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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1日,史蒂文生黄合伙人郑炎潘律师、劳恒晃律师、傅景元律师及黄启豪律师联同曾浩贤律师到访锦天城重庆分所参观交流。双方就不同议题举行交流座谈会,并获多位重庆分所同仁热切款待,包括高级合伙人熊刚律师、王珂律师、屈三才律师、林可律师、党争胜律师、沈仁刚律师、合伙人王丹律师、何可曼律师、宋卓磊律师、魏德飞律师和李章虎律师。是次交流会成功为史蒂文生黄和锦天城的进一步交流合作奠定了深厚基础,本所未来将继续深化与锦天城的合作关系,与重庆及各分所共同拓展业务。



不当销售金融产品申索 银行再胜一仗
Shine Grace Investment Ltd
v.
Citibank, N.A and Another
[2018] HKCU 2560
香港高等法庭原讼法庭公布了关于累计股票期权合约 (accumulator contract)的不当销售 (mis-selling)纠纷的Shine Grace Investment Ltd v. Citibank, N.A and Another [2018] HKCU 2560案件判决。本案的原告Shine Grace Investment Ltd.(下称「Shine Grace」)为已故慈善家陈树渠的妻子陈丽玲(下称「陈女士」)的名下公司,而被告为美资银行Citibank(下称「银行」)。
本案的核心焦点在于法庭如何诠释此份累计股票期权合约的条款,包括银行是否有法律责任为客户提供建议,及法庭为何认为香港证监会(下称「证监会」)操守准则(code of conduct)没有并入本案争议合约。另外,在事实层面,当事人在投资决策上的精明、自信和不耐心的性格特点,也成为法官判银行胜诉的一大考量。
案件背景:
陈女士于2007年10月去世前透过其名下公司,包括本案主要原告Shine Grace,与银行签订9张累计股票期权合约。在陈女士去世后,由陈女士儿女继承并掌管的Shine Grace控告银行,称正是由于银行当年的误导,才使得陈女士签订了的上述9张累计股票期权合约。银行在签订9份争议合约时,违反银行应当向陈女士提供合适建议的法律责任,以及违反应当提供合理、公平、准确和诚实建议和不得误导的责任,因此基于银行对陈女士造成的不当影响(undue influence)或压制行为(oppressive conduct),入禀向银行索偿约港币5亿元。
法庭在法律基础和事实基础上驳回了原告以上请求。
判决分析:
1. 银行是否有法律责任,为客户提供合适、合理、准确及诚实的建议?
法庭认为,单凭银行与客户间存在的往来关系并不证明银行有提供建议的法律责任。法庭在本案中援引了先例Chang Pui Yin & Ors v Bank of Singapore Limited [2017] 4 HKLRD 458, 在先例中,Lam VP法官认为,在法律层面,银行在其业务往来中为客户提供建议并不一定会将此行为认定为银行的法律责任。在每一个个案中,确定银行是否须承担为客户提供建议的法律责任,应当视乎于个案与当事人每一个方面的客观事实。
在先例中法官判断银行是否有上述法律责任的标准为:须考量银行的服务合约和风险披露声明以及其他相关的事实背景,来确定银行在销售或管理金融产品时是否对客户负有法律责任。
在本案(和很多关于不当销售的案件)中,银行的合约都包含不依赖条款(non-reliance clause)[1],约定客户必须根据自身判断做投资决定。
在本案中,法庭基于先例采纳合约不容反悔原则(principle of contractual estoppel)支持了银行的抗辩,认定银行合约内的不依赖条款卸除了银行为客户提供建议的法律责任,以及即使提供了建议也无须对客户的投资决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法庭在事实考量上,认为陈女士是一位精明、自信、意志坚定但没有耐心的投资者。法庭从陈女士与银行职员的电话记录中发现,陈女士已有超过30年的股票市场投资经验,并且不只一次要求银行职员不得干预她的投资决策。并且,证据也证明陈女士过于自信和没有耐心来寻求或听取银行适当的投资建议,尤其是对于市场变化的投资风险、按市值计价以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建议。
因此,法庭基于对事实的考量,即陈女士在投资决策时的个性和行为,以及在本案争议的累计股票期权合约决策上未向银行征求过相关建议,法庭认为银行无须承担为陈女士提供适当建议的法律责任,同样,针对失实陈述的请求,法庭以事实证据不足而将其驳回。
2. 香港证监会的操守准则是否并入本合约?
原告Shine Grace称证监会的操守准则(code of conduct)已明确并入本合约,因此根据证监会的操守准则,银行应当负责、小心且谨慎地为客户提供适当建议或确保客户明白交易的性质和风险的责任。
法庭驳回了原告之主张,称若Shine Grace有意将证监会的行为准则并入其与银行的合约中,要求银行承担上述为客户提供建议的责任,应当将该准则清楚明确地订立在合约条款中,但在该争议合约中,并未发现存在上述条款。其次,基于银行角度,并入以上条款既不存在商业价值,也没有实际意义,换言之,银行不存在并入与合约相矛盾条款的订约意图。再者,证监会的行为准则是非强制性法律。
法庭驳回Shine Grace之主张,认为即使银行在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存在向客户提供建议的情形,但法庭基于对合约的解释,认为证监会的操守准则与本合约以及银行的订约目的相悖,银行在订约时不存在承担为客户提供建议的法律责任的意思表示。
案件评论:
虽然本案法庭判银行胜诉,但银行在业务操作中仍应注意谨慎订立内容和提供合适建议。
首先,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注意近年证监会发布的规定[2],包括要求金融机构在作出建议或招揽行为时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条款,即该金融产品须基于客户的合理需求,例如客户的经济情况、投资经验以及投资取向等。
其次,即使该客户在投资中不会经常性采纳银行建议,例如投资者非常坚持自己看法,但银行也当履行向该类客户提出必要建议。
法庭虽然未采纳原告提出的证监会操守准则,但有关此准则的争议已出现在多个先例中,如DBS Bank(Hong Kong) Limited v Sit Pan Jit(FAMV 45/2016), Chang Pui Yin & Ors v Bank of Singapore [2017] 4 HKLRD 458等,该准则已日益成为银行与客户订立合约的重要考量因素,银行通过合约条款来卸除责任的方式,将来可能会被打破。
如阁下想了解更多银行金融、诉讼或争议解决等详情,请联络本所诉讼及争议排解部主管徐凯怡律师(heidichui.office@sw-hk.com)。
免责声明:于此提供的资料只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上述资料亦受制于适用案例及法例不时的更新与修改,需以当地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为准。
[1] 本案合约中的不依赖条款,可供参考:
Clause 4.12: ACKNOWLEDGMENT
You understand and agree that:
(a) The above brief statement cannot disclose all the risks and other significant aspects of the derivatives market and you should therefore carefully study derivative transactions before you trade;
(b) In respect of services rendered by us on a nondiscretionary basis,
(i) You make your own judgment in relation to the transactions;
(ii) We assume no duty to give advice or make recommendations;
(iii) If we make any suggestions, we assume no responsibility for your portfolio or for any investment or transaction made.
[2] 具体操守准则可参考 https://www.sfc.hk/web/EN/rules-and-standards/
2018年8月20日,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启豪律师及曾浩贤律师出席假重庆万豪JW酒店举办的「第五届重庆律师论坛」。论坛由重庆市律师协会主办,重庆市司法局指导,并得到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管理局、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办公室、重庆仲裁委员会、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重庆市委员会、重庆市法学会、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及重庆市银行业协会等单位鼎力支持。重庆市律师协会及其区县派出机构的有关负责人,全市律师代表和企业代表逾三百多人参加论坛。

