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7日

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密资产和稳定币的讨论文件

引言

于2022年1月12日,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发布了一份关于加密资产和稳定币的讨论文件(「讨论文件」),邀请业界和公众就有关的监管模式提出意见。鉴于全球越来越多地方采用加密资产及将科技广泛融入金融体系,金管局藉此探讨并参考了本地和其他主要国家的监管模式以及国际监管组织的建议。此讨论文件主要阐述了对于(i)认可机构及(ii)用作支付用途的稳定币的监管框架之构思。

加密资产和稳定币

下表列出在讨论文件中有关加密资产和稳定币的定义和性质:

定义和性质
加密资产 稳定币
  • 一种主要依靠密码学和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的私人数字资产
  • 加密资产的其中一个类别
  • 旨在透过与特定资产或资产池或一篮子资产 「挂钩」或受其支持,以保持相对于这些资产的稳定价值
  • 可用于投资或支付用途

香港的现行监管制度

(1) 「虚拟资产服务提供」牌照监管制度

于2019年11月,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表立场书,就提供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交易服务的平台制定发牌制度(「自愿发牌制度」)。自愿发牌制度适用于提供起码一种证券型虚拟资产交易服务的平台。只提供非证券型虚拟资产交易服务的平台则不受该制度监管。

于2021年5月,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财库局」)已经完成了就监管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发牌制度的公众咨询。在初始阶段,该牌照制度将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例如加密货币钱包供应商或托管人。有关详情,请参考本所于2021年7月9日发布的新闻快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就加强香港对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管的立法建议的咨询总结》。

(2) 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

根据《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金管局负责监管和发牌给予香港的储值支付工具,例如电子钱包及预付卡。加密资产的运作模式,特别是用于支付的模式,在某些方面与储值支付工具相似。然而,在判断加密资产是否等同储值支付工具,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如果加密资产符合储值支付工具的定义,则该加密资产须受金管局的发牌制度规管。然而,《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中储值支付工具的定义可能不包括出现在市场上某些类型的稳定币及/或其活动。因此,金管局正在考虑扩大《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的范围,以涵盖用作支付用途的稳定币。

(3) 无资产支持的加密资产,如证券加密资产

于2018年11月,证监会向所有中介人发布了一份关于分销虚拟资产基金时的监管规定和应达到的标准与作业手法。至于未获证监会授权的虚拟资产基金,中介人应只针对符合「专业投资者」的定义(载于《证券及期货条例》)的客户。有意提供与虚拟资产有关的投资服务的认可机构必须事前通知金管局和证监会。

用作支付用途的稳定币

一些稳定币将可能成为普遍接受的支付方式。然而,现有的监管框架未能全面涵盖此类稳定币。故此,该监管漏洞或会给市场和社区带来风险。其中一个关键风险是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因为稳定币可经互联网或其他方式以匿名方式轻易地持有和转手。

主要讨论问题

下表摘录了金管局邀请业界和公众提出意见的8个问题及其相应的意见:

编号 讨论问题 金管局的观点
将被监管的稳定币类型
1. 我们应该监管与所有类型的稳定币有关的活动,还是优先监管那些对货币和金融体系构成较高风险的用作支付用途的稳定币,同时在制度上提供灵活性,以便在未来需要时调整可在受监管的稳定币的范围?
  • 将采用基于风险考量的方法以聚焦用作支付用途的稳定币的活动。
  • 将更加关注与资产挂钩的稳定币,因为它们在市场上更加普遍,并且主要与美元挂钩。
  • 该制度将具有灵活性,以适应未来的变化。
与稳定币有关的活动
2. 那些类型与稳定币有关的活动应属于监管范围,如发行和赎回、托管和行政管理、储备管理?
  • 稳定币的活动,如发行、建立或销毁稳定币,输送资金及执行稳定币交易,都需要得到金管局的牌照。
  授权和监管要求
3. 对于那些受新发牌制度约束的实体,将设想有什么样的授权和监管要求?
  • 采用高层次的监管要求,如金管局的事前授权、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适当性要求,以及储备资产的充足性要求,对于稳定币的安排是必需的。
  该制度的预期覆盖范围
4. 在预期的监管制度下,需要取得牌照的人士的预期覆盖范围是那些?
  • 在香港展开在第二题所述的与稳定币有关的活动或以积极向香港公众推销此类活动为业务的企业,都必须是在香港注册成立并持有金管局颁发相关的牌照的企业实体。
  新制度的时间安排
5. 这个全新且基于风险考量的稳定币制度将在什么时候建立,并是否会与香港的其他金融监管制度重叠,包括但不限于证监会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制度,以及《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所设立的储值支付工具发牌制度?
  • 将考虑接下来的步骤,包括评估是否需要在2022/23年度就监管框架的具体方面发布进一步文件。
  • 旨在不迟于2023/24年度建立新的制度。
  稳定币发行人
6. 稳定币可能会被挤兑及成为银行存款的潜在替代品。金管局是否应要求稳定币发行人成为《银行业条例》下的认可机构,类似美国总统金融市场工作小组发布的稳定币报告中的建议?
  • 将参考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建议,如金融稳定委员会和国际结算银行就稳定币提出的标准和建议。
  • 拟议制度下的规则和要求将至少采用香港目前对储值支付工具和支付监管的相关内容,以避免监管套利。
无资产支持的加密资产
7. 鉴于无资产支持的加密资产与主流金融系统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并且对金融稳定带来风险,金管局是否也有计划对其进行监管?
  • 将为认可机构提供更详细的关于认可机构与加密资产有关的业务接口及对客户的中介服务的监管指导。
现有或潜在的参与者
8. 对于稳定币生态系统中的现有或潜在的参与者和实体,他们应该在金管局的监管制度推出之前采取什么行动?
  • 鼓励稳定币生态系统中的现有或潜在的参与者和实体积极回应本文件。
  • 将继续监督认可机构在加密资产方面的活动,并根据现行的监督权力和政策实施储值支付工具发牌制度。

分析与启示

加密资产的使用迅速增长可能给金融系统带来风险。制定监管制度以适当地管理加密资产可以解决对用户和金融系统构成的各种风险,并能同时拥抱创新的潜在好处。金管局的这份讨论文件是对更新其监管手段非常合时的一步,显示了香港监管机构在科技进步中确保货币和金融稳定的主动性和决心。我们欢迎就这一主题进行更多的讨论。

如有任何疑问或获取更多信息,请联系我们的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本新闻简讯仅供参考之用。本新闻简讯之内容不构成亦不应被视为法律意见。对于任何因根据或倚赖本文件所载资料所作决定,行动或不行动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害,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概不负责。

 

 

 

2022年1月11日

合伙人劳恒晃律师荣登ALB亚洲交易律师2021榜单

本所荣幸地宣布,我们的合伙人及企业融资主管劳恒晃律师,凭借高品质的法律服务和卓越的客户口碑,获《亚洲法律杂志》(ALB)评选为《2021年度亚洲交易律师- 香港》。此外,本所亦荣登ALB《亚洲合并与收购2021榜单》。

关于劳恒晃律师

劳律师负责本所的企业融资业务。劳律师擅长于资本市场、企业融资、收购合并和代理事项等业务领域。劳律师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多次参与首次公开招股项目,为香港交易所主板和创业板的发行人、保荐人、承销商提供法律服务。同时,他也协助不少上市公司处理不同类型的企业融资交易,并担任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及香港上市公司的顾问,协助他们投资或退出与中国内地相关的企业。此外,劳律师的执业范围对象更包括大中华区的企业,为他们办理代理事项,包括产权交易、海外投资及首次公开招股。

关于本所企业融资团队

本所经验丰富的企业融资团队,处理各类型不同规模的复杂交易,往绩卓越。我们的客户包括公私营公司、投资银行、金融机构、直接投资基金和国际组织。通过与国际律师事务所协会Interlaw的跨国连系办事处网络,我们更可利用欧洲、美洲和亚洲的资源,为客户提供不限国界、不分范畴的综合专业服务。

如有任何查询,请联系本所合伙人劳恒晃律师,或查看亚洲交易律师榜单亚洲合并与收购2021榜单(只提供英文版)。

2022年1月7日

合伙人徐凯怡律师受邀为山西省法学会港澳台法律研究会担任演讲嘉宾

2022年1月7日,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受邀为山西省法学会港澳台法律研究会2021年年會担任演讲嘉宾﹐向与会者介绍香港在个人资料(私隐)之相关条例和分享实战经验。本次研究会由山西省法学会港澳台法律研究会和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主办,并由上海市锦天城(太原)律师事务所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山西商事法律服务中心承办。

