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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继承法》(第四版)香港章节由史蒂文生黄资深私人客户法律服务合伙人林律师汇编,已于2015年8月下旬出版。
《国际继承法》(第四版)是世界各地从事法律专业人士共同编写而成,旨在提供各地的继承法与相关法规于不同司法管辖权区的应用及在国际性层面间的互动综合分析。
本著作亦为超过50个不同地区的继承法提供精辟的分析,务求为复杂的跨境继承权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


如阁下有任何关于本出版或继承法的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林律师。
2015年10月8日,史蒂文生黄银行与金融部门法律行政人员黄炳文先生及胡宝琪小姐出席交通银行湾仔支行扩张志庆。扩张志庆由交通银行香港分行副行政总裁陈霞芳女士主持。交通银行湾仔支行至今已成立50年。本次扩张计划旨在优化交通银行网点设施及提供更好的服务及客户体验。

史蒂文生黄与交通银行有多年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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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go Boss Trademark v Britain Boss International Co Ltd [2015] 3 HKLRD 4 一案提醒何谓将不合常规取得的因欠缺行动而作出的判决作废的传统普通法项下的当然权利。
原告人控告一家香港公司及其唯一董事及股东(「该董事」)侵犯商标及假冒。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与该董事于周年申报表提供的住址相同(「该地址」)。原告人把两名被告人的令状送达该地址。其中,该董事的令状依照《高等法院规则》(第4章,附属法例A)第10条号命令第1(2)条规则的规定被送往她的「通常或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实际上,该董事当时通常居于内地。该公司与另一家无任何关连的公司共用办事处,由其秘书拥有,并会把指明两名被告人为收件人的文件转交该董事。然而,虽然传讯令状及因欠缺行动而取得判决的传票分别于2013年11月及2014年1月送达该地址,秘书却在2014年3月才将文件转交该董事。原告人早已于2014年1月因被告人欠缺行动而取得判决。
针对第二被告人的判决由于在不合常规下取得,因而作废。法庭重申在不合常规下取得的判决应理所当然地予以作废。但是这并不代表法庭会忽视围绕涉案争议点的情况,而是指无须探讨抗辩理由的实际是非曲直。法庭因此保留剩余酌情权来决定是否行使该项当然权利,将有关判决作废。
在本案中,该董事于令状送达之时并非身在本司法管辖权范围内。由于第10条号命令第1(2)条规则只限于提供其他送达方式把令状送达身在本司法管辖权范围内的被告人,该董事令状的送达方式不合常规。尽管被告人延误申请将涉案判决作废,而该董事于2014年3月才得悉诉讼的说法存有疑点,但这些因素并不足以支持法庭行使其剩余酌情权拒绝将不合常规的判决作废。
本所合伙人韦健士律师于2015年9月出版的《航空法律评论》(第三版)撰写了一篇关于香港航空法的文章。
该文章更新了韦健士律师及唐山明律师于2014年7月共同撰写的前版本。
该文章就香港管辖航空活动的主要法律条例,包括《民航条例》 (香港法例第448章)、《航空保安条例》(香港法例第494章)及《机场管理局条例》(香港法例第483章)给予最新的见解,亦论述航空业在《商品说明条例》(香港法例第362章)及《竞争条例》(香港法例第619章)项下提供服务的方式和限制,以及业内的反竞争行为。该文章亦谈及在香港实施的国际公约如何增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读者能清晰了解香港航空法的概要,其中包括规管架构、运作的许可性经许可的运作及航空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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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政府官方數字顯示, 從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期間, 總共有121,000 非歐盟國學生進入英國讀書。但完成課程後,只有51,000名学生離開。換言之, 有70,000名學生湧入了該國。新規則不容許完成了課程的非歐盟國學生在當地工作及申請工作簽證。如果非歐盟國學生有意在英國申請工作簽證, 他們必須先離開當地才能進行該申請。究竟這會否對當地人及外國學生有正面影響, 我們只能靠時間去驗證。
非歐盟的成員來英國少於六個月的時間需要付一些額外費用給英國國民保健系統。學生須根據他們的課程每年付150 英鎊, 而其他的申請就須每年付200英鎊。
[來源: https://www.gov.uk/healthcare-immigration-application/overvie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