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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和张源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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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欣然宣布,本所合伙人、银行及金融部和诉讼与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在业界权威《亚洲法律杂志》(Asian Legal Business, ALB)主办的「2025年香港法律大奖」中,荣膺「年度女律师 (Woman Lawyer of the Year)」大奖。
这是徐律师连续第三年在ALB香港法律大奖中荣获殊荣,她此前已分别于2023及2024年两度荣获「年度争议解决律师」称号。此次再添新誉,充分彰显了其杰出的专业表现及对法律界的卓越贡献。
同时,我所合伙人、企业融资副主管及金融科技部联席主管张源辉律师也荣获提名为「年度交易律师 (Dealmaker of the Year)」。
本次颁奖典礼于2025年9月12日在香港港丽酒店举行,汇聚了来自香港的法律专业人士,共同庆祝法律行业的卓越成就。我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张源辉律师和黎嘉钿律师共同代表本所出席了晚宴。
此外,本所的综合实力及专业服务水平亦在本次大奖中获得高度肯定,获得以下大奖提名,涵盖多个核心业务领域,包括:
年度民事诉讼律师事务所
年度国际仲裁律师事务所
年度婚姻家庭律师事务所
年度香港律师事务所
大湾区年度律师事务所(香港)
年度争议解决律师 – 徐凯怡律师
年度交易律师 – 张源辉律师
年度最佳股票市场交易 (前五强) – 南山铝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在香港交易所主板首次公开发行及全球发行
本所谨此向《亚洲法律杂志》主办是次盛会致以衷心感谢,并向所有获奖者及入围者致以诚挚祝贺。

我所合伙人 (左起) 黎嘉钿律师﹑徐凯怡律师和张源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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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香港IPO市场于2025年上半年强势反弹,跃升为全球IPO集资排行榜之首。而在2025年第二季度,港股迎来了多家募资额庞大的IPO,其中恒瑞医药成为近五年港股医药板块最大IPO,而宁德时代更成为港股近年来发行规模最大的IPO项目。正在等待审批的递表企业超过了两百家。港股IPO市场的强劲表现,离不开联交所近期采取的连串IPO优化措施。联交所一方面努力提升上市申请审批效率,于2024年10月18日与证监会联合优化上市审批流程时间表;另一方面,持续推出新政吸引内地新经济企业来港上市,继2024年9月降低了《上市规则》第18C章规定的“特专科技公司”上市门槛后,又于2025年第二季度与证监会联合推出了“科企专线”,进一步便利特专科技公司和生物科技公司的新上市申请。
基于此,本文分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系统梳理港股第二季度成功IPO企业的上市表现;第二部分则介绍便利新经济企业付港上市的18C章与科企专线的特色。本文力求为发行人、投资者与中介机构提供深入的市场观察与分析。
2025年第二季度,香港IPO市场呈现显著活跃态势,投资者热情空前高涨,体现在普遍超高的超额认购倍数及首日股价强劲表现上。这一市场热度引来各行业龙头企业争相布局香港上市计划。如此活跃的市场生态既是投资者对优质企业价值的认可,也彰显了香港作为连接全球资本与中国企业的国际金融中心所具备的强大吸引力与独特优势。从数据看,这些新股平均超额认购倍数高达643倍,首日平均涨幅达30.02%,表明投资者对港股新上市企业热情高涨。在27家第二季度登陆港股的企业中,药捷安康的超额认购倍数最高,达3419倍,其首日涨幅也高达78.71%。沪上阿姨同样备受追捧,超额认购倍数达3616倍,首日涨幅为40.03%。新股的市场表现与基石投资者质量呈现明显相关性——拥有知名基石投资者的企业通常获得更高的认购倍数或更好的上市表现,如映恩生物拥有BioNTech等12家知名基石投资者,首日涨幅高达116.7%。而没有基石投资者参与的股份表现则相对逊色。行业方面,生物科技和先进硬件及软件类企业表现尤为突出,显示投资者对新经济行业的持续青睐,这反映了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在全球资本市场中的重要地位和吸引力。
| 序号 | 企业名称 | 行业 | 上市日期 | 港股代码 | 超额认购倍数 | 上市首日股价涨跌幅 | 基石投资者 |
| 1. | 云知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先进硬件及软件 | 2025-06-30 | 09678 | 约91倍 | +44.59% | SensePower、臻一、润建国际 |
| 2. | 泰德医药(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 生物科技-制药 | 2025-06-30 | 03880 | 约301倍 | +0.65% | 石药、Welight Capital |
