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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合伙人陈连基律师在四月的《香港律师》(香港律师会会刊)上发表了第二篇文章,题为《强制性精神健康治疗及未来之路》。该文是与香港大学助理教授兼医学伦理与法律中心副主任张天目女士合着的两篇文章之一,第一篇文章- 《无精神行为能力人士的财产及事务管理》已刊登在二月号的《香港律师》。
这篇新文章探讨了针对无精神行为能力人士之强制性收容、羁留和治疗制度。该文提出了对患者之非自愿羁留和治疗所引起的人权问题,并通过参考英国相关的法例,探讨了香港的精神健康法的改革方向。
“改革道路漫长,人们很容易会选择一个速战速决的解决方案,并在出问题的地方进行零碎修订。然而,这只是治标不治本。对《精神健康条例》的改革必须是完整的检修,并谨记人权规定、《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准则、以及连贯性和有效性。”
有关于四月份刊登之《强制性精神健康治疗及未来之路》的全文,请访问此处。
有关于二月份刊登之《无精神行为能力人士的财产及事务管理》的全文,请访问此处。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陈连基律师。

本所作为智中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智中国际」)(股份代号:6063)的法律顾问,协助智中国际于2020年4月15日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主板成功挂牌上市。智中国际共发行5亿股股份,每股售价定为港币0.25元,是次股份發售共集资约港币1.25亿元。
智中国际及其附属公司于香港从事外墙工程及建筑金属饰面工程项目的设计、供应及安装服务,曾为香港商业物业、住宅物业及公共设施完成了多个外墙工程及建筑金属饰面工程项目,包括香港政府开展的公共设施项目及具独特及出色设计的住宅及商业物业。
本所团队由企业部合伙人劳恒晃律师和朱㥣潜律师领导,团队成员包括胡恩婷律师以及施兆仪律师助理,为是次发行上市项目提供了全程专业法律服务。
本发行上市项目的独家保荐人及独家全球协调人为创升融资有限公司。独家账簿管理人为东皓证券有限公司。联席牵头经办人为东皓证券有限公司、创升证券有限公司、生和(麒麟)证券有限公司、First Fidelity Capital (International) Limited及伟禄亚太证券有限公司。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获邀为由广东省司法厅指导及广东省律师协会主办的粤港澳大湾区律师网「港澳律师人才库」成员。
粤港澳大湾区律师网是在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背景下,由广东省司法厅指导、广东省律师协会主办的网站。粤港澳大湾区律师网整合了如「港澳律师人才库」等法律界别专业人士名录、提供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资讯,为粤港澳大湾区客户提供更加高效便利的法律服务。
如阁下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

我所合伙人陈连基律师在2020 年3月25日应香港大学邀请, 为法律课程 “从民事角度看精神健康条例- 受托监管人, 监护及预设照顾计划” 担任客席讲师于网上教学。
在是次为时3小时的互动课堂中, 参与者分别来自不同的范畴, 包括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和公共卫生课程学生。课堂内容涵盖了《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第II和IVB部分的概述,以及其他可用于“预防,保护和准备”的规划工具,如预设照顾计划,持久授权书 (Enduring Powers of Attorney)和持续授权书 (Continuing Powers of Attorney)等。
在课堂上, 参与者分别就弱势老年群体在我们的社会中面对的潜在问题,香港现行制度在保护弱势老年人方面的不足以及受托监管人和监护制度的不同改革方式进行了热切的讨论,并获得深刻的见解。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陈连基律师。
本所作为深蓝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深蓝科技」)(股份代号:1950)的香港法律顾问,协助深蓝科技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主板成功挂牌上市。

由左至右:本所合伙人张源辉律师、深蓝科技执行董事及董事会主席刘静女士、深蓝科技执行董事陈华先生、本所合伙人劳恒晃律师及傅之雍律师
深蓝科技股份于2020年3月12日在香港联交所正式上市。深蓝科技共发售2.5亿股股份,其中2,500万股为香港公开发售股份,2.25亿股为国际配售股份。最终发售价厘定为每股发售股份港币0.52元,全球发售所得款项净额约为港币8,470万元。

深蓝科技及其附属公司(「集团」)为一家中国知名人工革化学品制造商,主要从事知名品牌「深蓝科技」下的涂饰剂及合成树脂的研发、制造及销售。根据集团委聘的行业顾问独立编制的报告,以2018年收入计,集团于中国人工革涂饰剂市场排名第四。
本发行上市项目的独家保荐人为智富融资有限公司。联席全球协调人为智富融资有限公司及潮商证券有限公司。

由左至右:深蓝科技执行董事陈华先生及执行董事及董事会主席刘静女士
本所团队由合伙人劳恒晃律师及张源辉律师领导,团队成员包括张晓静律师、傅之雍律师及薛殷如律师,为本发行上市项目提供了全程专业法律服务。
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 (以下简称「疫情」) 的影响,香港司法机构于2020年1月29日起将法庭程序 (除紧急和必要的聆讯外的) 一般延期[1],在一般延期期间,2020年2月21日,香港高等法院高浩文法官 (Hon Coleman J) 在Audio Video Technology Limited v Mei Ah (HK) Company Limited & Ors [2020] HKCFI 347一案中作出裁定[2],允许该案的证人在海外通过香港高等法院科技法庭[3] 的视像会议设备,以电话的方式参与聆讯并作供。法官在判词中指出,虽然「出庭」一般被理解为需亲身出庭,但《高等法院条例》和《高等法院规则》并没有禁止与讼当事人及其代表以其他方法出席聆讯,另外,法官亦引述了在商事仲裁的指示聆讯中,电话聆讯已是常规作法。
高浩文法官在判词后记中称,2020年2月25日的电话会议聆讯顺利,没有技术性困难,与讼双方的资深大律师和律师代表等人士均以电话拨入的方式参与了聆讯。
本案影响:
正如法官在判词中所言,疫情亦是一个契机,使香港法庭及与讼当事人考量如何更好地进行案件管理,并在疫情过后,考量是否会采用电话或视像聆讯的方式处理案件。
香港作为亚太区的争议解决中心,正积极利用科技手段,推动网上争议解决平台的建设,为当事人提供更高效、优质和便捷的争议解决服务,除前文述及的科技法庭外,近年来在香港法律界、互联网界及特区政府等多方支持下,筹建了网上争议解决及交易平台——一邦国际网上仲调中心 (eBRAM) [4],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和经济的网上仲裁、谈判、调解等专业服务。
本案为香港法院采用电话方式进行聆讯的案件,为案件管理开创了新方式,但法院是否会继续采用相似方式进行聆讯或其他程序,亦需视乎不同的个案情况以及法院的考量。
[1] 有关该裁定的判词原文,请参阅: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26924&currpage=T
[2] 有关香港科技法庭的相关信息,请参阅:https://www.judiciary.hk/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tech_crt.html
[3] 有关香港司法机构公布的为恢复法庭程序作准备的新闻稿,请参阅https://sc.isd.gov.hk/Tuni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002/27/P2020022700474.htm
[4] 有关eBRAM的相关信息,请参阅:http://ebram.org/
若阁下想了解更多关于本文及本所的信息,请联络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 heidichui.office@sw-hk.com。
本文免责声明:本文中提供的一切信息仅供读者参阅,不构成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的任何法律意见,若阁下需取得相关法律意见,请咨询专业法律顾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