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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合伙人吕志豪律师、业务发展经理(中国)黄葹蕙女士及公共关系部经理方希文女士于2016年5月12日至13日出席于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举行之「创新升级.香港博览」。
本次博览主题为「创新升级」并由香港贸易发展局主办,展会主题包括设计创新及市场推广、科技创新及管理创新等范畴。
该博览提供宝贵机会予香港服务业与内地市场联系并让内地企业了解香港服务业对其「创新升级」的实际帮助。
在博览期间,有众多参观者参观本所之摊位。他们对本所提供之服务深感兴趣。
如阁下有任何关于此活动的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吕志豪律师。




2016年5月18日,史蒂文生黄合伙人徐凯怡律师出席香港特区政府及香港贸易发展局举办的「一带一路」高峰论坛,论坛于香港会议展览中心举行。

身兼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张德江先生发表主题演讲,强调「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性,同时点出香港在此国家级顶层战略扮演重中之重的角色。

「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系的主要官员及国际知名企业集团的代表就该史无前例的发展框架交流意见和作出深入探讨,并分析香港与中国内地及东盟建立三方合作伙伴关系对「一带一路」的关键性。

徐律师为香港律师会「一带一路」委员会的成员。
如阁下有任何关于此活动的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徐凯怡律师。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澳门基本法委员会代表, 当中包括潘小达先生、杜磊所长和赵向阳先生,及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杜春总经理,于2016年5月16日到访本所的香港办公室。
本所合伙人郑炎潘律师、劳恒晃律师及吕志豪律师,联同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杜晓东律师、刘峰律师及罗建荣律师与来宾们就多项议题,包括中港两地律师事务所联营之前景、困难及往后发展等,进行讨论及交换意见。本所与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多样化业务范畴及紧密合作亦让来宾们留下深刻印象。

由左至右: 杜晓东律师、杜磊所长、赵向阳先生、刘峰律师、潘小达先生、郑炎潘律师、杜春总经理、劳恒晃律师、罗建荣律师, 及吕志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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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盛况
本所合伙人劳恒晃律师于2016年5月14日出席由亚洲家族办公室协会,香港家族办公室协会主办的第一届国际家族办公室大会。会议主题为「家族传承转型升级,和中国家族传承突破之道」。与会者包括瑞士驻华大使戴尚贤阁下,著名财经作家吴晓波先生,学者王德培先生,律师,会计师,私人银行家,资管机构代表,家族办公室代表,知名家族企业家等共超过一千三百人。

喜获殊荣
由本所成立的瑞永信托香港有限公司荣获「最具特色家族海外信托策划服务奖」。瑞永信托香港是少数有律所背景的信托公司,同时植根香港,了解中国客户需求。五大特色包括:
1. 丰富服务中国高资产净值人群经验,包括梳理各样产权瑕疵,诉讼等;
2. 强大中外律所背景,有效协助对抗债务,税务,婚姻,继承,争产,诉讼等法律风险;
3. 多年为中国企业海外上市,并购,融资,诉讼等经验,使家族企业经营活动在信托架构下完美衔接;
4. 同时配套高资产净值客户的税务与身份安排;及
5. 与信托资产的资管机构独立运作,互相监察。


专访心得
“家族企业占中国高资产净值人群的资产比例是很高的。 说到资产保护怎么可能不包含公司股权?打造百年企业,需要发展公司治理内部制衡机制,职业管理人股权激励方案,融资上市时的对赌协议,企业转型知识产权等都涉及到不同法律服务,当然也可能产生各种纠纷!不提其他风险,光是家族企业重大改革前,就应该先剥离部分个人资产建立资产防火墙!”
劳律师亦获邀在「华人家族服务机构专访」环节就专业服务提供者能如何为企业家族提供服务及实现家族企业再发展分享其独特见解。会后有多名与会者与劳律师进行一对一会谈。