| 3. | IFBH Limited | 饮品(非酒精类) | 2025-06-30 | 06603 | 约2682倍 | +42.09% | UBS AM Singapore、Black Dragon、南方基金、广发国际、Harvest Oriental SP、工银理财等 |
| 4. | 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 钟表珠宝 | 2025-06-26 | 06168 | 约711倍 | +25.00% | 罗湖投资、永诚二号香港、Jump Trading、凯因家族办公室、Seraphim Advantage、君宜永信、灵宝黄金、广发基金 |
| 5. | 圣贝拉有限公司 | 保健护理服务 | 2025-06-26 | 02508 | 约193倍 | +33.74% | GIMM、华夏基金、JKKB、吴启楠、SS Morgan、敏睿、汪牵擎 |
| 6. | 颖通控股有限公司 | 美容护肤产品及服务 | 2025-06-26 | 06883 | 约34倍 | −10.42% | 无 |
| 7. | 湖北香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家用电器 | 2025-06-25 | 02619 | 约852倍 | −11.89% | 顺捷投资、興黃控股、云星科技 |
| 8. | 曹操出行有限公司 | 陆运 | 2025-06-25 | 02643 | 约20倍 | −14.16% | Mercedes-Benz、未来资产证券、无极资本、国轩香港、亿纬亚洲、RoboSense HK |
| 9. |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 电器部件与设备 | 2025-06-23 | 02050 | 约747倍 | −0.13% | Schroders、GIC、景林资产、Green Better、Verition、钟鼎资本八期、工银理财、泰康人寿等 |
| 10. | 药捷安康(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生物科技-制药 | 2025-06-23 | 02617 | 约3419倍 | +78.71% | 江北医药、康方生物科技、华盛敦行、药石地平线、科瓴安 |
| 11. | 佰泽医疗集团 | 保健护理服务 | 2025-06-23 | 02609 | 约24倍 | +42.18% | Harvest Oriental |
| 12. |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食品添加剂 | 2025-06-19 | 03288 | 约918倍 | +0.55% | HHLRA、GIC、RBC、源峰基金、UBS AM Singapore、HSG Growth、佛山发展等 |
| 13. | 新琪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半导体产品及设备 | 2025-06-10 | 02573 | 约149倍 | +21.43% | Reynold Lemkins、合赢 |
| 14. | 容大合众(厦门)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 先进硬件及软件 | 2025-06-10 | 09881 | 约275倍 | +42.00% | 香港临泰、曹柯、林小坚、中晟集团、李舒菡、Main Achieve、伍志发 |
| 15. | MetaLight Inc. | 广告 | 2025-06-10 | 02605 | 约274倍 | −30.30% | 无 |
| 16. | 手回集团有限公司 | 多元化保险 | 2025-05-30 | 02621 | 约990倍 | −18.19% | 海泰香港、韬越实业 |
| 17. |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纸制品 | 2025-05-27 | 02603 | 约49倍 | +39.06% | Timber Kangaroo、昱龙国际、沈臻宇 |
| 18. | 派格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 生物科技-制药 | 2025-05-27 | 02565 | 约743倍 | −25.90% | 益泽康瑞 |
| 19. |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制药 | 2025-05-23 | 01276 | 约454倍 | +25.20% | GIC、Invesco Advisers、UBS AM Singapore、Cordial Solar、Hillhouse、Millennium ICSA、Oaktree |
| 20. | Mirxes Holding Company Limited | 生物科技-制药 | 2025-05-23 | 02629 | 约25倍 | +28.76 % | 北京浔瑞、Evergreen Gate |
| 21. |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电池产品 | 2025-05-20 | 03750 | 约151倍 | +16.43% | 中石化(香港)、KIA、HHLRCF, L.P.、上海高毅及CICC FT、Perseverance Asset Management、Zenith Hop等 |
| 22. | 绿茶集团有限公司 | 餐馆食肆 | 2025-05-16 | 06831 | 约317倍 | −12.52% | 无锡紫鲜、安吉两山、Action Chain、正大、华置、无锡合翔、无锡绿聊、无锡琴雨 |
