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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蒂文生黄欣然宣布本所曾浩贤高级律师和朱柏陵律师获香港律师会颁授杰出社会服务奖及公益律师奖,以嘉许他们在公益法律服务及社区工作方面的贡献。
曾律师连续五年获得杰出社会服务奖及公益律师奖的认可并于今年获颁个人奖铜奖。

本所曾浩贤高级律师 (左三)
朱律师获得了个人奖金奖,这是他连续第三年获得此奖项。 朱律师表示, “我一直认为,律师在社会中还有其他义务,那就是运用他们的知识来改善社会。参与公益和社区服务可以帮助实现这一目标。

本所朱柏陵律师 (右一)
关于杰出社会服务奖及公益律师奖
成立于2010年1月,香港律师会杰出社会服务奖及公益律师计划旨在鼓励律师行和会员开展公益和社区工作。所有积极回馈社会的成员,实习律师和注册外国律师都能藉此机会,获得社会和大众的认可和赞赏。
2019年12月18日,「2019亚太财富论坛暨国际私人财富管理中国风云榜-金臻奖」颁奖典礼在上海万达瑞华大酒店举行。本所连续三年获选为「最佳法律顾问机构」,并由本所罗启峰高级律师及市埸及传讯主管杨诗雅小姐作为代表出席颁奖典礼。

本所罗启峰高级律师
由《财富管理》杂志社主办、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研究院协办的亚太财富论坛暨年度国际私人及家族财富管理中国风云榜旨在褒扬亚太地区优秀团队及服务。是次评分的准则分别为:「有代表性的家事法律服务,财富规划、管理和传承服务案例」、「具影响力的中国客户教育活动」及「中国境内外合作机构及合作项目介绍」。

