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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9日, 本所与罗马集团 (股份代号: 8072)、Workiva (NYSE: WK) 及方讯财经印刷合办之「环境、社会及管治(ESG)分享:ESG概念的实践」研讨会成功举行。本所合伙人曾浩贤律师联同陈航律师就「香港上市公司企业管治守则的最新修订」进行了分享,深入介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对《上市规则》及《企业管治守则》的最新修订,包括董事会之独立性和多元化、与股东的沟通和ESG等。随后,曾律师与陈律师联同其他演讲嘉宾,包括罗马集团顾问郑璟烨先生、Workiva区域销售总监Olivia Wong女士和上市公司秘书Mina Chin女士(股份代号: 1709 & 756),展开围炉谈话,交流企业在ESG方面之目标制定和管理的趋势动态。

本所合伙人曾浩贤律师 (右上)

本所合伙人曾浩贤律师 (屏幕右上) 和陈航律师共同就「香港上市公司企业管治守则的最新修订」进行了分享

由左起:罗马集团顾问郑璟烨先生、上市公司秘书Mina Chin女士(股份代号: 1709 & 756)、本所陈航律师、Workiva区域销售总监Olivia Wong女士和罗马集团经理Natalie Chan女士

由左起:本所郭俊杰律师、陈航律师、罗马集团经理Natalie Chan女士和本所市场及传讯主管杨诗雅女士

若阁下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合伙人曾浩贤律师。
介绍
于2022年10月31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出有关虚拟资产期货交易所买卖基金的通函(「通函」)1 。通函载列证监会可考虑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及105条,认可主要透过期货合约持有虚拟资产的交易所买卖基金(「ETF」)在香港公开发售的规定。
正如通函所述,证监会准备接受虚拟资产ETF的认可申请。证监会会留意及密切监察虚拟资产市场的发展及其就直接投资于现货虚拟资产的ETF认可适当性的监管环境。
该通函在香港政府就虚拟资产发展发表政策宣言(「政策宣言」)后不久刊发,内容涉及非同质化代币发行、绿色债券代币化及数码港元(请参阅本所有关政策宣言的新闻简讯更新 )。

虚拟资产ETF的主要认可要求
一般要求
寻求证监会认可以在香港公开发售权益的虚拟资产ETF应符合《证监会有关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及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的手册》中「重要通则部分」及「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所列出的规定。
额外规定
虚拟资产ETF如申请证监会认可在香港公开发售,须符合通函中规定的额外规定,摘要如下:
管理公司
虚拟资产ETF的管理公司必须具备(i)良好的监管合规可追溯纪录;及(ii)在管理ETF方面表现出至少三年良好的可追溯纪录。证监会亦会考虑管理公司所属集团公司管理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相关经验。证监会亦可考虑接受虚拟资产ETF的委托管理或共同管理,惟在委托管理情况下该管理公司或在共同管理情况下最少一家管理公司需符合相关规定。
合资格期货
只允许在传统受规管期货交易所买卖虚拟资产期货,惟有关管理公司须证明(i)有关虚拟资产期货具有足够的流动性以运作虚拟资产ETF;以及(ii)相关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展期成本是可控的,包括如何管理展期成本。在初期,只允许在芝加哥商业交易所交易的比特币期货和以太币期货。证监会日后将考虑酌情扩大合资格虚拟资产期货市场的范围。
投资策略
虚拟资产ETF的管理公司应采用积极的投资策略,以灵活安排投资组合组成(例如多个到期日的期货仓位多样化)、展期策略和处理任何市场干扰事件。虚拟资产ETF的衍生工具风险承担净额不得超过相关ETF总资产净值的100%。
披露
虚拟资产ETF的产品资料概要应预先披露投资目标及与投资虚拟资产期货合约有关的主要风险,包括(1)有关虚拟资产期货潜在的大额展期成本的风险; (2)运作风险,如保证金风险及相关方实施强制措施的有关风险。
分销
由于虚拟资产ETF是衍生工具产品及虚拟资产相关产品,中介人须遵守《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及相关指引(包括由证监会和香港金融管理局于2022年1月发出《有关中介人的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联合通函》(「联合通函」))(请在此处参阅本所关于联合通函的新闻简讯更新 )。尤其是中介人须遵守《操守准则》第5.1A及5.3段所载有关衍生工具产品的现行操守要求,以及虚拟资产知识测试规定。
投资者教育
虚拟资产ETF的管理公司在香港推出虚拟资产ETF前应进行广泛的投资者教育。
如有任何查询或进一步资料,请联系我们的合伙人张源辉律师和卢建华律师。张律师特此感谢梁婥瑶实习生对本新闻简讯更新的贡献。
本新闻简讯更新仅供参考。其内容不构成法律咨询意见,不应视为法律咨询意见。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不会就任何因倚赖本处所载资料而作出的决定、采取的行动或不采取的行动所引致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特别、间接或间接损失或损害向阁下承担法律责任。
1对「虚拟资产」的提述指以数码形式来表达价值的资产,其形式可以是数码代币(如功能型代币、稳定币,或以证券或资产作为支持的代币)、任何其他虚拟商品、加密资产或其他本质相同的资产,不论该等资产是否构成《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证券」或「期货合约」,但不包括由中央银行发行以数码形式来表达的货币。
2022年12月1日,本所合伙人及史蒂文生黄私人客户部主管- 傅景元律师和林颖诗律师,获汇丰环球私人银行邀请,出席在中环汇丰总行举行的信托及财富规划圣诞酒会。
本所与汇丰环球私人银行为多年合作伙伴,为高净值人士就私人财富规划提供法律意见。本所藉此机会感谢汇丰环球私人银行的邀请,共度一个美好的晚上。
本所合伙人林律师在抽奖环节中幸运获奖。

