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动态

有关本所的最新动态和活动,请浏览以下内容。如有兴趣个别了解,请点击此处与我们联系。

2016年9月23日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受邀出席威豹金融押运护卫(香港)有限公司开幕典礼及晚宴

2016年9月23日, 本所冯健华高级律师连同银行及金融事务部法律行政人员黄炳文先生受邀出席威豹金融押运护卫(香港)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盛大开幕典礼及晚宴。

公司是由深圳市威豹金融押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威豹」)成立的。深圳威豹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指定试点的第一家专业押运公司,提供多样的金融押运服务,包括现金押运及银行金库守库。目前,其总资产高达2亿多元人民币,押运业务覆盖整个深圳市的所有银行网点。作为深圳威豹的香港分公司,公司可借鉴其营运模式,延续深圳威豹的优势。

作为其法律顾问,并协助其设立香港分公司,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感到十分自豪。

如阁下有任何关于此活动的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吕律师

2016年9月23日

信托法律动态

家族信托消灭“分家”纠结(2)
(原载于财富管理杂志2016年6月刊)

(续前文)
晚育,再婚,晚婚,老夫少妻家庭里,要不要二胎是个共同痛点。二胎大大增加了继承安排与执行的难度!

财产分配与继承难题
孩子在很多国家都是继承第一顺位人。所以父母辈的公司股权,房产,现金等有形无形的资产都需要平均分配。先不要提遗产继承公证费(资产规模的1-2%)或遗产税税金(资产规模的50%左右)缺位导致放弃继承的情况。

在中国的继承流程中,主要关联人因为各种原因,例如孩子在国外考试,父母行动不便身体不适,妻子不满意分配方案,子女不能接受突然冒出的兄弟姐妹等不出席继承权公证会议,继承流程就比较难走下去。如果老大本来就不喜欢老二,此时就成为最佳报复时机。

假如家里拥有在北京三环,五环的房子各一套;分割时应该是每套房子一人一半,还是每人一套房子已经折腾了很多家庭。有些孩子在国外生活,不希望继承父辈在国内的房产或企业:兄弟间协商资产定价时,是另外一个难点。继承资产方如何拿出现金先行清算也可能受不同国家继承流程的约束。

弄不好就是亲人们互相告上法庭,香港的镛记烧鹅不就是这类故事的加长版,二代已经继承了家业很久了,兄弟股东间的纠纷导致家族企业消散。

继承人之间如果存在监护关系时,利益冲突在日后生活里会愈来愈明显。成绩优秀的老二被外国大学录取,需要使用遗产支付海外高额的学费及生活费。老大是希望老二留在国内读公立大学还是拿到奖学金才能出国?游学最好免了,生活中奢侈品消费等最好也减少。 长兄为父,严父难当,这一切是为了锻炼小弟弟还是不想资产被稀释?

当老二的生活需求长期无法得到满足,小孩子心里难受。到了叛逆期,后果更加不堪设想,家庭矛盾的种子由此种下。

家族信托彻底消灭“分家”的纠结
在以前,成家的兄弟以分家各过各,女儿靠边站的方式继承父辈资产。时代变了,继承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分家的纠结还在于,用什么方式让孩子得到继承。这几年,信托成了最多的选择。

原本计划给大女儿,二女儿的抚养费,剥离在独立家族信托里,受到成立人订立的受益条款约束,法律支持信托公司专款专用,不被监护/抚养人婚姻,债务问题等影响。孩子们的权益有了保护,各人心里也就踏实了。信托公司按照成立人的约定,应付孩子们的教育,医疗,结婚,创业,生育,生活等支出;减少家人,监护人,抚养人,利益关系人间的利益冲突,专业第三方的参与有效缓冲家庭矛盾。