锦天城实至名归
联营所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为高资产淨值客戶提供的「家族财富整体风险评估和财富传承顶层设计方案」获颁发「最具特色法律筹划服务奖」。 这个专门为客户提供的全面法律体检服务包含各种企业持股安排,婚姻,家族争产等潜在风险的整体评估,除了提供建议改善方案,也包含直接实施。锦天城深圳分所高级合伙人郭璇玲律师出席领奖。郭律师有丰富处理跨国复杂婚姻,继承等案子的经验,涉及资产庞大,擅长处理富豪榜上名人案例。

强强联手
本所提供香港法律服务,是小数同时提供全面企业与个人法律业务的律所,曾代理香港最高赡养费金额案子。除自设香港与新西兰信托公司外,也协助客户成立私人信托公司架构;创立国际律师事务所协会,会员所遍布80多个国家,每年都有过百律师获奖;联营所锦天城为中国著名律所,经验就是质量的保证。信托规划顾问常驻联营所上海总部,行动更有效率。
现今中国高净值人士拥有的资产已经达到了160万亿人民币,因此对于富裕家庭财务管理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以确保财富能传承到下一代。家族企业传承是中国经济改革成功非常关键的一环。
这次会议提供宝贵机会予各领袖分享、交流和提升财务管理服务素质,以适应日新月异的经济,合规环境,包括2018年全球资产联网时代的来临。本所了解客户的目标,努力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制和高质量的信托及企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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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Q v LYW HCMP 2831/2014一案,原讼庭根据海牙《国际掳拐儿童民事方面公 约》(“海牙公约”) 命令将两名家庭子女(“该子女”)由香港带返回他们的原居地日本。海牙公约于1980年10月25日落实,是一项世界各地超过90个国家能够执行的跨国条约。它提供迅速的程序确保因为不当移离或不当留置使他们离开原居地的儿童能尽快返回原居地。移离或保留儿童如违反某人、机构或任何团体对该儿童的 “管养权” 即属不当, 即有关儿童的照顾权利, 尤其决定儿童的居住地的权利。
海牙公约于1997年9月在香港实行并通过第512章 《掳拐和管养儿童条例》立法融入香港法例中。由2005年至2015年,香港中枢当局显示香港收到44份将儿童送返其它合约司法管辖区的要求及发出27份要求其它合约司法管辖区将儿童送返香港。
LPQ v LYW是首宗香港与日本之间的同类型案件,日本自2014年4月1日才开始于当地执行海牙公约。
本所合伙人傅景元律师代表原告人母亲, LPQ(“P”)对被告人父亲, LYW(“D”).
背景
本案有关P, 一名中国公民及D, 一名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持有人,他们于2008年结婚,并在短时间内移居日本。该子女于日本出生并一直在当地成长。于2014年8月1日,D带同该子女离开日本到香港。于2014年11月,P在律政司司长的协助下,对D展开海牙公约法律程序要求将该子女交还日本。
D不反对带离该子女到香港前,该子女是经常居于日本的当地居民,而P根据海牙公约第5条是对该子女有共同管养权。D依赖2项抗辩理由反对法庭颁令将该子女送返日本, 即:
(i) 根据第13(a)条,P同意将该子女由日本移到香港;及
(ii) 根据第13(b)条,将该子女送返日本会将他们置于不能承受的地步。尤其,该子女送返日本后会被忽略照顾及由于日本法庭不承认共同管养及探视权,将该子女送返日本会违反他们与父母相处的基本权利。
裁决
原讼庭不同意D两项抗辩理由并命令实时将该子女送回日本。
有关D的首项抗辩,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陆启康暂委法官裁定D远远未能确立P同意将该子女移离日本。尤其,法庭将比重置于D并没有通知或与P就该子女离境安排协商的事实,P发讯息予D并当该子女失踪时报警,而当时双方之间已就P对该子女的探视存在敌意。
有关D的第二项抗辩,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陆启康暂委法官裁定D未能越过第13(b)条的高证据要求门坎。与D的说法相反,法庭裁定P应能照顾该子女。法庭裁定没有提供足够证据支持D的严重指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