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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1日,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门主管徐凯怡律师连续两年受邀担任亚洲法律 (LAWASIA) 模拟仲裁国际大赛的评审。

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第一行;中)
亚洲法律模拟仲裁国际大赛旨在促进及融合全世界的法律学院之交流和合作。今年模拟大赛聚焦于争议解决,商业法和合同法。超过十五所来自中国﹑新加坡,马来西亚之大学参与了本次模拟大赛。

关于亚洲法律 (LAWASIA)
亚洲法律是一个由律师协会,律师,法官,法律学者和其他组织组成的国际组织,其工作包括关注亚太地区的法律专业以及促进其成员参与世界上最具活力的经济区域。自1966年成立以来,亚洲法律作为一个富有成效和具有代表性的组织,在该区域内外的律师,商人和政府中享负盛名。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徐凯怡律师 (heidichui.office@sw-hk.com)。


介绍
2021年8月20日,香港司法机构代表香港高等法院规则委员会及区域法院规则委员会发布新闻公报,在宪报刊登《2021年高等法院规则 (修订) 规则》及《2021年区域法院规则 (修订)(第2号) 规则》(统称「修订规则」)。修订规则亦已提交至 2021 年 8 月 25 日举行的立法会会议,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待相关立法程序完成后,修订规则将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生效。

何为简易判决?
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 4A 章) 及《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 第14号命令第1条及第5条规则,原告人 (或提起反申索的被告人)可以以另一方无法抗辩为由,在无需进行全面审讯的情况下,于法庭程序的初期申请取得判决。换言之,第14号命令为法庭诉讼各方提供了一个无需进行全面审讯而取得「快速判决」的特快机制。
诈骗例外规则
需要注意的是,简易判决的申请程序并不适用于某些诉讼,其中包括基于诈骗指称而提出的申索 (即「诈骗例外规则」)。
在上诉法庭案件 Zimmer Sweden AB v KPN Hong Kong Limited & Brand Trading Ltd [2016] 1 HKLRD 1016(下称「Zimmer案」)一案中,上诉法庭确立了适用诈骗例外规则的准则。当时为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副庭长的林文瀚法官对诈骗例外规则是否应该继续在香港的现代诉讼环境下存在提出了质疑,并建议探索废除诈骗例外规则的可能性。有鉴于此,司法机构重新审视了诈骗例外规则的适用性及范围,并决定修订法例以废除诈骗例外规则。

废除诈骗例外规则的理据
根据司法机构政务处于 2021 年 8 月发表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司法机构提供了以下的理据支持废除诈骗例外规则:
1. 由于诈骗案在香港不存在要求有陪审团参与审讯的权利,香港没有保留诈骗例外规则的实际需要;
2. 香港的现代诉讼环境中没有充分理据支持诈骗例外规则的继续存在(如 Zimmer 案中所述);
3. 即使被指称诈骗的被告人在审讯中有证明自己清白的机会,但这能否作为剥夺原告人寻求简易判决的权利,甚至在被告人仅提出象征性抗辩的情况下,原告人为取得济助而承担全面审讯的所有费用的理据值得质疑;及
4. 英格兰自 1992 年起已废除诈骗例外规则。

观察及评论
在修订规则提出之前,即便是在非常明确的诈骗案件中,受到损失的原告人也需要避免对另一方提出有关不诚实的申索以规避诈骗例外规则。我们亦在之前的文章中对Zimmer案作出解读 (参见“欺诈例外”在香港简易判决申请的应用链接) 并提醒网络骗案的受害者需要审慎拟定法庭状书以避免作出任何涉及诈骗的指控。为了克服这一例外规则并尽快取得简易判决,原告人通常唯有基于其他案由提出申索,例如財物复还 (restitution) 及不当得利 (unjust enrichment)。
废除诈骗例外规则无疑会帮助优化简易判决的申请机制,以及配合不断演变的法律环境,从而维护诉讼各方的利益。这一修订尤其是会受到网络骗案受害者的支持和欢迎。考虑到香港近年来网络骗案的数量在急速增加,与Zimmer案境况类似的诈骗案受害者现在可以利用简易判决的申请机制向被告人追索赔偿,而无需参与冗长的法律程序和耗费额外的法律费用。
我们相信诈骗例外规则的及时废除将会使更多骗案的受害者受益,而且预计会有更多的原告人会在适当的情况下妥善利用简易判决这一机制通过较为快速且具成本效益的方式取得法庭判决。
本文由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黄晊晄律师和陆卓楠实习律师共同撰写。若阁下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徐凯怡律师 (heidi.chui@sw-hk.com)。
于本文中提供的一切资料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资料亦受制于适用规定及法例不时的更新与修改。若需取得相关法律意见,须咨询法律顾问。
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港仲)认可加入港仲仲裁员名单。
港仲于1985年成立,为全球第三最受欢迎仲裁机构 [1]。获认可加入港仲仲裁员名单之仲裁員必须具有丰富的仲裁经验。

本所徐律师是仲裁员,为少数获取认可进入香港律师会仲裁员名册的仲裁员。另外,徐律师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员会)、南京仲裁委员会、广州仲裁委员会、宁波仲裁委员会及廊坊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她亦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律师会及土地审裁处(建筑物管理案件)的认可调解员,英国特许仲裁司学会资深会员,及中国司法部委任的中国委托公证人。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徐凯怡律师 (heidichui.office@sw-hk.com) 或按此查看徐律师于港仲网站上之介绍。
[1] 根据英国伦敦玛丽女王大学(Queen Mary University of London)和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White & Case)联合发布的《2021年国际仲裁调查》,港仲获评全球第三最受欢迎仲裁机构。
在Re HNA Group Co., Limited (in Reorganisation in the Mainland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21] HKCFI 2897案的裁决中(”该裁决“),香港法院首次就在内地进行的重整程序给予承认和协助。
该裁决可视为香港和内地之间的跨境重组诉讼的一大里程碑。连同早前Re CEFC Shanghai 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 [2020] 1 HKLRD 676和Re Shenzhen Everich Supply Chain Co, Ltd [2020] HKCFI 965的判决,该裁决进一步显示香港法院对跨境破产、清算及重整等程序给予支持、承认和协助的积极取态。

