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动态

有关本所的最新动态和活动,请浏览以下内容。如有兴趣个别了解,请点击此处与我们联系。

2016年1月21日

本所于上海出席2015年锦天城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年会暨创新发展论坛

本所高级法律顾问霍玺律师、合伙人林丽嫦律师及高级律师王英杰律师于2016年1月21日出席在上海举行的2015年锦天城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年会暨创新发展论坛,而霍玺律师在大会上就有关香港Uber的经营及运作进行详尽及资料丰富的演讲更大获好评。与会者包括上海市知识产权副局長芮文彪先生,现任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总裁助理杨钧先生及多位法律界人士。

在会上,各界人士互相探讨及分享他们对于现时知识产权发展方面的见解及想法。锦天城高级合伙人陈乃蔚律师亦于会上介绍锦天城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的新成员,通报委员会2015年的工作情况及制定2016年的工作计划。

如阁下有任何关于此活动的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霍律师林律师王律师

2016年1月15日

史蒂文生黄举办竞争条例研讨会

2016年1月15日,史蒂文生黄合伙人吕志豪律师、徐凯怡律师连同冯嘉雯律师及张俊燊实习律师于中国光大银行香港分行就竞争条例(第619章)进行研讨会。史蒂文生黄团队解释该于2015年12月14日生效的条例会如何影响银行业界。

就涵盖业务实体之间的协议及经协调做法的第一行为守则,史蒂文生黄讲者向参加者解释,过去合法的银行业界惯常行为现在可能违法,当中以与其他银行交换策略性商业资料首当其冲。因应香港银行公会暂停实施银行营运守则部分章节,史蒂文生黄团队分析该些章节为何有机会不符合第一行为守则的规定,以及暂停实施对相关银行服务的影响。

研讨会亦提及第二行为守则对银行业界的应用。另外,讲者也列举不同例子,解述该条例的执行层面,包括突击搜查、宽待政策及银行家为避免误堕法网而应该采取的措施。

在研讨过程中,参加者就与竞争对手交换资料及竞争事务委员会的权力提出问题及热烈讨论。


吕律师(左二)、徐律师(右二) 、冯律师(居右)、张实习律师(居左)与中国光大银行香港分行高级法律顾问及总经理忻如国先生(居中)合照

联络人: 吕志豪律师徐凯怡律师

2016年1月14日

对无理拒绝调解的诉讼人不利的讼费令

法庭在Wu Yim Kwong Kingwind v Manhood Development Ltd [2015] HKEC 1475一案中,作出对无理拒绝调解的诉讼人承担对其不利的讼费令。

原告人(“P”)在原审中败诉,并需要承担被告人(“D”)讼费的80%。P就D无理拒绝调解,寻求更改讼费命令。

D反驳并指出,因为申索的事项为土地争议,使得诉讼双方不能作出妥协。另外,在议定早前的非正审法律程序的讼费时,P并不合作。D亦指出,在法律程序中,P从没有提出任何解决争议的建议。

法庭接受P的诉求及作出对D不利的更改讼费令。法庭不认为土地是争议会阻碍诉讼双方达成妥协。虽然法庭认同P不合作的态度会影响双方妥协,但这不代表D能采取同一态度。另外,即使P没有提出和解建议,谈判是双向的,而且法庭观察到D同样没有提出建议。最后,法庭指出和解谈判并不是调解的代替品。

此裁决显示了法庭认为那些事项不是合理拒绝调解的理由。还有,不论在原审的胜负,诉讼人若无理地拒绝调解,将可能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2016年1月7日

史蒂文生黄合伙人获委任为中国委托公证人

史蒂文生黄合伙人吕志豪律师及徐凯怡律师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任为第十一批中国委托公证人,并于2016年1月7日参加由司法部在珠海渡假村酒店举办的颁证仪式。

新增委托公证人获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先生及有关部门代表接见,并获颁发委托书。


吕律师(居右)及徐律师(居左)获頒委托书

颁授仪式结束后,司法部设午宴宴请新增委托公证人。

2015年12月23日

史蒂文生黄于济南参加律政论坛

2015年12月23日,本所合伙人吕志豪律师出席于济南举行有关企业融资问题的律政论坛。超过70名山东省企业融资律师出席该论坛。

在论坛中,吕律师就题为「企业在海外上市及并购的重点」进行演讲。演讲内容包括企业于香港上市的基本要求、红筹公司架构、企业重组及并购引起的税项问题等。

如阁下有任何关于此活动的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吕志豪律师

2015年12月15日

终极判决:镛记酒家清盘案

2015年11月11日,终审法院就镛记酒家清盘案,Kam Leung Sui Kwan, Personal Representative of the Estate of Kam Kwan Sing, The Deceased v Kam Kwan Lai (FACV 4/2015) ,作出终极判决,裁定已故的第二代长子甘健成胜诉,并颁令镛记于英属处女岛成立的母公司Yung Kee Holdings Limited清盘。

甘健成生前指责二弟甘琨礼独揽大权,与公司创办人甘穗辉由两名儿子共同管理镛记的意愿相违,在2010年入禀申请将镛记母公司清盘。高等法院原讼庭及上诉庭均裁定,由于镛记母公司在海外注册,本港法院并无司法管辖权审理。申请人甘健成遗孀梁瑞群代表丈夫,上诉至终审法院。

终审法院基于镛记和其附属公司的股东在香港、业务在香港、收入亦来自香港及导致争议的事件在香港发生等因素,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第327(c)条,裁定镛记母公司符合有关与香港有清晰和实质联系的规定,因此香港法院享有司法管辖权。终审法院认同原讼法官的结论,指出两兄弟之间存在两方共同参与公司业务及妥善谘询另一方的共识,而二弟甘琨礼排斥兄长甘健成打理公司事务,有违公司创办人的意愿及两兄弟之间的共识。因此终审法院认为颁令镛记母公司清盘是公正公平的。

终审法院同时颁令暂缓执行清盘令28日,给予与讼双方机会就买卖长子股份达成协议。于12月9日,双方向法庭申请7天的期限延展,以寻求就收购价达成共识。如果双方未能在时限内就买卖股权安排达成协议,镛记母公司就会自动清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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