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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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4日至5日﹐本所合伙人张源辉律师,受邀出席在安徽省合肥市举行的首届中部地区律师行业发展交流会,并作为演讲嘉宾分享专业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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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流会由山西、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安徽六省律师协会联合主办,安徽省律师协会承办,以“聚势促崛起,聚力向未来”为主题,吸引了中部地区六省律师协会负责人、专业委员会代表及律师同仁等200余人参会。安徽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罗建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蒋敏出席开幕式并致辞,安徽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一级巡视员、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张国安主持开幕式。
在“涉外法律服务”主题交流环节,张律师发表题为《中国企业赴港上市、出海攻略解读》的主题分享,深入探讨上市IPO、企业出海攻略、涉外律师担任的角色等热点议题,并结合实务经验提出建设性建议。
本次会议是中部六省律师行业首次以区域协同为目标的高规格交流活动,紧扣国家“中部崛起”的重大战略决策,聚力贡献服务中部地区崛起的行业智慧,为构建跨区域法律服务协作机制奠定了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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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作为主承銷商US Tiger Securities, Inc.(「主承銷商」)的香港法律顾问,成功协助DarkIris Inc.(NASDAQ:DKI)(「DarkIris」)于2025年8月8日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纳斯达克上市」)。DarkIris发行共计1,500,000股A類普通股,每股定价为4.00美元,此次发行的总收益约6百万美元。
DarkIris是一家综合性科技企业,通过各种第三方数字店面从事移动数字游戏的开发、发布和运营。DarkIris通过其在香港的子公司经营业务,包括游戏设计、编程和图形,以及在各种平台上分发和运营移动游戏。DarkIris利用(i)香港游戏行业社区的创新、创意和技术专长,以及(ii)这些地区手机游戏玩家的多元文化环境和多元化兴趣,致力于为全球用户打造并推广更广泛的、引人入胜、沉浸感强且富有吸引力的移动游戏类型。
本所合伙人劳恒晃律师、合伙人曾浩贤律师、以及刘溟溟律师担任主承銷商在纳斯达克上市的香港法律顾问并提供全面的香港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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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招股市场定价及公开市场改革建议的总结
经考虑1,253名来自各界回复者的咨询意见后,联交所将对上市要求作出以下主要修改:
规定发行人将首次公开招股时初步拟发售股份的至少40%分配至建簿配售部分。
允许新上市申请人选用机制A或机制B,作为首次公开招股发售的分配机制:
| 初订 分配份额 |
公开认购部分超额认购倍数 | |||
| ≥15倍 至 <50倍 | ≥50倍 至 <100倍 | ≥100倍 | ||
| 分配予公开认购部分的发售股份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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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5% | 25% | 35% |
| 初始公众持股量门槛 | 初始自由流通量门槛 | |
| 拥有单一股份类别的发行人(并非在中国内地注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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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之间不等的层级式百分比门槛(按相关股份类别上市时的市值厘定) | 10%及达5,000万港元 ( GEM: 1,500万港元)市值;或 达6亿港元市值 |
| 无其他上市股份的H股发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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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H发行人 | 10% ;或 达30亿港元市值 |
5%及达5,000万港元 ( GEM: 1,500万港元)市值;或 达6亿港元市值 |
新规定将于2025年8月4日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发行人及所有在该日或之后刊发上市文件的新上市申请人。
持续公众持股量建议的进一步谘询
因应市场对设立适当的持续公众持股量规定的意见,联交所亦就有关规定的详细建议展开进一步谘询。
| 现行规定 |
建议规定 | |
| 持续公众持股量门槛 | ||
| · 拥有单一股份类别的发行人(并非在中国内地注册成立) | 无论何时,维持上市时的规定公众持股量百分比,即25%或上市时规定的任何较低百分比(初始规定门槛) | 无论何时,维持: 1. 初始规定门槛;或 2. 替代门槛: 10亿港元市值及10%公众持股量 |
| · 无其他上市股份的H股发行人 | ||
| · A+H发行人 | 由公众持有的H股必须达10亿港元市值或5%公众持股量 | |
| 公众持股量不足 | 若公众持股量低于适用的持续公众持股量门槛,便违反《上市规则》 | |
| 公众持股量不足的后果 | ||
| · 违规责任 | 有责任恢复公众持股量并刊发公告 | 有责任恢复公众持股量并刊发公告;及
不得采取可能会进一步降低公众持股量百分比的行动 |
| · 停牌 | 若公众持股量不足,联交所有权指令发行人停牌 | 不会仅因公众持股量不足而停牌 |
| · 退市机制 | 停牌18个月( GEM:12个月), 即可除牌 |
若发行人公众持股量严重不足,便加上股票标记;及 若发行人未能于18个月( GEM: 12个月)内恢复公众持股量,即可除牌 |
| 报告公众持股量 | 在年报中确认公众持股量充足 | 在月度报告和年报中确认公众持股量充足,并就实际公众持股量作额外披露 |
公众谘询期将于2025年10月1日结束。