徐律师在会上透过案例分享,说明了个人资料保障的六大核心原则﹐如收集之目的及方式﹑准确性和保存期等。徐律师亦阐释了新出台的《2021年个人资料(私隐)修订条例》﹐并从规管对象﹑个人资料/ 信息之定义和行政罚款权等方面﹐对香港和中国内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了全面的对比和解说。

若阁下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heidichui.office@sw-hk.com)。

2022年1月7日

合伙人徐凯怡律师获委任为上海仲裁委员会境外仲裁员

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获上海仲裁委员会委任为新一届(第七届)仲裁员,并于2022年1月1日起履行仲裁员职责。

上海仲裁委员会于1995年成立,至今经已裁处了40,000多件案件,涉案争议金额总计近2000亿人民币。上海仲裁委员会共收到超过3000份申请,经多轮评审后,共386名获选加入境外仲裁员名单﹐当中68位来自中国香港。获委任的仲裁员均为国内外法律及经济领域的著名教授、高级会计师和高级律师等﹐并在仲裁、审判及经济管理等经验丰富的人士。

徐律师是仲裁员,为少数获取认可进入香港律师会仲裁员名册的仲裁员。另外,徐律师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员会)、南京仲裁委员会、广州仲裁委员会、宁波仲裁委员会、合肥仲裁委员会及廊坊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她亦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律师会及土地审裁处(建築物管理案件)的认可调解员,英国特许仲裁司学会院士,同时也是婚姻监礼人。徐律师亦是中国司法部委任的中国委托公证人。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徐凯怡律师 (heidichui.office@sw-hk.com) 或按此查看上海仲裁委员会网页。

2022年1月3日

香港交易所就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刊发咨询总结

香港交易所就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刊发咨询总结

简介

2021年12月17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就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设立新上市制度的建议发表谘询总结(「谘询总结」)。联交所亦发布了一份有关SPAC的指引信(「指引信」)。此外,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 发布了新的第 23 项应用指引,就豁免SPAC并购交易遵守 《收购守则》第 26.1 条有关强制性全面要约责任的事宜提供指引。

公众的大部分回应普遍支持联交所于2021年9月17日就SPAC发表的谘询文件(「谘询文件」)所概述的建议。本文将摘录我们在2021年9月对联交所咨询文件的新闻更新的后续。本文所用术语的含义与谘询总结和谘询文件中的定义相同。

联交所决定实施谘询文件中有关SPAC的建议,并会作出一些修订,以反映公众的意见。载于谘询结论及指引信的经修订上市规则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SPAC的主要特点

下表列出了原建议及最终SPAC框架之间的主要差异:

 

原建议

实施

首次上市时的公开市场规定

1.

SPAC证券必须分配给至少30名机构专业投资者。

提案放宽,机构专业投资者最低人数降至20名。

 

SPAC董事

2.

SPAC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必须由提名他们的SPAC发起人的代表组成。

提案被取代,改为规定SPAC董事会须至少有两名第6类或第9类证监会持牌人(包括一名代表持牌SPAC发起人的董事)

 

投票权与股份赎回权一致

3.

SPAC股东只有在投票反对以下任何一项事项时才能赎回其股份:

 

(a)   SPAC發起人的重大變動或其资格及/或适用性的重大变化;

 

(b)   SPAC并购交易;或

 

(c)   延长去SPAC并购公告或其并购交易期限的建议

 

提案改为加强独立PIPE(上市后私募)投资要求(见下文第4),以对SPAC并购交易的条款和估值提供更强有力的监管检查。SPAC股东将能够赎回他们的股票(不论其投票赞成还是反对SPAC并购交易)。

强制性独立PIPE投资

4.

独立PIPE投资的规模

独立PIPE投资须至少占继任公司预期市值的25%,如果继任公司的预期市值超过15亿港元,则占15%25%

 

资深投资者的重大投资

至少一名独立PIPE投资者必须是管理资产总值至少达10亿港元的资产管理公司或基金PIPE投资必须使该投资者在SPAC并购交易完成后实益拥有上市发行人至少5%的已发行股份。

独立PIPE投资的规模

提案得到加强改为按议定的SPAC并购目标估值(议定估值),因应不同规模的SPAC并购目标而设置不同门槛:

 

议定估值

独立PIPE投资占议定估值的最低百分比

< 20亿港元

25%

20亿港元

50亿港元

15%

50亿-70亿港元

10%

70亿港元

7.5%

超过100亿港元

视乎具体情况考虑豁免

 

资深投资者的重大投资

提案收紧,独立PIPE投资至少要有50%来自至少三名机构投资者,三者的资产管理总值须分别至少达80亿港元。。

 

权证摊薄上限

5.

