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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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4日

中国法律动态

《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

2015年3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决定于2015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

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为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结汇所获得的人民币资金的用途得到放宽。新法规保留的使用限制包括:(1) 结汇所得资金不得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法律禁止的支出;(2) 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3) 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或偿还已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4)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以外,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房地产。

新法规带来的重大改变:过去不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用资本金结汇后获得的人民币在境内进行股权投资,现在放松为由被投资企业到外管局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相应结汇待支付账户后,即可由投资企业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往被投资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

2015年5月11日

清盘程序下申请交出「私人文件」被拒

在近期案件Provisional Liquidators of China Medical Technologies Inc v Samson Tsang Tak Yung [2015] HKEC 224, HCCW No.435 of 2012,清盘人要求公司的前任首席财务官交出其「私人文件」(例如银行账户和据称离婚文件)的申请被拒。

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该“条例”)赋予法庭权力命令拥有「公司的事务或财产」有关资料的人士,于宣誓下接受讯问(第221(1)与(2)条)或交出「与公司有关」的文件(第221(3)条)。

案中清盘人要求上述前任首席财务官交出范围广泛的文件,是基于他与其关联人被指在公司首次招股及发行若干债券后挪用了公司大笔款项。扼要来说,清盘人举出支持其申请的理由为(1) 清盘人有责任追讨公司的财产,包括代表公司提出实际及或有的申索及(2)参考其它普通法司法管辖权区的类似权力,要求交出文件的权力不应只限于「与公司有关」的文件而应包括「与公司事务或财产有关」的文件。

虽然法庭颁令被告人交出文件及接受讯问的广泛命令,但法庭拒绝交出其私人文件的申请,理由是该条例第221(3)条下的权力不包括被告人的私人文件及“命令被告人交出其私人文件比于讯问时提问其财务状况更为严苛”。

据报就上述裁决的上诉许可申请已获批准。上诉庭会否维持以上裁决仍有待分晓。

2015年5月4日

本所于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进行演讲

2015年5月4日,史蒂文生黄的合伙人吕志豪先生,高级律师区永仪女士,法律行政人员熊健豪先生及黄炳文先生于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工商业务(二) – 企业银行及金融机构部为银行家们就物业及股份交易涉及的印花税议题进行演讲。当天有超过50位中银香港同事出席该讲座。

在讲座的第一部分,吕律师向出席者介绍本所的各部门及本所与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在前海成立的联营律师事务所,向客户提供两地的法律服务。

在讲座的第二部分,熊先生及黄先生就印花税条例于物业及股份交易中之应用及最近有关印花税的案例向在场银行家提供实务意见。

如阁下有任何关于此活动的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吕志豪律师。

2015年5月2日

史蒂文生黄出席资深大律师委任典礼

2015年5月2日,本所诉讼部合伙人吕志豪律师、韦健士律师、徐凯怡律师及黎嘉钿律师出席了于港岛香格里拉酒店举行的委任祁志大律师、许绍鼎大律师、潘熙大律师、梁卓然大律师、包智力大律师、蓝德业大律师、杜淦堃大律师、谭耀豪大律师、文本立大律师及华伟思大律师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资深大律师的典礼。


与杜淦堃资深大律师合照 (左起:徐凯怡律师, 吕志豪律师, 杜淦堃资深大律师, 黎嘉钿律师,韦健士律师)

如阁下有任何关于此活动的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吕律师

2015年4月29日

本所交易快讯

史蒂文生黄协助深圳市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于联交所发行人民币10亿元信用增强债券(85714.hk)

作为香港法律方面的发债人律师,协助深圳市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发债人”)在香港成功发行10 亿元人民币的信用增强债券。该债券之利率为4.55%,于2017 年到期。联席全球协调人为工银亚洲及汇丰银行。中信证券国际、招银国际、国泰君安国际、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海通国际及中银国际为发行债券的联席牵头经办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债券净收益将平分用于发债人以资本投资方式投资于在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简称“前海”)成立的企业的投资及增加其子公司(前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资本注资。发债人是首家位于前海成立的全面式金融投资服务平台。发债人由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全资拥有。

如阁下有任何关于此交易的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劳恒晃律师

2015年4月24日

第十二届《亚洲法律杂志》(Asian Legal Business)

第十二届《亚洲法律杂志》(Asian Legal Business)2015年度中国法律大奖颁奖典礼在北京举行,以嘉许中国领先的律师事务所及公司内部法律团队在过去一年所取得的卓越和杰出成果以及最顶尖交易及承办方的认可。

该颁奖典礼在北京柏悦酒店举行,吸引了中国司法界、本地及跨国公司、律师事务所及学术界的首席執行官、银行界及法律知识分子参与。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本所的联营所)在颁奖盛典中荣膺上海最佳律师事务所。锦天城合伙人杨斌律师代表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登台荣耀领奖并发表获奖感言。ALB中国法律大奖颁奖典礼提供建立人际网络的机会、现场娱乐、美酒佳肴,是律师界的一项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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