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动态

有关本所的最新动态和活动,请浏览以下内容。如有兴趣个别了解,请点击此处与我们联系。

2016年9月23日

Joint Administrators of African Minerals Ltd v Madison Pacific Trust Ltd [2015] 4 HKC 215

A 公司成立于加拿大,持有三间营运金属采矿的子公司75%股权,而B公司持有余下的25%。A公司为若干公司作担保人,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公司A同时押记其持有的两间公司股权予债权人。

A公司出现财政困难。随后,债权人权利转移至C公司(与B公司为同一集团)。债务人亦被要求立即还款。原来的担保品控管行亦辞任,并由香港公司Madison取代。最后,各方的谈判破裂,伦敦的高等法院委任了联席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担心Madison会以比价值更低的价格将押记股权卖出,将会影响A公司的衡平法赎回权。因此,破产管理人分别在伦敦(A公司的利益中心所在) 和香港申请,尝试阻止押记股权被出售。

法庭判决

法庭首先考虑第一争议点。涉案的清盘人在伦敦被委任,然而A公司却在加拿大成立,香港法院因此需考虑是否可承认不在拟被清盘公司成立地委任的清盘人。法庭认为(而并没有正式裁决),因为跨境清盘的实际商业需要,法庭可承认上述的清盘人及有司法权主动协助海外清盘清序。

第二争议点则是,在没有法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普通法和衡平法容许上述清盘人取得怎样的法庭命令。法庭裁定香港并没有延期偿付(moratorium)的法例。本案的申请并不是基于计划的做法会损害衡平法赎回权或清盘公司随后有还债能力,并不符合普通法或衡平法的要求。因此,法庭驳回申请。

影响

本案反映跨境清盘案件统一于一国法院(modified universalism)的趋势。法庭一般会在国际公约签署前,便因应情况向他国的清盘程序提供协助。尽管香港法庭承认不在成立国委任的清盘人,法庭仍会谨慎给予带有限制性的济助。

2016年9月21日

史蒂文生黄于「亚太财富论坛暨2016年度国际私人财富管理中国风云榜-金臻奖」非金融服务类别中获选为「最佳法律顾问机构」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于「亚太财富论坛暨2016年度金臻奖」获选为「最佳法律顾问机构」。本所合伙人劳恒晃律师和中国业务发展主管杨颂雅女士出席于2016年9月21日在上海举行的论坛暨颁奖典礼,超过200名得奖者和代表参与活动。这次是继5月附属信托公司获得「最具特色家族海外信托策划服务奖」后,在中国获得的另外一个殊荣。

该评选是由《财富管理》杂志社主办、中国银行业协会指导、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协办,为大型行业交流活动。参与单位包括国内外著名家族办公室、私人银行、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信托、保险、法律、移民、留学教育等各类服务于中国高净值人群的机构,遍及全国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财富管理》杂志社把申报材料统一上交国际著名咨询公司包括波士顿咨询和贝恩公司、中国银行业协会私人银行专业委员会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组成的评委会进行评审,最后决定涵盖各个范畴合共约50个奖项的得奖者。

本所提交的专业案例,包含上市、融资、并购、离婚、争产、家族信托、财产保护与继承安排等各方面,其中触目案子涉及当时所有普通法系地区法庭颁令最高赡养费金额;市场影响力方面,高频举办资产保护和传承讲座及参与国际认证课程设计,均获得评委会的一致肯定和认可。本所持有香港与新西兰的家族信托公司牌照,也协助客户成立私人信托公司,为客户提供整套法律资产保护方案,整体规划信托内与信托外资产的衔接,凭国内外的强大法律平台,灵活地为中国高资产净值人士提供专业海外法律服务。

在评选的公众投票部分,本所以唯一入围的香港律所名义获得超过20,000票的支持。再次感谢客户,私人银行家,家族办公室专家,金融机构人士,专业人士对我们的肯定!这个为少数设有公众投票的奖项,专业理论与市场认可都在考核范围之内。也增加了奖项的公信力。

如阁下对此奖项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请,请联络本所劳恒晃律师。

2016年9月21日

Peter Cheung & Co. v Perfect Direct Limited & Yu Guolin and New Heaven Investments Limited & Rondo Development Limited v Yu Guolin

申索人在2012年在香港提诉(案件1)。随后,双方同意搁置案件,及依据涉案的仲裁条款将案件转介至仲裁。在2013年11月,申索人在上海取得其胜诉的仲裁裁决。

申索人在2014在香港取得执行仲裁裁决令。然而,被告人并没有因而采取适当行动。反之,被告人尝试在案件1中再次开展聆讯。

申索人重启案件1,而聆讯定于2016年3 月举行。在聆讯前的五个工作天,被告人申请将案件1与另一高等法院案件合并。被告人并没有提出支持合并的证据,被告人亦在原定的期限后才呈交案件1的证据。

