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2024年6月14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发布了咨询文件(“咨询文件”),就拟议的《企业管治守则》(“企业管治守则”)增强措施及相关上市规则的修订,邀请公众于2024年8月16日前提出反馈意见。建议修订将适用于 2025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务年度的企业管治报告和年度报告,而关于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特定建议将有3年的过渡期。
咨询文件的主要关注领域为:(i) 董事会效能,(ii)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iii) 董事会和全体员工多元化,(iv) 风险管理和内部监控,及(v) 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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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效能
加强董事会效能对于强化企业管治至关重要。这涉及确保董事会组成能够反映技能、经验和不同观点的均衡组合,使其能够在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中有效运作。
| 建议 | 细节 | |
| 指定首席独立非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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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协调投资者与董事会之间、独立非执行董事们相互之间、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与其 他董事之间的沟通,联交所建议订明发行人应指定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首席独立非执行董事。
对于董事会主席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发行人 对于董事会主席并非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发行人 若发行人未有指定首席独立非执行董事,则需提供理由说明原因,例如列出已有哪些其他的股东沟通渠道。 首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角色与职责: o 预期将出席发行人的股东周年大会,并与各董事委员会主席一同出席;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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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董事接受培训和披露 | 适用于联交所上市发行人的所有董事 | 强制持续专业发展:
董事均须参加特定范畴的强制持续专业发展。对于最低培训时数或培训形式则没有规定。 对于填补临时空缺而获任命的董事,拟议的培训要求将自发行人任命后的首个完整财政年度起适用。 披露要求: · 培训时数; |
| 对于初任董事(即首次获委任为联交所上市发行人董事,或在过去三年或以上未有担任联交所上市发行人董事的人士) | 初任董事的强制性24小时培训要求: 初任董事必须在获委任后18个月内完成至少24小时的培训。 如初任董事在完成24小时培训前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则培训规定须重新计算。 额外披露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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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表现评核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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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表现评核必须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并在“遵守或解释”的基础上在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具体信息。
形式:发行人有权决定表现评核的形式,包括是由内部或外部人士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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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技能表和披露 | 发行人必须在企业管治报告中建立一份董事会技能表,并披露以下信息:
(i) 董事会现有的技能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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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额任职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董事付出的时间
(具3年过渡期) |
硬性规定独立非执行董事最多只能同时担任六家香港上市发行人的董事职位。
提名委员会必须每年评估和披露各董事的投入时间及贡献,同时考虑其上市发行人董事职位和其他重大外部事务所涉及时间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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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性
建议修订旨在促进董事会定期更新和加强发行人董事会的独立声音,以引入新的观点,并保持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客观性。
| 建议 | 细节 |
|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期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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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硬性规定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以九年为限。 |
| 两年冷静期 | 已在上市发行人董事会在任超过九年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日后任期满九年上限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经过两年冷静期后可再次担任同一发行人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在此冷静期内,该董事不得担任该发行人、其控股公司、其各自的附属公司或发行人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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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年过渡期 | 此规定将自2028年1月1日起生效。此三年过渡期旨在确保董事会的持续性,并让受影响发行人有充足时间进行适当的继任规划及调整董事会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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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及员工多元化
为了促进独特的观点,有力的讨论和弹性决策,联交所专注于提高董事会以及公司各个层面的多元化和包容性。
| 建议 | 细节 |
| 提名委员会组成 | 提名委员会必须由不同性别的董事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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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元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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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须为其员工(包括高级管理层)制定及披露多元化政策。
要求发行人单独披露高级管理人员与员工(不含高级管理人员)的性别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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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董事会性别构成临时偏离规定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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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行人的董事会于任何时间只有单一性别董事(例如唯一的女董事辞任后),发行人须立即刊发公告说明相关详情及理由。 |
风险管理和内部监控
建议修订旨在透过持续监察、定期检讨及就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作出报告改善市场质量和公司治理。
| 建议 | 细节 |
| 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的年度检讨 | 每年(至少)一次检讨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有效性的规定将提升为强制性规定。董事会有责任确保进行必要的审查,并由管理层向董事会确认这些系统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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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细披露 | 董事会必须对以下事项进行详细披露:
(a) 已制定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包括其任何重大变动); |
股息
为提高发行人股息政策的透明度及问责性,联交所建议将现行的有关股息的守则条文提升为强制规定,并要求增加披露内容。
| 建议 | 细节 |
| 有派发股息政策的发行人 | 须(i)披露该政策的目的/目标,以及决定是否宣布、建议派发股息或派发股息的主要考虑因素;以及(ii)确认董事会遵守股息政策(或以其他方式,对任何偏差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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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股息政策的发行人 | 陈述其并无制定有关政策及背后原因。 |
| 就董事会的股息决定而言 | 披露(i)为何汇报期内宣派的股息的息率与前一年同期相比有重大差异(如有)的解释;以及(ii)不宣布股息的原因和计划采取以提高投资者回报的措施(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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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及要点
咨询文件反映了联交所致力于多个关键领域加强企业治理实践在的努力。对董事会效能、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和多元化的关注表明了对增强治理结构的坚定承诺。此外,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监控和股息的建议,表明了朝着这些重要领域更高透明度的发展方向,突显了投资者和股东保护以及市场质量的重要性。总的来说,这些拟议的修订措施展示了促进香港上市公司优质企业管治的积极态度,优先提倡透明度、问责性、多元化和可持续性。
如有任何查询或欲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系本所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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