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快讯

有关本所的新闻快讯,请浏览以下内容。如有兴趣个别了解,请点击此处与我们联系。

2022年12月6日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助力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功在境外发行美金4,500万元3年期债券

继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早前于本年五月及六月发行的美金1.65亿元及美金5,860万元之境外债券(见本所分别于六月七月 的新闻简讯),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协助发行人成功在境外发行美金4,500万元,票面利率为7.5%,2025年到期的三年期债券。联席全球协调人、联席牵头经办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为脉搏资本有限公司及申万宏源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发行人为于中国成立的大型建筑公司,总部设在贵州省遵义市。其业务主要集中于遵义市和贵州省其他城市的基础设施项目。发行人亦取得广泛的行业资格,其主体信用评级为「AA+」。

本所团队由合伙人张源辉律师领导,团队成员包括刘咏琳律师卢建华律师钟卓怡实习律师邢一卓律师助理

如有任何查询或进一步资料,请联系我们的合伙人张源辉律师刘咏琳律师

本新闻简讯更新仅供参考。其内容不构成法律咨询意见,不应视为法律咨询意见。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不会就任何因倚赖本处所载资料而作出的决定、采取的行动或不采取的行动所引致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特别、间接或间接损失或损害向阁下承担法律责任。

2022年12月4日

史蒂文生黄出席英国特许仲裁学会 (东亚分会) 50周年晚宴

2022年11月16日, 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与<法律顾问李明茵律师黄晊晄高级律师市场及传讯主管杨诗雅一同出席了于香港会所举行的英国特许仲裁学会(东亚分会) (CIArb EAB) 50周年晚宴。前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获邀莅临晚宴, 并就“仲裁员、司法行政和公共利益:可以同时提及吗?(Arbitrators,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nd the public interest: can they be mentioned in the same breath?)”为题进行了分享。此外,两位前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郑若骅资深大律师、以及现任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和 CIArb EAB 主席方兆文博士亦莅临该晚宴。


英国特许仲裁学会 (东亚分会) 主席方兆文博士 (左三)、华南 (香港) 国际仲裁院副秘书长及董事局秘书李雄风先生 (左四) 和本所徐凯怡律师 (左二)


现任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 (右) 和本所徐凯怡律师 (左)

若阁下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

2022年12月3日

合伙人徐凯怡律师受邀担任2022上海仲裁周之演讲嘉宾

2022年11月21日,由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仲裁协会主办,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办的「2022上海仲裁周-国际仲裁中的交叉盘问—律师、专家与机构视角」圆满举办。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受邀为本届上海仲裁周担任演讲嘉宾。

本次论坛由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主任顾功耘教授致辞揭开序幕,并邀请了来自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和ICC国际商会等机构的仲裁界专家从不同的角度分享其交叉盘问的经验。本所徐律师以「国际仲裁交叉盘问之Dos 与 Don’ts」,分享了盘问证人的常用技巧以及律师盘问的基本技巧和要点,并通过案例演练加深与会者对交叉盘问技巧的认识。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主任顾功耘教授致开幕辞 (图一),锦天城合伙人、诉仲委召集人兼秘书长蔡城律师作为本场活动的主持人 (图二),锦天城合伙人汤旻利博士分享《交叉盘问初探》演讲 (图三)。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秘书长及上海仲裁协会秘书长王唯骏女士 (图一) 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杨玲博士 (图二) 为论坛上半场的分享进行了精彩点评。




国际商会仲裁与ADR北亚区主任黄志瑾博士 (图一)、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国际仲裁院理事Chan Leng Sun先生 (图二)、亚洲国际仲裁中心董事Tan Sri Datuk Suriyadi bin Halim Omar先生向此次活动致祝贺词 (图三)。




论坛下半场探讨了《如何撰写一份“不怕问”的专家报告》(图一)和《围炉谈话——跨法域下交叉盘问的实践》 (图二),并由锦天城高级合伙人、诉仲委总召集人岳巍律师发表感谢致辞圆满结束本次论坛 (图三)

徐律师透过线上的形式参与了本次论坛。徐律师表示很高兴获邀以演讲嘉宾的身份参与本次论坛,并期待能在不久的将来与大家会面。


若阁下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

2022年12月2日

合伙人徐凯怡律师参与新加坡仲裁协会(SIArb)40周年晚宴

2022年11月30日,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参与了新加坡仲裁协会(SIArb)于新加坡富丽敦酒店举行的40周年晚宴。