法庭驳回合并的申请,同时裁定申索人在案件1胜诉。值得注意的是,法庭同时裁定申索人获得弥偿基准的讼费。法庭认为尽管被告人没有直接挑战仲裁裁决,被告人整体的行为”根本是尝试押后执行”仲裁裁决。法庭考虑到若讼费令不以弥偿基础(indemnity basis),改以较低的对评基准(party-and-party basis)来评定讼费的话,这做法将会变相鼓励以后采用非直接挑战仲裁裁决的做法以拖延执行令。

本案重申法庭支持仲裁的取态。现在不单只直接挑战仲裁裁决失败后会招致弥偿基础的讼费令,诉讼方若尝试以其他方法间接拖延执行令的话,亦会招致不利的讼费令。因此,合约方在签署仲裁协议时,应小心考虑仲裁裁决的约束性。

2016年9月20日

上海市司法局、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及上海市律师协会代表到访史蒂文生黄

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朱剑华、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法律部秘书长余学杰、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周天平及副秘书长王旭峰、以及司法局另一代表,於2016年九月二十日到访本所的香港办公室。

本所合伙人郑炎潘律师、吕志豪律师、徐凯怡律师及黄启豪律师,联同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林海律师与来宾们讨论多项议题。会议首先提到,本所现在处理的业务当中,需要跨境合作的越来越多,因此本所与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策略联盟有进一步发展。来宾们强调两地律师的交流相当重要,同时亦对本所的策略联盟有更深的了解,并希望此成功例子能启发更多同类的两地联盟合作。本所合伙人也分享了新创立的一带一路东南亚法律服务中心,致力为中国和东南亚国家的企业之间创造更多商业合作机会。


由左至右: 吕志豪律师、郑炎潘律师、周天平副会长、余学杰秘书长、朱剑华副局长、朱林海律师、徐凯怡律师、黄启豪律师、上海市司法局代表

如阁下有任何关于此活动的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吕志豪律师。

2016年9月19日

《2016年破产(修订)条例》

《破产(修订)条例》(该修订条例)在本年四月通过,修订法庭裁定《破产条例》中违宪的部分。该修订条例在2016年11月1日生效,将影响在这日期后的所有破产令。

现行制度

现行破产制度容许破产令在一定时间后自动解除,而所需时间则视乎是首次破产或是重复破产的情况而改变。然而,若破产人士在破产期间离开香港,其破产令或有机会延迟自动解除。

当破产人士(i)在破产令生效前离开香港;(ii)在破产令生效后没有通知破产受托人其行程和联络方式便离开香港;或(iii)在破产令生效后没有返回香港时,破产令自动解除的时间将暂停计算,直至破产人回到香港及通知受托人才继续计算。

新制度

现行制度将会被新制度取代,而新制度将容许自动解除的时间不开始计算。

新制度引入”初次会面”制度。此制度旨在增加破产人产业的透明度,让产业的管理更有效率。受托人可要求亲自会面破产人,藉此获取破产人的财务状况,在香港的交易、资产等资料。若破产人没有提供相关协助,导致产业的管理受损,受托人可向法庭申请命令(及附带其他法庭认为有需要的条件),视自动解除破产令的时间从没开始计算。此命令须在破产令颁布后的6个月内申请,命令颁布后,上述的时间将不会开始计算,直至法庭解除命令及破产人符合所有条件。破产人有权反对命令的申请。

一旦破产人符合法庭命令,受托人须于14天内通知法庭,而上述时间将在破产人符合所有条件之日开始计算。

新制度为破产制度带来一个重要的变革,提供不利因素警惕破产人士不要故意不与受托人合作,或尝试离开香港,同时亦让受托人可在管理产业时获得更多有关资讯。

2016年9月19日

史蒂文生黄合伙人出席广东合伙联营专题研讨会

2016年9月19日,史蒂文生黄合伙人吕志豪律师出席香港律师会实务管理委员会举办的广东合伙联营专题研讨会,研讨会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举行。

为了进一步促进内地与香港律师业界的紧密合作,《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试点办法》于2014年9月实施,允许两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成立合伙联营。

本所与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于深圳前海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设立联营事务所,成为首批获得广东司法局许可在前海设立联营律师事务所的香港律师事务所之一。

吕律师与研讨会的参加者分享了于前海设立联营事务所的好处、成立及经营联营事务所的战略重要性、当中面对的挑战、如何处理潜在的利益冲突等议题。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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