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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glish) On 26 February 2025, the Hong Kong Government announced in its 2025-26 Budget the introduction of new fees structure for visa applications under the following talent and capital investment admission sche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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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cipal applicants and/or their dependants under the specified schemes are required to pay a non-refundable application fee of HKD600 for each application of entry, change of conditions of stay or extension of stay. In addition, the visa and entry permit issuance fees for approved applications are increased from the original flat rate of HKD230 to HKD600 for visas with a validity period of 180 days or less, and to HKD1,300 for visas with a validity period of 181 days or more. The changes reflect the “user pays” principle adopted by the Government.
The Hong Kong Immigration Department has accordingly implemented the new fees structure on 26 February 2025. Our Immigration Practice Team helps applicants pursue their applications in the respective schemes.
Please contact our Partner Willy Cheng for any enquiries or further information.
This news update is for information purposes only. Its content does not constitute legal advice and should not be treated as such. Stevenson, Wong & Co. will not be liable to you in respect of any special, indirect or consequential loss or damag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any decision made, action or inaction taken in reliance on the information set out herein.
国际权威法律媒体《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近日公布了2024-25年度 “The A-List 法律精英:中国业务律师新星” 榜单。本所合伙人曾浩贤律师凭借其卓越的专业能力以及客户和业内的高度评价,荣登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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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st榜单旨在表彰在各自领域和法律界做出重大贡献的法律专业人士。经过数月的广泛市场调研,《商法》评选出法律行业“未来领军者”。这群菁英律师创新重新定义优秀,重塑价值标准,为法律服务行业注入全新动能。
本所借此机会感谢CBLJ的认可,并向我们的客户表达诚挚的感谢,感谢他们的持续信任和支持。

如阁下有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合伙人曾浩贤律师,或按此查看《商法》之官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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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原讼法庭最近在TE v LSY [2024] HKCFI 3652一案中作出判决,阐明根据《掳拐和管养儿童条例》(第512章)(“该条例”) 和1980年海牙《国际掳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公约》” )掳拐和管养儿童的复杂性。该判决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作出,探讨了在儿童被诱拐及/或扣留后,以父母对子女迁移的同意作为反对送回儿童的理由的问题。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罗启峰律师在该诉讼中代表作为父亲的原告(“父亲”)。
案件摘要
该案涉及一名婚生儿童GT (“该儿童” )。作为母亲的被告(“母亲” )于 2024 年夏天带著该儿童从意大利搬迁至香港。无可争议的是,意大利是该儿童的惯常住所,而作为父亲的原告和作为母亲的被告双方在意大利均拥有该儿童的监护权。 唯一的争论点是双方是否同意和/或默许该儿童迁移到香港。
母亲辩称,双方在2024年6月的一次谈话中达成协议,同意她与该儿童永久迁移到香港。父亲辩称,他只同意母亲带该儿童进行暑期旅行,因此母亲拒绝将孩子带回意大利的行为是不当地将该儿童扣留在香港。
法律原则
香港法院对掳拐儿童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主要受该条例和《公约》规管。该案之主要争论点是,父亲是否同意该儿童的迁移,或在母亲在迁移孩子后是否默许了该行为。
对子女迁移的同意必须根据相对可能性的衡量原则,以明确和有说服力的证据来确立:EW v LP [2013] HKCFI 1405; HCMP1605/2011 第37段。证明同意的举证责任在于主张同意存在的一方。法院的审理重点將置于案件的特定事实,而不同案件的事实和情况也各不相同。儘管受众多事实影响,决定原则仍然是直接的:另一方父母是否清楚明确地同意迁移:Re P-J (Children) [2009] EWCA Civ 588 第48段。
关键问题
法院裁决
法院最终裁定父亲胜诉,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父亲同意该儿童的永久迁移,而同意必须是明确无误的。该判决详细列出了以下理由:
结论
该案例说明《公约》在香港法院的适用情况,以及在有关迁移和掳拐儿童的争议中有取得明确无误的同意的重要性。随著跨境和国际婚姻和家庭安排变得越来越普遍,法律界必须对掳拐儿童案件中父母同意的影响保持警惕。此判决也提醒人们注意规范此类事宜的法律原则,《公约》背后的法律原则,特别是在掳拐案件中需要有全面的证据来证明同意或默许的主张。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联系本所合伙人林颖诗律师或罗启峰律师。
本新闻简讯更新仅供参考。其内容不构成亦不应视为法律咨询意见。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不会就任何因倚赖本处所载资料而作出的决定丶采取的行动或不采取的行动所引致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特别丶间接或相应而生的损失或损害向阁下承担法律责任。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作为发行人的国际法律顾问,成功协助潍坊国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行2050万美元6.95% 2028年到期之债券。该债券已在中华(澳门)金融资产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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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发行的配售代理包括:仁和资本有限公司、信银(香港)资本有限公司、东海国际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博威环球证券有限公司、民银证券有限公司、丹山资本有限公司、金洲证券有限公司、汇金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工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香港)有限公司、中合国际证券有限公司、浦银国际融资有限公司以及中泰国际证券有限公司。
潍坊国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国控)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由潍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控制,是潍坊市主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实体。潍坊国控主要负责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潍坊市的战略经济和社会发展。该集团的主要业务包括三个主要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道路维护和商品贸易。
2025年1月22日,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受邀为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 (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简称 “CIArb”) 伦敦分会举办的网络研讨会担任主讲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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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网络研讨会的主题为“探索如何改善仲裁环境以满足商业需求”。徐律师与来自世界各地的嘉宾深入探讨了仲裁作为满足企业不断变化需求的有效争议解决机制,以及争议解决的可持续发展等热点议题。徐律师结合实际案例,为与会者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见解。
研讨会在热烈的氛围中圆满结束,参会者对讨论内容积极提问,并给予了高度评价。此次研讨会不仅提供了前瞻性和实用性的建议,还为未来仲裁如何更好地服务于商业需求的探索之路提供了重要启示。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
2025年1月15日至18日,本所合伙人郑炎潘律师和林丽嫦律师参加了在迪拜举行的Interlaw亚太与欧洲、中东及非洲(APEMEA)联合会议。作为Interlaw自1982年起的创始成员,本所为該涵盖全球150多个城市的顶级独立律师事务所网络中,唯一的香港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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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APEMEA会议以“全球商业中的文化动态 (Cultural Dynamics in Global Business)”为主题,强调了在当今互联市场中理解多元文化视角的重要性。在为期三天的活动中,郑律师和林律师参与了一系列精心策划的会议,汇聚了来自不同背景的律师和杰出的演讲嘉宾,他们分享了对职业发展和行业趋势的宝贵见解,同时促进了APEMEA地区内有意义的联系。

从左至右:来自马尼拉的Joel Ayson,本所合伙人郑炎潘律师和林丽嫦律师(前任Interlaw多元化、包容性和社区亲和力小组的亚太区副主席),以及来自新加坡的Lisa Theng。

右:来自曼谷的Andy Richte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