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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合伙人郑炎潘律师和林丽嫦律师于10月19至23日,参加了国际律师事务所协会INTERLAW 2020年度全球网上会议。今年的会议主题是 「将复原化为机遇」。

国际律师事务所协会INTERLAW是一个由全球120 多个城市的顶级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精英律师事务所网络。 为了加强战略合作伙伴之间的关系,国际律师事务所协会每年均会定期举行会议, 涵盖不同的主题和最新的法律发展。

在一连5日的会议中﹐来自全球各地的律师和专业人仕聚首一堂﹐共同就不同领域的法律议题相互交流。在「疫情下的国际税务最新动态」会议中﹐本所合伙人郑律师从香港角度概述了税务规划。他亦透过阐明香港税制所享的优势﹐如具竞争力的低税率﹑尤其对股息和资本利得之免税﹑稳定的货币﹑自由的外汇交易以及强大的法治等,说明香港为什么是在中国投资的最佳场所。

本所合伙人郑律师以「为新时代下的构架和税务筹划成功」为题作演讲。
在会议的第二天,本所合伙人及Interlaw多元化,包容性和社区委员会的亚太区副主席- 林丽嫦律师亦参加了关于种族主义和建立包容性律师事务所的讨论。

本所很荣幸获得第十九届《亚洲法律杂志》(Asian Legal Business) 香港法律大奖2020之十二项奖项提名:
入围名单包括:
香港法律大奖为《亚洲法律杂志》所颁发之最为盛大及历史悠久的奖项。该奖项旨在表彰法律界精英于过去一年的杰出表现及交易项目。结果将于2020年11月27日的颁奖典礼上宣布。
请按此查看香港法律大奖的所有提名。
2020年9月17日下午,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受Legal Plus邀请,担任「Legal Plus 意见领袖线上论坛:国际仲裁意见领袖线上论坛」 (Legal Plus Leaders Web-forums: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Leaders Web-forum) 演说嘉宾。
本次线上论坛由Legal Plus主办,徐律师与来自亚洲、欧洲和中东地区的法律从业者、企业法总等参会人士分享如何运用内地与香港仲裁互助保全安排,最大化地收回债权利益 (Maximizing Recovery Through the Use of PRC-Hong Kong Interim Measures Arrangement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如阁下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 (heidi.chui@sw-hk.com)。
2020年9月20日下午,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受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 (CIETAC Hong Kong Arbitration Center) 邀请,担任2020年中国仲裁周“中国-东盟国家投资和争议解决 实务法律问题研讨会”主持人。

本次研讨会由贸仲香港仲裁中心及APCCA主办,香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贸仲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致欢迎辞。随后徐律师和来自内地、新加坡和澳大利亚的演说嘉宾们一同就 “贸易和投资中的法律合规和风险规避” (Legal Compliance and Risk Avoidance in Trade and Investment) 的话题展开探讨。

如阁下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 (heidi.chui@sw-hk.com)。

自2019 冠状病毒病(以下简称「COVID-19」)全球大流行以来,为检测和追踪COVID-19的措施引起了公眾对资料保护和个人隐私的日益关注。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公众渡过难关及尽快恢复正常生活,但与此同时,实行此等措施的代价又会是什么?本文参考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以下简称「私隱署」)自COVID-19大流行以来发表的数篇媒体声明和回应,总结《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以下简称「《私隱條例》」)如何平衡私隐权与公共健康及安全。

