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快讯

有关本所的新闻快讯,请浏览以下内容。如有兴趣个别了解,请点击此处与我们联系。

2020年5月6日

香港高等法院的登记处和会计部于今日正式重开

香港高等法院的登记处和会计部于2020年5月6日 (今日) 重开。

由于受新冠疫情影响,香港司法机构从2020年1月29日开始将法庭程序延期将近3个半月,直至此前宣布从5月4日起,所有民事和刑事程序 (包括审讯) 将恢复进行,并从5月6日起,法庭和审裁处的登记处和会计部将开始分阶段重开。

根据分阶段的恢复安排,香港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登记处和会计部为第一批重开的司法机构部门。由于此前法庭程序的持续延期,大量案件材料包括传讯令状、传票及誓章证据等都需要递入法庭,而今天一早便有大量人士前往高等法院排队取筹。按照我们的观察,在法院工作人员的维持下,法院的运作秩序良好,办理业务也较为顺利。


(上午9时,法院刚开门时,已有大量人士在法院门口排队取筹)


(上午11时,人群队伍已延长至法院对面的大厦)

若阁下想了解更多情况,请联络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

若需查看司法机构公布的有关事项全文,请参阅:https://sc.isd.gov.hk/Tuni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004/22/P2020042200451.htm?fontSize=1

2020年4月27日

史蒂文生黄曾浩贤高级律师获邀加入粤港澳大湾区律师网「港澳律师人才库」

本所曾浩贤高级律师获邀成为粤港澳大湾区律师网「港澳律师人才库」的成员,为本所第二位获邀之律师。

粤港澳大湾区律师网由广东省律师协会在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背景及广东省司法厅的指导下成立。为深化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合作,粤港澳大湾区律师网建立了由三地同业组成的「港澳律师人才库」等法律界专业人士名录、提供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资讯,为粤港澳大湾区客户提供更加高效便利的法律服务。

曾浩贤律师于2012年及2013年分别于澳大利亚及香港取得事务律师执业资格,并于2015年加入本所。曾律师在公司及商业事务方面拥有广泛经验,包括上市前重组及投资、香港及美国首次公开招股、收购及合并、贷款及融资交易、以及上市公司及私人企业的企业管治以及一般合规事宜。

曾律师为汇创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202) 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及中国再生医学国际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8158) 的非执行董事、以及阳光100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608) 和迈博药业有限公司-B (股份代号:2181) 的公司秘书。

如阁下想了解更多详情,可按此浏览或联络本所曾浩贤高级律师

2020年4月23日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连基律师于《香港律师》(香港律师会会刊) 发表第二篇文章

本所合伙人陈连基律师在四月的《香港律师》(香港律师会会刊)上发表了第二篇文章,题为《强制性精神健康治疗及未来之路》。该文是与香港大学助理教授兼医学伦理与法律中心副主任张天目女士合着的两篇文章之一,第一篇文章- 《无精神行为能力人士的财产及事务管理》已刊登在二月号的《香港律师》。

这篇新文章探讨了针对无精神行为能力人士之强制性收容、羁留和治疗制度。该文提出了对患者之非自愿羁留和治疗所引起的人权问题,并通过参考英国相关的法例,探讨了香港的精神健康法的改革方向。

“改革道路漫长,人们很容易会选择一个速战速决的解决方案,并在出问题的地方进行零碎修订。然而,这只是治标不治本。对《精神健康条例》的改革必须是完整的检修,并谨记人权规定、《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准则、以及连贯性和有效性。”

有关于四月份刊登之《强制性精神健康治疗及未来之路》的全文,请访问此处

有关于二月份刊登之《无精神行为能力人士的财产及事务管理》的全文,请访问此处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陈连基律师

2020年4月3日

史蒂文生黄合伙人徐凯怡律师获邀为 粤港澳大湾区律师网「港澳律师人才库」成员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获邀为由广东省司法厅指导及广东省律师协会主办的粤港澳大湾区律师网「港澳律师人才库」成员。