资产以家族信托持有的更大意义是可以避免继承流程,彻底消灭继承流程时所需文件不全;后代没法交付例如继承公证费,印花税,契税,增值税,遗产税等导致放弃继承的风险。同时彻底消灭“本金”分配安排的纠结:家人都没有股权,有能力接班的也只有管理权,没有能力时罢免其职务;房子按需求也只有使用权(如家庭成员数字,居住地,学区要求等);大家按情况都享有生活费,这样可以避免很多正面冲突。

每个家庭结构都会影响信托最终设计。设立信托时与其家人充分沟通,了解他们的想法需求,包括各人的能力与担忧;在未来不可预见的身体状况下,与家族办公室测试不同分配方案的现金支出可行性。尽可能绕开不同国家婚姻法,税法,继承法的影响,最大程度减低万一出现不可预知的冲突时对资产耗损,家人生活的影响。

可怜天下父母心,对孩子负责,是每一对父母要用行动去做到的。

如想了解更详细的海外信托对资产保护或继承安排的功能,请联系你的法律顾问/理财顾问/家族办公室。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成立了香港及新西兰信托公司,可为客户提供信托咨询或受托人服务。 最近还获得香港家族办公室协会颁发“最具特色家族海外信托策划服务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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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3日

Joint Administrators of African Minerals Ltd v Madison Pacific Trust Ltd [2015] 4 HKC 215

A 公司成立于加拿大,持有三间营运金属采矿的子公司75%股权,而B公司持有余下的25%。A公司为若干公司作担保人,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公司A同时押记其持有的两间公司股权予债权人。

A公司出现财政困难。随后,债权人权利转移至C公司(与B公司为同一集团)。债务人亦被要求立即还款。原来的担保品控管行亦辞任,并由香港公司Madison取代。最后,各方的谈判破裂,伦敦的高等法院委任了联席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担心Madison会以比价值更低的价格将押记股权卖出,将会影响A公司的衡平法赎回权。因此,破产管理人分别在伦敦(A公司的利益中心所在) 和香港申请,尝试阻止押记股权被出售。

法庭判决

法庭首先考虑第一争议点。涉案的清盘人在伦敦被委任,然而A公司却在加拿大成立,香港法院因此需考虑是否可承认不在拟被清盘公司成立地委任的清盘人。法庭认为(而并没有正式裁决),因为跨境清盘的实际商业需要,法庭可承认上述的清盘人及有司法权主动协助海外清盘清序。

第二争议点则是,在没有法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普通法和衡平法容许上述清盘人取得怎样的法庭命令。法庭裁定香港并没有延期偿付(moratorium)的法例。本案的申请并不是基于计划的做法会损害衡平法赎回权或清盘公司随后有还债能力,并不符合普通法或衡平法的要求。因此,法庭驳回申请。

影响

本案反映跨境清盘案件统一于一国法院(modified universalism)的趋势。法庭一般会在国际公约签署前,便因应情况向他国的清盘程序提供协助。尽管香港法庭承认不在成立国委任的清盘人,法庭仍会谨慎给予带有限制性的济助。

2016年9月21日

史蒂文生黄于「亚太财富论坛暨2016年度国际私人财富管理中国风云榜-金臻奖」非金融服务类别中获选为「最佳法律顾问机构」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于「亚太财富论坛暨2016年度金臻奖」获选为「最佳法律顾问机构」。本所合伙人劳恒晃律师和中国业务发展主管杨颂雅女士出席于2016年9月21日在上海举行的论坛暨颁奖典礼,超过200名得奖者和代表参与活动。这次是继5月附属信托公司获得「最具特色家族海外信托策划服务奖」后,在中国获得的另外一个殊荣。

该评选是由《财富管理》杂志社主办、中国银行业协会指导、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协办,为大型行业交流活动。参与单位包括国内外著名家族办公室、私人银行、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信托、保险、法律、移民、留学教育等各类服务于中国高净值人群的机构,遍及全国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财富管理》杂志社把申报材料统一上交国际著名咨询公司包括波士顿咨询和贝恩公司、中国银行业协会私人银行专业委员会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组成的评委会进行评审,最后决定涵盖各个范畴合共约50个奖项的得奖者。

