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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本所的最新动态和活动,请浏览以下内容。如有兴趣个别了解,请点击此处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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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9日,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获律商联讯邀请,在其主办《通用数据保障条例》讲座中担任演讲嘉宾,分享「《通用数据保障条例》如果影响金融服务?对银行、证券公司及保险公司有任何挑战?」。会议反应热烈,吸引数十名人士报名参加。

徐律师在会议中发表「《通用数据保障条例》如果影响金融服务?对银行、证券公司及保险公司有任何挑战?」的演讲,与参加者探讨三大议题,包括「《通用数据保障条例》与金融服务的相关性」、「《通用数据保障条例》对金融机构运作的影响」,以及「金融业面临的具体挑战」。徐律师利用不同的例子,深入浅出地阐述各个观点,引发台下参加者热烈讨论。


《通用数据保障条例》的范围远远超出了欧盟的法律管辖区和行业范围,其影响涉及香港、中国和国际法律领域的数据隐私。律商联讯共邀请6位来自不同领域的法律从业员,分享他们对这一巨大法律发展的观点。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徐凯怡律师。
2018年9月13日至16日,「2018中国.河北涉外法律服务高端人才课程」培训活动在廊坊举办,多名来自国内外的知名法律人士围绕现今国际经贸状况、涉外法律服务业水平提升及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等问题,进行为期四天的演讲。本所合伙人廊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徐凯怡律师获邀出席,并担任演讲嘉宾之一,就「在香港执行常见的疑难及拆解攻略」为题发表演讲。

是次活动由河北省司法厅主办,河北省律师协会、河北省公证协会、廊坊仲裁委员会承办,来自法律、仲裁、商业人士等两百多人参加。河北省司法厅副厅长梁洪杰主持课程的开班仪式,廊坊市领导致欢迎辞。大会邀请多位来自国内外的知名法律人士担任主讲人,包括国际商会(ICC)北亚地区仲裁与ADR主任范铭超、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车丕照、哈佛大学法学院研究员钟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名誉主席杨良宜等,内容涵盖国际经济贸易现况、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国际仲裁等,旨在提升一众学员的涉外法律服务工作水平。


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获邀出席,并在第二天课程中担任演讲嘉宾之一,讲解在香港执行常见的疑难及拆解攻略。及后,徐律师与河北省公证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胡晓华就内地的公证制度和香港委托公证人服务进行交流讨论。是日的课程让参加的学员对国际商事的争议解决有更深入的了解,提升他们在涉外法律服务的水平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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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5日,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傅景元律师获邀出席假香港政府总部举行的「友‧ 导向」师友计划2018/19 起航礼。政务司司长暨扶贫委员会主席张建宗主持「友.导向」师友计划2018/19起航礼,其他主礼嘉宾包括一众扶贫委员会委员及计划的合作机构救世军代表。约五百名来自参与计划的政府部门、公营机构、企业和学校代表、来自社区的个人友师及学生亦出席起航礼。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于今年暑假参加「友‧导向」师友计划-「职场体验」,一连两天的职场体验,五位参加者参观本所,亦一尝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滋味,包括文书工作、个案研究、资料搜集,更与本所律师一同参加专业进修讲座。本所向来支持与青年人有关的活动,十分高兴参加「友‧导向」师友计划-「职场体验」,期望未来与青年人有更多接触,帮助他们拓阔视野,并为达致自己订立的教育、培训及事业发展的目标作好准备。

如有任何关于此活动的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傅景元律师。
2018年9月14日,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罗启峰律师及公共关系部经理叶慧珍小姐在上海出席「亚太财富论坛暨2018年度金臻奖及薪火奖颁奖典礼」,本所再次获选为「最佳法律顾问机构」,更在「有代表性的家事法律服务,财富规划、管理和传承服务案例」评分项目中获得九成分数,是对本所法律服务的肯定及认同。





活动由《财富管理》杂志社主办,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协办,为大型行业交流活动,有数百位得奖者及代表出出席论坛及颁奖典礼。《财富管理》杂志社今年接获五百多家机构及团队申报,共二千多份参评材料,《财富管理》杂志社把申报材料统一上交国际著名咨询公司包括贝恩公司和波士顿咨询、以及上海交大高级金融学院组成的评委会进行评审,最后决定涵盖各个范畴合共约50个奖项的得奖者。参与单位包括国内外著名家族办公室、私人银行、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信托、保险、法律、移民、留学教育等各类服务于中国高净值人群的机构。

除了荣获奖项外,本所罗启峰律师亦获邀在分论坛「家族财富管理市场发展前景探讨」实战经验环节中担任演讲嘉宾,利用不同的案例,深入浅出向参加者阐释设立境外私人家庭信托是否对婚姻资产安排有用,引发台下观众热烈讨论。