| 23. |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电池产品 | 2025-05-08 | 02865 | 约3倍 | +20.09% | 珠海高景、现代直投 |
| 24. | 沪上阿姨(上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饮品(非酒精类) | 2025-05-08 | 02589 | 约3616倍 | +40.03% | 盈峰控股、华置 |
| 25. | 博雷顿科技股份公司 | 机动车零配件与设备 | 2025-05-07 | 01333 | 约198倍 | +38.33% | 香港欣威、长风基金 |
| 26. | 映恩生物制药(苏州)有限公司 | 生物科技-制药 | 2025-04-15 | 09606 | 约115倍 | +116.7% | BioNTech、LAV Star、Lake Bleu Prime & Innovation、TruMed、富国基金/香港、易方达基金管理/香港、汇添富基金、盘京基金、MY Asian、EMHCP、WWHCP、苏州苏创 |
| 27. | 江苏正力新能电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电池产品 | 2025-04-14 | 03677 | 约2倍 | +1.45% | 江苏国企混改基金、苏州高端装备基金、东南投控 |
| 平均值 | 643倍 | +30.02% | |||||
根据港交所“上市申请进展报告”的最新公开数据(截至2025年7月31日),排队中的主板IPO申请为207家,GEM为9家,合计216家。已通过上市委员会聆讯、但尚未挂牌的主板申请为9家,GEM为0家,合计9家。
自2024年10月18日香港证监会与联交所发布《有关优化新上市申请审批流程时间表的联合声明》后,港股上市审批显著提速。若申请人及其保荐人提交的新上市申请及相关材料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及/或《上市规则》下的所有适用规定及指引,则该申请属于“完全符合规定的申请”,证监会与联交所各自最多发出两轮监管意见,并承诺在不多于40个营业日内完成重大监管关注事项的评估。若申请人已于A股上市,预计市值至少达100亿港元,且在具有法律意见支持的基础上,证监会与联交所能够确认申请人在递交新上市申请前的两个完整财政年度已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与A股上市相关的法律及法规,则申请人属于“合资格A股公司”,该评估时限进一步压缩至分别一轮监管意见及不多于30个营业日。如证监会和联交所评估过程中发现重大监管关注事项,则按“需时较长的申请”路径处理,监管部门将与保荐人积极沟通直至问题解决。
措施落地后成效明显——联交所上市审批中位时间由2022年的61个营业日[1]缩短至截至2025年7月31日止12个月的平均28日。审批效率提升不仅体现在统计数据上,也反映在工作节奏上:有投行反映港交所与证监会如今在周末及公众假期亦会致电讨论首轮书面问询,甚至在非工作时间持续跟进,确保申请人充分理解反馈并加速修订材料。[2]
联交所于2023年3月31日正式引入《上市规则》第18C章,为技术成熟度尚处早期、但科研壁垒高且商业化路径清晰的特专科技公司开辟专属上市通道,并且于2024年9月进一步降低了特专科技公司的上市门槛,协助香港巩固国际科创金融枢纽地位。
《新上市申请人指南》第2.5章列明了第18C章聚焦的特专科技行业名单(可能不时更新)及特专科技行业可接纳领域名单(非详尽无遗)。
| 特专科技行业 | 描述 | 可接纳领域 |
| 新一代信息技术 | 由云端运算及大数据分析支援的软件、平台及基础设施解决方案 | 云端服务、人工智能 |
| 先进硬件及软件 | 利用先进技术推行新硬件及软件开发 | 机器人及自动化、半导体、先进通信技术、电动及自动驾驶汽车、先进运输技术、航天科技、先进制造业、量子信息技术及计算、元宇宙技术 |
| 先进材料 | 生产或整合新材料或经大幅改良的材料,以提升传统材料的表现 | 合成生物材料、先进无机材料、先进复合材料、纳米材料 |
| 新能源及节能环保 | 利用天然资源生产能源,及为支援有关生产而发展网络与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可提升环境可持续性和资源使用及/或能源效率的程序 | 新能源生产、新能源储存及传输技术、新绿色技术 |
| 新食品及农业技术 | 应用于农业、耕种及食品加工活动的食品及农业技术 | 新食品技术、新农业技术 |
对于不在上述名单的申请人,可以向联交所提交申请查询其是否具备可接纳的特质,可被视为属于特专科技行业可接纳领域名单。
港交所将特专科技公司按其收益和市值又分为已商业化公司(Commercial Company)、未商业化公司(Pre-Commercial Company)两类,适用差异化审核与持续义务,令更多硬科技企业得以借助港股平台加速成长。
| 已商业化公司 | 未商业化公司 | |||
| 最低预期市值[3] | 至少达40亿港元 | 至少达80亿港元 | ||