本所提交的专业案例,包含上市、融资、并购、离婚、争产、家族信托、财产保护与继承安排等各方面,其中触目案子涉及当时所有普通法系地区法庭颁令最高赡养费金额;市场影响力方面,高频举办资产保护和传承讲座及参与国际认证课程设计,均获得评委会的一致肯定和认可。本所持有香港与新西兰的家族信托公司牌照,也协助客户成立私人信托公司,为客户提供整套法律资产保护方案,整体规划信托内与信托外资产的衔接,凭国内外的强大法律平台,灵活地为中国高资产净值人士提供专业海外法律服务。

在评选的公众投票部分,本所以唯一入围的香港律所名义获得超过20,000票的支持。再次感谢客户,私人银行家,家族办公室专家,金融机构人士,专业人士对我们的肯定!这个为少数设有公众投票的奖项,专业理论与市场认可都在考核范围之内。也增加了奖项的公信力。

如阁下对此奖项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请,请联络本所劳恒晃律师

2016年9月21日

Peter Cheung & Co. v Perfect Direct Limited & Yu Guolin and New Heaven Investments Limited & Rondo Development Limited v Yu Guolin

申索人在2012年在香港提诉(案件1)。随后,双方同意搁置案件,及依据涉案的仲裁条款将案件转介至仲裁。在2013年11月,申索人在上海取得其胜诉的仲裁裁决。

申索人在2014在香港取得执行仲裁裁决令。然而,被告人并没有因而采取适当行动。反之,被告人尝试在案件1中再次开展聆讯。

申索人重启案件1,而聆讯定于2016年3 月举行。在聆讯前的五个工作天,被告人申请将案件1与另一高等法院案件合并。被告人并没有提出支持合并的证据,被告人亦在原定的期限后才呈交案件1的证据。

法庭驳回合并的申请,同时裁定申索人在案件1胜诉。值得注意的是,法庭同时裁定申索人获得弥偿基准的讼费。法庭认为尽管被告人没有直接挑战仲裁裁决,被告人整体的行为”根本是尝试押后执行”仲裁裁决。法庭考虑到若讼费令不以弥偿基础(indemnity basis),改以较低的对评基准(party-and-party basis)来评定讼费的话,这做法将会变相鼓励以后采用非直接挑战仲裁裁决的做法以拖延执行令。

本案重申法庭支持仲裁的取态。现在不单只直接挑战仲裁裁决失败后会招致弥偿基础的讼费令,诉讼方若尝试以其他方法间接拖延执行令的话,亦会招致不利的讼费令。因此,合约方在签署仲裁协议时,应小心考虑仲裁裁决的约束性。

2016年9月20日

上海市司法局、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及上海市律师协会代表到访史蒂文生黄

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朱剑华、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法律部秘书长余学杰、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周天平及副秘书长王旭峰、以及司法局另一代表,於2016年九月二十日到访本所的香港办公室。

本所合伙人郑炎潘律师、吕志豪律师、徐凯怡律师及黄启豪律师,联同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林海律师与来宾们讨论多项议题。会议首先提到,本所现在处理的业务当中,需要跨境合作的越来越多,因此本所与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策略联盟有进一步发展。来宾们强调两地律师的交流相当重要,同时亦对本所的策略联盟有更深的了解,并希望此成功例子能启发更多同类的两地联盟合作。本所合伙人也分享了新创立的一带一路东南亚法律服务中心,致力为中国和东南亚国家的企业之间创造更多商业合作机会。


由左至右: 吕志豪律师、郑炎潘律师、周天平副会长、余学杰秘书长、朱剑华副局长、朱林海律师、徐凯怡律师、黄启豪律师、上海市司法局代表

如阁下有任何关于此活动的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吕志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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