如阁下对是次活动有任何查询,请联络本所傅景元律师或罗启峰律师。
简介
近年,市场对买入壳股公司以便借壳上市的需求庞大,可视为造成香港股票市场上的上市地位大幅升值的原因之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联交所」)留意到有关买卖及制造壳股公司的市场活动有所增加,当中不仅涉及一些业务规模及前景均与获取上市地位所付出的成本或上市目的毫不相称的新上市申请人,还牵涉一些业务正在逐步减少的上市发行人,意图藉由设立一些入场门槛极低及/或可轻易建立并且无需作巨额支出即可停止营运的新业务,以维持其上市地位。
虽然壳股活动只活跃于市场的一小部分,但联交所认为这些活动将吸引投机买卖,并会成为市场操纵行为的温床并引致不必要的股价异常波动,或会损害香港股票市场的声誉及整体质素。有见及此,联交所于2018年6月29日刊发了一份咨询文件,拟将若干指引信的条文编纳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称「《主板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证券上市规则》(下称「《GEM上市规则》」)(统称「《上市规则》」)当中,并订立更详尽的规定。该等有关借壳上市的上市规则条文修订建议摘要如下:
相关《上市规则》条文的修订建议
| 原则为本测试 |
一、 收购相对发行人的规模; 二、 所收购业务的质量:有关业务是否能符合上市的营业纪录规定,又或有关业务是否不适合上市(例如初阶勘探公司); 三、 发行人于收购前的业务性质及规模(例如是否为壳股公司); 四、 发行人的主要业务有否出现任何根本转变(例如现有业务将会于收购后终止或对经扩大后的集团的营运而言是微不足道); 五、 过去、建议中或计划中的其他事件及交易,连同该收购会构成一连串的安排,以规避反收购规则(例如发行人在进行非常重大收购事项时,同时出售原有业务);及 六、 向卖方发行任何受限制可换股证券,使卖方拥有发行人的实际控制权。
(a) 现时原则为本测试中的「发行受限制可换股证券」准则将延伸至适用于发行人控制权或实际控制权出现变动的情况; (b) 厘清「一连串安排」准则: i. 倘上市发行人在合理接近的时间内(一般为相隔三年内)进行若干交易及/或安排(不论已完成或建议进行),又或该等交易及/或安排在其他方面互有关连,可被视为一连串的交易及/或安排;及 ii. 触发反收购规则的交易(即最后的交易)不再仅限于收购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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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测试及有关重大出售的限制 |
(a) 构成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的一项资产收购或一连串资产收购,而当上市发行人进行有关收购之同时,上市发行人的控制权(如《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下称「《收购守则》」)所界定的)出现变动;或有关收购将导致上市发行人的控制权有所改变;或 (b) 在上市发行人的控制权(如《收购守则》所界定的)转手后的24个月内,上市发行人向一名(或一组)取得控制权的人士(或上述人士的联系人)收购资产,而有关资产收购或一连串资产收购(以个别或总体而言)构成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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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极端交易 |
(a) 发行人须一直营运规模庞大的主要业务,并将于交易后继续经营该业务(一般可能包括年收入或资产总值10亿港元或以上的主营业务(不包括并非来自发行人原来的主营业务的收入或资产));或 (b) 发行人须长时间(一般不少于3年)受一家大企业控制,而有关交易为集团业务重组的一部分,并且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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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于反收购行动及极端交易的新规定 |
(a) 收购目标及经扩大后的集团两者均须符合适合上市的规定(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8.04条/《GEM上市规则》第11.06条)。 (b) 收购目标必须符合《主板上市规则》第8.05条或第8.05A条或第8.05B条/《GEM上市规则》第11.12A条或第11.14条的规定。 (c) 若发行人本身未能符合《主板上市规则》第13.24条/《GEM上市规则》第17.26条但拟进行反收购活动,则收购目标及经扩大后的集团必须各自符合《主板上市规则》第8章/《GEM上市规则》第11章的所有新上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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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大规模证券发行模式借壳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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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修订可能带来的影响
上述咨询文件及其修订提案乃联交所对现时于香港股票市场出现之买卖及制造壳股公司的现象的回应。若该等修订建议被切实采纳,顾及到其中建议延长的累计期及业务纪录期、建议新增的管制规定及限制,借壳上市的成本及相关的风险预期将会上升。该修订提案预期将会改变投资者及上市公司等的效益分析。
本新闻简讯仅供参考之用。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竭力确保本文件所提供的资料准确可靠,但不保证该等资料绝对正确可靠,对于任何因资料不确或遗漏又或因根据或倚赖本文件所载资料所作决定、行动或不行动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害,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概不负责。
2018年9月7日,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黄启豪律师及公共关系部经理叶慧珍小姐出席假香港港丽酒店举行第17届年度亚洲法律杂志香港法律大奖大会晚宴。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在竞逐名单中共获八项提名,包括「年度家庭事务律师事务所」、「年度民事诉讼律师事务所」、「年度刑事诉讼律师事务所」、「年度争议解决精品律师事务所」、「年度房地产律师事务所」 、「年度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及「年度香港律师事务所」。在个人奖项类别中,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再次获提名为「年度争议解决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