| 最低收益和营运资金要求[4] | 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收益至少达2.5亿港元 | 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收益不到2.5亿港元; 未商业化公司必须确保其有充足的营运资金(包括计入新申请人首次上市的所得款项),足以应付集团由上市文件刊发日期起计至少12个月所需开支(包括一般、行政、营运及研发开支)的至少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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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层及营业连续性 | 上市前已由大致相同的管理层经营现有业务至少3个会计年度(可能接纳较短的营业纪录期,但申请人应尽早咨询港交所);上市申请日期前12个月以及直至紧接发售及/或配售成为无条件之前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联交所可能按个别情况豁免以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交易方式上市的特专科技公司遵守有关拥有权维持不变的规定) | |||
| 研发年限最低要求 | 上市前已从事特专科技产品的研发至少3个会计年度 | |||
| 研发开支金额最低要求[5] | 占营运开支至少15% | 占营运开支至少30%(如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达1.5亿港元但少于2.5亿港元);占营运开支至少50%(如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少于1.5亿港元) | ||
| 资深独立投资者的最低投资要求 | 必须已获得资深独立投资者相当数额的投资 | |||
| 上市时预期市值(港元) | 预期上市时所有资深独立投资者的最低投资总额占上市时已发行而超额配售前股本百分比 | 上市时预期市值(港元) | 预期上市时所有资深独立投资者的最低投资总额占上市时已发行而超额配售前股本百分比 | |
| 60亿或以上但少于150亿 | 20% | 100亿或以上但少于150亿 | 25% | |
| 150亿至300亿 | 15% | 150亿至300亿 | 20% | |
| 300亿或以上 | 10% | 300亿或以上 | 15% | |
| 领航资深独立投资者的最低投资要求[6] | 2至5名领航资深独立投资者:在上市申请当日及上市申请前12个月期间,合共持有申请人≥10%的已发行股本;或在上市申请日期的至少12个月前已投资于申请人的金额合计≥15亿港元(不包括于上市申请日期或之前作出的任何后续撤资); 须至少2名领航资深独立投资者符合在上市申请当日及上市申请前12个月期间,各自持有申请人≥3%的已发行股本;或在上市申请日期的至少12个月前已投资于申请人的金额各自≥4.5亿港元(不包括于上市申请日期或之前作出的任何后续撤资) |
|||
| 股份分配要求 | 首次公开招股发售的股份总数至少50%分配予独立机构投资者; 散户投资者最低分配额占首次公开招股发售股份总数百分比:初定分配份额-5%;公开认购部分超额认购倍数为10至50倍-10%;公开认购部分超额认购倍数超过50倍-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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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流通量要求 | 上市后的自由流通量至少达6亿港元(须为没有任何发售限制的股份) | |||
| 发售规模要求 | 联交所预期特专科技公司上市时会进行有相当规模的发售(包括配售部分与公开认购部分);若有关发售的规模不足以于上市后维持流通量,或因其他原因引起有关市场秩序的疑惑,联交所保留不批准其上市的权利 | |||
| 禁售期 | 控股股东和关键人士:12个月; 现有投资者:6个月 |
控股股东和关键人士:24个月; 现有投资者: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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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披露要求 | 未商业化公司必须向港交所证明并在其上市文件中披露其特专科技产品商业化的可信路径(该路径须适用于相关特专科技行业),可令其达到商业化公司收益门槛2.5亿港元 | |||
香港资本市场推出《上市规则》第18C章后,迎来新一波特专科技企业上市热潮,进一步提升了香港市场的吸引力。截至目前,已有三家企业成功通过18C章上市。这些企业虽在超额认购和首日表现上呈现差异,但均体现了市场对前沿科技的热忱。目前还有12家企业已披露通过18C章递表,反映出越来越多新经济企业正考虑借助港股平台加速发展。以下是成功通过18C章上市企业的详细情况:
| 成功通过18C章上市企业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上市日期 | 港股代码 | 超额认购倍数 | 上市首日涨跌幅 | 基石投资者 |
| 1. | 晶泰控股有限公司 | 2024-06-13 | 02228 | 约103倍 | +9.85% | Successful Lotus、IntelliMed、Mammoth Medical Solutions、海棠一号、Bradley L. Pentelute、Ginkgo Fund I、百奥赛图、法盛资本等 |
| 2. | 黑芝麻智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2024-08-08 | 02533 | 约2倍 | -32.51% | 启城发展、Joyson Electronic USA |
| 3. | 深圳市越疆科技有限公司 | 2024-12-23 | 2432.HK | 约9倍 | +0.74% | 无 |
