Company “SPAC”) 上市机制。

本所合伙人曾浩贤律师 (左) 和郭俊杰律师 (右)
在为时两小时的线上研讨会中,曾律师和郭律师阐述了香港的新SPAC上市制度,包括SPAC主板上市规则、目前市场状况、优缺点、以及SPAC在香港、美国和新加坡的分别。最后﹐他们透过带出在中美紧张关系的情况下,香港或许是想透过SPAC上市收购中资公司之投资者的最佳选择。
由于疫情关系,本次课程采用线上形式举行。尽管如此,AHKA的会员亦积极投入课堂并给予良好的反馈。
若阁下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合伙人曾浩贤律师




2022年5月27日,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卢家俊高级律师和合规总监陈德清先生再度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工会 (“HKSFE”) 邀请,为其专业持续培训课程「监管执法新趋势及最新案例」担任讲师。本次课程反应热烈,吸引了超过440名学员在线上参与培训。

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 (中)、卢家俊高级律师 (左) 和合规总监陈德清先生 (右)
在两个半小时的课程中,徐律师联同卢律师和陈先生先讲解了操纵市场计划- “唱高散货”骗局,以及香港证券与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2021年5月发表的《有关涉及首次公开招股的失当行为的联合声明》和相关之打击措施。其后,他们就涉及董事不当行为相关的企业欺诈、有关中介人工作/销售手法缺失,和与打击洗钱及/或内部监控有关的《操守准则》等方面进行了最新案例研究,阐述了当中的主要违规事项与证监会作出的处罚。最后,他们介绍了与证监会执法相关法律及规定的新发展,如与内地监管机构进一步加强合作等结束了本次培训。
本次课程获得了HKSFE会员的高度评价,认为课程内容充实实用,对证监会之监管策略与方针有更深刻的了解。
若阁下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






2022年5月21日,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再度受北京大学法学院邀请担任讲师,向北大法学院的本科及硕士生进行模拟国际仲裁课程培训,并分享仲裁经验。

本次课程由香港律师会和北京大学法学院共同合作举办,旨在让学生们学习和掌握跨境仲裁的知识及实务。徐律师在课程中向学生们分享了自身的仲裁经验,并为他们在模拟仲裁中的表现作出了细致的点评。
今年的课程因疫情原因以线上形式授课,但亦无阻学生们的积极参与。课程结束后,学生们均表示本次教学内容丰富,让他们加深对国际仲裁实操的训练。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徐凯怡律师(heidichui.office@sw-hk.com)。



2022年5月20日, 本所合伙人、银行及金融部和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受银行客户邀请,为其「揭开授信函及相关文件的神秘面纱」专业培训担任讲师。

徐律师在课程中首先详细解释了授信函的格式、结构和相关的条款和条件,以及授信函的主要条款, 包括优先还款权、违约事件、重大不利变更、不可抗力和合同受挫等。此外,徐律师亦向学员阐释了银团贷款协议的格式和结构,并分享了香港金融管理局致力推广的绿色及可持续银行/金融的最新发展。
本次课程反应热烈,吸引了超过110名学员在线上参与培训。
若阁下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

引言:
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South China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HK),简称“SCIAHK”)于2019正式设立,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共同确认,被纳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的香港仲裁机构。经过数年匠心筹备,《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简称“《SCIAHK规则》”)在2022年5月1日正式出台及生效,。该规则是SCIAHK成立以来出台的首部仲裁规则,其特点是《SCIAHK規則》是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2013年版)(簡稱“《UNCITRAL规则》”)的結構,并结合当前国际仲裁的先进经验和未来发展趋势所起草和制定。《SCIAHK規則》在提高仲裁效率、节约仲裁成本、有效促进争议解决等各方面都展现出其较大的优势,为今后SCIAHK在深化大湾区法律服务交流以及助力亚太地区国际法律争议解决奠定了良好基础。

