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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2日,本所合伙人吕志豪律师出席锦天城西安分所「PPP和资产证券化法律实务」高峰论坛暨开业庆典。
多位锦天城的代表由全国各地齐聚西安香格里拉大酒店庆祝西安分所开业,并举办「PPP和资产证券化法律实务」论坛,就有关的事务互相交流实战经验。
锦天城开设逾15间分所,遍布中国各大主要城市,并一直持续发展。吕律师祝贺锦天城西安分所开幕,期望史蒂文生黄未来继续与锦天城合作共创佳绩。
如欲查询此活动更多资料,请联络本所吕志豪律师。

本所作为保荐人及包销商的法律顾问,成功协助富道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富道」)(股份代号:03848)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
公司股份在2017年7月21日正式上市,总发售股份数目为3600万股,其中配售股份数目为3240万股, 公开发售股份数目为360万股。发售价为每股5.56港元,集资净额约为1亿7310万港元。
富道为扎根于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的融资租赁及顾问服务供应商,主要专门为中国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及顾问服务。自2014年起,富道专注于若干具有增长潜力的指定行业分类,如航空公司、保健服务供应商及节能设备供应商。
如阁下有任何关于此交易的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劳恒晃律师或郑钰茵律师。

广东省司法厅厅长曾祥陆、广东省司法厅副厅长梁震、广东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处长黄婷、广东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副处长黄梅新、广东省司法厅党委秘书焦庆峰、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陈方及广东省律师协会副秘书长邓捷于2017年7月21日在香港中联办法律部代表张艳陪同下到访本所香港办公室。

本所合伙人郑炎潘律师、黄启豪律师、张源辉律师,联同陈禾高级注册境外律师等接待来宾,向他们介绍了史蒂文生黄的业务。会议谈及本所与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在前海的联营律师事务所(“ABL&SW”)的发展状况,双方作出务实和具建设性的意见交流。

本所作为恒智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恒智」)(股份代号:8405)的法律顾问,协助公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

