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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于2023年6月30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 就扩大无纸化上市机制及其他《上市规则》修订刊发咨询总结 (「总结」)。联交所已先前在2022年12月16日刊发有关咨询文件(「咨询文件」),而总结为咨询文件下(「咨询」)之回应(见我们就咨询发布的新闻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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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修订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主板规则」)及GEM证券上市规则(「GEM规则」,与主板规则统称为「上市规则」)将于以下日期生效:
(a) 2023年7月8日 – 适用于其他《上市规则》修订条文及《上市规则》的轻微修订;及
(b) 2023年12月31日 – 适用于经修订后有关: (i)减少须呈交的文件数量及强制规定以电子方式提交文件,(ii) 上市发行人须以电子方式发布公司通讯,及 (iii) 简化《上市规则》附录 (「附录」)的规则。
联交所将会对咨询文件中所载的建议略作修訂,并予以实施。
采纳的建议
建议1:减少须呈交的文件数量及强制规定以电子方式提交文件
(a) 毋须再呈交非必要的文件
大部分回应人士同意取消发行人向联交所提交某些文件的要求,并同意此举有助简化编备文件的流程及减轻发行人不必要的负担。由于建议既不影响发行人的责任,亦不影响保荐人及其他顾问须进行的尽职审查或工作的程度,因此回应人士认为建议无损市场质素。
然而,部分回应人士对删除某些文件抱有疑虑并认为提交该等文件有实际的好处。例如,有些回应人士表示M105、M106、M107、M108表格清单都是有助保荐人及顾问于呈交上市申请前进行合规检查的「有用工具」,因此应予保留。对此联交所则仍表示这些文件为不必要的,而且删除这些文件并不会免除专业人士的责任。
此外,针对有关信息披露(例如,M104表格的A1项目中与发行人的五大客户及供应商的交易详情)可能具有商业敏感资料并可能使上市申请人处于竞争劣势的担忧,联交所重申披露这些信息是必要的,因其能使投资者评估新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及未来前景。新申请人可向联交所提请(例如根据M104表格的项目E22)以便联交所评估是否可接纳其不披露有关资料。
(b) 承诺、确认及声名编纳成规
回应人士普遍支持建议将承诺、确认及声明所载的责任编入《上市规则》及指引材料,认为此举有助简化呈交规定及减少不必要的文书工作,并仍保留联交所就任何违反相关责任的情况采取纪律行动的权力。因此联交所将采纳此建议。
(c) 将保荐人及新申请人责任整合并加入整体承诺
大部分回应人士同意联交所将新申请人及保荐人必须承诺履行的有关整体责任整合并加入A1表格。有关整体责任包括:(i) 要求新申请人进一步承诺于整个上市申请过程中提交或促使其代表提交准确完备的资料给联交所;及(ii) 保荐人须就遵守《上市规则》及有关尽职审查的指引,及向新申请人及其董事提供有关遵守《上市规则》及指引材料的意见及指引,作出整体承诺。因此联交所将采纳此建议。
(d) 废除非必要的签署或核证规定
不少回应人士认为现有法律、规则及规例(包括《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及普通法责任)均支持废除非必要的签署或核证规定,因此联交所会采取建议废除某些上市申请文件的签署及核证规定并将取消这些要求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M119表格。
针对一些回应人士对诈骗风险增加的担忧,联交所指出,任何人士若在知情的情况下或罔顾后果地向联交所提供错误或误导性的资料,均可能触犯《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的刑事罪行。 由新申请人及保荐人承诺履行的整体责任整合并加入A1表格亦有助提醒相关人士确保其呈交的资料准确及完备;及联交所建议的发行人平台将提供有关呈交予联交所的稽查踪迹。
(e) 强制规定以电子方式提交文件
强制规定以电子方式提交申请的建议普遍受到回应人士的欢迎。联交所将把回应人士就实施建议的发行人平台提供的意见纳入系统设计,包括 (i) 提供足够的市场指引、(ii) 功能性;及 (iii) 支援服务(例如电话热线服务)。
建议2:上市发行人须以电子方式发布公司通讯
(a) 强制规定公司通讯须以电子方式发布
联交所会作出一些修改后采取建议强制规定公司通讯须以电子方式发布。回应人士认同建议有助节省印刷及邮递成本,并免卻因交付印刷本而造成的時間延誤。此举能符合其他交易所的市场惯例以及全球数码通讯趋势,同时能提高上市发行人与其证券持有人沟通的效率及成效。为应对某些投资者在查阅发行人的电子公司通讯时可能遇到的困难,联交所加入了要求发行人须应证券持有人的要求向该持有人发出公司通讯印刷本的规定。
(b) 默示同意以电子方式发布公司通讯
由于大部分在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均在开曼群岛、百慕达或中国注册成立,而这些司法权区一般容许默示同意,因此回应人士大多同意联交所有关建议《上市规则》删除现时有关上市发行人在同意制度下以电子方式发布公司通讯所须作出的安排的规定。联交所亦会采取特定措施以保障有意收取公司通讯印刷本的投资者的权益。
(c) 强制规定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须以电子形式个别发给证券持有人
大部分回应人士同意将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个别发给证券持有人有助确保他们有公平机会指示发行人其希望如何在公司行动中行使权力。因此,联交所将采取建议要求发行人每次发布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时都必须以电子形式个别发给已向其提供有效电子联络方式的证券持有人。
建议3:简化《上市规则》附录
