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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排解部门主管徐凯怡律师于2018年3月8日获邀出席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有限公司于美国银行中心举办的「戊戌年春节酒会」。各中国委托公证人共聚一堂,互相交流,庆祝狗年新开始。


如阁下对本次活动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徐凯怡律师。
简介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于2017年12月15日刊发了《有关检讨创业板及修订《创业板规则》及《主板规则》的咨询文件》(「咨询文件」)的咨询总结(「咨询总结」)。经修订的上市规则已于2018年2月15日起生效,并有相关的过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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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内容 创业板上市要求的修订(2018年2月15日起生效):
创业板上市要求的修订(2018年2月15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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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修订的制度下,「Growth Enterprise Market」及「创业板」均统一改称「GEM」,而创业板亦由为新兴公司而设的市场重新定位为中小型公司而设的市场。
除有关(a)由GEM转往主板的上市资格要求;以及(b)延长主板上市申请人控股股东的上市后禁售期的建议没有被采纳外,咨询文件中的所有建议修订都被采纳。
主要咨询总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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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机制 |
经修订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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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发行人转往主板上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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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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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GEM上市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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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要求 |
经营业务产生的现金流最少达港币3,000万元 |
经营业务产生的现金流最少达港币3,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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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时最低市值 |
港币1亿元 |
港币1.5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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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时最低公众持股价值 |
港币3,000万元 |
港币4,5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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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后控股股东禁售期 |
控股股东在上市后首六个月内不得售股;在接下六个月内可售股但须保留控制权 |
控股股东在上市后首十二个月内不得售股;在接下十二个月内可售股但须保留控制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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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机制 |
在上市文件作全面披露即可作100%配售 |
与《主板规则》一致,即规定公开发售部分不少于总发行量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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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核心关连人士/关连客户/现有股东及彼等各自紧密联系人配售股份 |
在上市文件作全面披露则不受限制 |
与《主板规则》一致,须经联交所豁免/同意 |
| C. 主板上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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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时最低市值 |
港币2亿元 |
港币5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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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时最低公众持股价值 |
港币5000万元 |
港币1.25亿元 |
与上市申请有关的过渡安排
于2018年2月15日之前提交的申请
新上市申请人若是于规则修订生效日期之前提交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申请,现行《上市规则》下的上市资格及要求仍然适用,惟其后只可作出一次更新。
于2018年2月15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
新上市申请人若是于规则修订生效日期之后提交主板或GEM上市申请将根据经修订的GEM或主板上市规则处理。
有关GEM转板申请的过渡安排
于2018年2月15日之前提交的GEM发行人转主板上市申请
所有于规则修订生效日期前提交、且于规则修订生效日期尚未失效、被拒绝或退回的创业板转板申请,一概继续根据现行简化转板申请程序处理,其主板上市资格将按照现行《主板规则》进行评估,惟其后只可作出一次更新。
于2018年2月15日至2021年2月14日提交的GEM发行人转主板上市申请
咨询总结提供了一个3年的过渡期。 合资格发行人于2018年2月15日至2021年2月14日期间内提交的所有GEM发行人转主板上市申请,如遵守以下要求,其转往主板上市的资格将根据于咨询总结日期(即2017年12月15日)生效的主板上市规则进行评估:
(a) 自GEM上市后已变更其主要业务及╱或控股股东的申请人须:
• 委任保荐人进行尽职调查; 及
• 如主板新上市申请人般刊发上市文件;或
(b) 自GEM上市后没有变更其主要业务和控股股东的申请人仅须:
• 就从GEM转主板上市事宜拟备GEM转板公告; 及
• 委任保荐人就其于最近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及直至GEM转板公告日期的业务进行尽职审查,以确保其GEM转板公告内的资料准确,完备且并无误导。
总结
联交所的提案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将GEM改革为一独立市场。在取消简化转主板上市申请程序后,GEM转主板上市申请人将被要求委任一名保荐人进行尽职调查,并须为其转主板上市申请刊发达至「招股章程标准」的上市文件。
然而,根据三年期的过渡安排,合资格的GEM发行人如自上市起未发生主要业务或控股股东上的变动,仍可为其转往主板上市的申请仅发行GEM转板公告,以及委任保荐人对其在最近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内的业务进行尽职调查。
上市规则的另一项修正涉及控股股东在GEM上市后的禁售期。 经修订后,GEM上市后的禁售期将延长至「12 + 12」 期限,这意味着控股股东在上市后的第一年内不得出售其持有的任何发行人股份(例外情况除外),并且必须在第二年内保留发行人的控股权。
本新闻简讯仅供参考之用。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竭力确保本文件所提供的资料准确可靠,但不保证该等资料绝对正确可靠,对于任何因资料不确或遗漏又或因根据或倚赖本文件所载资料所作决定、行动或不行动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害,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概不负责。
锦天城2018年迎新春联欢会于2018年2月10日于上海国际会议中心圆满举办,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炎潘律师、劳恒晃律师、吕志豪律师、朱㥣潜律师、徐凯怡律师、黄启豪律师、张源辉律师及本所专业团队的其他成员一同出席。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主任吴明德先生在晚会中发表新年贺辞,本所合伙人郑炎潘律师及英国鸿鹄律师事务所代表分别上台致词。郑律师在致词中表示十分重视与锦天城的合作,本所很荣幸成为锦天城向外发展的第一步。同时,郑律师感谢锦天城为本所在国内提供一个庞大的平台,协助本所开拓国内市场。最后,郑律师表期望本所与锦天城继续紧密合作,创造佳绩。