本次晚宴邀请了新加坡文化、社区及青年部长兼律政部第二部长唐振辉资深大律师(Edwin Tong SC)担任嘉宾。另外,唐律师亦是华社联络组主席和人民协会副主席。


新加坡文化、社区及青年部长兼律政部第二部长唐振辉资深大律师为晚宴致辞


左起: 香港仲裁师协会会长邝志强律师太平绅士,新加坡文化、社区及青年部长兼律政部第二部长唐振辉资深大律师和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


国际商会 (ICC) 国际仲裁院顾问Ms. Hazel Tang (左) 和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 (右)


新加坡仲裁协会主席郑裕能律师 (左三) 和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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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30日

纳斯达克股份市场的监管讯息更新

1. 摘要

2022年11月17日,纳斯达克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纳斯达克」)发布了一份有关小盘股首次公開募股(Small Capitalization IPOs)的监管警示,指出近日美国证券交易所在某些首次公开募股(以下简称「IPO」)定价后立即出现异常高的价格飙升情况,随后这些股份的股价均大幅下降至发行价,甚至低于发行价,而上述现象于发行额低于2,500万美元的小盘股公司尤其显著。纳斯达克担心上述模式对证券市场公平有序运作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与此同时,纳斯达克发布了「常见问题1850」,解释出现上述股价大幅波动的原因,并指出其中有可能是在开盘交易、上市当天,或于上市后几天的持续交易中缺乏流动资金及/或资金供应。为防止上述问题继续发生,纳斯达克日后有可能会询问有关IPO股份分配的额外问题,以确保上市证券能够满足这些上市规则的基本目标。

同日,美国金融业监管局(以下简称「FINRA」)及纽约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NYSE」)亦于各自发布的监管警示中表达类似的担忧,当中FINRA发布的监管警示特意提醒公司注意近日有关小盘股IPO的趋势,指出留意到有部分小盘股IPO受到操纵性的唱高散货计划影响,并分析受影响的小盘股IPO通常涉及以下因素,当中包括但不限于(1)「小市值及有限公众持股量」、(2)「外国发行人」、(3)「外国经纪交易商」及(4)「IPO股份集中配售」。

有见及此,本新闻简讯旨在讨论受唱高散货计划影响的小盘股IPO通常涉及的因素,以及纳斯达克应对小盘股IPO股价大幅波动的现象所采取的措施。

2. 小盘股IPO受影响的因素

FINRA留意到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某些小盘股IPO受到类似唱高散货计划所影响,导致其股价于上市后有大幅波动,并分析这些受影响的小盘股IPO通常涉及以下因素,当中包括但不限于:

(1) 小市值及有限公众持股量
每宗IPO通常集资额不到2,500万美元,而每个发行人的估值不到1亿美元,且IPO发行的股份通常不到2,000万股;

(2) 外国发行人
许多发行人或其运营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主要在中国经营业务,不过也有一些发行人将其业务设在其他国家;

(3) 外国经纪交易商
外国经纪交易商主要在香港经营业务,并已经分配或获发大量股份,有时甚至高达90%或更多,而将IPO发行的大部分股份分配予外国经纪交易商之做法可能会限制在IPO当天及在唱高散货计划中的涨价阶段时向市场提供公开流通股的供应;及

(4) IPO股份集中配售
承销商及销售集团成员(包括外国经纪交易商)可能会将大部分股票分配予少数投资者,导致股票集中在极少数人手中。

鉴于唱高散货计划正不断演变,FINRA呼吁成员应密切关注市场上的可疑趋势及其有机会如何影响成员的义务,并鼓励成员应不断评估及调整他们的监管系统及合规和风险管理计划,以确保他们能夠监测及应对相关威胁。若发现任何有关唱高散货计划的征兆,FINRA建议成员应考虑是否需要进行额外的调查、客户尽职调查措施或向监管机构提交可疑活动报告(Suspicious Activity Report,SAR)。

3. 「常见问题1850」-纳斯达克会否要求提供IPO中股份分配的资料?

为确保上市证券能够吸引市场关注,并发展足够的公众持股量、投资者基础及交易兴趣,纳斯达克将实行一系列措施,为上市证券提供必要的深度及流动性,以促进及维持公平有序的交易。

根据「常见问题1850」,具体而言,纳斯达克会按个别情况要求拟上市公司及其承销商:

    (1) 提供一份预期的股份分配名单;
    (2) 描述预计将在分配中获得股份的投资者姓名及所在地;及
    (3) 说明其会否有任何正式或非正式的政策能够防止这些获分配股份的投资者账户在第一个交易日进行交易。

除此以外,纳斯达克可以要求拟上市公司表明:

    (1) 该拟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没有参与任何计划或安排,从而促使股东及潜在股东获得借贷或资金,以购买其IPO中的股份;及
    (2) 纵使该拟上市公司不是上述计划或安排的一方,其亦不知道有任何此类型计划或安排的存在。

倘纳斯达克要求拟上市公司提供其预期的股份分配名单,纳斯达克将在认证该拟上市公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提交的表格8-A(一份拟上市公司为注册其上市证券而向SEC提交的表格)前,要求该拟上市公司提供有关其股份的最终分配资料。此外,在定价后,承销商及包销公司将会被要求提供有关股份接受者的账户级别资料。

在审核拟上市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及决定是否批准其上市及认证表格8-A时,纳斯达克将考虑该IPO的股权集中度、股份在首个交易日可能受到的任何限制、账户的地理位置,以及任何已被确认有关承销商、包销或分销集团成员,或账户的分配股份的监管问题。

4. 总结

为确保美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纳斯达克、FINRA及NYSE已向其成员发布监管警示,提醒他们有关最近小盘股IPO的情况,而纳斯达克更率先在「常见问题1850」公布一系列具体的政策及执行措施。本所相信这些最新的政策及措施能够为有兴趣于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提供清晰的监管指引,协助潜在的纳斯达克发行人及其承销商了解现时纳斯达克的上市标准。

本所的企业融资团队拥有丰富的经验协助客户到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并成功协助Magic Empire Global Limited(NASDAQ:MEGL)、Intelligent Living Application Group Inc. (NASDAQ: ILAG) 、Zhong Yang Financial Group Limited(NASDAQ:TOP)、Hywin Holdings Ltd(NASDAQ:HYW)、Oriental Culture Holding LTD(NASDAQ:OCG)于美国纳斯达克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系我们的合伙人曾浩贤律师

2022年11月23日

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布政策文件阐述数码港元的未来发展路向

引言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于2022年9月20日发布题为《「数码港元」— 迈出新一步》的政策立场文件(「《立场文件》」),阐述其对零售层面央行数码货币,即数码港元的政策立场并概述其下一步行动。就着2021年10月发布题为《从技术角度看「数码港元」》的技术白皮书和2022年4月发布题为《从政策及设计角度看「数码港元」》的政策讨论白皮书的结论和意见,金管局认为有必要开始为日后推出数码港元而铺路。本次新闻更新,我们主要关注数码港元的发展、其法律地位,以及《立场文件》中所涉及的相关特点。

数码港元的未来发展路向

以下是金管局在《立场文件》中所设想有关实施数码港元的方法和模式:

以三轨道方式准备 金管局将采取「三轨道方式」,透过探索在香港推广和准备推出数码港元的不同阶段:1

  • 轨道一:奠定配合不同设计选项的科技基础和发行数码形式的货币的法律基础
  • 轨道二:深入研究不同用例和设计,例如经电子钱包应用程式使用数码港元、网络安全和代币化证券的货银两讫(DvP)结算
  • 轨道三:推出数码港元
  • 两层式分发结构
  • 分发结构由分开而联系的两层组成,分别是银行同业间的批发层面和零售端用户对接层面。
  • 金管局倾向于采用两层式分发结构。
  • 金管局将首先着手开发银行同业间的批发层面(批发层面),目标是开发一个技术基础,以适应零售层面的不同设计选择,并在日后进行相对较少的修改。
  • 金管局将与零售支付市场参与者探讨数码港元能否和如何填补现有市场可能存在的空隙。2
  • 数码港元的特征

    正如《立场文件》及白皮书所述,数码港元应具有以下特征:

    法定货币地位
  • 金管局目前倾向认为数码港元应具有法定货币地位,以确保数码港元和实体形式的法定货币(即根据《法定货币纸币发行条例》发行的纸币及银行纸币和根据《硬币条例》发行的硬币)地位一致,并适当修订法例以赋予数码港元法定货币地位。
  • 这代表若没有任何相反的合约条款存在,数码港元作为法定货币,在法律上会被视为用作偿还所欠债务的一种有效及合法方式。3
  • 金管局认为,将数码港元定为法定货币,而且其发行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这将增强公众对数码港元的信心。与目前实体货币的情况一样,商业交易中各方可以合约方式自行决定交易条款,包括彼此接受的付款方式。因此,法律不会强制货品或服务供应商接受数码港元作为付款方式,也不禁止任何人以合约方式拒绝接受数码港元作为付款方式。4
  • 网络安全和防伪特征
  • 金管局认同网络安全对加强公众对数码港元的信心尤其重要,而技术白皮书大多数的受访者认同央行数码货币平台的首要考虑为网络安全而非效率。5
  • 此外,金管局建议通过将伪造数码港元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即现行防止伪冒条文适用于「数码环境」的安排),以保护和加强公众对数码港元的信心。6
  • 此外,金管局建议通过将伪造数码港元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即现行防止伪冒条文适用于「数码环境」的安排),以保护和加强公众对数码港元的信心。7特别是,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103条,未经金融管理专员同意,在任何物质上复制任何香港流通纸币,即属刑事罪行。
  • 互联互通
  • 由于多个国家已推出其央行数码货币,金管局同意必须确保数码港元尽可能与其他支付系统全面互联互通,让公众能更快捷方便地进行支付,免受阻碍。
  • 而且,金管局会考虑数码港元能否接入其他支付系统,以及日后能否加入创新发展元素,以促进跨平台支付及未来发展。8
  •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监管
  • 金管局同意在数码港元的设计架构中适当考虑监管和合规标准9
  • 金管局根据「相同风险, 相同监管」原则, 10 认同现时《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和《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下规定应尽可能适用于使用数码港元的交易,而中介人有责任满足打击洗钱及恐怖份子资金筹集的要求。
  • 数据隐私的保护
  • 对数据隐私的保护的其中一个问题是哪些机构(例如央行、钱包营运商、银行、商家)可以存取什么程度的资料(例如用户身份、交易历史),及更重要的是在面对央行时,这些用户和机构能够保持多大的匿名度。
  • 主要原则为,数码港元系统应时刻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及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不时发出的相关实务守则、指引及最佳行事方式指引。11
  • 私隐和数据保障的有关考虑应纳入「数码港元」的系统设计及操作中,而同时确保有效地确保打击洗钱及恐怖份子资金筹集合规。
  • 分层式帐户结构
  • 金管局会考虑有关数码港元采用「分层式帐户」结构的建议,即是因应「认识你的客户」的程度划分层级在交易或结余方面设定不同的限额及功能,以在可用性和隐私的因素之间取得平衡。12
  • 分析和总结

    监管机构一向积极于金融科技领域内推出各种新的制度和指引。随着金融科技和虚拟资产的快速发展,香港政府、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和金管局一直致力于建立有效的监管框架,以促进香港金融科技行业的繁荣。关于数码港元的立场文件就是这方面的众多例子之一。

    诚然,香港政府一向积极于建立虚拟资产市场的监管框架,包括就《2022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草案》刊宪,以引入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制度将于2023年3月1日生效。除了透过新的发牌制度为允许虚拟资产进入香港市场踏出第一步,于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布《有关香港虚拟资产发展的政策宣言》当天,证监会也发布了有关虚拟资产期货交易所交易基金(ETF)的通函。13

    由于数码港元是数码形式的法定货币,政府认为数码港元的意义在于其成为法定货币和虚拟资产之间的潜在「骨干」和支柱。金管局还将「代币化证券的货银两讫(DvP)结算」纳入数码港元的计划项目之中。这将提供高效率的结算、稳定的价格和提高信心,鼓励证券代币发行和不同类型的虚拟资产领域有更多创新,从而提高香港虚拟资产市场的竞争力,吸引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在香港经营和落户于香港。通过与快速支付系统(FPS)的互联互通及同步,这有着大大提升香港支付效率的潜力。我们欢迎这样的发展,并期待着香港金融科技生态系统未来整体的提升和发展。

    如有任何疑问或获取更多信息,请联系我们的合伙人张源辉律师和卢建华律师。

    本新闻简讯仅供参考之用。本新闻简讯之内容不构成亦不应被视为法律意见。对于任何因根据或倚赖本文件所载资料所作决定,行动或不行动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害,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概不负责。

    1 HKMA Position Paper “eHKD – Charting the Next Steps” pp. 9-11
    2 金管局立场文件《「数码港元」— 迈出新一步》第8至9页
    3 金管局立场文件《「数码港元」— 迈出新一步》第35页
    4 金管局立场文件《「数码港元」— 迈出新一步》第36页
    5 金管局立场文件《「数码港元」— 迈出新一步》第6页
    6 金管局白皮书《从政策及设计角度看「数码港元」》第27至28页
    7 金管局白皮书《从政策及设计角度看「数码港元」》第27至28页
    8 金管局立场文件《「数码港元」— 迈出新一步》第14页
    9 金管局立场文件《「数码港元」— 迈出新一步》第13页
    10 金管局立场文件《「数码港元」— 迈出新一步》第28至29页
    11 金管局白皮书《从政策及设计角度看「数码港元」》第26至27页
    12 金管局立场文件《「数码港元」— 迈出新一步》第26页
    13 证监会《关于虚拟资产期货交易所交易基金的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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