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动态

有关本所的最新动态和活动,请浏览以下内容。如有兴趣个别了解,请点击此处与我们联系。

2023年1月13日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到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

2023年1月12日,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與其团队成员一行到访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 (贸仲香港),获得了贸仲香港副秘书长王皓成先生及其他贸仲香港成员的接待,并进行了座谈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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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6日

合伙人劳恒晃律师及徐凯怡律师再度荣登《商法》“The A-List 法律精英” 2022 榜单

权威法律媒体《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近日公布了2022年度 “The A-List 法律精英” 榜单。本所合伙人及企业融资部主管劳恒晃律师,和合伙人﹑银行及金融部和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凭借杰出的专业实力和客户及业界之高度评价,再度荣登“The A-List 法律精英 – 外资律所优秀律师榜单” 。该榜单旨在表彰过去一年中为企业保驾护航,提供出众的专业服务的私人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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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6日

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

「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简称「高才通」旨在吸引世界各地具备丰富工作经验及高学历的高端人才到香港探索机遇。这些高端人才包括高收入人士和世界顶尖大学的毕业生。
继行政长官宣布2022年《施政报告》后,香港政府于2022年12月28日推出「高才通」,以应对过去几年本地劳动人口流失的状况。

高才通计划为期两年。成功根据高才通计划申请前来香港特区的人士只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便可获准在港逗留 24 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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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3日

​合伙人徐凯怡律师受邀为香港电台第一台节目《法律是咁的》担任受访嘉宾

2022年12月21日,本所合伙人﹑银行及金融部和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受邀为香港电台第一台节目《法律是咁的》担任受访嘉宾,探讨粤港澳大湾区与青年律师作为专业人士的机遇。《法律是咁的》由香港律师会与香港电台第一台共同合作推出,旨在向大众分享法律界之发展并探讨未来之机遇,暂定于2023年1月1日开始播放。


由左起: 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黄江天律师﹑谭雪欣律师和汤文龙律师

2019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支持建设香港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为法律服务等专业服务业界带来巨大机遇。徐律师作为香港律师会《两岸四地青年律师论坛》筹委会副主席,和首批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 (“大湾区考试“) 的香港律师,向听众分享了大湾区的发展前景和大湾区考试带来的机遇。累计执业五年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在通过大湾区考试和取得相关执业证书后,将可以在广州、深圳、珠海等大湾区内地九市办理适用内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务(含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

2022年12月21日

合伙人傅景元律师、林颖诗律师和罗启峰律师出席天博大律师事务所圣诞酒会

2022年12月16日,本所合伙人及史蒂文生黄私人客户部主管傅景元律师和林颖诗律师,以及合伙人罗启峰律师获天博大律师事务所邀请,出席其家事法圣诞酒会。

本所藉此机会感谢天博大律师事务所之邀请,与我们的朋友和伙伴共度一个愉快的晚上。


由左起:本所合伙人傅景元律师﹑合伙人林颖诗律师和合伙人罗启峰律师

若阁下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合伙人傅景元律师﹑合伙人林颖诗律师或合伙人罗启峰律师。

, , or <, for any enquiries or further information about this event.

2022年12月20日

香港联交所刊发有关扩大无纸化上市机制谘询文件

介绍

于2022年12月16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刊发谘询文件,就扩大无纸化上市机制及作出其他《上市规则》修订的建议征询市场意见(「谘询文件」)。公众谘询期将于2023年2月28日结束。
于2020年7月,联交所成功刊发关于建议推行无纸化上市及认购机制、网上展示文件以及减少须展示文件类别的谘询文件,后于2020年12月刊发谘询总结(见本所的新闻更新)。而本次谘询文件的发布则是为了进一步简化联交所的行政程序并减少纸张的使用。

主要建议

建议一:减少须向联交所呈交的文件数量及强制规定以电子方式提交文件

目前,新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须向联交所提交大量文件。有见及此,联交所建议透过以下措施减少须呈交的文件数量:
(a) 移除对联交所的监管目标并非必要的文件呈交,包括内容仅为重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或联交所不时发布的指引材料所列的各方责任或与其他须呈交的文件或披露要求重迭;

(b) 将各项承诺(例如声明及承诺表格及M110表格)、上市协议及其他独立确认或声明中包含的责任编纳成规,正式列作《上市规则》规定,并移除因此而变得重复的文件;

(c) 将若干要求整合,并入现有的表格中(例如A1表格);

(d) 删除非必要的签名及验证要求,即如果有关签名或验证仅作以下用途:(i)证明保荐人认可文件内容;或(ii)证明提交的文件是其原件的真实副本;及

(e) 规定以电子方式呈交绝大多数须呈交的文件。

联交所将与公司注册处一同研究将招股章程的批准及登记程序数码化的可行性。

建议二:规定上市发行人在上市后以电子方式向证券持有人发布公司通讯1

联交所建议修订《上市规则》,以(a)规定上市发行人在适用法律及法规以及其组织章程文件容许的范围内,透过电子方式发布公司通讯;及(b)允许上市发行人就透过电子方式发布公司通讯自行选择其采用的同意机制(前提是其适用法律及法规以及其组织章程文件允许使用该机制)。

建议三:简化《上市规则》附录

联交所建议重新编排《上市规则》附录(「附录」),以简化及提升《上市规则》用户的网上体验,包括(a)将与费用有关的附录及若干表格移至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的新版面,并在该新位置指明它们仍构成《上市规则》的一部分;(b)废除属行政性质的附录(例如「标题类别」),另行展示于联交所的网站上《上市规则》以外的版面;(c)删除已废除或不必要载于《上市规则》的附录;及(d)按主题重新编排余下的附录。

分析和总结

这份谘询文件标志着联交所在强化无纸化措施的实行和简化行政程序方面的进一步努力。这反过来又可以提高环境的可持续性并促使香港的上市机制现代化,符合市场普遍赞同香港绿色发展新道路的立场。因此,我们看好联交所的建议,以及为使这些建议落实生效而拟议的《上市规则》修订。

如有任何查询或进一步资料,请联系我们的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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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通讯」是指发行人发出或将予发出以供其任何证券的持有人或投资大众参照或采取行动的任何文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i)董事会报告、发行人的年度账目连同核数师报告以及(如适用)财务摘要报告;
(ii)中期报告及(如适用)中期摘要报告;
(iii)会议通告;
(iv)上市文件;
(v)通函;
(vi)委派代表书;
(vii)申请版本;及
(viii)聆讯后资料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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