如有任何查询或欲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系本所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本新闻简讯更新仅供参考。其内容不构成亦不应视为法律咨询意见。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不会就任何因倚赖本处所载资料而作出的决定丶采取的行动或不采取的行动所引致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特别丶间接或相应而生的损失或损害向阁下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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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作为Mega Fortune Company Limited的香港法律顾问,成功协助Mega Fortune Company Limited(NASDAQ:MGRT)(「MGRT」)于2025年7月16日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纳斯达克上市」)。MGRT发行共计3,750,000 股普通股,每股定价为4.00美元(「发行」)。此次发行共集资约1,500万美元。
MGRT 是一家香港的物联网 (IoT) 解决方案提供商。MGRT通过运营子公司 QBS System Limited(「QBS System」)运营,MGRT专注于在各个行业提供全面的物联网解决方案和服务。QBS System的业务服务组合包括提供物联网集成解决方案服务、物联网维护和支持服务、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交易销售。MGRT通过其IoT平台帮助企业进行数字化转型、启动物联网计划、升级现有物联网应用程序或或将任何物联网解决方案与传统系统集成,以帮助他们变得更加创新、有效和高效。MGRT的愿景是成为亚太地区企业和项目的首选物联网解决方案。
本所合伙人劳恒晃律师及合伙人曾浩贤律师担任MGRT在纳斯达克上市的香港法律顾问并提供全面的香港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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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合伙人曾浩贤律师获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委任为淫亵物品审裁处审裁委员,任期三年,自2025年6月17日起正式就任。
淫亵物品审裁处由一位主审裁判官及两位或以上审裁委员组成,其主要负责的主要负责对物品及事项进行类别评定及性质裁定两项重要法定职能。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请联络本所合伙人曾浩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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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1]政府已确认,《稳定币条例》将于2025年8月1日生效,[2]要求在香港发行与法定货币挂钩的稳定币或与港币挂钩的稳定币发行人需获得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的牌照。
《稳定币条例》概述
《稳定币条例》将香港的虚拟资产监管框架与国际标准接轨,遵循“相同活动、相同风险、相同监管”原则。
该条例为与“指明稳定币”相关的活动制定了监管框架。指明稳定币是一种用作交易媒介的虚拟资产,参考一种或多种官方货币(如港币)金管局指明的计算单位或经济价值的储存形式以维持稳定价值。[3]在香港发行指明稳定币的发行人必须获得金管局的牌照,并持续遵守全面的要求。
牌照制度的关键条款
《稳定币条例》为指明稳定币的发行、提供和营销引入了全面的监管框架。以下是主要条款:
牌照要求
从事以下活动的任何人士必须获得金管局的牌照:-
此外,任何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向公众积极推广其进行或看似进行受规管稳定币活动的活动,均需申请牌照。
持牌发行人的要求
申请人需满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最低标准以获得金管局颁发的指明稳定币发行牌照: – [4]
提供限制 《稳定币条例》不仅监管指明稳定币的发行,还规定了认许提供者,当中包括但不限于:-
在新制度下,由金管局持牌发行人发行的指明稳定币可向零售投资者提供;而其他(未经金管局发牌)的指明稳定币发行人仅限向《证券及期货条例》定义的专业投资者或金管局或财政司司长指明的受众提供。过渡安排现有稳定币发行人自2025年8月1日 (“生效日期”) 起有3个月时间申请牌照,期间可继续进行受规管稳定币活动而无需立即受罚。满足以下条件的发行人可获6个月延期:
未在3个月内申请牌照的发行人将在生效日期起3个月后进入1个月的结业期。申请被拒绝或撤回的发行人自拒绝或撤回之日起进入1个月的结业期,可申请延长。反洗钱/反恐融资要求2025年5月26日,金管局发布咨询文件,概述受规管稳定币活动的拟议反洗钱/反恐融资要求。主要提议包括但不限于:
对这些提议的反馈需于2025年6月30日前提交。对虚拟资产行业的影响
结论《稳定币条例》将于2025年8月1日生效,标志着香港数字金融之旅的重要一步。通过平衡创新与稳健监管,该条例增强市场诚信,保护消费者,并使香港成为全球虚拟资产领域的竞争者。监管机构、发行人和行业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对于确保香港稳定币生态系统的平稳过渡和可持续增长至关重要。对发行人而言,遵从新条例意味着需在法律、运营及财务系统(特别是储备资产管理及反洗钱/反恐融资管控)方面投入大量资源。虽然这或将提高新进者的门槛,但有助于提升整体市场的信心与透明度,并预期将吸引更多具规模及实力的金融机构及国际金融科技企业进入香港市场。对投资者及用户来说,新的发牌及监管要求将有效提升他们对香港稳定币市场安全性及可靠性的信心,尤其是零售投资者只能接触由金管局持牌机构发行的产品,保障进一步加强。如有任何查询或欲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系本所合伙人张源辉律师。本新闻简讯更新仅供参考。其内容不构成亦不应视为法律咨询意见。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不会就任何因倚赖本处所载资料而作出的决定丶采取的行动或不采取的行动所引致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特别丶间接或相应而生的损失或损害向阁下承担法律责任。[1] 在本文中,“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2] 2025年5月21日,香港立法会通过了《稳定币条例草案》;“稳定币法律于8月1日生效”。[3] 《稳定币条例》第4条[4] 《稳定币条例》附表2第2部分
| 要求 | 详情 |
| 公司结构 | 申请人必须为在香港设立的公司,或在香港以外注册成立的授权机构。 |
| 财务资源 | 申请人需具备最低实缴股本港币2,500万元或等值金额,并拥有充足的流动资产。 |
| 储备资产 | 申请人需为指明稳定币建立有效的稳定机制,维持指明储备资产组合,其市值至少等于流通中稳定币的面值,该组合需与其他储备资产组合分隔,确保高质量和流动性,并允许以面值及时赎回,不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
| 赎回 | 以面值处理持有人的指明稳定币赎回请求,不得附加过分严苛的条件或不合理的费用。 |
| 反洗钱/反恐融资合规 | 实施健全及适当的反洗钱和反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管控制度,以符合香港相关条例。 |
| 披露和审计 | 向公众作出足够及适时的披露,包括储备资产的管理政策、风险评估、组成及市值等,并定期接受独立核证及审计。 |
| 适当人选 | 确保控权人、行政总裁、董事、稳定币经理等关键人员符合金管局的适当人选标准。 |
| 实体存在 | 在香港维持实体存在以接受监管。 |
如有任何查询或欲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系本所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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