《私隱條例》简介
《私隱條例》均适用于公私营机构。所有资料使用者在处理个人资料时,一般应遵守六项保障资料原则(以下简称「保障资料原则」):
1. 收集目的及方式;
2. 准确性、储存及保留;
3. 使用;
4. 保安措施;
5. 透明度;及
6. 查阅及更正。
私隐权 与 健康及生命
私隐权是一项重要权利,然而受《私隱條例》保护的利益必须与其他重要权利或公共利益相平衡。《私隱條例》提供在特定情况下一些对合规性要求的豁免。以下条文于涉及重大公众健康考量时适用:
私隐问题的考虑
1. 强制检疫措施
政府将收集被检疫人士的位置资料以监察他们有否遵守隔离条件。在收集此类资料前,政府将根据保障资料原则1向被检疫人士说明收集的目的和方式,并征得他们的同意提供其个人资料和从其移动设备收集信息 (如使用视像通话中所牵涉的资料)。
私隱署亦提请公众注意《私隱條例》的第59(1)条中就保障资料原则3(即资料使用)所提供的豁免。当中指出,在相当可能会对资料当事人或任何其他人的身体或精神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资料使用者可毋须得到资料当事人的同意而向第三者披露当事人的身体健康或精神健康有关的个人资料。
2. 普及社区检测计划
该计划将收集个人资料(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出生登记编号及本地流动电话号码)。该计划须获得参加者同意有关个人资料的使用,且该使用须符合目的明确及有限制使用的原则。个人资料将以「有需要知道」的原则处理,并于计划完成后的一个月删除。
3. 使用社交媒体上的资料以追踪潜在的 COVID-19带病毒者
虽然从公共领域上取得的资讯一般受《私隱條例》规管,但其将会受到与其有冲突的权利或利益(例如生存的权利)所约束。根据《私隱條例》第59(2)条,在相当可能会对资料当事人或任何其他人的身体或精神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资料使用者可毋须得到资料当事人的同意而向第三者披露关乎某资料当事人的身分或位置的个人资料。因此,如当局怀疑有人与感染者有密切接触而密切监察他们的行踪,包括他们曾到访的场所和接触过的人士,以防COVID-19在社区内进一步传播,此举乃符合公众利益。
政府有充分的法律及正当合理的基础,以不同设备、应用程式、软件或超级电脑,收集及使用于网上或实体形式所取得的资料,以追踪COVID-19的病人或潜在带病毒者。有关做法合符相关人士以及公众利益。
4. 于工作场所收集体温数据
雇主有法律及企业责任保障雇员及来访者的健康。为了保障雇员及来访者的健康,雇主收集他们的体温测量数据或属COVID-19医学症状的有限资讯,一般而言属合理的做法。雇主应向雇员说明如何处理收集到的资料。自我申报机制较无差别地收集健康数据的全面强制机制更为可取。
雇主收集雇员和来访者的体温测量或医疗状况属合理和正当。在满足《私隱條例》下的通知要求后(即向雇员提供《收集个人资料声明》,以告知雇员所收集的资料及其目的及资料可能会转移给哪类人士),雇主可以要求雇员完成申报个人健康数据。根据《私隱條例》第59条,如仅为了追踪和治疗感染者,及因有迫切需要追踪其紧密接触者,雇主可向政府或卫生机构披露他人的身份、健康状况及位置资讯。
5. 在家工作安排
个人资料的保障不应妨碍在家工作安排,但雇主及雇员在远离有专业管理的工作环境下处理转移或使用文件和数据时要格外小心。
雇主应建立资讯系统以确保资料由办公室安全传送至家中的同时,雇员亦应小心留意有关网络保安以防资料外泄。
6. 于处所收集的体温数据/个人资料
私隱署指出处所营运者有合理依据收集来访者的个人资料。然而,处所营运者应致力提高收集的个人资料的使用的透明度和可解释性。同时,私隱署亦再度指出个人资料私隐权并非绝对的权利,它受个人生存权和公众利益约束。收集的资料必须是必要、适当及与达到的目的相称。
为符合保障资料原则,营运者应向来访者详细解释资料收集资料的目的,让来访者自行决定是否容许收集其生物辨识资料。如来访者拒绝提供相关资料,营运者可以拒绝来访者进入以保障其员工和其他人的健康。

总结
在面对疫症大流行时,公众必须谨记个人资料私隐权并没有完全被忽略。但是,保障资料原则不应妨碍抗疫措施。 私隱署已认可政府为平衡私隐权和公共卫生需要方面所采取的措施。企业所有者和个人应继续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遵从保障资料原则,并尽最大努力遵守《私隱條例》下的要求。
如就私隐权事宜有任何查询或需要更多资料,请联络本所刘砚枫律师或胡恩婷律师。
于本文中提供的一切资料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资料亦受制于适用规定及法例不时的更新与修改。若需取得相关法律意见,须咨询法律顾问。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很荣幸连续4年获《亚洲法律概况》推荐﹐今年共有13个执业领域/ 行业荣登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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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于1978年成立,是一家具有前瞻性,全方位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并拥有170多名经验丰富的律师和员工。本所作为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全国最大的全方位律师事务所之一)的联营所,以及INTERLAW的创始成员之一,致力协助中国客户与国际接轨,并为环球客户解决各项商业疑难和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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