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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9日,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诉讼及争议解决部门主管、香港律师会国际法律事务委员徐凯怡律师受邀出席由香港律师会主办的韩国律师协会访问团学习交流活动、接待到访的韩国律师协会会员,并为其详尽介绍了香港的法律制度、律师行业的组织和组成以及司法机构制度的最新状况。



若阁下想了解更多信息,请联络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heidichui.office@sw-hk.com 。
2019年1月8日,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曾浩贤律师参加由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主办、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及中港环球投资互动协会承办的「香港上市专家郫都行」。活动圆满落幕,郫都区政府领导、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投资机构代表、郫都区不同部门代表及郫都区拟赴港上市企业代表等50多人参加。



郫都区徐传峰副区长及承办方之一中港环球投资互动协会陈礼会长先后为活动致辞,感谢各界来宾出席是次金融沙龙。及后有四位嘉宾发表主题演讲,本所曾浩贤律师获邀担任演讲嘉宾,分享「上市后的合规管理」,并与参加人士互相交流意见。此外,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雍中全律师发表「内地企业香港上市的路径选择及注意的法律问题」为题的演讲,中国光大融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胡宝生先生分享「在香港上市的合规要点及如何处理与投资者关系」,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罗远江与参加者讲解「上市前财务准备/企业合规与内控措施」。
曾律师表示:「每一家参与的企业都实力雄厚,满足上市要求更是绰绰有余。香港一直是四川企业境外上市的首选,希望两地加强合作交流,共同推动更多四川优质企业赴港上市。」
如欲查询是次活动,请联络本所曾浩贤律师。
2019年1月8日,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吴卫义律师及陆珊菁顾问律师到访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与本所合伙人傅景元律师及林颖诗律师会面,双方就沪港二地家庭传承制度之不同交流意见,并从多方面探讨。通过这次会面,使本所的私人客户部门的法律服务得以向其他地区的专业人士展示。

由左至右:林颖诗律师、陆珊菁律师、吴卫义律师及傅景元律师
作为亚太地区最受认可的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对仲裁制度的建设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一直秉持着积极开放的态度。
随着香港在2017年新修订的《仲裁条例》(Cap. 609)(下称“条例”)的公布,条例第10A部第4分部下的第三方资助仲裁的实务守则 (Code of Practice for Third Party Funding of Arbitration)(下称“实务守则”)亦于2018年12月公布,为将在2019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第三方资助的仲裁保驾护航。
新修订条例对香港仲裁的重要发展
香港先前针对第三方资助的诉讼或仲裁,采取的是普通法下原则,即将没有正当理由,对与案件无关的案外人支持诉讼并获得收益的行为 (例如“不成功不收费”) 认定为“助讼”(maintenance) 甚至“包揽诉讼”(champerty),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新修订的仲裁条例放开了对于第三方资助仲裁的限制,第三方资助者不仅可以对仲裁进行经济支持,也让仲裁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可与其代理律师签订更为自由的代理协议。虽然资助者需承担在仲裁获得成功后才能获得收益的风险,但对于被资助者而言,无疑降低了其经济风险。
本文简要总结了条例中对于第三方资助仲裁的条件:
(1) 有关的仲裁,是由在该仲裁中并无任何获法律承认的利害关系的人士所资助(根据资助协议提供资助的除外);
(2) 所资助的,是某一仲裁方 (或准仲裁方) 的仲裁费用及开支;
(3) 并意图借着此等资助,分享相关仲裁在获得胜诉时所取得的利益(如资助协议所界定的)。
实务守则
实务守则基于条例第10A部第4分部公布,为第三方资助仲裁提供了一套清楚完整的实务标准,规范资助协议和合约双方的责任,例如:
(1) 资助协议:由第三方资助者提供独立的法律意见,并由被资助方书面确认;
(2) 第三方资助者的资本充足要求:第三方资助者须在最低36个月内,确保其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偿付债务,并维持最低港元两千万的资本;
(3) 利益冲突:第三方资助人须审慎管理其在资助协议下的利益冲突;
(4) 仲裁的控制:仲裁须由被资助方或被资助方的法律代表控制,且第三方资助者不得影响或导致被资助方的法律代表违反其专业职责;
(5) 不利讼费的责任:双方必须在资助协议中明确,第三方资助者是否须对被资助方的不利讼费承担责任;
(6) 资助协议的终止:即双方须在协议中明确协议终止的条件。
该实务守则在订立资助协议时起到了指引和规范的作用,不遵守该实务守则不必然导致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可作为将来法律程序中的证据。
如阁下想了解更多诉讼或争议解决等详情,请联络本所诉讼及争议排解部主管徐凯怡律师 heidichui.office@sw-hk.com。
2018年12月23日,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门主管徐凯怡律师获颁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聘书,于其2019版《仲裁规则》发布会暨仲裁员培训交流会中与来自境内外近400名仲裁员互相交流。

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会及其仲裁员资格审查与操守考察委员会接获近80个国家/地区的数千名申请人,经过多轮审议,最终通过《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名册》,共890名仲裁员。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顾功耘主任、刘炯律师、江定航律师、高田律师、李立坤律师、黄思周律师及黄海律师也是名册成员之一。

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郭晓文于发布会中表示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境外仲裁员占比高于40%,结构进一步国际化,有利于共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促进「一带一路」营商环境建设。


想了解更多信息,请联络徐凯怡律师。
香港律政司于2009年发起了一项名为「调解为先」的活动,已超过四百六十多间公司及行业机构参加,承诺在使用其他方法解决争议前,先考虑进行调解。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对调解事务十分支持,更是首批签署「调解为先」承诺书的机构之一,承诺书一经签署,即代表本所愿意在诉讼前先透过调解解决纠纷。

今年5月,香港律政司举办「2018年度调解周」,主题是「调解为先 — 共创新天」,活动展望调解的未来发展,包括网上争议解决,以及有效地利用调解来解决国际商业纠纷。
本所有三位认可调解员,傅景元律师及陈连基律师是认可的一般调家事调解员,徐凯怡律师亦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律师会及土地审裁处(大厦管理案件)的认可调解员
如欲查询有关详细,请联络本所私人客户部门主管傅景元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