锦天城全国19家分所的律师及代表出席了这次的联欢会,聚首一堂分享锦天城过往一年的业绩及成果。各分所的代表于席间为嘉宾献上一系列精彩的才艺表演,为大家带来了一个难忘愉快的晚上。本所的表演团队共十多人,经过连月来的练习,为大家表演歌舞「反转爵士夜」,并献唱《存在》及《强》两首歌曲,他们在台上载歌载舞,炽热了整个舞台气氛,台下嘉宾看得兴高采烈,送上热烈的掌声及欢呼声。不少嘉宾更赞扬本所的表演使他们喜出望外,带来连番惊喜!


连番热舞!!!


二人对唱《存在》

大合唱《强》

史蒂文生黄的表演团队!!!


左至右:张学轩实习律师、韦沅澄律师、张晓静律师、张源辉律师、曾浩贤律师、郑颖辉实习律师和杨思实习律师
2018年2月8 日,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恒晃律师、吕志豪律师、黄启豪律师和张源辉律师、以及曾浩贤律师获邀出席在杭州举办的锦天城江浙地区年会暨杭州分所18周年庆典。锦天城各分所的代表于晚会聚首一堂,一同庆祝杭州分所十八周年盛事。


黄启豪律师及张源辉律师

黄启豪律师及张源辉律师

曾浩贤律师

锦天城杭州分所于2000年成立,现有近百名执业律师及律师助理。杭州分所充分发挥其地缘优势,为客户提供境内上市、境外上市、重组并购、金融和银行、建筑房地产、诉讼及争议解决等优质法律服务。
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排解部门主管徐凯怡律师获香港特别行政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财经事务科委任为香港会计师公会纪律审裁团成员之一,任期由2018年2月1日起为期两年。
徐律师十分荣幸获委任为香港会计师公会纪律审裁团成员之一,并会尽最大努力履行有关公职。
徐律师是仲裁员(香港律师会仲裁员名册);英国仲裁司学会院士、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及香港律师会的认可调解员,身兼香港律师会仲裁委员会成员。徐律师亦是中国司法部委任的中国委托公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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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蒂文生黄家事法团队表现优越,先后在不同法律大奖中屡获殊荣,当中包括于《律师月刊》法律奖项2017中荣获「年度家事法律师事务所 – 香港区」、于《Corporate Intl杂志》环球大奖中获颁发「年度香港家事调解律师事务所」、在Corporate USA Today 2018年度大奖及Lawyer International – Legal 100 2018大奖中荣获「年度家事法律师事务所 – 香港区」。上述各奖项旨在嘉许得奖者过去一年在其专业技能及服务方面表现出色,史蒂文生黄再次获奖,是对本所的法律服务及家事法团队的表现予以肯定及认同。

本所是香港领先的婚姻及家事法的律师事务所之一。现时主理家事的法官当中有三位是本所的前任合伙人,其中一位更是高等法院法官。自1978年起,本所于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并当人们经历关系破裂或者改变家庭环境时提供支援。本部门有三大专责团队,分别是家事法、信托、遗产承办及筹划继承、以及受托监管人工作。
本所专门处理各类争议或非争议的家事案件、涉及国际因素的儿童事务及财务案件,并帮助客户处理有关内地事宜。
本所的团队亦有认可的家事调解员资历,经常主持各类型的家事调解,成效显着获得高成功率。本所提倡面对讼诉时利用调解,以省时及灵活的方法协助双方解决纠纷达致双嬴。
本所不但替客户处理家人和受养人对身故者的财产提出财务及赡养费的申请,更会解决汲及繁复、庞大资产或复杂公司和信托架构的纠纷。
本所的信托、遗产承办及筹划继承团队除了协助客户草拟遗嘱、筹划遗产继承和处理遗产承办外,也与本所的婚姻及家事法团队合作无间,协助离异双方成立信托以保障他们及子女的长远利益。成立信托时本所亦会与国际信托公司紧密联系,迎合我们本地及世界各地客户的需要。
受托监管人工作在香港是一个不断发展的领域,我们有丰富经验处理《精神健康条例》第II部的申请,给予受托监管人建议,并担任原讼法庭委任的专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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