联交所会作出全面考量,并以更具主题性的方式编排及简化附录,及移除已被取代或废除,又或已没必要的附录,以让用户可以更有效率地查索各项规定。简化《上市规则》将提升联交所各项规定的透明度,有助发行人达至更佳企业管治。
(a) 从附录移除「费用规则」及「监管表格」
联交所将会采取建议将「费用规则」及「监管表格」从附录移至香港交易所网站的新版面以便查阅,并强调将这些文件移至新的地方并不会影响其作为《上市规则》强制性要求的地位。
(b) 废除及删除附录
联交所会废除属行政性质的附录,并将该等附录另行展示于联交所网站上《上市规则》以外的版面。另外,联交所亦会删除已被取代、废除或不必要载于《上市规则》的附录。而《上市规则》的历史版本则将继续载于联交所网站。
(c) 按主题重新编排余下的附录
以免造成用户混乱,附录将会归纳为一个广泛的主题,各主题上不会出现重大的重叠或遗漏,以便用户容易找到所需内容。
分析与总结
鉴于如今互联网使用的普及,联交所致力于扩大其无纸化上市计划为符合全球数码化通讯的趋势。这些计划可以增强环境可持续性,使香港上市制度更现代化,并有助于香港开辟一条更环保的前路。
我们预计联交所将在扩大无纸化上市制度方面继续为发行人和证券持有人提供指导和支持。建议实施的发行人平台作为上市科与新申请人/上市发行人之间双向通信的指定渠道,预计亦可提高彼此沟通的效率和准确性。
如有任何查询或进一步资料,请联系我们的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本新闻简讯更新仅供参考。其内容不构成法律咨询意见,不应视为法律咨询意见。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不会就任何因倚赖本处所载资料而作出的决定、采取的行动或不采取的行动所引致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特别、间接或间接损失或损害向阁下承担法律责任。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作为包销商Revere Securities LLC(「Revere Securities」)的香港法律顾问,成功协助Prestige Wealth Inc.(「盛德财富」)于2023年7月6日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纳斯达克上市」)。盛德财富发行共计1,000,000股普通股,每股定价为5.00美元,此次发行的总收益为五百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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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德财富通过其子公司,于香港提供财富管理和资产管理服务。主要客户是亚洲的高净值和超高净值个人,且大部份居住于中国大陆或香港。公司业务获准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項下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和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监管的活动。

本所合伙人劳恒晃律师、合伙人曾浩贤律师及陈航律师担任Revere Securities在纳斯达克上市的香港法律顾问並提供全面的香港法律服务。
本所欣然宣布,合伙人曾浩贤律师获香港理工大学 (PolyU) 专业及持续教育学院(CPCE)委任为顾问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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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顾问委员会成员,曾律师将为CPCE提供建议,为学术界、工业界、商业界、政府、专业人士和社会提供论坛,并为其策略方向和发展作出贡献。他还将就香港及区内的需求,为CPCE的学术课程、研究和其他活动的范围和性质向专业学院提供建议。
关于专业及持续教育学院
专业及持续教育学院(CPCE)于2002年成立,是香港理工大学的一所自资学院,专责统筹及管理辖下两个教学单位――香港专上学院及专业进修学院。学院致力为不同阶段的升学及在职人士提供多元的进修途径﹐并与专业机构、企业和社区团体携手合作,服务社会。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合伙人曾浩贤律师。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作为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国际律师,协助其成功发行2.97亿人民币,票面利率为7.80%, 2028 年到期的债券。
发行人为一家分别由内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股90%,四川省财政厅持股10%的国有企业, 是内江市开发建设的主要投融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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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席全球协调人、联席牵头经办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为东海国际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及建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联席牵头经办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为东海国际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建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泰国际证券有限公司、民银证券有限公司、香港万峰证券有限公司及聚富证券有限公司。
