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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欣然宣布,合伙人、企业融资部副主管及金融科技联席主管张源辉律师,近日获权威法律媒体《亚洲法律杂志》(ALB) 评选为”ALB Asia 粤港澳大湾区港澳律师执业菁英榜”。此次获选彰显了张律师在大湾区法律服务领域的卓越专业实力与领先地位。
张律师是首批成功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的香港律师之一,同时具备香港、内地(大湾区)、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以及英格兰与威尔士四地执业资格。凭借其独特的跨境执业背景,以及在股本与债务资本市场、私人投资等领域的丰富经验,张律师在处理涉及香港、内地与东南亚地区的复杂跨境交易方面展现出突出优势。
自 2021 年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实施以来,该考试为促进大湾区法律规则衔接、加强法律服务专业协作搭建了重要通道。通过该考试并取得执业证书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在符合执业年限要求后,可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办理适用内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务。
谨此祝贺张源辉律师获此殊荣!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按此查看ALB 11月刊之报道,或联络张源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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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欣然宣布,本所合伙人曾浩贤律师再度荣膺LexisNexis”40位40岁以下精英”奖项,这已是他连续第四年获此殊荣。此项荣誉充分体现了曾律师扎实的专业能力及对法律行业的卓越贡献。其屡次获选,印证了他始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并积极推动导师计划及法律教育发展。

LexisNexis”40位40岁以下精英”奖项旨在表彰法律界各领域40位年龄在40岁以下的杰出青年才俊。获奖者均以其模范的职业操守、对客户、合作伙伴及同事的竭诚奉献,以及对促进行业发展与领导力提升的非凡热忱而获选。
曾浩贤律师 | 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
中国事务,企业及商业法、公司服务,企业融资
曾律师在公司及商业事务方面拥有广泛经验,包括上市前重组及投资、香港及美国首次公开招股、收购及合并、贷款及融资交易、以及上市公司及私人企业的企业管治以及一般合规事宜。
曾浩贤目前为1957 & Co (Hospitality)(股份代号:8495)、迈博药业-B(股份代号:2181)及宋都服务集团股份代号:9608)的公司秘书。
凭借扎实的实务经验和良好的客户口碑,曾律师屡次被授予荣誉,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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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码平台的普及导致零售投资呈现显着且可量化的增长。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2022年的一项评估显示,仅50家专注于在线业务的经纪商就在一年内开设了超过300万个新客户账户,其中96%是通过数字渠道完成开户的。[1]根据投资者及理财教育委员会(IFEC)2023年的研究,这批不断扩大的散户投资者群体现已占18-69岁公众总数的58%。[2]这些投资者日益受到新型金融评论员——即关键意见领袖(KOL)或「金融网红」的影响。
这些金融网红通过YouTube、Instagram和Telegram等社交媒体平台向庞大粉丝群体传播市场趋势分析与投资策略,常包含单一股票债券推荐。IFEC研究显示,近半数(49%)股票投资者现将社交媒体作为投资信息来源。更值得关注的是,三分之一(33%)的投资者承认直接依据这些网络渠道获取的建议和信息作出投资决策。这种现象虽使金融信息获取渠道普及化,但也催生出复杂的监管环境。证监会正以更锐利的视角聚焦数码时代的投资者保护,加强对这类活动的监管力度。
近期证监会的执法行动,包括暂时吊销牌照和一宗具里程碑意义的首宗无牌在社交媒体聊天群组提供付费投资意见的判囚个案,均表明证监会正积极监管此领域,甚至在其预期的正式指引发布前已采取行动。这为网红本身和与他们合作的持牌法团均带来了更严峻的监管环境。
监管框架
证监会的执法权力源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该条例」)。该条例的附表5将「就证券提供意见」界定为第4类受规管活动,任何人士如将该活动作为业务经营,必须领有证监会发出的牌照。根据该条例第114(1)(a) 和 114(8) 条,任何人士在未领有牌照的情况下经营受规管活动的业务,即属刑事罪行,最高可被判罚款5,000,000港元及监禁7年。
虽然该条例附表5第2部为在「普遍地提供予公众阅览」的刊物(例如报章或公众广播)中提供的意见提供豁免,但该豁免并非为现代互动平台而设;该条例的相关条文早于1999至2000年间草拟。证监会的立场是,此豁免未必适用于某些在社交媒体及其他网上平台提供投资相关内容的情况,[3]例如透过私人聊天群组向付费订户提供该等内容。
近期的执法行动
证监会近期的行动表明,其愿意动用所有权力,对持牌人作出纪律处分,并对无牌人士提出刑事检控。
2025年3月,证监会对金融网红黄明忠先生(别名Franky Wong)采取纪律处分。虽然黄先生当时是谢氏膺晖证券有限公司[4]的持牌代表,但他以个人身分营运一个收费Telegram群组,在未获其所属公司知悉或批准的情况下,向订户提供具体的投资意见。
因此,东区裁判法院裁定黄先生干犯未领有牌照而经营就证券提供意见的业务的罪行。在刑事定罪后,证监会认为黄先生并非继续获发牌进行受规管活动的适当人选,并在另行召开的纪律处分中,决定暂时吊销其牌照16个月。此个案说明,即使是持牌人士,若其行为超出其雇佣范围,亦可能面临刑事和监管的双重后果。
证监会新闻稿可在此处查阅。
在最近的另一宗行动中,证监会对无牌人士周柏贤先生(在社交媒体上曾被称为「Futu大股东」或「富途大股东」)展开刑事检控。证监会指控周先生透过一个收费Telegram群组向订户提供投资意见,从而经营无牌第4类受规管活动的业务,收取约1,560港元的月费,并赚取了超过43,000港元的得益 。案件现正由法院审理,显示证监会已准备好直接对无牌的金融网红提出刑事检控。
周先生于2025年11月7日于东区裁判法院被定罪,被即时判处监禁六星期,成为首名因此类罪行被判处监禁的无牌人士。 其保释上诉申请亦被驳回,须即时服刑。此案不仅显示了证监会的检控决心,亦反映了法庭对此类罪行严重性的看法,为无牌金融网红设下了严厉的先例。
证监会新闻稿可在此处查阅。
对持牌法团的影响
证监会的关注点不仅限于个别金融网红,还包括与他们合作的持牌法团。证监会在2025年6月的新闻稿中确认,已于2025年4月展开主题检视,以评估券商在聘用金融网红及数码平台进行营销时,有否遵守适用的监管规定。是次检视范围明确包括审查券商对这些网红所进行的尽职审查,以及对他们进行的持续监察,以确保他们不涉及任何无牌活动或不正当行为。[5]
因此,任何与金融网红的合作都可能受到证监会的审查,以确定有否违反《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包括:
作为其监管工作的一部分,证监会亦强调其计划向持牌法团发出指引,概述在聘用金融网红和数码平台作宣传时应达到的标准。
关键提示
香港网上财经评论的监管环境正在明显转变。证监会近期的行动表明,依赖《证券及期货条例》中的豁免条款是高风险策略。无论是金融网红,还是考虑与他们合作的持牌法团,现在都必须主动评估其业务活动,以确保完全遵守该条例及证监会的守则。特别是,金融网红或持牌法团应反思以下问题 :
以上问题并无直接的答案,证监会将会按个别情况逐一评估和判断。尽管如此,金融网红和持牌法团现应重新审视其营运模式,确保在善用数码平台带来的巨大潜力和利益的同时,不会作茧自缚。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的监管与合规团队在为客户就该条例及证监会守则和指引下的责任提供意见方面拥有丰富经验。如需了解更多服务详情,请联系本所合伙人叶小铃律师、梁祺澧顾问律师、曾启城高级律师或谢朗希律师助理。
[1] https://www.sfc.hk/-/media/TC/files/COM/Reports-and-surveys/Report-on-review-of-LCs_Chi_20220831.pdf
[2] https://www.ifec.org.hk/web/common/pdf/about-ifec/retail-investor-study-2023.pdf
[3] 证监会暂时吊销一金融网红的牌照16个月,
http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TC/news-and-announcements/news/enforcement-news/doc?refNo=25PR35
[4] 谢氏膺晖证券有限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照,可从事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黄先生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照,可从事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
[5] http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TC/news-and-announcements/news/doc?refNo=25PR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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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权威法律媒体《亚洲法律杂志》(Asian Legal Business,ALB)近日揭晓其2025年度印度尼西亚法律大奖名单。本所很荣幸获得以下大奖提名:
律所类大奖提名
交易类大奖提名
南山铝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在香港交易所主板首次公开发行及全球发行
ALB印度尼西亚法律大奖旨在表彰过去一年在市场上取得卓绝成就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和企业内部法务团队。本届颁奖典礼将于2025年10月23日在印度尼西亚隆重举行,届时将揭晓最终获奖名单。
请按此查看ALB印度尼西亚法律大奖的所有提名 (只提供英文版本)。
如有任何查询,请联系本所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English) From 8 to 11 October 2025, our Partners, Willy Cheng and Lai Lam, represented our firm at the Interlaw 2025 Annual Global Meeting held in Edinburgh. As a founding member of Interlaw since 1982, our firm holds the distinction of being the sole representative from Hong Kong in this global network of more than 90 law firms in over 150 cities across the world.
The theme for this year’s meeting was “Optimism and Opportunity in An Era of Change.” Throughout the four-day event, Mr. Cheng and Ms. Lam participated in a series of thoughtfully curated sessions on strategy and leadership. addressing critical topics on global real estate trends, the current economic landscape in banking and finance, and the dynamics of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They also explored emerging issues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social media regulation.
Over 200 delegates attended the event , which provided valuable insights into navigating the evolving legal landscape and highlighted opportunities for collaboration within the global Interlaw legal community.



Please contact our Partners Willy Cheng or Lai Lam for further enquiries about this ev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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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权威法律媒体《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近日发布2025/2026年度亚太地区法律指南——香港区域排名。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以卓越的业务表现与综合实力,再度获评以下业务领域领先律所:
此外,本所三位合伙人凭借高品质的法律服务和卓越的客户口碑荣获推荐:
IFLR1000的评选基于申报交易案例及客户反馈,按业务领域对全球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进行综合评估。获推荐律所及律师须在市场中参与最具复杂性或创新性的交易,并赢得客户的高度认可。此次上榜,充分体现本所在金融与监管业务领域的强劲实力与市场声誉。
点击此处查阅本所在IFLR1000的详细排名(英文版)。
如有任何查询,请联系本所合伙人劳恒晃律师﹑朱㥣潜律师﹑张源辉律师﹑许懿律师﹑郑钰茵律师﹑曾浩贤律师﹑刘俊明律师或刘砚枫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