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动态

有关本所的最新动态和活动,请浏览以下内容。如有兴趣个别了解,请点击此处与我们联系。

2014年9月15日

本所参与国际律师事务所协会年会

本所合伙人参与国际律师事务所协会于美国迈阿密举行的周年大会

本所合伙人郑炎潘律师及林丽嫦律师于2014年9月10日至14日期间出席在美国迈阿密举行之国际律师事务所协会(INTERLAW) 周年大会。是次会议主题为 “联系” (Connect)。在会议上,主讲嘉宾 Deborah Knupp 及著名作家 James Kane 向会员代表作出发人深省的演讲。Knupp 女士是一位商业发展、建立关系、文化及领导培训的专家,她已担任商业行政人员及教练超过二十五年。Kane 先生的作品包括 The Loyalty Switch 及 Virtually Loyal 等知名作品,他的演讲积极并且鼓舞人心。

本所是INTERLAW的创会成员之一,该组织于一九八二年由众多独立律师事务所組成,为事务所成員提供国际性网络支援,网络覆盖超过全球一百三十个城市。

是次会议会员代表连同随行人士有超过一百人出席。各代表作深入亲切的联系交流。大家期待往后在业务或社交上有更多机会合作和相聚。

与会的部分会员代表于美国迈阿密 Nikki 海滩留影:

2014年9月12日

本所出席房地产专业论坛

史蒂文生黄出席锦天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2014年度论坛

2014年9月12 日,由史蒂文生黄合伙人吕志豪律师带领,我所的房地产团队的两位成员参与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在山西省太原市召集的2014年度论坛。论坛议题为 《新形势下房地产市场的机遇和法律风险》。

吕律师进行了题为《房地产企业走出去》的专题演讲,就境外投资于中国房地产企业面对的议题作出讲解,并就 “十号文”(《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问题作深入解说,同时讲解了有关内地企业於香港上市的架构重组流程。

如阁下有任何关于此活动的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吕律师

2014年9月2日

本所于银行进行演讲

史蒂文生黄就财富管理传承及投资移民于银行进行专题演讲

2014年9月2 日,在史蒂文生黄合伙人吕志豪律师的带领下,业务发展主管(中国)杨颂雅小姐及律师助理卢国威生先为中国建设银行(亚洲)的私人银行部门及中国银行(香 港)的零售业务及分销网络管理团队(港岛东)进行了标题为《当代财富传承》及《投资移民计划》的专题演讲。

杨主管讲述财富管理及传承的重要议题,分析了不同财富管理工具,例如遗嘱丶保险丶离岸公司及信托的优势及限制。杨主管并重点讲解了使用海外私人信托管理财产的好处。

卢先生就世界各地的投资移民计画作出了详细的讲解,涵盖地区包括马尔他丶葡萄牙丶澳洲丶美国丶圣基茨和尼维斯丶安提瓜及巴布达及香港等司法管辖区。卢先生分析了各个投资移民计画的优点、讨论投资移民客户的常见问题,并派发实用的参考资料予出席者。

出席者对是次专题演讲及所提供的实用资料皆表示满意。

如阁下有任何关于此活动的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吕律师

2014年8月15日

本所于锦天城进行演讲

史蒂文生黄於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就财富管理传承及投资移民进行专题演讲

2014年8月15 日,由史蒂文生黄合伙人劳恒晃律师及吕志豪律师带领,业务发展主管(中国)杨颂雅小姐及律师助理卢国威生先在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香港广场分所进行了标题《当代财富传承》及《投资移民计划》的专题演讲。除了香港广场分所的律师外,锦天城其他分所的律师亦透过视像会议参与是次专题演讲。


杨主管讲述财富管理及传承的重要议题,分析了不同财富管理工具,例如遗嘱丶保险丶离岸公司及信托的优势及限制。杨主管亦重点讲解使用海外私人信托管理财产的好处。

卢先生就世界各地的投资移民计画作出详细讲解,涵盖马尔他丶葡萄牙丶澳洲丶美国丶圣基茨和尼维斯丶安提瓜及巴布达及香港等司法管辖区。卢先生分析了各个投资移民计画的优点,并讨论投资移民客户常见问题,亦派发予出席者实用的参考资料。

出席者对是次专题演讲及所提供的实用资料皆表示欣赏。

如阁下有任何关于此活动的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 劳律师吕律师


劳恒晃律师


吕志豪律师

2014年7月23日

研讨《竞争条例》

本所资深顾问与竞争事务委员会会面研讨《竞争条例》

本所资深顾问霍玺律师与竞争事务委员会的代表会晤。竞争事务委员会为《竞争条例》(第619章)规定发出的实施指引发布了讨论文件,霍玺律师为香港律师会竞争法委员会的会员,就讨论文件中的主要议题参与了讨论。

如阁下有任何关于此活动的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霍玺律师

2014年7月1日

本所发表航空法文章

本所团队于《航空法律评论》刊登文章

本所合伙人韦健士律师及唐山明律师共同于2014年7月出版的《航空法律评论》(第二版)撰写了一篇关于香港航空法的文章。

香港是亚洲其中一个最重要的航空枢纽亦拥有世界上繁忙的机场。该文章提供读者关于香港航空法的概要,其中包括规管架构、运作的许可性及航空业的法律责任。

该文章探讨香港管辖航空活动的主要法律条例,包括《民航条例》 (香港法例第448章)、《航空保安条例》(香港法例第494章)及《机场管理局条例》(香港法例第483章)。文章亦提供了新通过的《商品说明条例》(香港法例第362章)及《竞争条例》(香港法例第619章)的背景及条例对航空业提供服务的方式和限制在航空业界反竞争行为的分别影响。

该文章亦提及到国际公约如何在香港实施并强制运营商对乘客的伤亡作出负责,从而增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如阁下有任何关于此活动的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韦健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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