本所团队由合伙人张源辉律师领导,团队成员包括刘咏琳律师、吴巧怡律师及葛俊廷见习律师。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请联系我们的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2023年6月26日,本所合伙人曾浩贤律师受邀在“上市只是起点——美国资本市场的特点与优势美股研讨论坛”上发表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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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上,曾律师讨论并比较了美国不同市场的上市要求,包括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纳斯达克全球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市场。此外,他亦介绍了美国 IPO项目的流程及关注点,并分享了其团队最近成功在美国上市的案例和经验,帮助参与者更好地了解赴美上市流程。
本次论坛获得一众参与者的好评,包括商界领袖、投资者、金融和法律专业人士等, 并在互动问答环节中落下序幕。




如有任何查询,请联络本所合伙人曾浩贤律师。
前言
近几年来,由于受到新冠疫情影响,航运交通受阻,不少国际仲裁的庭审都被安排于线上进行。在Sky Powe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Ltd v Iraero Airlines JSC [2023]HKCFI1558 一案中,陈美兰法官拒绝案中的被申请人Iraero Airlines JSC (下称 “被申请人”) 在限期过后反对申请人Sky Powe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Ltd (下称 “申请人”) 在香港执行伦敦国际仲裁院 (下称“LCIA”) 的仲裁裁决。陈法官进一步指出庭审以在线形式进行并非在香港反对执行仲裁裁决的有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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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LCIA仲裁庭审 (下称 “该庭审”) 原定于2021年12月进行。然而,因为仲裁庭成员感染新冠肺炎,该庭审被迫押后。双方原本约定该庭审会在2022年2月以 “半在线” (semi-virtual) 的形式举行,即仲裁庭成员身在伦敦而双方及其证人则在莫斯科参与庭审。然而,在2022年1月,申请人提出其证人未能亲身飞往莫斯科,请求将庭审改为 “全在线” (fully virtual) 的形式,即双方各自从其所在地参加庭审。被申请人就此表示反对并要求仲裁庭进一步押后庭审,但仲裁庭以旅游限制为由根据LCIA仲裁规则第14条「避免不必要的延误及开支,提供公正、高效、快速的方法最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批准了申请人全在线庭审的请求。
在2022年9月5日,LCIA仲裁庭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争议出具了一份仲裁裁决 (下称 “该裁决”) 。其后,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3日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在香港执行该裁决,而高等法院也在2023年1月3日批准此申请并发出执行仲裁命令 (Enforcement Order)(下称 “该命令”)。根据该命令,被申请人如有需要可在该命令送达的14天内 (即2023年2月27日或之前) 申请撤销该命令。被申请人的代表律师在2023年3月7日才发出传票要求法庭批准其提交支持撤销该命令或搁置执行该命令的誓章,而此誓章中被申请人提出该庭审以全在线的形式进行不符合双方早前同意的程序,并且导致被申请人未能完整地陈述案情。

高等法院判决
陈法官首先引用Astro Nusantara International BV v PT Ayunda Prima Mitra [2018] 21 HKCFAR 118一案指出法院在决定是否批准逾期申请撤销执行仲裁命令具有广泛而不受限制 (broad and unrestricted) 的酌情权,并应考虑所有有关联的因素。在本案中,陈法官认为,对于是否批准被申请人作出逾期申请的重点考虑因素在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该命令理据的强弱,而她认为被申请人准备作出的申请并无任何成功机会 (no merits)。
陈法官认为本案的双方并无就2022年1月起的庭审同意任何特定的审讯模式,故采用全在线庭审的形式不构成违反双方协议的情况。陈法官指出该庭审适用的LCIA仲裁规则及1996年英国仲裁法均赋予仲裁庭权力采取合适的措施以确保仲裁能公平而迅速地进行,香港法院不会轻易干预仲裁庭对于案件管理的决定。同时,陈法官亦不认为该庭审以全在线的形式进行对被申请人造成了任何实质性的不便,而被申请人也没有在庭审过程中作出相关投诉;即使有任何不便,该些不便之处也同时影响双方,故该庭审中并无出现不公的情况。

判决要点
从疫情开始以来,在线庭审已经成为国际仲裁的常态。本案再次展示了香港法院一贯支持仲裁 (pro-arbitration) 的态度:在没有对仲裁方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香港法院一般不会干涉仲裁庭作出的程序决定,包括举行庭审的模式。有见于大量在疫情期间采用在线庭审的仲裁裁决将可能在香港执行,本案亦确立了此类仲裁裁决在香港的可执行性。
本文由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黄晊晄高级律师﹑蔡皓贤实习律师和杨鸿煜律师助理共同撰写。若阁下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徐凯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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