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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合伙人林颖诗律师和罗启峰律师以及高级顾问傅景元律师于2023 年 5 月 30 日至 6 月 4 日,在曼谷参加了两场由国际婚姻法律师学院 (IAFL) 舉行的会议。林律师和傅律师均为IAFL的院士。
IAFL国际婚姻法简介会议于 5 月 30 日举行,吸引了近 100 名来自亚太地区的IAFL院士和律师参加。该会议涵盖了一系列主题,包括婚姻和离婚、子女问题以及财产和财务问题。

(左起)本所合伙人林颖诗律师和罗启峰律师,以及高级顾问傅景元律师于IAFL国际婚姻法简介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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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的团队于IAFL亚太分会会议。
2023年6月6日,本所合伙人曾浩贤律师和陈航律师受邀出席了于杭州召开的「浙港现代专业服务合作会议」。
本所合伙人曾浩贤律师 (右) 和陈航律师 (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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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以“开放提升促发展 伙伴同行创未来”为主题,帮助浙港两地商会、专业人士在现代服务业领域开展合作,发挥浙港双方优势,为两地带来更多商机实现共赢。全国政协副主席、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梁振英以视频致辞,浙江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邱启文,副省长卢山亦出席致辞。
会议上通过“1+1” 伙伴邀请方式,汇聚浙港两地专业服务领域近300名嘉宾,包括滴灌通(中国)投资管理公司创始人兼主席、港交所前任行政总裁李小加、香港立法会议员林新强和香港中华总商会会长蔡冠深等,并促成了20对浙港企业签约总额约人民币60.2亿元的现代专业服务合作项目。

全国政协副主席、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梁振英 (左)和滴灌通(中国)投资管理公司创始人兼主席、港交所前任行政总裁李小加 (右)
本次会议由中央统战部三局、香港中联办协调部、浙江省委统战部和省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指导,浙江海外联谊会、香港中华总商会、浙江省工商联、浙商总会主办,多家浙港商会、机构、平台等参与。
我所期待在未来的合作中为浙江地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并帮助浙江企业解决各种法律问题,进一步加强浙港两地开放合作。




如有任何查询,请联络本所合伙人曾浩贤律师。
由香港贸发局及广东省商务厅合办的SmartHK「推动高质量发展•香港论坛」(SmartHK),于2023年5月24日在广州香格里拉大酒店圆满举行。本所合伙人、银行及金融部、诉讼和争议解决部主管、金融科技部联席主席,以及香港律师会理事兼大中华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徐凯怡律师,受邀担任演讲嘉宾,分享在香港设立家族办公室的优势。

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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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论坛为「粤港合作周」的重点活动之一,也是香港全面通关后香港贸发局于内地举办的首个大型推广活动,大会特邀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李家超、广东省省长王伟中担任主礼嘉宾,并为开幕式致辞。此外,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副主任尹宗华,广东省副省长张新,香港贸易发展局主席林建岳、总裁方舜文亦出席了开幕式,吸引约2,000名粤港澳大湾区政商界翘楚参与。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李家超 (左)、广东省省长王伟中 (右)
徐律师在下午的「跨境理财及家族办公室」专题论坛中,透过不同的案例分享向与会者讲解做好家族财富传承规划的重要性,以及在香港设立家族办公室的优势,和香港律师的角色和法律方案,受到与会者的一致好评。







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 (左) 和市场及传讯主管杨诗雅 (右)
关于SmartHK 2023
本届SmartHK以「粤港联动 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聚焦探讨香港国际化网络及创新专业服务,旨在推进大湾区的高质量发展和融合。除了不同的专题论坛外﹐本届SmartHK亦设立了香港服务业展览,以五大专区展示70间香港服务及创科企业的服务及解决方案。此外,亦新增了“湾区直播室”,以短谈形式,现场访问与会讲者、企业高管,让其他湾区城市的企业也可线上参与,多角度了解香港专业服务如何协助湾区企业推动其高质量发展方向。
如欲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
前言
2023年5月18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陈美兰法官在厦门新景地集团有限公司 formerly known as 厦门市鑫新景地房地产有限公司 v. Eton Properties Limited and Eton Properties (Holdings) Limited [2023] HKCFI 1327一案中批准了厦门新景地集团有限公司 (下称“原告”) 就阻止Eton Properties Limited及Eton Properties (Holdings) Limited (以下合称“被告”) 继续进行仲裁而申请的禁止仲裁令 (anti-arbitration injun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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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原告与被告在香港法庭的纠纷可被追溯到2006年,当时原告在香港申请执行内地仲裁裁决,以继续履行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一份协议 (下称“该协议”) 。案件一直被上诉至终审法院,而在2020年10月9日终审法院正式驳回被告的上诉,并将案件发还至高等法院以评估被告应支付的损害赔偿。在案件等候审讯期间,被告在内地开展了一宗新的仲裁案 (下称“新仲裁案”),并已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IETAC) 受理,要求仲裁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2021年新修订的第580条裁定该协议已被终止。原告随后根据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条例》第21L条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禁止仲裁令。