虽然目前港股IPO并无专门的“科技伦理准则”;但在生物科技临床伦理、董事会ESG职责及中介机构胜任要求中已隐含伦理合规框架。对18C申请人而言,最佳做法是在招股书与ESG报告中主动披露算法治理、数据伦理与用户影响评估,借此满足监管对“高标准商业道德”及“伦理惯例”的原则性要求并降低未来问询压力。
特专科技公司往往依赖大数据与云计算。香港证券监会及中国证监会将核查企业数据来源的合法性、数据跨境传输的合规性及数据存储、传输、处理全流程的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等,特别关注是否触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否在递表前完成网络安全审查。申请人应尽早建立并严格执行技术可控的网络安全内控体系,确保责任制度落地,有效防范数据合规缺口、网络攻击及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
被列入出口管制或实体清单的企业并非自动失去港股上市资格,但港交所将“视乎个案情况评估是否放行”。港交所将按2019年《制裁风险指引》(HKEX-GL101-19)及《新上市申请人指南》第4.4章评估公司受制裁范围、制裁对公司业务的具体影响、公司降风险措施的有效性。视制裁活动的等级,公司可能被要求必须获得额外法律意见、停止相关活动、采取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强化披露甚至可能被拒绝上市。因此,面对潜在制裁风险,18C申请人须先行开展全面的法律与商业影响评估,制定可操作的缓解方案并在招股书中充分披露相关细节,以证明其上市活动既符合适用制裁法规,也不会损害港交所声誉或投资者利益。
联交所与证监会于2025年5月6日联合官宣推出“科企专线”,专为有意通过第18A章赴港上市的生物科技公司及第18C章赴港上市的特专科技公司提供及早、量身定制的“手把手”上市筹备指引服务。有意与联交所通过科企专线沟通的准申请人可在正式递交A1表格上市申请前,通过电子邮件向科企专线旗下上市科提交“科企专线—查询表格”及M119补充材料。
为降低早期发展阶段或尚未商业化推出产品的公司过早和长期披露运营战略、专有技术和上市计划所带来的竞争与市场风险,科企专线允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以保密形式递交上市申请。但若申请人计划就新上市进行涉及簿记建档活动的配售,须依《上市规则》第12.01C条要求,在刊发聆讯后资料集的同一天将整体协调人公告登载在香港交易所网站。公司相关资料仅在通过聆讯后公开,期间联交所会要求申请人严格保密,若出现泄密情况,联交所在综合考虑泄密原因及程度、泄密信息的重大性、批准保密条件是否仍适用等情况后,可能行使酌情权撤回申请人的保密资格,并要求申请人重新遵守刊载申请版本及/或整体协调人公告的要求。
联交所已成立具备《上市规则》第18A章及18C章上市申请审批和指引经验的专业团队,提供“前置辅导+个案诊断”双重服务:一是公司查询后,上市部在五个工作日内即可给出初步回复,并与公司面对面剖析上市资格及合适性的具体要求;二是就《上市规则》条文的理解和相关特定个案问题,潜在申请人在早期即可获得与港交所直接讨论的机会并获得初步指引。此类“非正式预沟通”提高了问询效率,降低了沟通成本,亦有助发行人与保荐人及早了解适用的上市规则,完善申请材料。
在治理结构方面,生物科技公司与特专科技公司若分别完全符合《上市规则》第18A章及第18C章的规定且寻求以不同投票权架构(WVR structure)上市,将自动被推定为已符合《上市规则》第8A章创新产业公司规定及外界认可规定。然而,申请人仍须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8A章及《新上市申请人指南》第2.2章的其余适用规定。
随着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持续优化审批流程,众多潜在发行人预计将充分利用“科企专线”及18C上市规则,把赴港上市纳入优先战略选项。优质科技密集型企业的批量涌入将使香港资本市场的投资标的更为多元,吸引全球资金积极配置,显著提升市场交易活跃度与流动性,并进一步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新经济企业应抓住这一风口,在专业顾问团队的指导下及早完成上市前法律架构搭建与合规梳理,并于递表阶段确保申请文件的精准准备和高效沟通。
注:本文由WiseLaw (wiselaw-hk@wiselawai.com) 提供数据研究服务。
本文由本所企业融资部劳恒晃律师、曾浩贤律师、郑钰茵律师、刘砚枫律师、谢庆伦律师、黄汉雄律师及黄虹博士共同合著。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联系我们的劳恒晃律师、曾浩贤律师、郑钰茵律师、刘砚枫律师。
本新闻简讯更新仅供参考。其内容不构成亦不应视为法律咨询意见。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不会就任何因倚赖本处所载资料而作出的决定丶采取的行动或不采取的行动所引致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特别丶间接或相应而生的损失或损害向阁下承担法律责任。
[1] 见https://finance.sina.com.cn/jjxw/2025-04-07/doc-inesincv4492075.shtml?cre=tianyi&mod=pchp&loc=3&r=0&rfunc=8&tj=cxvertical_pc_hp&tr=12
[2] 见https://finance.sina.com.cn/stock/marketresearch/2025-07-09/doc-infewcvu1399777.shtml