新规亮点
《SCIAHK規則》是在《UNCITRAL规则》的基础上进行的制定和修改,修改共计32处,并结合和吸收了《关于协助仲裁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根据〈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2010年修订版)进行仲裁的建议》(2013版)以及现代国际仲裁规则的最新发展。前者相较于后者,在适应机构仲裁、节约仲裁成本、提高仲裁效率以及促进有效的争议解决几个方面更胜一筹,更能充分体现仲裁规则的创新性和有效性。下文将围绕上述几个方面重点介绍《SCIAHK規則》本次SCIAHK仲裁规则的亮点和优势:
(一) 整体费用降低,节约成本
根据《SCIAHK規則》第41条、附件3和附件4的规定,SCIAHK的仲裁成本包括仲裁院的受理费和管理费(即机构费用)以及仲裁员的收费(即仲裁庭费用)。
1. 仲裁机构费用
2. 仲裁庭费用

(二) 程序期限缩短,提升效率
SCIAHK的快速程序具有如下特点:
以上特点可以看出,快速程序相较于普通程序在审理方式、期限以及流程上都进行了效率上的提升和改进,这种高效的审理模式为一些可以适用该类型程序的简单仲裁案件创造了便利条件。
2. 即决驳回程序
即决驳回(“Summary Dismissal”)程序是目前當時人在国际商事仲裁常用的机制之一。对比快速程序,即决驳回程序在符合适用的前提条件下,更能实现仲裁的进一步便捷和简化。根据《SCIAHK規則》第23B条关于该程序的规定,即决驳回程序适用于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或答辩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明显超出仲裁庭的管辖权的情形。仲裁庭应在即决驳回申请提交之日起30天内,在给予其他各方当事人针对申请发表意见的机会后,尽快对即决驳回申请作出裁定(請参看《SCIAHK規則》第23B条第4款),该规定一方面体现了即决驳回程序快速、高效的特点,另一方面既保证了当事人充分陈述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实现仲裁加速和公平公正的并行。
3. 紧急仲裁员程序
紧急仲裁员程序(“Emergency Arbitrator Procedure”)在国际仲裁中运用较为普遍,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等国际仲裁机构均设置有紧急仲裁员程序。该程序最大的意义在于处理紧急的临时措施申请,避免因仲裁庭前期较长的组建程序导致错过最佳的执行时间。《SCIAHK規則》第26条第10款关于紧急仲裁员程序也是在《UNCITRAL规则》的基础上新增的,并在附件1作了详细的规定,包括有关程序申请、紧急仲裁员的指定和预付款、紧急仲裁员的回避与替换、仲裁地、紧急决定、费用、效力、提供担保等13个条款。与HKIAC的时限相同,SCIAHK仲裁院应在紧急申请与紧急申请预付款均已收到后24小时内指定紧急仲裁员(請参看《SCIAHK規則》第2条第1款);“紧急仲裁员应自仲裁院向其移交案件之日起14天内,就紧急申请作出决定、指令或裁决”(請参看《SCIAHK規則》附件1第6条)。紧急仲裁员程序条款的增设对于提升仲裁执行效率、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 强化当事人意思自治,顺应发展
另外,明确规定了该程序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2. 信息技术的应用
《SCIAHK規則》第17A条规定仲裁院或仲裁员可以决定全部或部分仲裁程序借助信息技术进行,包括当事人、仲裁员与仲裁庭之间的往来函件,开庭审理案件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讯会议等通讯技术方式进行,以及对相关证据的质询可以通过信息技术方式进行等。信息技术应用的增设在当前全球新冠疫情大流行的局面下,无疑是顺应了社会的趋势。为了解决当事人无法参与线下开庭、递交实物资料等问题,线上开庭、听证等模式已经逐渐受当事人、法院和仲裁庭所接受及应用,相信将在未来的发展中被广泛地运用。

结语
除了上述提到的几大亮点之外,《SCIAHK規則》在《UNCITRAL规则》的基础上还新增了有关“开放仲裁员名册”, “调解”, “保密”, “第三方资助或保险的披露”等诸多条款。规则的新增和修改是顺应国际仲裁发展的结果,也充分利用了香港法的优势,展现了SCIAHK作为香港仲裁机构在致力于推动大湾区发展建设和亚太地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枢纽建设的决心和能力。
本文由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卢家俊高级律师和陆卓楠实习律师共同撰写。若阁下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徐凯怡律师。
于本文中提供的一切资料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资料亦受制于适用规定及法例不时的更新与修改。若需取得相关法律意见,须咨询法律顾问。
参考资料:
http://www.scia.org.hk/news/news/262.html
http://scia.org.hk/sc/arbitration/rule
http://www.scia.org.hk/arbitration/cos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