本所很荣幸能连续三年获得这项殊荣,同时亦很感谢《财富管理》杂志社对本所的认可和表扬,本所将继续致力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本所罗启峰高级律师和市埸及传讯主管杨诗雅小姐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很荣幸再度获得钱伯斯(Chambers and Partners) 的认可, 在2020 年亚太榜中获发以下奖项:
● 家庭/ 婚姻 (国际律师行)- 第三级
钱伯斯的评论:
稳固的家庭法领域在处理一系列复杂和具争议性的高净值资产案件, 附属济助案件方面特别熟练。除了为离婚法提供建议外, 该团队还精通继承规划, 遗嘱认证申请和监护权问题等。此外, 在非争议性案件 (如婚前、婚后协议)的成绩亦为显著。
● 傅景元律师 | 家庭/ 婚姻 (国际律师行- 中国)- 第二级
钱伯斯评论:
享负盛名的傅景元律师以其在家庭及婚姻领域的丰富经验而备受尊敬。她特别擅长处理财务结算和涉及儿童的案件。其中一位委托人称: “傅律师会为她的客户解决问题”, 并继续称她为“非常有才干,善于解决问题”。
作为香港领先的家庭法律师事务所之一,我所的私人客户团队还提供独有的法律服务,包括财富保护和继承计划,委员会工作以及财富和资产管理。
关于钱伯斯
钱伯斯在过去30多年中,一直是法律市场情报的主要来源之一,旨在按亚太地区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供可靠的建议,为客户做出明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信息。钱伯斯亚太榜根据5个标准,对候选人进行审核:客户服务,商业视野,勤奋,性价比和专业操守。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访问以下网址https://chambers.com/law-firm/stevenson-wong-co-asia-pacific-8:22408023 或联络本所傅景元律师。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在国际收购法律大奖(Acquisition International Legal Awards)中被评为 “ 2019年最佳全方位服务律师事务所”。
国际收购法律大奖旨在分享对卓越服务标准和法律专业知识的见解。通过大规模研究,AI根据候选人的专业知识、对客户服务的投入程度,以及对卓越和创新的持续承诺等对候选人进行审查。该奖项旨在表彰在一众竞争对手中脱颖而出的事务所,并证明他们的才华和努力。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很高兴在过去一年所获得的成就受到认可。透过提供全方位的专项服务,我们将继续为客户提供出色、可靠的法律服务,以解决其个人或商业上遇到的难题。
关于《收购国际》杂志 (Acquisition International Magazine)
《收购国际》杂志是AI Global Media Ltd发行的月刊杂志。该杂志在全球发行,涵盖企业融资的热点新闻,并在全球交易市场中具有独特的地位。
如欲了解更多,请浏览https://www.acq-intl.com/winners/stevenson-wong-co/ 或联络郑炎潘律师、劳恒晃律师或傅景元律师。
史蒂文生黄欣然宣布,我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获国际并购协会(Acquisition International)的”领先顾问奖”中获评选为 “2019年度香港最佳商业诉讼律师”。领先顾问奖旨在认可和表彰全球最知名和创新的专业人士。获奖者由国际并购协会内部研究团队根据候选者过去12个月中的成就和努力,经精挑细选后获得认可。
徐律师是我所诉讼及争议排解部门的主管律师,专门从事商业诉讼、国际仲裁和跨境争议解決。她经常协助银行,保险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基金和上市公司解决各类问题。
如阁下欲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徐凯怡律师。
一、 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简称“《仲裁保全安排》”),于2019年10月1日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生效。
《仲裁保全安排》于2019年4月2日签署,是自香港回归祖国以来,内地与香港商签的第七项司法协助安排,也是内地与其他法域签署的第一份有关仲裁保全协助的文件,标志着两地在“一国两制”方针下实现了更加紧密的司法协助。
内地与香港商签的司法协助安排一览
| 内地与香港签订的司法互助安排 | 签署时间 | 关键内容 | |
| 1 |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 1998年6月 | 通过内地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 |
| 2 |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 1999年6月 | 在内地或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 |
| 3 |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 2006年7月 |
|
| 4 |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 | 2016年12月 | 准许一方就民商事案件向另一方出具委托书,委托该另一方提取指定证据 |
| 5 |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 2017年6月 | 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及家事诉讼的民事裁决 |
| 6 |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 2019年1月 | 大幅度扩宽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的民商事案件判决 |
| 7 |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新) | 2019年4月 | 在保全方面将香港仲裁程序与内地仲裁程序类似对待 |
二、 《仲裁保全安排》的签订背景
香港回归以来,内地与香港人员交往日益频繁密切,经贸合作不断拓展深化,由此跨境法律纠纷日益增多且形式多样,内地与香港的司法互助也随着两地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深化。
如今,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共同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独特性决定了大湾区建设过程中互涉法律纠纷不可避免、区际法律冲突客观存在,区际司法协助亟需加强,包括加强仲裁裁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以及仲裁保全相互协助。
《仲裁保全安排》与《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相互执行仲裁裁决安排》”) 的共同实施,既成功解决了内地与香港在仲裁裁决相互认可和执行问题,又使当事人可便利地开展跨境仲裁保全协助,通过预防性救济措施的完善来保障终局性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
三、 对《仲裁保全安排》的简要介绍
《仲裁保全安排》全文一共13条,大致可分为两个部分:(1) 规定内地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可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申请强制令及其他临时措施;和 (2) 规定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本文为读者简要对比及总结了条文的规定:
1. 对仲裁保全的内容进行规定
《仲裁保全安排》的第一条对“保全”内容作出规定,旨在于仲裁裁决作出前维持现状、恢复原状、采取行动防止目前或即将对仲裁程序发生的危害或者损害的行动,以及保全资产及其他相关重要证据。
| 香港
强制令 |
内地
财产保全 |
本条的规定对于推动香港与内地之间的跨境仲裁起到重大作用。在《相互执行仲裁裁决安排》中已对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进行规定,《仲裁保全安排》对保全措施又作出了明确规定,通过“保全+承认与执行”,使仲裁互助措施几乎覆盖整个仲裁程序,进一步确保资产可被执行到,大大增强了当事人选择仲裁的信心和利益保障。
当事人可根据案情,在案件进展的不同阶段,向香港法院申请强制令和其他临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香港法庭申请资产冻结令 (Mareva Injunction)、容许查察令 (Anton Pillar Order)、强制令/禁制令 (Mandatory/Prohibitory Injunction)、禁诉令 (Anti-suit Injunction) 及资产披露命令 (Ancillary Disclosure Order) 等,及时准确地保障当事人权益。
2. 对“香港仲裁程序”进行规定
《仲裁保全安排》第二条通过对“香港为仲裁地+争议解决机构或常设办事处在香港”的界定方式,规定了“香港仲裁程序”的范围。另外,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共同确认的争议解决机构名单也已公布,为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时提供必要参考。
另一方面,《仲裁保全安排》通过采用对“香港仲裁程序”的界定方式,也排除了在香港开展的临时仲裁以及不在争议解决机构名单上的仲裁机构在香港开展的仲裁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共同确认的争议解决机构名单
| 1.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
| 2.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 |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Hong Kong Arbitration Center |
| 3.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 亚洲事务办公室 |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 Asia Office |
| 4. 香港海事仲裁协会 | Hong Kong Maritime Arbitration Group |
| 5. 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 | South China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HK) |
| 6. 一邦国际网上仲调中心 | eBRAM International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Centre |
3. 当事人提出仲裁保全申请的香港或内地法院
《仲裁保全安排》第三条和第六条对当事人提出仲裁保全申请的法院亦作出规定,并在其他相关条文中详细订明申请人应当向香港或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材料以及材料内应包含的具体内容。
| 香港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 |
内地
内地中级人民法院
|
4. 当事人需向法院提交的材料
| 香港高等法院
申请、支持申请的誓章 附同的证物 论点纲要 法庭命令的草拟本 |
内地中级人民法院
保全申请书; 仲裁协议; 身份证明材料; 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中文或中文译本(若无中文文本)) |
5. 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担保或保证
| 《仲裁保全安排》第八条就申请人向香港高等法院作出承诺,进行费用保证,以及申请人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作出规定。 |
|
| 香港高等法院 | 内地中级人民法院 |
| 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承诺、就费用提供保证等 | 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
结语
我们相信,在《仲裁保全安排》与《相互执行仲裁裁决安排》一同实施下,不仅能更成功地解决内地与香港在仲裁裁决相互认可和执行问题,更能使当事人便利开展仲裁保全协助,通过预防性救济措施保障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并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实现。
另一方面,内地和香港对鼓励仲裁的态度越发凸显,并在法律保障、制度推行、仲裁平台建设等各个方面,全力推进跨境仲裁事业的发展。我们期待通过《仲裁保全安排》的实行,可更好地发展跨内地和香港的仲裁事业,积极完善粤港澳大湾区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巩固香港作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中心的地位。
若阁下想了解更多关于本文及本所的信息,请联络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 heidichui.office@sw-hk.com。
本文免责声明:本文中提供的一切信息仅供读者参阅,不构成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的任何法律意见,若阁下需取得相关法律意见,请咨询专业法律顾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