[3] 依据《证监会与联交所就特专科技公司及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交易规定作短期修改的联合公告》,特专科技公司上市时的最低市值规定于2024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的实施期内短暂下调:如为已商业化公司:由60亿港元减至40亿港元;及如为未商业化公司:由100亿港元减至80亿港元。见https://www.hkex.com.hk/News/Regulatory-Announcements/2024/240823news?sc_lang=zh-HK
[4] 只计算申请人的特专科技业务分部所产生的收益,不包括来自申请人其他业务分部的任何分部间收益,或附带的、偶然产生的、由其他业务产生的收益,或由账面交易所产生的收益。
[5] 在衡量是否达到上述的适用百分比门槛时,上市前3个会计年度中须有至少2个会计年度每一年都达到适用的百分比门槛,而且上市前三个会计年度合并计算也达到适用的百分比门槛。
[6] 见https://www.hkex.com.hk/News/Regulatory-Announcements/2023/230324news?sc_lang=zh-HK
背景
公共房屋为香港珍贵资源,其稀缺性愈发突显。根据房屋委员会(下称「房委会」)公共租住房屋人口及住户报告,截至2025年6月30日,香港共有约83万个公屋单位,公屋认可居民数目为约2,080,000人,一般公屋申请者的公屋平均轮候时间却需要大约5年。为了减少滥用公屋资源的情况并将公屋单位编配予真正需要的人,公屋租户需承诺遵守《房屋条例》(香港法例第283章)(下称「《房屋条例》」),包括如实申报收入、资产及居住状况等。随着家庭或居住状况的变动(如子女购买私人物业或搬离)以及房屋政策多年演变,租户可能在不为意的情况下丧失现居公屋单位的租住资格。近年,房委会投放资源积极打击滥用公屋行为,导致收回单位和发出迁出通知书的数目显著上升。当租户严重违反租约条款或房屋政策时,房委会会向租户发出迁出通知书。房屋局局长何永贤表示,由2022年7月至2025年6月30日,房屋署在打击滥用公屋方面已收回约9,000个公屋单位,等于节省了超过港币90亿元的建筑费。
下表汇总近年上诉委员会(房屋)(下称「上诉委员会」)接获上诉的数目、已进行聆讯的上诉个案及上诉个案的裁决结果,可见修订及取消迁出通知书的整体成功机会按年逐渐降低:
| 上诉委员会接获上诉个案和裁决结果 | |||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
| 接获上诉的数目 | 1,054 | 1,378 | 1,846 |
| 已进行聆讯的上诉个案 | 639 | 1,014 | 1,112 |
| – 确认迁出通知书 | 309
(48%) |
595
(59%) |
726
(65%) |
| – 修订迁出通知书 | 278
(44%) |
347
(34%) |
232
(21%) |
| – 取消迁出通知书 | 52
(8%) |
72
(7%) |
154
(14%) |
| – 合计 | 639
(100%) |
1,014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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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个别年度审理的个案总数会包括之前年度接获而未及达成裁决的个案
本文涵盖10个常见问题。
根据《房屋条例》第20(1)条的规定,租户可于房委会发出迁出通知书之日起15天法定限期内,书面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述明上诉理由并由公屋单位户主签署作实。若租户健康欠佳、不在香港或上诉委员会主席认为有足够的其他原因而未能提出上诉,上诉委员会主席可准许一名根据有关租契获授权占用有关公屋单位的人代租户提出上诉。
上诉聆讯的排期视乎上诉委员会正在审理的上诉个案数量而定,聆讯通知书会于上诉聆讯前不少于14日寄送给上诉人。根据过往经验,上诉聆讯一般可于提出上诉后2至3个月内进行。
若租户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在上诉委员会作出任何裁决前,可以继续居住在公屋单位。
若上诉委员会审裁小组作出以下裁决:
负责上诉聆讯的上诉委员会审裁小组由3名上诉委员会成员组成,其中1人担任主席。截至2025年8月1日,上诉委员会有130名成员,当中约53%为拥有大律师或事务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士。上诉聆讯一般以广东话公开进行,程序大致分为三个部分:
| 第一部分 | 第二部分 | 第三部分 | |
| 流程 | 房委会代表陈述个案背景及发出迁出通知书的原因。 | 上诉人陈述其上诉理由。 | 上诉委员会审裁小组进行闭门审议并作出裁决。该裁决可以以3比0或2比1确认、取消或修改迁出通知书。 |
| 预期发生事项 | 若房委会代表陈述的内容不清楚或不正确,上诉委员会审裁小组及上诉人可以向房委会代表作出提问。
注:由于迁出通知书已列明所有就个案对上诉人的事实及证据,此部分一般而言无可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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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上诉人陈述的内容不清楚或不正确,上诉委员会审裁小组及房委会代表可以向上诉人作出提问。