近日,知名法律媒体《亚洲法律杂志》(ALB)揭晓了2022年亚洲最大50家律所的榜单排名。本所很高兴连续7年当选香港五大本地律师事务所之一,并荣列香港第四大本地律所。
此外,本所热烈祝贺本所的战略联盟伙伴-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在亚洲本地律师事务所榜单中荣列第五。

关于ALB亚洲50大律所
亚洲法律杂志(ALB)是汤森路透旗下的顶尖法律杂志,被认为是全球最具影响力的法律媒体之一。
亚洲50大律所旨在根据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和律师人数来确定亚洲最大律师事务所的排名,并针对中国、香港、日本、新加坡和韩国等司法管辖区的本地和国际律师事务所进行了独立的排名研究。
如有任何查询,请联络本所合伙人郑炎潘律师或按此 查看ALB之完整榜单。


继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早前于本年五月及六月发行的美金1.65亿元及美金5,860万元之境外债券(见本所分别于六月 及七月 的新闻简讯),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协助发行人成功在境外发行美金4,500万元,票面利率为7.5%,2025年到期的三年期债券。联席全球协调人、联席牵头经办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为脉搏资本有限公司及申万宏源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发行人为于中国成立的大型建筑公司,总部设在贵州省遵义市。其业务主要集中于遵义市和贵州省其他城市的基础设施项目。发行人亦取得广泛的行业资格,其主体信用评级为「AA+」。
本所团队由合伙人张源辉律师领导,团队成员包括刘咏琳律师、卢建华律师、钟卓怡实习律师及邢一卓律师助理 。
如有任何查询或进一步资料,请联系我们的合伙人张源辉律师和刘咏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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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6日, 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与<法律顾问李明茵律师、黄晊晄高级律师和市场及传讯主管杨诗雅一同出席了于香港会所举行的英国特许仲裁学会(东亚分会) (CIArb EAB) 50周年晚宴。前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获邀莅临晚宴, 并就“仲裁员、司法行政和公共利益:可以同时提及吗?(Arbitrators,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nd the public interest: can they be mentioned in the same breath?)”为题进行了分享。此外,两位前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郑若骅资深大律师、以及现任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和 CIArb EAB 主席方兆文博士亦莅临该晚宴。

英国特许仲裁学会 (东亚分会) 主席方兆文博士 (左三)、华南 (香港) 国际仲裁院副秘书长及董事局秘书李雄风先生 (左四) 和本所徐凯怡律师 (左二)

现任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 (右) 和本所徐凯怡律师 (左)
若阁下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