论坛由主办单位各领导致辞掀开序幕,并举行内陆开放高地建设法律服务合作签约仪式。重庆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强、重庆市政府副市长邓恢林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欧永良先生为论坛致辞。

论坛以「服务两地两高建设.重庆律师担当作为」为主题,由主论坛和5个分论坛组成。在主旨演讲中,市工商业联合会副主席陈钢建以「民营经济新发展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为题作了深入分析。中新项目管理局副巡视员王强回顾总结了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取得的重要成果。市商务委员会副主任彭和良就「内陆高地开放建设的创新与实践」作了交流分享。市环保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向霆深入浅出地介绍了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的重要意义。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建勋就加强新时代政府法治建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进行了专业分析。
下午是五大分论坛环节,包括服务内陆开放高地建设分论坛、服务山清水秀美丽之地建设分论坛、服务「三大攻坚战」分论坛、服务民营经济新发展分论坛及服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分论坛。本所合伙人黄启豪律师在服务内陆开放高地建设分论坛中担任演讲嘉宾之一,发表以「境外投资法律风险防控」为主题的演说。黄律师更于沙龙中与其他嘉宾一同分享律师在建设内陆开放高地中的机遇和挑战。


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何洪涛对第五届重庆律师论坛作了小结,肯定了本届论坛取得的丰硕成果,并为论坛划上句号。
2018年8月16日,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源辉律师及曾浩贤律师获安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邀请,出席于合肥举行的「第七期安元大讲堂」,合伙人张源辉律师更担任演讲嘉宾之一。

「第七期安元大讲堂」旨在促进参加者等对香港证券市场的认识,更深入了解赴港上市的条件和优势。活动由安元基金公司领导致辞掀开序幕,本所合伙人张源辉律师以《国内企业来香港上市之路》为题发表演讲,国元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国元证券全资子公司)资本市场部高级副总裁李兢也分享了《新时代下的选择—香港上市介绍》,浙商银行合肥分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孔婉娉女士以《企业流动性服务》为题发表演说。活动圆满举办,吸引数百位人士参加,场面非常热闹。



由《亚州法律杂志》举办的「2018年度亚州法律杂志香港法律大奖」公布入围名单,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在是次竞逐名单中共获八项提名,包括:
● 「年度家庭事务律师事务所」
● 「年度民事诉讼律师事务所」
● 「年度刑事诉讼律师事务所」
● 「年度争议解决精品律师事务所」
● 「年度房地产律师事务所」
● 「年度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
● 「年度香港律师事务所」
在个人奖项类别中,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再次获提名为「年度争议解决律师」。「2018年度亚州法律杂志香港法律大奖」旨在表扬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有卓越及杰出成就的香港领先律师事务所、法律执业者及内部团队。

2018年8月9日,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曾浩贤律师及律师助理吴悦珩小姐获邀出席商界助更生委员会第七届就职典礼暨慈善晚宴,就职典礼暨慈善晚宴假香港会议展览中心旧翼展览厅举行,近千位商界精英及社会翘楚聚首一堂。执行会长郭纯恬会长、当然荣誉会长-惩教署林国良署长及执行主席麦家荣主席先后致辞,大会更邀请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副局长陈百里博士担任主礼嘉宾,场面非常热闹。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曾浩贤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