注:上诉聆讯最重要的部分。上诉人必须说服上诉委员会审裁小组行使其酌情权取消或修改迁出通知书。如果上诉人无法清楚表达为何其应该继续租住公共单位,上诉委员会审裁小组一般会裁决确认迁出通知书。 |
上诉人、房委会代表及旁听人士离场。
上诉人会于几周内获告知上诉委员会审裁小组的裁决。 |
根据《房屋条例》第20(3)条的规定,上诉委员会审裁小组可确认、修订或取消迁出通知书。上诉委员会审裁小组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
根据《房屋条例》,一般公屋租户需要定期向房委会申报该租户及其家庭成员的居住情况,包括家庭入息及是否拥有香港住宅物业,以确认是否仍符合继续租住现居公屋单位的资格。
若租户递交申报表时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即故意提供或陈述不实信息,均属于《房屋条例》第26条规定的虚假陈述,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港币50,000元)和监禁6个月。虚假陈述的常见情况包括:
个案分享
一名公屋租户在填写「入息及资产申报表」及其后在翌年申请「居者有其屋计划」时均没有申报拥有香港物业。房屋署调查揭发该公屋租户拥有1个住宅物业及1个非住宅物业。房屋署已收回涉案公屋单位。
房屋署也把个案通报给其他执法部门,以研究是否作出刑事检控。该公屋租户其后被法庭裁定三项作出虚假陈述罪名成立,总罚款港币54,000元并就每项控罪各监禁2个月(缓刑12个月),同期执行。就公屋居民虚假陈述被法庭定罪的相关政府新闻公报,请按连结。
拒绝或忽略提供资料
另一方面,若租户就申报表所需的任何资料拒绝申报或没有在指定日期内申报,并非带有特定意图或蓄意提供或陈述不实信息,即触犯《房屋条例》第27(a)条规定的拒绝或忽略提供资料,一经定罪,可处第4级罚款(港币25,000元)和监禁3个月。
个案分享
一名公屋租户在填报「入息及资产申报表」时没有申报其拥有6幅新界北区土地的部分业权。
该公屋租户因拒绝或忽略提供申报表指明的任何详情而违反《房屋条例》第27(a)条,被判监禁2个月(缓刑24个月),另罚款港币30,000元。就公屋居民及公屋申请人因虚假陈述被法庭定罪的相关政府新闻公报,请按连结。
为保护租户的公屋单位租住资格,若其子女购买了香港住宅物业并计划搬离公屋单位,一般而言,租户子女于购买香港住宅物业后会导致整个家庭不符合租住公屋资格。因此,租户应立即申请删除该子女的公屋单位户籍(删除家庭成员),以免租户被视为拥有香港住宅物业而触犯《房屋条例》,无法继续租住公屋单位。
房屋署将于完成有关批准删除户籍申请的审核程序时向租户发出「批准删除户籍申请」信函,通知租户领取已更新的公屋单位租约。
录取警诫口供属自愿性质。租户在细阅「被录取警诫口供人士应留意事项」后,可以选择是否愿意亲自录取警诫口供,亦可以聘请律师分析具体情况及处理相关事宜。
上诉聆讯的决定具酌情性质,上诉委员会按个别情况考虑酌情处理案件。具体而言,上诉委员会审裁小组会考量上诉人案件整体情理是否值得同情,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个案分享
A先生为公屋租户,自2000年起居住在公屋单位至少25年,该公屋单位户籍包括A先生及其家庭成员。其后,房屋署职员经土地查册发现A先生自1981年起与其他非户籍人士共同拥有1幅屋地,占业权比例17份之1,现时该幅屋地上已建有建筑物。房屋署于2025年向A先生发出迁出通知书,指控A先生于1998年至2004年期间填写相关申请表时均没有申报拥有上述屋地或香港住宅物业。A先生提出上诉。
A先生表示他并无意图瞒骗,仅属无心之失。A先生亦表示该屋地上的建筑物为上一辈留下的祖堂屋,由A先生与16名兄弟姊妹共同拥有,每人占17份之1业权。当时A先生年纪尚小,对该祖堂屋毫不知情,多年来亦从未有人向他提及私人物业的存在或相关事宜,且他从未拥有该祖堂屋的控制权。A先生强调,他没有因忽略申报拥有私人物业而获得任何利益,唯一能做的仅是委托律师将他的业权自愿转让予其他兄弟姊妹。
最终,上诉委员会经讨论后,裁决取消迁出通知书,准许A先生继续居住在公屋单位,但必须自愿放弃上述私人物业业权。
上诉人可以选择亲自出席上诉聆讯,亦可在上诉聆讯前不少于7个工作天向上诉委员会秘书处发出书面通知,经书面授权由大律师、律师或任何人代表出席上诉聆讯。
鉴此,上诉人如果想从法律角度获得更全面的资讯,可以考虑聘请律师协助处理案件及/或代表出席上诉聆讯。律师能够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上诉失败的租户若认为上诉委员会的裁决过程有所不当,可在裁决之日起3个月内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出司法复核申请。然而,租户在提出司法复核申请前必须慎重衡量其个案有否足够法律依据,避免被视为透过司法复核滥用司法程序。
个案分享
退休人士被指多次家访没有应门,公屋单位水电纪录偏低而遭房委会发出迁出通知书收回公屋单位。退休人士解释其长期照顾元朗的流浪猫狗,不时留宿在距离公屋单位甚远的元朗狗场而少回家,惟上诉委员会以退休人士长期不在公屋单位居住为由驳回上诉。退休人士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复核要求推翻上诉委员会之裁决。高等法院法官颁下判词,指退休人士在狗场留宿属临时性质,上诉委员会亦没有质疑退休人士要照顾流浪猫狗的解释,故应该信纳退休人士的上诉事实基础。法官认为上诉委员会的考量及决定有悖常理,裁定退休人士胜诉,并颁下移审令将案件发还上诉委员会重新考虑。
如希望就此个案进一步了解,可细看一份于2025年5月21日发出的判案书(李翰思对上诉委员会(房屋)(21/05/2025, HCAL 2116/2024) [2025] HKCFI 2135),请按连结。
