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动态
有关本所的最新动态和活动,请浏览以下内容。如有兴趣个别了解,请点击此处与我们联系。
最新动态
有关本所的最新动态和活动,请浏览以下内容。如有兴趣个别了解,请点击此处与我们联系。
经广东省司法厅于2015年1月21日批准,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与锦天城律师事务于前海合资设立锦天城史蒂文生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简称:ABL&SW)。ABL&SW为前海第一批香港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之一。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和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将依托此平台,拓展、创新律师服务领域,为前海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发展提供符合国际标准的法律服务。届时,ABL&SW可以接受客户委托,同时提供中港法律服务。
史蒂文生黄合伙人林丽嫦律师出席由新加坡 Colin Ng & Partners LLP 主办之 Interlaw 亚太地区会议。该会议主题为 “亚太融合”。
主讲者包括 Deborah Kay Elms 博士 (亚洲贸易中心执行董事)、Eitaro Kojima 先生 (日本外贸组织)、Oliver Tonby 先生 (麦肯锡公司东南亚分公司执行合伙人)
专属商业团队代表亦于当中举办信息性及有趣的会议。专属商业团队包括银行及金融、收购合并、能源、雇佣、仲裁及诉讼等。
有破纪录接近50位代表出席该会议。出席者不只是来自亚太地区,亦有来自欧洲、美国及拉丁美洲。

下届亚太地区会议预定于2016年3月举行并由越南 Interlaw 成员 Vision & Associates 主办。
如阁下有任何关于此活动的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林律师。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2月3日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2月3日发布了《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7号),并于发布之日开始实施。与此同时,698号文的第五、六两条予以废止。
698号文的第五条和第六条主要是针对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以及被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后的处理方式作出规定。在这两条被废止后,7号文成为今后间接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或财产时如何判断该交易是否需要在中国纳税以及如何操作的主要文件。
相对于698号文,新发布的7号文的内容更加清晰和可操作。该文新增加的主要内容如下:
1. 明确了间接转让股权和财产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征税,适用税率为10%;
2. 7号文第三条对于判断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提出了更为具体的标准;
3. 如转让行为属于7号文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则不需要根据第三条的标准进行判断,即可直接被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4. 对于境外企业集团内部的重组行为,在满足7号文第六条规定时,即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5. 明确了股权受让方为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如股权转让方未主动向税局申报纳税,则税局将有权追究受让方的责任,惟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按规定向税局提供了申报材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史蒂文生黄参与香港法律专业学会与香港大律师公会讲座联合举办的《家事法律程序中财务纠纷的私人审裁》讲座
2015年1月27日,本所合伙人傅景元律师, 合伙人林颖诗律师, 法律顾问陈连基律师及承诺律师联同其它法律界人士参与了由香港法律专业学会与香港大律师公会联合举办的《家事法律程序中财务纠纷的私人审裁》讲座。是次活动反应热烈且报名人数远超讲座可容纳人数。
为使法律执业者熟悉新的《实务指南──SL9》,香港法律专业学会与香港大律师公会邀请了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副庭长林文瀚先生及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暂委法官朱佩莹女士介绍新的实务指南下的婚姻及家事法律程序中财务纠纷的私人审裁试验计划审裁制度的要点及其它有关的实用事宜。财务纠纷的私人审裁将成为新的另类排解程序模式,并且预计比平常的法庭程序更快捷及灵活。
中联办及上海律师协会代表到访史蒂文生黄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及上海律师协会代表,包括中联办法律部处长余学杰先生、上海律师协会会长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盛雷鸣先生、上海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及办公室主任陈东女士及上海市司法局党委副书记刘江江女士,于2015年1月23日到访本所的香港办公室。
本所合伙人郑炎潘律师、吕志豪律师、徐凯怡律师及郑钰茵律师,联同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杜晓东律师迎接我们的来宾,并在多个议题上讨论及交换了意见。我们多样化的业务范围及友善的工作环境给来宾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如阁下有任何关于此活动的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吕律师。
本所出席香港律师会大中华法律事务委员会酒会
于2015年1月23日,史蒂文生黄合伙人吕志豪律师出席了由香港律师会辖下的大中华法律事务委员会于中环西洋会所(Club Lusitano)举办的酒会。香港律师会的其它组织及会员亦有参与是次联谊活动。吕律师最近被邀请加入大中华法律事务委员会作为成员。
如阁下有任何关于此活动的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吕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