粤港澳大湾区律师网是在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背景下,由广东省司法厅指导、广东省律师协会主办的网站。粤港澳大湾区律师网整合了如「港澳律师人才库」等法律界别专业人士名录、提供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资讯,为粤港澳大湾区客户提供更加高效便利的法律服务。

如阁下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

2020年3月31日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连基律师受邀为香港大学“从民事角度看精神健康条例”进行客席教学

我所合伙人陈连基律师在2020 年3月25日应香港大学邀请, 为法律课程 “从民事角度看精神健康条例- 受托监管人, 监护及预设照顾计划” 担任客席讲师于网上教学。

在是次为时3小时的互动课堂中, 参与者分别来自不同的范畴, 包括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和公共卫生课程学生。课堂内容涵盖了《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第II和IVB部分的概述,以及其他可用于“预防,保护和准备”的规划工具,如预设照顾计划,持久授权书 (Enduring Powers of Attorney)和持续授权书 (Continuing Powers of Attorney)等。

在课堂上, 参与者分别就弱势老年群体在我们的社会中面对的潜在问题,香港现行制度在保护弱势老年人方面的不足以及受托监管人和监护制度的不同改革方式进行了热切的讨论,并获得深刻的见解。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陈连基律师

2020年3月6日

新冠疫情下,香港法院首次采用电话方式进行聆讯

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 (以下简称「疫情」) 的影响,香港司法机构于2020年1月29日起将法庭程序 (除紧急和必要的聆讯外的) 一般延期[1],在一般延期期间,2020年2月21日,香港高等法院高浩文法官 (Hon Coleman J) 在Audio Video Technology Limited v Mei Ah (HK) Company Limited & Ors [2020] HKCFI 347一案中作出裁定[2],允许该案的证人在海外通过香港高等法院科技法庭[3] 的视像会议设备,以电话的方式参与聆讯并作供。法官在判词中指出,虽然「出庭」一般被理解为需亲身出庭,但《高等法院条例》和《高等法院规则》并没有禁止与讼当事人及其代表以其他方法出席聆讯,另外,法官亦引述了在商事仲裁的指示聆讯中,电话聆讯已是常规作法。

高浩文法官在判词后记中称,2020年2月25日的电话会议聆讯顺利,没有技术性困难,与讼双方的资深大律师和律师代表等人士均以电话拨入的方式参与了聆讯。

本案影响:

正如法官在判词中所言,疫情亦是一个契机,使香港法庭及与讼当事人考量如何更好地进行案件管理,并在疫情过后,考量是否会采用电话或视像聆讯的方式处理案件。

香港作为亚太区的争议解决中心,正积极利用科技手段,推动网上争议解决平台的建设,为当事人提供更高效、优质和便捷的争议解决服务,除前文述及的科技法庭外,近年来在香港法律界、互联网界及特区政府等多方支持下,筹建了网上争议解决及交易平台——一邦国际网上仲调中心 (eBRAM) [4],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和经济的网上仲裁、谈判、调解等专业服务。

本案为香港法院采用电话方式进行聆讯的案件,为案件管理开创了新方式,但法院是否会继续采用相似方式进行聆讯或其他程序,亦需视乎不同的个案情况以及法院的考量。

[1] 有关该裁定的判词原文,请参阅: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26924&currpage=T

[2] 有关香港科技法庭的相关信息,请参阅:https://www.judiciary.hk/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tech_crt.html

[3] 有关香港司法机构公布的为恢复法庭程序作准备的新闻稿,请参阅https://sc.isd.gov.hk/Tuni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002/27/P2020022700474.htm

[4] 有关eBRAM的相关信息,请参阅:http://ebram.org/

若阁下想了解更多关于本文及本所的信息,请联络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 heidichui.office@sw-hk.com

本文免责声明:本文中提供的一切信息仅供读者参阅,不构成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的任何法律意见,若阁下需取得相关法律意见,请咨询专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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