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9日

信托法律动态

重婚,二婚,婚外恋的继承难点

改革开放后,中外交流频繁,外国人在中国重婚实际上是不难操作的。没有统一的婚姻信息联网也导致了中国境内的重婚可能。 年轻一辈为了各种原因在外国结婚的人愈来愈多,也制造了重婚的空间。

异地工作,移民热潮的太空人现象,增加了非婚生子女的风险;年长一辈丧偶再婚,年轻一辈闪婚闪离的情况都会出现同父异母或异父异母的子女。当然,如果丧偶再婚意味着二奶转正,问题就更复杂了!

这里面就出现了三个继承问题:1)中国继承法还是外国继承法适用问题2)中国继承法的子女是包含非婚生,有抚养关系和合法收养的,那就意味继承时会突然出现“素未谋面的亲戚”!3) 继承权公证时,不排除恶意受益人故意缺席会议,导致继承权没法/延误办理。

张先生离世后, 15岁的继承人发现原来自己是“二奶之子”,面对繁琐的继承流程,长辈离开的悲痛,重新适应生活,父亲美好形象破灭, 母亲意志消沉,还出现争产的情况,把他推到人生崩溃的边缘!

对张先生来讲, 家人之间感情互相伤害,争了好几年后,弱势一方妥协,资产分配也不是他的意愿;没想到几年下来,公司价值下降,证券投资亏损, 是他意料以外的!宝贝儿子从此荒废学业,前途尽毁,才是他最心疼的!

作为负责任的父母,应主动为孩子安排传承工具,保护财富并把其风险降到最低,而不应该让遗产被动地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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