高等法院判决
原告申请禁止仲裁令的理据为被告试图以新仲裁案就香港法院已裁断的事宜再次提出诉讼,并藉以剥夺原告已获得的有利结果。另一方面,被告则提出新仲裁案中的争议从来没有在香港法院进行审理,因其涉及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条文下终止该协议的权利。
就申请禁止仲裁令的法律原则而言,法官指出申请人需要证明:第一,容许继续进行有关仲裁对申请人具有压迫性 (oppressive) 、造成无理缠绕 (vexatious) 或构成滥用司法程序 (abuse of process);第二,禁止仲裁令不会对仲裁申请人产生不公义 (injustice)。除非有特殊情况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出现,否则仲裁协议的各方应将任何仲裁协议所涵盖的争议提交仲裁庭处理。就本案而言,陈美兰法官认为原告能清楚证明新仲裁案中的争议并不在该协议下的仲裁条款的范围 (scope) 之内,被告在仲裁条款下的权利并不会受禁止仲裁令所侵犯,因而批准原告的申请。

判决要点
作为国际仲裁中心,香港一向都是十分支持仲裁的司法管辖区。因此,在香港法院申请禁止仲裁令的门槛一般较高,加上本案中新仲裁案的仲裁地处于香港境外,故法院采取了较为谨慎的态度处理有关申请。考虑到需要维护香港法院判决的终局性、遵从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并且确保双方恪守已签订的仲裁协议,本案中香港法院在衡量并确认仲裁申请人的权利不会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最终同意发出禁止仲裁令。
本文由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黄晊晄高级律师﹑蔡皓贤实习律师﹑杨鸿煜律师助理和实习生程阳共同撰写。若阁下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徐凯怡律师。
本所欣然宣布,我们的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获苏州仲裁委员会委任为新一届仲裁员,任期自2023年3月3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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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仲裁委员会(英文简称“SZAC”,下称“苏仲”)于1996年正式成立,是苏州市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组建的民商事仲裁机构,致力于为当事人的民商事争议解决提供优质高效的仲裁法律服务。
苏仲的仲裁员队伍由来自商业金融、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领域的知名教授和高级律师,以及在仲裁、审判、经济贸易等工作中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组成。


图片来源:第六届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
前言
2023年5月17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陈静芬法官在Re Guangdong Overseas Construction Corporation [2023] HKCFI 1340一案中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广州中院”) 委任的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破产管理人予以认可,同意为其跨境破产事宜提供协助。这是香港高等法院第三次根据普通法 (common law) 对内地法院委任的管理人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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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建筑材料零售商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 (下称“公司”) 于2022年5月17日被裁定破产。应债权人请求,广州中院指定广州金股企业清算有限公司为破产管理人 (下称“管理人”)。公司名下在香港的财产涉及广东海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香港) 超四分之一的股份。在《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合作机制》(下称“合作协议”) 指导下,广州中院在2022年11月15日向香港法院递交请求认可破产清算程序及管理人身份、协助破产程序的申请书 (下称“申请书”)。
高等法院判决
(1) 合作协议适用范围
陈静芬法官在判决中指出,虽然广州不在合作协议三个试点地区 (即上海市、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 之列,但法院的地理位置并不是香港法院提供认可及协助的决定性因素,因为互惠 (reciprocity) 并不是在香港法院根据普通法认可和协助境外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广州法院不承认香港破产或清盘程序的可能性并不妨碍香港法院应广州法院的要求认可广州命令。陈静芬法官同意2021年9月中国海航集团重组案中夏利士法官的标志性判决,即法院是否可以向香港申请协助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而非香港法院。尽管申请书并未提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否授予广州中院提出申请的权力,但鉴于迄今为止向香港法院提出的申请数量相对较少,故有理由相信最高人民法院在申请书发出之前已得知申请书的内容。因此,陈静芬法官裁定香港法院有权认可广州法院指定的境外管理人。
陈静芬法官亦在本案中重申了夏利士法官在Provisional Liquidator of Global Brands Group Holding Ltd v Computershare Hong Kong Trustees Ltd [2022] HKCFI 1789一案中提及的普通法体系下向法院申请认可和协助的条件,即若境外管理人请求香港法院予以认可和协助,境外破产程序须于有关公司的主要利益中心 (centre of main interest) 境内进行。
(2) 命令申请内容
本案中,管理人的代表律师曾采用香港法院常用的“标准格式命令(standard form recognition order)”申请认可破产程序和管理人身份,但是陈静芬法官提醒该模式不适合作为申请所有命令的依据。管理人及其顾问应该根据各自公司的情况递交命令申请,尤其是在管理人已经确定了其寻求控制的资产情况下。
本案例的意义及启示
尽管广州并非合作协议的缔约方,但广州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能够获得香港法院认可的事实不仅表明了香港公司法庭的务实性和灵活性,也体现了香港促进加强跨境破产合作机制的一贯努力。随着两地司法合作的不断增加及完善,相信跨境破产中的债权债务问题能够在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互认及协助程序中得到更快速更优化的解决。
本文由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黄晊晄高级律师﹑蔡皓贤实习律师﹑杨鸿煜律师助理和实习生程阳共同撰写。若阁下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徐凯怡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