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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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7日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为江门新能源在中创新航(股份代号 : 3931)首次公开招股的基石投资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为江门市海纳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简称「江门新能源」) 的香港法律顾问,为江门新能源在中创新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创新航」)上市的基石投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中创新航于2022年10月6日成功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集资净额99亿港元,亦成为香港今年按融资额计算第三大首次公开招股。中创新航上市后的市值为101亿港元。中创新航是领先的新能源科技企业,主要从事动力电池附注及储能系统产品附注的设计、研发、生产及销售。中创新航是全球前十的动力电池企业,并在中国动力电池生产商中排名第三。

江门新能源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主要以自有资金从事新能源行业的投资。江门新能源的最终实益拥有人是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江门新能源作为基石投资者向中创新航投资7亿人民币,为中创新航首次公开招股份额最大的基石投资者。

史蒂文生黄团队由企业部合伙人劳恒晃律师刘砚枫高级律师领导,团队成员包括张昕怡律师助理,为江门新能源作为中创新航的基石投资者提供了专业法律服务。

如阁下有任何关于此交易的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劳恒晃律师刘砚枫律师

2022年10月6日

绿色债券的概述

1. 简介

绿色债券是发行人的一种融资选择,其募集资金用于资助新或现有的可带来环境效益的绿色项目(“绿色债券”)1 。绿色债券是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投资领域中,投资者寻求结合社会责任和投资回报的主要范畴。随着全球绿色债券市场的迅速发展,香港已进行若干改革以提高其作为绿色债券市场的吸引力。继我们就香港债务资本市场(请点击这里查看我们的新闻更新)和香港证监会绿色及可持续金融议程(请点击这里查看我们的新闻更新)的讨论之后,我们借此机会对绿色债券及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进行概述。

2. 绿色债券的特点

根据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 2的定义,绿色债券被归为四大种类

    I. 标准绿色“募集资金用途”债券:标准的对发行人有完全追索权的无担保债务工具,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符合《绿色债券原则》的项目。
    II. 绿色收益债券:对发行人无追索权的债务工具。债券信用风险敞口涉及收入、收费、税收等质押现金流,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与现金流来源相关或不相关的绿色项目。
    III. 绿色项目债券:对应一个或多个绿色项目的债务工具。投资者直接承担项目风险敞口,可能对发行人具有追索权。
    IV. 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由某一个或多个具体绿色项目作为抵押的债务工具,其净收益将专门用于为一个或多个具体的绿色项目提供资金或再融资。

绿色债券的优势在于让投资者能够满足其ESG要求和绿色投资目标,并让投资组合更多元化。一般而言,它对市场低迷的抵御能力更强,在新冠病毒大流行期间,它以更有利的风险收益权衡受到投资者的欢迎。对于发行人来说,发行绿色债券可以使发行人的投资者群体多样化,提高其环境策略的可信度,并通过对可持续发展的贡献提高其声誉。

3. 香港的绿色债券市场

在2021年,香港的绿色债券市场同比增长6.5倍,是自2016年以来的最高增长,总发行量达到190亿美元 3。 香港的绿色债券市场主要由政府和企业发行人主导,他们在2021年负责约93%的绿色债务工具的发行。

3.1. 政府发行绿色债券

香港特区政府在2018年设立了政府绿色债券计划(“GGBP”),旨在展示政府支持可持续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决心,为市场上的绿色债券产品树立标杆,为其他潜在的绿色发行人树立典范,并且提高对绿色金融的认识和香港的国际形象。自2019年首次交易以来,政府一直定期发行绿色债券。截至2022年7月31日,香港特区政府已根据GGBP发行了价值近100亿美元的绿色债券。2022年5月,香港特区政府在“政府绿色债券计划”下推出的首批绿色零售债券吸引了200亿港元的认购资金。

此外,香港特区政府于2021年5月推出为期三年的“绿色和可持续金融资助计划”(“GSF资助计划”),旨在资助合资格的债券发行人和贷款借款人,以减少与外部审查和发行成本相关的财务负担。GSF资助计划在香港受到业界好评。截至2022年4月,已有超过60份申请获批,并已向发行人发放7000万港元,以协助其发行绿色债券。

3.2. 公司发行绿色债券

政府的GSF资助计划使企业的绿色债券发行更加活跃。在2021年有12家绿色债券公司发行人/借款人参与了绿色债券市场,在上述的12家发行人/借款人中,9家是首次发行绿色债券的公司,包括香港置地控股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香港分行)。

4. 绿色债券原则(“GBPs”)

绿色债券原则由ICMA制定,这是受国际广泛认证的自愿性程序指南,希望增加透明度和促进诚信。GBPs是香港绿色金融协会的绿色债券指南中的一部分,被包括香港特区政府在内的发行人广泛使用。绿色债券原则下有四个核心部分:

4.1. 募集资金用途

这原则涉及将债券收益用于合资格的绿色项目。债券所指定的绿色项目应提供明确、可行、可量化和/或可评估的环境效益,而发行人应向潜在投资者披露资料证明。一些绿色项目类别被明确认证有助于实现环境目标:

合格绿色项目类别 例子
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的生产、传输、相关器械及产品
能效提升 新建/翻新建筑节能、储能、区域供热、智能电网、相关器械与产品
污染防治 减少废气排放、温室气体控制、土壤修复、预防和减少废弃物
生物资源和土地资源的环境可持续管理 可持续发展农业及畜牧业、林业(造林或再造林、保护或修复自然景观)和畜牧业
陆地与水域生态多样性保护 海洋、沿海及河流流域的环境保护
清洁交通 电动、混合能源、公共、轨道、非机动、多式联运等交通工具类型、 清洁能源车辆相关及减少有害排放的基础设施
可持续水资源与废水管理 可持续发展清洁水和/或饮用水基础设施、污水处理、 可持续城市排水系统、河道治理以及其余形式的防洪措施
气候变化适应 提高基础设施抵御气候变化影响的能力,以及气候观测和预警系统等信息支持系统
循环经济产品、生产技术及流程 可重复利用、可回收和翻新的材料、组件和产品的设计和推广
绿色建筑 以达致符合地区、国家或国际认可的环境性能标准或认证的建筑物

4.2. 项目评估与遴选流程

发行人必须向投资者清楚地传达绿色项目的环境可持续性目标、确定项目类别的过程以及对社会和环境相关风险的识别和管理。ICMA建议发行人进行外部审评,以补充发行人制定项目评估和选择过程。

4.3. 募集资金管理

绿色债券的募集资金净额或等额资金应记入独立子账户,然后转移到证明发行人对项目的贷款和投资操作的子账户组合中。建议发行人告知投资者未分配净收益余额的预期临时配售类型。

4.4. 报告

发行人应当每年报告有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最新信息,直至募集资金全部投放完毕。透明度在披露项目预期和/或实际实现的效益方面至关重要。

5. 外部评审

以符合绿色债券的要求,发行人应当委任外部评审机构以确认绿色债券框架符合GBPs。这样可以减少 “绿色违约”的风险,即资金没有实际应用于绿色项目,或未能产生预期的环境效益。发行人也要注意,申请GSF资助计划的先决条件是由金管局认可的外部评审员名单上的评审员进行发行前的外部评审服务。

一些标准的外部审查方法包括获得第二方意见、专业验证以及与GBPs或其他国际标准接轨的认证。

第二方意见
  • 由认可外部评审机构就该债券/贷款提供发行前外部评审服务,外部评审机构应独立于绿色债券项目的结构设计。
验证
  • 在发行后阶段,可以聘请独立于发行人且没有参与绿色债券项目结构设计的专家,测量项目的环境影响和核实项目收益。
认证
  • 在绿色债券产品发行前和发行后的阶段,发行人可以聘请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6. 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

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SLBs”)是一种债券工具,其发行的收益不限于特定的绿色项目。相反,SLBs取决于预先确认的可持续发展绩效目标的成绩,而这些目标是通过特定的关键绩效指标表现(“KPI“)来而衡量的。

绿色债券和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之分别

绿色债券 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
收益的使用范围更严格

  • 资金与特定的绿色或可持续项目相联
收益的使用范围较广(不限于绿色或可持续性的用途)

  • 资金可用于一般或企业用途,以实现整体绩效的可持续性目标
以活动为重心

  • 只限于在绿色商业活动(如可再生能源和可持续建筑)上有大量资本支出的发行人
以绩效为中心

  • 由于SLBs专注于衡量整体的可持续性结果,因此对可持续性支出的要求较低

由此可见,SLBs为发行人提供了较低的门槛参与可持续金融市场。与其需要投资于特定的绿色商业项目, 无法承担绿色项目高资本要求的潜在发行人可以考虑透过SLBs达致其整体可持续性或ESG目标,而不要求他们购买大量的绿色资产。

7. 分析与启示

在过去的十年中,绿色债券在绿色和可持续金融市场中持续占据主导地位。为了促进香港在绿色债券市场的龙头地位,政府已经颁布了不同的监管更新和补贴措施。建议发行人参考GBP和补贴指南,以确保其筹资过程尽可能有效地进行。由于SLBs富有更大的灵活性,SLBs也是发行人以实现一般业绩目标可以考虑的替代选择。

如有任何疑问或获取更多信息,请联系我们的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本新闻简讯仅供参考之用。本新闻简讯之内容不构成亦不应被视为法律意见。对于任何因根据或倚赖本文件所载资料所作决定,行动或不行动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害,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概不负责。