30%权证摊薄上限。 

提案放宽:

 

(a)   整体权证上限提高到50%

 

(b)  须更明确披露所有权证的摊薄影响。

(c)  股份权证比率不设上限,发起人权证摊薄亦不设上限。 

 

SPAC发起人许可要求

6.

至少有一名SPAC发起人必须是公司控股:

 

(a)        证监会发出的第六类(就企业融资提供意见)/或第九类(资产管理)牌照;和

 

(b)       至少10%的发起人股份。

 

提案维持不变,联交所亦会按个别情况考虑给予豁免(例如,如果SPAC推广人拥有等同证监会第六类及/或第九类牌照的海外认可,则接受他们)

以信托形式持有的资金

7.

SPAC首次公开发售筹集的总收益的100%保存在香港的封闭式信托账户中,直到SPAC并购交易完成或SPAC被清盘。

 

提案获得通过,但稍作修改,即允许将托管账户中的款项的累计利息或其他所赚取收入放出。

 

获得额外继承公司股份的权利(提成权)

8.

联交所可接受 SPAC 要求向 SPAC 发起人发行额外发起人股份作为提成部分:

 

(a) 发起人股份总数(包括提成部分)不多于该 SPAC 上市时的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30%

 

(b) 提成部分与客观绩效目标挂钩;

 

(c) SPAC 股东于就批准 SPAC 并购交易而召开的股东大会中通过批准提成部分;及

 

(d) 批准 SPAC 并购交易的决议案须包括该提成部分。

 

如果继任公司达到预先设定的业绩目标,联交所将允许SPACSPAC发起人发行提成权,其后可转换为继承公司的普通股。

 

联交所将允许将股价用作提成权的绩效目标,只要这些股价绩效目标是:

 

(a)        SPAC 股份于 SPAC 上市时的发行价高出至少 20%

 

(b)       目标条件为超逾继承公司股份在 30 个连续交易日期间(该期间须在继承公司上市后至少六个月开始)至少 20 个交易日的预定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

 

经纪佣金

9.

无。

SPAC在首次上市时配售SPAC证券豁免 1%经纪佣金规定。

 

交易安排

10.

从首次上市之日起至SPAC并购交易完成期间,分开买卖 SPAC 股份及 SPAC 权证。联交所提出两个方案以减低波动的风险,即:

(a) 方案1: 允许 SPAC 权证的非自动对盘交易;和

(b) 方案2: 允许 SPAC 证券的自动对盘(提供市场波动调节机制)及非自动对盘交易。

 

方案2的提案获得通过

 

权证

11.

发起人权证及SPAC权证应在SPAC并购交易完成后行使。。联交所亦建议禁止SPAC 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发行发起人权证,发起人权证的发行条款亦不得比 SPAC 权证的条款有利。

 

提案修改,联交所将禁止:

(a)       发起人按每个发起人权证低于 SPAC 股份发行价的 10%之价格发行有关权证发起人按每个发起人权证低于 SPAC 股份发行价的 10%之价格发行有关权证;及

(b)       发起人权证赋予其持有人在行使后获得多于一股继承公司的股份。联交所还实施额外规定,即SPAC权证及发起人权证的最低行权价格必须比SPAC股份的发行价至少15%

 

 

分析与启示 

我们可以看到,香港的监管机构在谘询总结中,一直紧记对投资者保护的责任。香港的新SPAC上市制度,旨在通过允许SPAC上市,同时确保高质量的SPAC发起人及SPAC并购目标进入香港资本市场,以维持稳健的监管框架,在维护香港作为主要金融中心的地位之间取得平衡。

如有任何疑问或获取更多信息,请联系我们的合伙人张源辉律师或我们的刘咏琳律师

本新闻简讯仅供参考之用。本新闻简讯之内容不构成亦不应被视为法律意见。对于任何因根据或倚赖本文件所载资料所作决定,行动或不行动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害,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概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