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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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2日

香港家事法律典型案例—— 如何从家族信托中取得诉讼资金?

在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的KCMA v ABC and others [2020] HKCFI 848一案中,本所代表呈请人 (案件中的妻子一方) 在香港高等法院申请了从家族信托中取得港币150万元的诉讼资金。

案件背景

本案为一件冲突性很强的案件,并且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香港法例第192章) 第17条提出的两项申请 (有关废止意图令某些申索失败的交易)、以及其他有关拥有权/信托的法律问题等。

在本案中,妻子申请从丈夫处取得定期的诉讼资金,或者由丈夫促使的海外家族信托 (下称“该信托”) 的资金分配。 而根据丈夫估计,该信托总值约9,800万港币,丈夫和妻子都是该信托的受益人。

法律原则

法官在判词中指出,法庭有权根据《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香港法例第192章) 批准授予包含诉讼资金在内的诉前赡养费用命令。 关于颁下该命令的法律原则,法庭援引了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近期作出的判例WW and LLN [2020] HKCA 178, CACV 524/2019:

“批准授予诉讼资金的法律原则已经完善建立:

  1. 申请人有责任证明她无法通过任何方式合理地获得法律代理,例如无法获得公共资助的法律援助。 另外,对于申请人拥有的资产而言,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无法合理地动用资产 (无论是直接动用或是作为筹集贷款以资助法律服务的手段……)
  2. 诉讼的主体申请人的立场经常会有关联。
  3. 讼费津贴的支付期限也是相关的。 如果在解决财务纠纷 (Financial dispute resolution) 的聆讯之前提出申请,法庭明智的做法是下令对申请人提供的讼费津贴只持续至该聆讯。 如果解决财务纠纷失败,则应由新的法官根据他席前的适当材料,确定是否应给予新的法律讼费津贴。

法院应对已支付的诉讼资金无法追回及/或不合理而引起的不公正的风险应保持警惕,这在平衡过程中应格外谨慎。

“‘…… 诉讼期间的抚养费的全部目的是为了在法庭作出裁定前维持呈请人生计。 这显然存在不公正和款项不可追回的风险。 相反另一个风险是在法庭没有作出裁定前,呈请人因无力维持生计及诉讼而不能诉诸司法的风险。 法庭需要对这两类风险进行平衡。 ”

法庭判决

夫妻双方的经济能力

基于案件事实及上述的法律原则,法庭首先对妻子和丈夫的经济能力作了认定:

妻子的经济能力妻子主张,在她和丈夫的15年婚姻中,她一直作为家庭主妇、在经济上依赖着她的丈夫,不持有任何价值的资产。 法庭指出,妻子名下确无充分可供使用的资产。 虽然没有证据表明她曾申请法律援助,但妻子接受了讼案待决期间赡养费和该信托的经济来源后,她不可能满足申请法律援助所需的经济能力审查。

丈夫的经济能力丈夫主张,在不能从该信托中取得任何分配的情况下,他无法支付妻子所主张的诉讼资金及他本人的诉讼资金。

法庭通过对夫妻双方经济能力的审查,采用了概况的形式” (broad-brush approach),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在不从该信托中取得任何分配的情况下,丈夫可以支付他本人及其妻子的诉讼资金。

该信托

法庭接着对该信托的分配作出了认定。 法庭指出在夫妻双方代表律师的信件往来中,双方律师已经提议使用该信托分配的资金作为妻子的诉讼资金。

法庭认为,双方当事人也是该信托的受益人,他们无法“导致”任何关于该信托的分配,因为这是在受托人 (Trustee) 的酌情决定权范围内,但妻子或丈夫可以直接地通过联合请求 (Joint Request) 的方式、在无损权利的基础上,取得该信托的分配

总结

在离婚诉讼期间,若一方当事人 (例如本案中的妻子) 没有足够的经济来源,却要负担生活费用、子女抚养费用以及诉讼费用,当事人需审慎考虑通过适当方式取得资金支持 (包括如本案中所提出的信托资金的分配 – 尽管该信托的成立还存在法律争议),以维持正常的生活以及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本文由本所富经验的私人客户团队成员合伙人傅景元律师合伙人林颖诗律师王家熹高级律师罗启峰高级律师共同合著。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联系本所傅景元律师林颖诗律师

于本文中提供的一切资料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资料亦受制于适用规定及法例不时的更新与修改。若需取得相关法律意见,须咨询法律顾问。

2020年11月4日

高级律師劉硯楓為Lex Omnibus的網上專業進修課程擔任講師

本所企业融资部高级律师刘砚枫于2020年10月15日在网上CPD专业进修课程「IPO101:上市项目的基础」担任主讲。刘律师在是次课程中详细解释公司上市资格及合适性、剖释上市项目并涵盖业务架构重组、尽职调查、招股书起草及股份发售等内容。另外,课程亦概述上市流程及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

