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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法律行政人员熊健豪先生、黄炳文先生及区晓滢小姐于2017年7月7至9日应中国银行首尔分行公司金融部副部长甄淑玲邀请,出席中国银行首尔分行的交流活动,藉此介绍本行的法律服务,同时了解中国银行首尔分行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包括办理中国委托公证及聘请香港律师出具香港法律意见书等。本所代表在首次与中国银行首尔分行人员会面后,建立了良好的沟通基础。
如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熊健豪先生、及黄炳文先生。

新经济公司在港资本市场不足,促使香港交易所出具《创新板框架咨询文件》,探索创建独立创新板的可行性,目的为了扩阔香港资本市场多元化及让采用非传统管治架构的公司上市,从而希望能够活化香港的全球上市吸引力及竞争力。
《创新板框架咨询文件》
创新板框架咨询文件建议了一个包含两个板块的创新板:
(i) 创新主板焦点已符合主板财务及营业纪录要求,但由于采用非传统的管治架构(例如采用不同投票权 (weighted voting rights) 架构(「WVR」)),目前并不符合赴港上市条件的公司;及
(ii) 创新初板专门为专业投资者量身定做,对象为新经济公司(普遍为初创企业及科技公司),其无法满足财务或业绩记录要求。
下表总结了创新板框架咨询文件的主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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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板框架概念文件建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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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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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板块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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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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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主板 |
创新初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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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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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申请人 |
已符合主板财务及业务记录规定,但由于采用非传统的管治架构, 目前并不符合在港上市条件的新经济公司 |
未符合创业板或主板财务或业务记录条件,采用非传统管治架构的尚未盈利/ 早期/ 初创/ 新经济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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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及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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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批准 |
将在上市部审查后呈交上市委员会批准,这与主板的做法看齐 |
由上市委员会授权上市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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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文件 |
上市申请人须遵守《公司(清盘 及杂项条文)条例》的招股章程规定及主板对招股章程的现有规定 |
招股章程规定不适用于创新初板。申请人只要确保其上市文件提供准确资料,足以使专业投资者作出知情投资决定即可 |
《有关检讨创业板及修订《创业板规则》及《主板规则》的咨询文件》
鉴于以上的提案, 香港交易所同时出具了《有关检讨创业板及修订《创业板规则》及《主板规则》的咨询文件》来协助调整香港现行上市制度。
主板的定位将会是「优质板块」,将最低市值要求由2 亿港元增至5 亿港元、最低公众持股量要求由5,000 万港元增至1.25 亿港元。现行的财务及业务纪录期要求应维持不变。
创业板亦将规定最低市值规定由1亿港元增至 1.5 亿港元,最低公众持股价值由 3,000 万港元增至 4,500 万港元,以及将现金流规定由 2,000 万港元提高至 3,000 万港元。强制公开发售机制亦将被纳入,其公开发售部分不少于总发行量的 10%。香港交易所也建议取消创业板作为转往主板之「踏脚石」的做法,并列出创业板转板的申请程序。
影响
正值各科技公司如阿里巴巴及Sea Ltd.(前称Garena)选择在美国上市,香港交易所的创新板建议可被视为其决心去开拓更多发行人的种类,及作为诱因鼓励新经济公司在香港上市。
然而,创新板亦将带来一些法规及行政上的困难。方案提出的加速除牌机制可能触发由上市及除牌的膨胀情况引起的程序决堤。香港交易所亦须确保对投资者有足够的保护。创新板亦有机会导致发行人的整体质素下降继而影响香港的市场声誉。
除此之外,该等提案尚有产生混淆的风险-创业板一旦成为中级的板块将可能就此变得冗余,因此亦有需要特别留意每个板块的角色分配不会重叠。
纵使有不少挑战,经收集不同持份者及市场主导者回馈意见之协助下,创新版建议可能代表着香港紧握新经济未来发展之机遇以及继续保持香港作为领先的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香港交易所目标于 2018 年初落实详细的创新板上市规则,并计划于 2017 年底发表创业板的咨询检讨总结。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竭力确保本文件所提供的资料准确可靠,但不保证该等资料绝对正确可靠,对于任何因资料不确或遗漏又或因根据或倚赖本文件所载资料所作决定、行动或不行动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害,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概不负责。
简介
作为进一步对外开放债券市场之最新一轮尝试,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合作成立了合资公司─债券通有限公司(「债券通公司」),以支持债券通。
债券通
债券通为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的全新计划,让中国内地与境外投资者透过在香港建立的基础设施联接,在对方的市场中买卖债券。这在结构上与过去两年沪港通和深港通之股票交易方案类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持有债券通公司60%权益,40%权益由香港交易所持有。
交易初期先开通「北向通」,容许国际投资者直接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进入中国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未来将适时研究扩展至「南向通」。
本所合伙人吕志豪律师于2017年6月21至24日参加由香港律师会举办的重庆及成都考察团,并在成都市律师协会的「香港金融与商业法律」研讨会担任讲者。
吕律师在研讨会上以「赴港上市的法律风险防控」为题进行分享,讲解内地企业在港上市的基本规定,并探讨赴港上市的法律风险,包括上市适合性、董事责任、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关连交易及市场失当行为等在港上市时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他亦提出多个案例,与参加者分析如何制订有效的防控规划。
参加讲座的当地法律人员积极提问,透过讨论交流,提升了对内地企业在香港上市时的风险和处理方法的了解。
香港律师会在是次四川考察中除与成都市律师协会和成都司法局就两会交流、业务合作、人员培训以及违纪处理等议题进行了深入会谈。此外,考察团亦到访重庆,与重庆市律师协会举行「海外并购」座谈会,并参观了反映重庆律师百年历史的文化长廊。
如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吕志豪律师。

2017年6月20日,本所合伙人傅景元律师出席了在律政司办公室举行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安排」)签署仪式。

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分别代表中港两地签署有关安排。袁国强在仪式上表示,鉴于跨境婚姻越来越普遍,以及家庭在内地与香港均有资产的情况不断上升,两地不同界别也普遍认为有迫切的需要就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事案件判决订立安排。

包括婚姻及家事案件在内,民事法律程序中最困难的通常是执行判决,特别是当涉案人士和资产位处于不同司法管辖权的时候。是次「安排」推行后,将会有清晰的条例指引,列明申请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事案件判决时应递交的文件,以及法庭在什么情况下决定不认可和不执行有关判决。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涵盖以下范畴︰
– 个人身份及关系状况(包括离婚);
– 赡养令;
– 儿童管养权令;
– 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所发出的保护令。
是次「安排」的详情已上载至香港律政司网页以供查阅。
如欲查询是次「安排」或活动的更多资讯,请联络本所傅景元律师。
史蒂文生黄合伙人郑炎潘律师及徐凯怡律师于2017年6月20日出席假香港JW万豪酒店举办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第29届周年会员大会及晚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代表与一众中国委托公证人以及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和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的成员出席晚宴。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周院生司长亦参加了晚宴,并于会员大会发表讲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