公司股份在2017年7月12日正式上市,总发售股份为1亿股,其中5千万股为配售,另外5千万股为公开发售。配售价每股为0.72港元,集资净额约为4,550万港元。
恒智乃香港安老院舍的知名营运商之一,于香港的四个地区透过「瑞安」及「瑞 兴」品牌的安老院舍网络,为长者提供营养师管理膳食计划、护理协助、定期诊疗及物理治疗等全面的安老院舍服务。
在2017年7月13日,香港立法会通过《道歉条例》草案,旨在提倡和鼓励作出道歉,以期防止争端恶化,和促进和睦排解争端。
香港为亚洲首个司法管辖区通过《道歉条例》,当中载有13条条款及附表,《道歉条例》将适用于条例生效日或之后相关人士(或代表该等人士)作出的道歉。
道歉的定义及适用程序
根据《道歉条例》,道歉的证据(除若干例外情况下)一般不可作为适用程序中的呈堂证据。《道歉条例》实际效果在于条例生效后,道歉将不会视为承认任何过失或法律责任,或在一系列适用程序中用以判定其他争议(例如适当的济助或判断供词可信性),适用程序指各司法、仲裁、行政、纪律、监管或其他条例下的聆讯。
道歉的定义为「该人就该事宜表达歉意、懊悔、遗憾、同情或善意」,道歉可以口头、书面或行为上作出,并包括(举例而言)该人就该事宜表达抱歉。值得注意的是,道歉的保障范围将包括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承认过失或法律责任或相关的事实陈述。
例外情况
然而,新法例将不适用于刑事程序、立法会程序、根据《调查委员会条例》、《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及《死因裁判官条例》进行的程序。
若作出道歉的人士同意,道歉亦可视为呈堂证据。在特殊情况,经考虑公众利益及公义后,香港法庭亦有酌情权,接纳考虑道歉中所含有的事实陈述。
其他方面的影响
道歉将不会构成权益的承认,因此不会延长有关土地、个人财产、债务及其他诉求项下提出申索的期限。
最后,考虑保险合约内或含有相关条款,规定在没有保险公司同意下禁止受保人承认过失,为了减低新条例对上述条款造成的影响,新法例亦订明道歉并不会影响保险合约或弥偿合约项下的保险、补偿、其他形式的保障。
我们预期《道歉条例》通过后,将可减低作出道歉或带来负面影响的忧虑,防止事件激化升温,并可促进各方解决纷争。
如欲查詢有關法例,請聯絡本所合伙人徐凱怡律師。
香港法庭为仲裁友善司法区。自《仲裁条例》在2011年6月生效起,从各司法审判案例可见,香港法庭积极支援全球仲裁。若在案情合适、情况许可时,法庭会愿意颁予紧急临时济助,以保全证据、财产及维持现况,直至仲裁庭作出终局裁决为止。法庭支持仲裁的取态在最新一案陈宏庆诉宓敬田案(HCMP 972/2017)中充份体现出来。
案件背景
原告人与各被告人及其他第三方签订了一系列借款及质押协议,当中各被告人将其香港公司中国山水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至原告人。质押协议订明各被告人不得转让该等股权至任何第三方。原告人与各被告人就股权投票权出现争议,于是在2017年2月按质押协议规定把争议提交至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解决。
在2017年3月,各被告人签订协议向亚洲水泥集团出售相关股权。为维护权益,原告人根据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条例》第21M条及第609条《仲裁条例》第45条,向香港法院申请就该等股权委任临时接管人,及禁制令禁止各被告人采取行动转让股权。
在2017年6月27日,陈美兰法官颁下判词,批准委任临时接管人及颁下禁制令等济助。
颁予第21M条及第45条济助的条件
法庭颁予临时济助的条件包括:-
1. 申请人有强而有力的诉讼主张
2. 转移在港资产的风险
3. 方便上的衡量(如申请人延迟申请、第三方权益等因素)
4. 判决能够在香港被执行
5. 就损失提供担保
对于第1项要求,双方对质押协议的签立及合法有效性存在争议。由于质押协议的适用法律为内地法律,法庭认为香港法庭不适宜就上述事实争议作出裁决。该等争议应当由仲裁庭处理,香港法院的角色为支援仲裁庭而颁予适当济助。因案内各方皆同意质押协议是明文载有禁止转让股权的条款,法庭认为原告方有强而有力的主张。
至于第2项条件,各被告人已签立协议及完成相关手续转移股权至亚洲水泥,只待亚洲水泥取得公司董事同意注册后,转让即告完成。涉案股权明显有被转移的风险。
至于第3项要求,法庭仔细考量及平衡第三方权益、委任接管人是否为适当济助及最适合法院等各项因素,倾向于颁予委任接管人等济助。
委任临时接管人托管涉案股权将无可避免牵涉及影响第三方对涉案股权的控制及处置。如在本案中,亚洲水泥(收购股权一方)作为受影响的第三方,便获批界入案中就申请作出陈词及提供证据。法庭考虑了接管人对法庭的责任,认为接管人有足够专业及独立性暂时处置涉案股权,以维持现状及保存股权权益。法庭亦认为若不委任接管人及随后原告人在仲裁中胜诉,违反质押协议的股权转让将使原告人失去可供执行裁决资产的保障,破坏了取得质押权的原意。由于股权转让只剩下注册股权的最后一步,委任接管人为必要措施以保全资产。
同时,本案亦展示出香港法庭准备颁予相关济助,以填补仲裁庭所在的司法管辖权不能颁予相关济助的缺口。各被告人指作为仲裁庭所在地,中国法院应为最适合颁予济助。但在本案中,由于涉案公司为香港公司,中国法律下对质押的保障将不适用,同时中国法院亦不能就香港公司股权颁予济助,加上亚洲水泥并不是仲裁案件一方,仲裁庭亦无法针对亚洲水泥颁予济助。香港法院确认颁予济助并不会僭越中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在此情况下,香港法院确认其将有司法管辖权颁予相关补充济助,以支持中国仲裁。
法庭亦认为申请人的延误并不足以对法庭颁予济助造成障碍。因此,在第4项及第5项的条件皆符合下,香港法院批准原告人申请,委任临时接管人托管股权及颁予对各被告人的禁制令。
本案深远的影响
如上述,法庭在本案中就方便上的衡量作出详细的分析及考量,相信若日后案件存有各种相似复杂因素,本案将可为法庭如何进行分析各项因素及取得平衡有着深远的影响,并对日后临时济助的申请起了指引示范的作用。本案显示即使济助将影响第三方权益,经衡量各项因素后,在有需要进行财产保全而确保仲裁裁决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法庭将毫不犹豫颁予委任接管人等临时济助。法庭亦愿意在适当情况下颁予补充济助,以支援全球仲裁。
另外,此案亦显示,虽然国内法院相对香港法院可以作出仲裁中间措施的方式较少,惟当事人可以向香港法院寻求支援国内仲裁的各项保存及维持现状的中间措施,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诉讼团队合伙人及诉讼部主管徐凯怡律师带领黎嘉钿高级律师、卢家俊律师及张肇庭实习律师协助原告人申请并获得胜诉判决,成功取得上述临时济助。
如阁下对本案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徐凯怡律师 (heidichui.office@sw-hk.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