案情简要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在内地注册成立,总部设于海南省,是一家业务多元化的投资控股企业,但近年因资不抵债,面临重大债务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法院“)因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因应相关债权人的申请,启动了对该公司的重整程序(”重整程序“),并指定一组清算人作为公司的管理人(”管理人“),主要负责管理该公司集团旗下在上海、深圳和香港的64所成员公司的资产和业务。
应管理人所提出的申请,海南法院向香港高等法院(”香港法院“)请求承认该公司在内地的重整程序,并在香港向管理人的特定代表提供协助。

香港法院的裁决
香港法院在决定是否适当给予承认和协助时,考虑了以下三个问题:
1. 重整程序在香港法的原则下是否构成集体破产程序?
(Whether the Reorganization, assessed by Hong Kong legal principles, constitutes a collective insolvency process?)
2. 重整程序是否已在公司注册地或公司主要商业利益中心所在地开展?
(Whether the Reorganization takes place in the Company’s country of incorporation or where the Company has its centre of main interests?)
3. 海南法院有可能不承认香港的破产程序和清算人,这是否妨碍香港法院对在内地开展的重整程序给予承认和协助?
(Whether the fact that the Hainan Court may not recognize Hong Kong insolvency proceedings and liquidators bars the Hong Kong Court from granting recognition and assistance in aid of the Reorganization?)
对于第一个问题,香港法院认为是次重整程序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所专门规定的一种特定程序,而重整涉及公司所有债权人,其性质在香港法下应被视为集体破产程序。
对于第二个问题,香港法院不持异议,原因为相关重整法律程序已在公司注册地,即内地开展。
至于第三个有关交互性 (Reciprocity) 的问题,香港法院提到在2021年5月14日由律政司司长和最高人民法院签署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该合作协议规定了香港与深圳、上海和厦门三个中级人民法院之间交互承认和协助有关破产及债务重组等程序,但该合作协议内的合作法院并没有延伸至海南法院。
然而,纵使海南法院并非该合作协议下的合作法院之一,且海南法院有机会不承认香港的相关破产及清盘程序,但这并不妨碍香港法院对内地重整程序给予承认及协助。因为在香港普通法制度下,交互性(Reciprocity) 并不是法院对域外破产及清盘程序给予承认的必要条件。
基于上述原因,香港法院因应海南法院的要求,对內地的重整程序给予承认和协助。

焦点
该裁决体现了香港法院承认和协助内地的重整程序的积极取向,对跨境破产案件给予大力支持。而从宏观的角度来看,该裁决更是一项重要的发展,为过去两年香港与内地之间更紧密的跨境破产清算合作发展史上立下另一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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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 / 协议签署日期 |
重要里程碑 |
相关案例 |
| 2020年1月13日 | 香港法院首次承认并协助内地清算程序的管理人 | Re CEFC Shanghai International Group Ltd [2020] HKCFI 167; [2020] HKCLC 1 |
| 2021年5月14日 | 合作协议开始生效 | 不适用 |
| 2020年6月4日 | 香港法院第二次承认并协助内地清算程序的管理人 | Re Shenzhen Everich Supply Chain Co Ltd [2020] HKCFI 965; [2020] HKCLC 891 |
| 2021年7月20日 | 根据合作协议,香港法院首次要求内地法院以承认并协助香港的清盘人 | Re Samson Paper Co Ltd [2021] HKCFI 2151; [2021] HKCLC 1053 |
| 2021年9月16日 | 香港法院首次承认并协助内地重整程序 | Re HNA Group Co., Limited [2021] HKCFI 2897 |
随着两地法院对于相互承认破产、清算及债务重组等程序持更开放和欢迎的态度,香港的跨境破产清盘法律可望继续发展和渐趋成熟,巩固香港作为亚洲主要金融和债务重组中心的地位。
本文由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卢家俊高级律师和陆卓楠实习律师共同撰写。若阁下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徐凯怡律师 (heidi.chui@sw-hk.com)。
于本文中提供的一切资料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资料亦受制于适用规定及法例不时的更新与修改。若需取得相关法律意见,须咨询法律顾问。
2021年10月5日, 本所合伙人罗启峰律师应宏利人寿保险邀请,在财富传承规划研讨会上发表演讲。会上,罗律师介绍并分析了各种遗产规划工具的优缺点,如遗嘱、信托、持久授权书、保险等。随后,他就如何避免将来遗嘱和信托之有效性受到挑战分享了心得,并通过分享一宗名人遗产纠纷来解释早期规划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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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大湾区考试)成绩于2021年9月30日公布。本所合伙人郑炎潘律师﹑徐凯怡律师﹑张源辉律师﹑曾浩贤律师和高级律师刘砚枫顺利通过考试。

左起: 高级律师刘砚枫, 合伙人徐凯怡律师﹑郑炎潘律师﹑张源辉律师和曾浩贤律师
本所顺利通过考试的五位律师:
大湾区考试是CEPA下的开放措施,累计执业五年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在通过培訓,專業資格考試及考核,取得相关执业证书后,可以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办理适用内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务(含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

透过我们与全国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的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之联營,我们将继续处于领先的位置,为大湾区的客户提供优质,高效和创新的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