在上诉阶段,举证责任已落在租户身上。如果上诉委员会在考虑了租户的整体证据后仍不接纳租户的说法而作出有关租户迁出公屋单位的决定,《房屋条例》没有规定房屋署或上诉委员会有责任呈交进一步证据或主动进行调查。
因此,租户在决定是否申请司法复核前,需要明白法庭的角色不是重审及改变上诉委员会的事实裁决,而是上诉委员会在作出该事实裁决时犯了法律上的错误(例如忽略了在法律上要求探纳的因素)、作出该事实裁决时程序不当或该事实裁决是极度或非常不合理。
同时,租户需要注意费用考虑,若司法复核许可申请遭法庭拒绝,申请人很大机会须支付讼费。
如希望了解司法复核一般考虑的因素,可细看一份于2025年8月5日发出的判案书(邓慧贤 对上诉委员会(房屋)及另一人 (05/08/2025, HCAL 953/2025) [2025] HKCFI 3165),请按连结。
总结
上诉委员会审裁小组每日处理多宗案件,每宗上诉聆讯仅约半小时,时间极其有限。因此,上诉人能否成功说服上诉委员会行使酌情权,关键在于上诉人能否在短时间内清晰且有条理地阐述个案情况,并提出强而有力的理据证明自己有权继续居住在公屋单位。面对公屋资源紧绌及执法趋严的现况,收到迁出通知书的租户应尽早咨询法律意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需本所提供法律和咨询服务,请联系本所合伙人劳恒晃律师﹑叶庭宜高级律师或梁绍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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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协助Garden Stage Limited(NASDAQ:GSIW)(「Garden Stage」)于2023年12月1日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成功上市外,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作为Garden Stage的香港法律顾问,成功协助Garden Stage完成了共计35,553,820普通股和通过行使2,862,525普通股的预融资认股权证的注册直接发行,每股定价为0.11美元,此次注册直接发行的总收益约426万美元。
Garden Stage通过其全资经营子公司获准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下第1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和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这些运营子公司是以香港为基地的金融服务提供商,主要从事(i)配售和承销服务;(ii)证券交易及经纪服务;及(iii)资产管理服务。
本所合伙人劳恒晃律师、合伙人曾浩贤律师及郭俊杰高级律师担任Garden Stage在注册直接发行的香港法律顾问提供全面的香港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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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3日,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香港律师会理事会成员徐凯怡律师获引进重点企业办公室(OASES)邀请,担任其学习与交流活动的演讲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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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活动亦邀得香港税务学会会长石詠文共同参与。徐律师与石女士就香港税制进行了深入解析,探讨企业如何借助香港开放的商业环境及多元政策优势加速发展。徐律师还重点分享了企业在港运营及海外拓展时需注意的关键法律事项。
活动反响热烈,与会者纷纷表示获益良多,并感谢此次交流为业务合作提供了宝贵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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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B香港法律大奖旨在表彰过去一年在香港市场上取得卓绝成就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和企业内部法务团队。本届颁奖典礼将于2025年9月12日在香港隆重举行,届时将揭晓最终获奖名单。
律所类大奖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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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铝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在香港交易所主板首次公开发行及全球发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