1 香港金融管理局。(2020年,11月)。「香港绿色债券市场:为可持续增长建设健全的市场生态」报告。取自金融学院: https://www.aof.org.hk/docs/default-source/hkimr/applied-research-report/gbrep.pdf(只备英文版本)
2 资本市场协会。(2022年,6月)。绿色债券原则: 绿色债券发行自愿性流程指引。取自ICMA: https://www.icmagroup.org/assets/documents/Sustainable-finance/Translations/Chinese-GBP2021-06-030821.pdf
3 香港绿色和可持续债务市场简报。(2022年,7月)。气候债券倡议组织。取自气候债券倡议组织: https://www.climatebonds.net/files/reports/cbi_hk_briefing_2021.pdf (只备英文版本)

2022年9月30日

合伙人徐凯怡律师获邀担任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与深圳国际仲裁院合办之培训课程讲师

2022年9月23日,本所合伙人、银行及金融部和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获邀为华南 (香港) 国际仲裁院 (SCIAHK) 深圳国际仲裁院 (SCIA) 合办之「大湾区仲裁青年计划 (GBArb Youth) 香港普通法培训课程」担任讲师。本次内部培训旨在增进大湾区国际争议解决机构之仲裁员对香港普通法的了解,和加强大湾区国际争议解决专业人士之间的交流。

徐律师以「银行及金融机构之争议解决 – 国际仲裁」为题,就银行与金融机构争端解决方式的最新趋势、仲裁的优势、备受银行和金融机构欢迎之国际仲裁机构、以及金融界对于选择仲裁之疑虑提供了全面的分析。徐律师亦向学员讲解了目前银行金融领域面临的主要风险和争议,包括网络犯罪、不良资产处置、跨境执行和保全等。最后,徐律师通过香港案例分享,进一步加强学员对香港仲裁程序和财产保全申请之相关安排和条例的认识。

本次课程吸引了超过70名学员在线参与培训,并积极参与了现场提问之互动环节。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

2022年9月29日

合伙人曾浩贤律师接受彭博社采访

本所合伙人曾浩贤律师最近接受了彭博社- “纳斯达克在神秘的 IPO 收益后审查股票分配” (“Nasdaq Scrutinizes Share Allocations After Mysterious IPO Gains” 的采访。曾律师为近期的Magic Empire Global Ltd.(NASDAQ:MEGL)﹑Intelligent Living Application Group Inc. (NASDAQ: ILAG) 和Zhong Yang Financial Group Limited(NASDAQ:TOP)于美国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提供咨询。

由于市场几次巨大的价格波动,纳斯达克最近对小盘股公司加强了审查,要求分享 IPO 股份分配的更多相关细节。在采访中,曾律师与彭博社分享了交易所要求的细节。他提到,“纳斯达克提出的新要求旨在提高 IPO 配售和关联交易的透明度,就如香港监管机构几年前提出的要求一样。”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合伙人曾浩贤律师或按查看完整访问(只提供英文版)。

2022年9月23日

史蒂文生黄出席第21届亚洲法律杂志香港法律大奖晚宴

2022年9月9日,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合伙人张源辉律师和市埸及传讯主管杨诗雅出席了第21届亚洲法律杂志 (Asian Legal Business, ALB) 香港法律大奖晚宴。由于来宾人数众多,本次晚宴于港岛香格里拉大酒店和香港丽思卡尔顿酒店同步举行。


左起:市埸及传讯主管杨诗雅小姐,合伙人徐凯怡律师和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本所今年在以下大奖中荣获提名,包括「年度最佳民事诉讼律师事务所」、「年度争议解决精品律师事务所」、「年度婚姻家庭律师事务所」及「年度交易精品律师事务所」。

此外,徐律师在「年度最佳争议解决律师」和「年度最佳女律师(事务所)」两项个人提名中进入最后五强。

本所借此机会感谢 ALB 之提名,并筹办了如此盛大的晚宴。

关于 ALB 香港法律大奖
ALB是汤森路透旗下的尖端法律杂志。ALB香港法律大奖是 ALB 在亚洲举办最享负盛名和历史最悠久的奖项,该奖项旨在表彰法律界精英于过去一年的杰出表现及交易项目。

如阁下有任何关于此活动的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或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2022年9月21日

本所刘嘉熙高级律师成功通过2022年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

本所欣然宣布,本所刘嘉熙高级律师以优异的成绩成功通过第二届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大湾区考试),成为本所第六位通过此考试的律师。在取得相关执业证书后,刘律师将可以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办理适用内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务(含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

大湾区考试是《〈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CEPA)下的开放措施。执业经历五年或以上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在通过考试并取得相关执业证书后,可以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办理适用内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务,并与内地律师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在大湾区内地九市,他们可以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或是港澳与内地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并可成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本所另有五位律师已成功通过首届大湾区考试,包括合伙人郑炎潘律师合伙人徐凯怡律师合伙人张源辉律师合伙人曾浩贤律师刘砚枫高级律师

透过我们与全国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的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之联營,今后我们将继续处于领先的位置,为大湾区的客户提供优质,高效和创新的法律服务。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刘嘉熙高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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