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于2019年3月22日,联交所就其拒绝24宗上市申请的原因提供指引(LD121-2019)(「该决策」)。联交所留意到,与往年相比,2018年上市申请被拒的数字显着增加。上述的增加是由于联交所在评估申请人(「申请人」)是否适合上市时比以往更加严格,并酌情厘定是否有事实及情况令人合理相信申请人上市后很可能招致投机买卖或因其上市地位而被收购。联交所在审核上市申请时特别强调(1)申请人上市的商业理据及其是否确有集资需要;及(2)其估值及所用的方法。
摘要
下表概述联交所提出的拒绝理由:
| 拒绝理由 | 问题 | |
| 适合性 | ||
| 1. | 欠缺上市的商业理据及并非确有集资需要 | 15位申请人未能:
(a) 为拟进行的扩充计划提供充分的商业理据,及其拟进行的扩充计划与过往业务策略及财务表现不符; (b) 解释首次公开招股所得款项的用途如何符合商业需要,及就拟将首次公开招股所得款项用于购置土地或物业为(1)展销场地、(2)办公室,或(3)零售店之用的申请人而言,自置物业相比租赁物业所能获得的成本节约属微乎其微;或 (c) 证明确有集资需要:申请人在业绩期(「业绩期」)内仅靠内部资金作为业务营运之用,理应能够继续以内部资源及/或债务融资为拟进行的扩充计划提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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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估值没有根据 | 三位申请人未能:
(a) 解释为何其预测市盈率高于同业及其挑选同业的甄选准则;及 (b) 鉴于申请人的往绩及利润预测,其估值如何属合理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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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包装 | 一位申请人未能证明近期重组归入上市集团的不同公司在业绩期内是以单一经济单位营运,致使申请人重组看似是仅为符合上市规则的资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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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财务表现倒退 | 一位申请人在业绩期内的财务表现大幅倒退,而由于其涉足新业务领域以作多元发展是新近之事及其新业务的长远前景尚不明朗,以致没有足够理据能令人相信其财务表现会有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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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董事/有重大权益人士或控股股东适合性 | 三位申请人的董事或有重大权益人士或控股股东(在业绩期内对申请人的营运及管理有很大的影响力)过往曾干犯不诚实行为的罪行而使其诚信备受质疑,致使申请人不适合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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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业务持续性 | 很大部分的申请人在业绩期内的大部分收入都来自其控股股东经营的另一项业务,以致存在以下情况及/顾虑:
(a) 申请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的业务之间的分隔不符合行业惯例; (b) 申请人与控股股东的安排没有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及 (c) 申请人与独立客户的安排能否产生相近的销售额亦难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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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资格 | ||
| 7. | 未能于扣除非日常收入后符合最低纯利规定 | |
| 8. | 未能符合由GEM转主板的资格规定 | |
| 其它理由 | ||
| 9. | 保荐人未能符合独立规定 | |
结论
该决策反映(1)联交所上市审核程序的变化及(2)联交所于近日施行的新政策,例如:(a)GEM上市规则于2018年2月的修订,及(b)联交所于2018年6月刊发的关于借壳上市的咨询文件。详细资料请参阅本所分别于2018年3月5日及2018年9月11日发布的新闻简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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