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快讯

有关本所的新闻快讯,请浏览以下内容。如有兴趣个别了解,请点击此处与我们联系。

2020年4月3日

史蒂文生黄合伙人徐凯怡律师获邀为 粤港澳大湾区律师网「港澳律师人才库」成员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获邀为由广东省司法厅指导及广东省律师协会主办的粤港澳大湾区律师网「港澳律师人才库」成员。

粤港澳大湾区律师网是在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背景下,由广东省司法厅指导、广东省律师协会主办的网站。粤港澳大湾区律师网整合了如「港澳律师人才库」等法律界别专业人士名录、提供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资讯,为粤港澳大湾区客户提供更加高效便利的法律服务。

如阁下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

2020年3月31日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连基律师受邀为香港大学“从民事角度看精神健康条例”进行客席教学

我所合伙人陈连基律师在2020 年3月25日应香港大学邀请, 为法律课程 “从民事角度看精神健康条例- 受托监管人, 监护及预设照顾计划” 担任客席讲师于网上教学。

在是次为时3小时的互动课堂中, 参与者分别来自不同的范畴, 包括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和公共卫生课程学生。课堂内容涵盖了《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第II和IVB部分的概述,以及其他可用于“预防,保护和准备”的规划工具,如预设照顾计划,持久授权书 (Enduring Powers of Attorney)和持续授权书 (Continuing Powers of Attorney)等。

在课堂上, 参与者分别就弱势老年群体在我们的社会中面对的潜在问题,香港现行制度在保护弱势老年人方面的不足以及受托监管人和监护制度的不同改革方式进行了热切的讨论,并获得深刻的见解。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陈连基律师

2020年3月6日

新冠疫情下,香港法院首次采用电话方式进行聆讯

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 (以下简称「疫情」) 的影响,香港司法机构于2020年1月29日起将法庭程序 (除紧急和必要的聆讯外的) 一般延期[1],在一般延期期间,2020年2月21日,香港高等法院高浩文法官 (Hon Coleman J) 在Audio Video Technology Limited v Mei Ah (HK) Company Limited & Ors [2020] HKCFI 347一案中作出裁定[2],允许该案的证人在海外通过香港高等法院科技法庭[3] 的视像会议设备,以电话的方式参与聆讯并作供。法官在判词中指出,虽然「出庭」一般被理解为需亲身出庭,但《高等法院条例》和《高等法院规则》并没有禁止与讼当事人及其代表以其他方法出席聆讯,另外,法官亦引述了在商事仲裁的指示聆讯中,电话聆讯已是常规作法。

高浩文法官在判词后记中称,2020年2月25日的电话会议聆讯顺利,没有技术性困难,与讼双方的资深大律师和律师代表等人士均以电话拨入的方式参与了聆讯。

本案影响:

正如法官在判词中所言,疫情亦是一个契机,使香港法庭及与讼当事人考量如何更好地进行案件管理,并在疫情过后,考量是否会采用电话或视像聆讯的方式处理案件。

香港作为亚太区的争议解决中心,正积极利用科技手段,推动网上争议解决平台的建设,为当事人提供更高效、优质和便捷的争议解决服务,除前文述及的科技法庭外,近年来在香港法律界、互联网界及特区政府等多方支持下,筹建了网上争议解决及交易平台——一邦国际网上仲调中心 (eBRAM) [4],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和经济的网上仲裁、谈判、调解等专业服务。

本案为香港法院采用电话方式进行聆讯的案件,为案件管理开创了新方式,但法院是否会继续采用相似方式进行聆讯或其他程序,亦需视乎不同的个案情况以及法院的考量。

[1] 有关该裁定的判词原文,请参阅: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26924&currpage=T

[2] 有关香港科技法庭的相关信息,请参阅:https://www.judiciary.hk/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tech_crt.html

[3] 有关香港司法机构公布的为恢复法庭程序作准备的新闻稿,请参阅https://sc.isd.gov.hk/Tuni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002/27/P2020022700474.htm

[4] 有关eBRAM的相关信息,请参阅:http://ebram.org/

若阁下想了解更多关于本文及本所的信息,请联络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 heidichui.office@sw-hk.com

本文免责声明:本文中提供的一切信息仅供读者参阅,不构成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的任何法律意见,若阁下需取得相关法律意见,请咨询专业法律顾问。

2020年3月2日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在2020年法律百强中获选为“香港年度最佳家庭律师事务所”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连续第三年被《国际法律》杂志的法律百强评为-“2020年度香港最佳家庭律师事务所”。

该奖项旨在表彰在全球专业领域中领先的专业人仕和企业, 并展示其为客户提供的卓越服务和成果。

评审团由来自不同背景的专业人仕及内部法律顾问组成, 包括银行、上市公司和私人公司等, 并对优胜者的创新,服务水平和整体性价比等方面作出认可。

关于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于1978年成立,是一家具有前瞻性,全方位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并拥有170多名经验丰富的律师和员工。本所作为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全国最大的全方位律师事务所之一)的联营所,以及INTERLAW的创始成员之一,致力为环球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助他们与中国接轨,同时放眼世界。

我们的私人客户团队拥有40多年的经验,是香港领先的私人客户律师事务所之一。我们专注的团队在处理各类争议或非争议的家事案件均具有专业知识,涵盖财富保护和继承计划,遗产和信托,委员会工作,财富和资产管理。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傅景元律师

2020年2月21日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连基律师为香港律师会会刊撰文

本所合伙人陈连基律师于二月号的《香港律师》(香港律师会会刊)上发表了题为 “无精神行为能力人士的财产及事务管理”的文章。 该文是与香港大学助理教授兼医学伦理与法律中心副主任张天目女士合著的两篇文章之一。

该文探讨了人口老龄化的影响,当前的法律框架以及香港法律改革的必要性。其后,亦对《精神健康条例》(香港法律第136章)的第II部和第IVB部围绕对无精神行为能力人士(“ MIP”)之资产管理部分進行深入探讨。

“鉴于人口老化,我们必须共同努力,改善教育,提高对精神健康、长者和有特殊需要人士的认识;并提供培训,以侦测和防止「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精神恶化,以及他人对他们在身体、情绪和经济上的虐待。”

下一篇于2020年4月出版的《香港律师》的文章将进一步探讨因对病人羁留和治疗所引起的人权关注,以及有关精神行为能力、最佳利益和替代/受辅助决定的概念。

有关全文,请访问此处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陈连基律师

2020年2月20日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被AI全球媒体 (AI Global Media Ltd) 之出版刊物APAC Insider评为“香港年度最佳全方位服务律师事务所”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很高兴再次获得APAC Insider的认可, 在APAC 2020年度亚太区卓越计划中获颁 “香港年度最佳全方位服务律师事务所”的称号。

该计划旨在表扬在过去一年中表现出众, 并为来年定下领先步伐的亚太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获奖者由《APAC Insider》 杂志的内部团队经全面分析和研究选出。

关于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于1978年成立,是一家具有前瞻性的全方位服务律师事务所,拥有170多名经验丰富的律师和员工。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致力为客户提供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方案,协助他们解决各项商业疑难和法律问题。我们通过国际网络为环球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助他们与中国接轨,同时放眼世界。

关于《 APAC Insider》杂志

《APAC Insider》季刊隶属英国AI Global Media出版机构。通过采用创新和专注的方法,APAC Insider聚焦亚太区的商业策略及分析,新兴趋势及发展机会。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郑炎潘律师劳恒晃律师傅景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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