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动态

有关本所的最新动态和活动,请浏览以下内容。如有兴趣个别了解,请点击此处与我们联系。

2016年10月14日

史蒂文生黄正式启动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中心

本所欣然宣布,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现在正式启动新项目:「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中心」。

国家主席习近平先生推出一带一路政策,本所预料一带一路国家之间,未来几年将会有更多跨境商业机会和外商直接投资。为服务各企业营商或投资时的法律需要,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中心将与INTERLAW东南亚各国会员律师事务所合作,包括泰国的Blumenthal, Richter & Sumet,新加坡的Colin Ng & Partners LLP(CNP),马来西亚的Lee Hishammuddin Allen & Gledhill,印尼的Mochtar Karuwin Komar,菲律宾的Quasha, Ancheta, Peña & Nolasco,以及越南的Vision & Associates Legal,能够计划并提供适合您的法律方案,全面地照顾您于每个国家的需要。

如阁下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呂志豪律师

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中心简介

2016年10月14日

史蒂文生出席香港律师会主办的第六届《两岸四地青年律师论坛》

在2016年10月14日,史蒂文生黄合伙人徐凯怡律师、黎嘉钿高级律师、卢家俊律师及张肇庭实习律师出席香港律师会主办的第六届《两岸四地青年律师论坛》。论坛吸引超过二百名来自中国内地、台湾、澳门及香港本地的律师参与。


本年度的论坛主题为“跨境法律新业务,讯息科技创商机”。


徐律师为论坛的筹委会成员,而黎律师及卢律师则在模拟仲裁中参演仲裁员。模拟仲裁让来自不同背景的律师了解国际仲裁过程。模拟仲裁的反应良好,并引发出席者就仲裁程序在各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性进行热烈及深入的讨论。

如阁下有任何关于此活动的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徐律师

2016年10月13日

史蒂文生黄合伙人徐凯怡律师出席香港大学法律系旧生会举办的 “Meet the Mentors Evening”

在2016年10月13日晚,史蒂文生黄合伙人徐凯怡律师出席香港大学法律系旧生会举办的 “Meet the Mentors Evening”。活动在香港大学郑裕彤楼举办。

Meet the Mentors Evening为传统港大法律系师友计划的微型版本。在茶会时段,法律系学生可以与来自法律专业不同范畴的众师友自由组合。徐律师亦获邀为其中一位师友,向香港大学的法律系学生分享宝贵见解和经验。

徐律师亦获邀向法律系学生分享成为成功律师之道,及每位律师应谨记的原则。

如阁下有任何关于此活动的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徐律师

2016年9月29日

史蒂文生黄合伙人出席国际家事法会议2016

史蒂文生黄合伙人林颖诗律师和陈丽卿律师于2016年9月29至30日出席在新加坡最高法院会堂举行的国际家事法会议2016,会议主题为「家事司法的未来-国际及跨领域路向」。

是次会议由新加坡家事司法法庭、新加坡律师公会和新加坡法律协会联合举办,讲者为来自法律、心理学和社会科学界别的杰出人物,他们在会中分享有关跨境争议、调解、家庭暴力及虐待儿童、家事司法的未来等议题的看法,藉此探索世界各地的家事司法系统如何应对这些挑战,并促进国际同业间的经验交流。与会者包括来自各个司法管辖区的家事法官、法庭行政人员、家事法律师、政策制定者、精神健康专家等。

如阁下有任何关于此活动的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林颖诗律师陈丽卿律师

2016年9月26日

史蒂文生黄合伙人出席新加坡兒童跨境爭議座談會

於2016年9月26日至27日,本所合夥人陳連基律師在新加坡最高法院會堂出席由新加坡家事司法法庭和海牙國際私法會議(“HCCH”)合辦的「兒童跨境爭議座談會—全球化社會下涉及兒童的家事爭議」。

與會者主要是來自多個司法管轄區的法官,包括澳大利亞、德國、香港、日本、馬來西亞、新西蘭、新加坡、荷蘭、英國、美國等。澳大利亞家事法院首席法官Hon. Diana Bryant AO發表主題演講,內容概述現時法官在牽涉兒童的跨境案件時所面對的爭議點,以及司法機關在處理兒童需要時所遇到的挑戰。

香港高等法院主任家事法庭的朱珮瑩法官亦為其中一位小組成員,她從香港的角度討論司法機關間的溝通和合作。

除了小組成員的分享外,參加者亦有機會在不同的案例情況下,根據各自司法管轄區的議題、法律框架、實務和挑戰進行互動討論。

於會議次日,大會進行了一個生動的匯報,討論調解和跨領域方針作為解決國際家事爭議工具的最新發展,內容包括各地法官如何合作,以支持和加強調解在國際撫養權、探視和移居案件中的角色。

兩天的會議在與會者的熱烈討論和HCCH亞太區(香港)代表芮安牟先生的閉幕辭下圓滿結束。其後,大會在新達城新加坡國際會議展覽中心舉行晚宴。

如阁下有任何关于此活动的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陳連基律師

2016年9月26日

Deutsche Bank AG, Hong Kong Branch v Zhang Hong Li [2016] 3 HKLRD 303

事实背景

原告人向被告人发出令状,被告人为中国内地居民。原告人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11号命令第1(1)条获得法庭准许,送达一份并存令状至被告人在中国的住址。原告人根据第11号命令第5A条,要求令状由中国司法机构送达。原告人随后作出类似的申请,要求将令状送达至被告人的商业地址。以上两项送达方案皆不成功。原告人因此向法庭申请在香港(而不在中国当地)替代送达,透过将有关文件由专人交付至被告人香港律师的办公室,从而转交至被告人。

被告人向法庭上诉,提出法庭并没有司法权绕过第11号命令第5A条,指定在香港替代送达;又或者法庭这般的命令是违反基本法和超越其司法管辖权。

法庭驳回被告人上诉

法庭以探讨法例目的的方法来解读第11号命令,并裁定”替代送达的目的为透过有合理机会成功的手段让被告人得知令状的存在”。 因此,尽管没有清楚列明,替代送达亦适用于送达予中国内地居民。

法庭接着将替代送达分成两类,即(i)在中国内地执行的替代送达,和(ii)在香港执行的替代送达。

就第一类而言,根据第11号命令第5(2)条,该等香港法庭命令或指示必须不违反中国法律。若中国司法机构有指定的送达方式,申请人必须在向高等法院登记处申请时跟随该方式。申请人需同时向香港法院及高等人民法院证明其提出的送达方式适当。

法庭同时阐述第二类替代送达为何合理。现实中,在大部分的跨境纠纷,合约各方早已接受香港的司法管辖权,或者纠纷与香港有实际重大关系。 因此,准许在香港执行的替代送达是为了实现有效率诉讼的务实做法。作为保障,法庭同时会确保在香港执行的替代送达不会违反中国法律。

案件的意义

本案明确显示法庭在海外送达方面会采取务实的态度。法庭明了海外送达令状予中国内地居民实践上有困难,所以当原告人能证明替代送达有合理机会成功将令状送达予被告人,法庭会因情况批准在香港而非中国执行替代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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