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动态

有关本所的最新动态和活动,请浏览以下内容。如有兴趣个别了解,请点击此处与我们联系。

2015年2月11日

本所于尚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演讲

2015年2月11日,本所法律行政人员汤铭谊小姐及中国业务发展主管杨颂雅小姐于尚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尚乘”)就信托及移民议题进行演讲。

在讲座的第一部分,杨小姐及汤小姐介绍本所背景资料及分享有关信托及移民的案例。

在讲座的第二部分,杨小姐向出席者讲述有关资产保护丶信托及移民等议题。

在讲座的最后部分,汤小姐向出席者简介有关透过投资移民计划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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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10日

本所于富卫人寿保险 (百慕达) 有限公司进行演讲

2015年2月10日,本所法律行政人员黄炳文先生及中国业务发展主管杨颂雅小姐出席于富卫人寿保险 (百慕达) 有限公司(“富卫”)举行之讲座,并就多个议题进行演讲,包括怎样通过成立信托去保护资产、设立信托的多项优点、客人在进行资产分配计划前应考虑之条件及现时投资移民的热门选择。

约20位富卫代表出席该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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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5日

本所于交通银行进行演讲

2015年2月5日,史蒂文生黄的高级律师区永仪女士,法律行政人员熊健豪先生丶黄炳文先生、及汤铭谊小姐及中国业务发展主管杨颂雅小姐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 九龙南工商中心向超过20位交通银行代表就印花税、信托及移民议题进行演讲。

在讲座的第一部分,熊先生及黄先生就印花税条例于物业及股份交易中之应用向在场银行家提供实务意见。

在讲座的第二部分,杨小姐向出席者讲解成立信托之用处、如何为客人进行资产分配计划及介绍数个投资移民热门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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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5日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首批获准在前海设立联营律师事务所

经广东省司法厅于2015年1月21日批准,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与锦天城律师事务于前海合资设立锦天城史蒂文生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简称:ABL&SW)。ABL&SW为前海第一批香港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之一。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和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将依托此平台,拓展、创新律师服务领域,为前海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发展提供符合国际标准的法律服务。届时,ABL&SW可以接受客户委托,同时提供中港法律服务。

2015年2月4日

本所出席 Interlaw 亚太地区会议

史蒂文生黄合伙人林丽嫦律师出席由新加坡 Colin Ng & Partners LLP 主办之 Interlaw 亚太地区会议。该会议主题为 “亚太融合”。

主讲者包括 Deborah Kay Elms 博士 (亚洲贸易中心执行董事)、Eitaro Kojima 先生 (日本外贸组织)、Oliver Tonby 先生 (麦肯锡公司东南亚分公司执行合伙人)

专属商业团队代表亦于当中举办信息性及有趣的会议。专属商业团队包括银行及金融、收购合并、能源、雇佣、仲裁及诉讼等。

有破纪录接近50位代表出席该会议。出席者不只是来自亚太地区,亦有来自欧洲、美国及拉丁美洲。

下届亚太地区会议预定于2016年3月举行并由越南 Interlaw 成员 Vision & Associates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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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3日

中国法律动态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2月3日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2月3日发布了《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7号),并于发布之日开始实施。与此同时,698号文的第五、六两条予以废止。

698号文的第五条和第六条主要是针对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以及被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后的处理方式作出规定。在这两条被废止后,7号文成为今后间接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或财产时如何判断该交易是否需要在中国纳税以及如何操作的主要文件。

相对于698号文,新发布的7号文的内容更加清晰和可操作。该文新增加的主要内容如下:
1. 明确了间接转让股权和财产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征税,适用税率为10%;
2. 7号文第三条对于判断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提出了更为具体的标准;
3. 如转让行为属于7号文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则不需要根据第三条的标准进行判断,即可直接被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4. 对于境外企业集团内部的重组行为,在满足7号文第六条规定时,即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5. 明确了股权受让方为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如股权转让方未主动向税局申报纳税,则税局将有权追究受让方的责任,惟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按规定向税局提供了申报材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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