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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及本所黎嘉钿律师在2015年10月23日参与由香港律师会主办的第五届《两岸四地青年律师论坛》。本年度的论坛主题为“一带一路:两岸四地青年律师的无限机遇”。 论坛成功吸引约二百名来自中国内地、台湾、澳门及香港本地的律师参与。


香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王俊峰会长、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李家庆理事长、澳门律师公会华年达会长皆出席活动,并向出席者致辞。

徐律师为论坛的筹委会成员,而黎律师则在模拟仲裁中参演一角。模拟仲裁的反应良好,并引起出席者就普通法下独特的仲裁程序进行热烈讨论。
如阁下有任何关于此活动的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徐律师。
单身贵族的困惑
小李为一电商公司高管,公司上市时获得的一批期权,套现后价值几千万。他准备拿出其中一部分投资不同的项目!现在他希望与青梅竹马的同学小清结婚, 小清家里做生产代工的, 业务不错但也会有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除利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他很希望可以有个家庭,也是他奋斗的动力!他与小清的婚是可以结,但结婚前应做好财产的风险隔离。可考虑签订婚前协议,以书面形式约定安排。但是婚前财产协议只处理了他们的离婚的资产分割风险,而且也是不是每个国家都承认婚前协议。
如设立信托,委托人将自己的婚前财产剥离,指定自己或亲属为受益人。毕竟婚后债务共有,适当为家庭留自留地,比大难临头各自飞,在紧急关头为了保护资产“离婚”强多了。更何况在中国,离婚也没有办法对抗婚后债务共有啊!
如想了解更详细的海外信托对婚前财产保护功能,请联系你的法律顾问/理财顾问/家族办公室。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成立了香港及新西兰信托公司,可为客户提供信托咨询或受托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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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2日,本所合伙人吕志豪律师银行与金融部门法律行政人员黄炳文先生应邀出席本年建行(亚洲)香港美酒佳肴巡礼。
本次活动由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建行(亚洲)”)冠名赞助。本次巡礼于中环海滨活动空间举行。当晚环球佳酿及美酒衬托璀璨亮丽的天际及维多利亚港作为巨型背景。

当晚建行(亚洲)及建行私人银行部门邀请了本所、多间星级企业客户及尊贵理财个人客户参与派对。建行(亚洲)为本所多年来的合作伙伴。

本所合伙人郑炎潘律师及林丽嫦律师于2015年10月21至25日出席了于巴塞罗那举行的Interlaw 年度全球会议。
所有成员事务所破纪录派出共接近140位代表出席该会议。
期间郑律师及林律师亦参加了不同专业领域的会议,其中包括有关全球知识产权科技资讯会议,管理合伙人会议,Interlaw Next Generation会议和Interlaw Women Lawyers会议。
主讲者 Kevn Doolan (为Moller Professional Service Firms Group之管理合伙人, 英国剑桥大学及美国哈佛大学教授) 介绍有关律师费的定价及收费模式等安排。其他主讲嘉宾,包括企业法律顾问,亦就如何选择律师事务所及运用独立律师事务所网络提供了宝贵的意见。
来年区域会议将分别于越南河内,美国北卡罗莱纳州夏洛特及马耳他瓦莱塔举行,并于日本东京举行周年大会作结。


Michael Siebold, Interlaw会议主席

不同成员事务所代表出席亚太区域会议

Interlaw女性与会代表律师
在Chan Sang v Chan Kwok [2015] 3 HKLRD 131一案中,原告人(下称P)及被告人(下称D)是兄弟。P在一个商铺内经营电子业务,而该铺由P及D等额分权共有。他们的父亲(下称F)曾给予P 一笔贷款(下称「该贷款」),以协助P购买该铺。P声称,D、F和他本人同意D注册成为该铺的共同拥有人,以保证P会偿还F该贷款。当清偿该贷款后,D便会注销其姓名。P已清偿该贷款,但D拒绝注销其姓名。
P要求法庭宣告他本人是该铺的唯一实益拥有人,及D是以信托方式持有P的权益,亦要求法庭下令D把其份额转移至P。
原讼法庭认为「建基于共同意愿的法律构定信托」或能协助断定各方就该物业的实益拥有权的共同意愿,其应用不局限于「住家消费者范畴」。但是,「平等份额推定」则不适用于「住家消费者范畴」以外,反之「归复信托推定」仍适用在「商业范畴」。
于此案中,P独自购买及支付该铺的购买时价。D为保证P会偿还该贷款而注册为该商铺的分权共有人。P现已清偿涉案贷款。因此,根据「归复信托」或「建基于共同意愿的法律构定信托」的法则,法庭裁定P是该商铺的唯一实益拥有人。
重婚,二婚,婚外恋的继承难点
改革开放后,中外交流频繁,外国人在中国重婚实际上是不难操作的。没有统一的婚姻信息联网也导致了中国境内的重婚可能。 年轻一辈为了各种原因在外国结婚的人愈来愈多,也制造了重婚的空间。
异地工作,移民热潮的太空人现象,增加了非婚生子女的风险;年长一辈丧偶再婚,年轻一辈闪婚闪离的情况都会出现同父异母或异父异母的子女。当然,如果丧偶再婚意味着二奶转正,问题就更复杂了!
这里面就出现了三个继承问题:1)中国继承法还是外国继承法适用问题2)中国继承法的子女是包含非婚生,有抚养关系和合法收养的,那就意味继承时会突然出现“素未谋面的亲戚”!3) 继承权公证时,不排除恶意受益人故意缺席会议,导致继承权没法/延误办理。
张先生离世后, 15岁的继承人发现原来自己是“二奶之子”,面对繁琐的继承流程,长辈离开的悲痛,重新适应生活,父亲美好形象破灭, 母亲意志消沉,还出现争产的情况,把他推到人生崩溃的边缘!
对张先生来讲, 家人之间感情互相伤害,争了好几年后,弱势一方妥协,资产分配也不是他的意愿;没想到几年下来,公司价值下降,证券投资亏损, 是他意料以外的!宝贝儿子从此荒废学业,前途尽毁,才是他最心疼的!
作为负责任的父母,应主动为孩子安排传承工具,保护财富并把其风险降到最低,而不应该让遗产被动地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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