刘律师就香港市场的企业融资活动,包括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及首次公开发行、其后的股本发行、供股权发行、可换股债券等向上市申请人、保荐人及/或承销商提供专业意见。刘律师曾参与多个涉及中港两地的合并及收购项目,亦为多家香港上市公司就监管及合规事宜提供顾问服务。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刘砚枫律师

2020年10月30日

合伙人徐凯怡律师受邀为第15届LAWASIA国际模拟竞赛担任评委

2020年10月22日,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门主管徐凯怡律师再度受邀担任第15届亚洲法律 (LAWASIA)国际模拟大赛的评委之一。

亚洲法律国际模拟竞赛旨在促进及融合全世界的法律学院之交流和合作。今年模拟大赛的焦点在于争议解决,商业法和合同法。超过1100多名来自香港,新加坡,马来西亚,台湾和日本大学的学生参加了本次模拟竞赛。

徐凯怡律师表示 “我很高兴再次以评审的身份参加亚洲法律国际模拟竞赛,也很高兴看到年轻的学生和未来的律师努力提高他们的法律技能。我期待在未来国际仲裁的舞台再次看到这些年轻的面孔” 。

关于亚洲法律 (LAWASIA)

亚洲法律是一个由律师协会,律师,法官,法律学者和其他组织组成的国际组织,其工作包括关注亚太地区的法律专业以及促进其成员参与世界上最具活力的经济区域。自1966年成立以来,亚洲法律作为一个富有成效和具有代表性的组织,在该区域内外的律师,商人和政府中享负盛名。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徐凯怡律师,heidichui.office@sw-hk.com

2020年10月22日

合伙人郑炎潘律师和林丽嫦律师出席国际律师事务所协会2020年度全球会议

本所合伙人郑炎潘律师和林丽嫦律师于10月19至23日,参加了国际律师事务所协会INTERLAW 2020年度全球网上会议。今年的会议主题是 「将复原化为机遇」。

国际律师事务所协会INTERLAW是一个由全球120 多个城市的顶级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精英律师事务所网络。 为了加强战略合作伙伴之间的关系,国际律师事务所协会每年均会定期举行会议, 涵盖不同的主题和最新的法律发展。

在一连5日的会议中﹐来自全球各地的律师和专业人仕聚首一堂﹐共同就不同领域的法律议题相互交流。在「疫情下的国际税务最新动态」会议中﹐本所合伙人郑律师从香港角度概述了税务规划。他亦透过阐明香港税制所享的优势﹐如具竞争力的低税率﹑尤其对股息和资本利得之免税﹑稳定的货币﹑自由的外汇交易以及强大的法治等,说明香港为什么是在中国投资的最佳场所。


本所合伙人郑律师以「为新时代下的构架和税务筹划成功」为题作演讲。

在会议的第二天,本所合伙人及Interlaw多元化,包容性和社区委员会的亚太区副主席- 林丽嫦律师亦参加了关于种族主义和建立包容性律师事务所的讨论。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郑炎潘律师林丽嫦律师

2020年10月20日

史蒂文生黄于2020年度亚州法律杂志- 香港法律大奖中荣获十二项提名

本所很荣幸获得第十九届《亚洲法律杂志》(Asian Legal Business) 香港法律大奖2020之十二项奖项提名:
入围名单包括:

  • BDO年度家庭事务律师事务所
  • 年度民事诉讼律师事务所
  • 年度刑事诉讼律师事务所
  • 年度争议解决 (精品律师事务所)
  • 年度劳工和就业律师事务所
  • 年度私人财富律师事务所
  • 年度房地产律师事务所
  • 年度监管与调查律师事务所
  • 年度税务与信托律师事务所
  • 年度交易精品律师事务所
  • 年度争议解决律师- 徐凯怡律师
  • 年度女律师(律师事务所)-徐凯怡律师

香港法律大奖为《亚洲法律杂志》所颁发之最为盛大及历史悠久的奖项。该奖项旨在表彰法律界精英于过去一年的杰出表现及交易项目。结果将于2020年11月27日的颁奖典礼上宣布。

按此查看香港法律大奖的所有提名。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郑炎潘律师劳恒晃律师傅景元律师

2020年9月25日

合伙人徐凯怡律师受Legal Plus邀请,担任线上论坛演说嘉宾

2020年9月17日下午,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受Legal Plus邀请,担任「Legal Plus 意见领袖线上论坛:国际仲裁意见领袖线上论坛」 (Legal Plus Leaders Web-forums: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Leaders Web-forum) 演说嘉宾。

本次线上论坛由Legal Plus主办,徐律师与来自亚洲、欧洲和中东地区的法律从业者、企业法总等参会人士分享如何运用内地与香港仲裁互助保全安排,最大化地收回债权利益 (Maximizing Recovery Through the Use of PRC-Hong Kong Interim Measures Arrangement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如阁下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 (heidi.chui@sw-h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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