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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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7日

并购交易背景下的香港法例第 623章《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

合同关系不涉及第三人原则的重点,在于只有合约当事方能执行相关合约。

为了放宽此不合时原则的某些范畴,各个司法管辖权区已实施了提供第三者权利的法律条文,包括香港在内。香港法例第 623章《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使第三者能够以较为直接的方法行使其权利。

第三者可在合约明文规定 (第623章第4(1)(a)条)或合约看来是赋予该第三者一项利益的情况下(第623章第4(1)(b)条)执行该份合约。

第623章第6条订明合约当事方不可在无第三者同意下藉协议更改或撤销该合约以致改动或终绝该第三者在该条款之下的任何权利。

在英国,商业交易下的一般情况是排除此等第三者权利。然而,在某些范畴下并未有排除1999年合约法(第三者权利),如在并购交易背景下。

例如,当卖方同意不竞争但未能遵守此约束性契诺,此或导致买方的集团公司蒙受损失。因此,受英国法例管辖的合约一般均利用1999年合约法(第三者权利)下的权利直接执行约束性契诺。

以上例子显示尽管在英国一般商业交易下会排除1999年合约法(第三者权利),当事方亦因小心考虑交易背景及情况,决定应否采用此一般性的商业决定。

2015年9月2日

本所交易快讯

史蒂文生黄作为香港法律方面的发债人律师,协助东方智汇有限公司(发债人)在香港成功发行1.5亿美金的私募债券

作为香港法律方面的发债人律师,协助东方智汇有限公司(发债人)在香港成功发行1.5亿美金的私募债券。该债券之利率为4.09%,于2018年到期。联席配售代理人为野村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和东方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联席认购人为美林银行新加坡分行和兴业银行。

2015年8月31日

香港法例第609章仲裁条例第81(4)条的合宪性

背景

仲裁条例第81(4)条列明 “凡原讼法庭根据藉第(1)款而具有效力的《贸法委示范法》第34条作出决定,则须获原讼法庭许可,方可针对该决定提出上诉。”

在China International Fund Ltd v Dennis Lau & Ng Chun Man Architects & Engineers (HK) Ltd (2015) HKEC 1626 一案中,上诉庭就第81(4)条的合宪性作出考虑。

申请人于本案中申请许可上诉原诉庭法官的裁决(原讼庭法官驳回了申请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被申请人提出基于第81(4)条上诉庭并无权批准许可,而申请人则指出该条文并不合宪,基于此不符比例地局限了终审法院的最终仲裁权 (按照基本法第82条)。

裁决

上诉庭裁定纵然第81(4)条有表面终局性,上诉庭拥有剩余权力监督原诉法庭的行事,这是在下级法庭不予许可决定不能被视作司法决定的少数情况下的补救方法。

上诉庭亦裁定第81(4)条就原讼庭是否准予许可施加了终局性,但这是受限于上诉庭上述的剩余权力。上诉庭裁定若然允许多次申请,以仲裁解决争议的合理目标(即终局性、节省时间及费用)将会被大打节扣。再者,第81(4)条的规限,被裁定为不是多于必需以达致上述的合理目标。

2015年8月25日

具有瑕疵的仲裁条款

Robotunits Pty Ltd v Juergen Karl Mennel (2015) VSC 268 是一宗在澳洲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有关股东纠纷的案件。

被告人申请搁置诉讼及将案件以仲裁处理,基于当事方同意以仲裁处理双方纠纷。被告人尝试依据经修订股东协议中的第15(2)条的仲裁协议:

“每当事方均不可撤回及无条件地按照维多利亚法律法学会的仲裁指引进行仲裁。”

此条款能否构成有效的仲裁协议?Croft法官裁定仲裁协议表面上是不具争议地具有瑕疵,因为当中所指的 “维多利亚法律法学会的仲裁指引” 并不存在,亦看来从来不曾存在。申索人承认该协议可通过司法协助获得效力。Croft法官裁定第15(2)条的明显用词证明了当事方将争议通过仲裁解决的明显意图。因此,法庭裁定仲裁协议有效及足以构成被告人申索之命令的基础。

Croft法官裁定应该搁置整个诉讼,但只将股东协议有否提供法律或权衡基础予被告人促使申索人作出股份支付的问题交由仲裁解决。法庭进一步裁定由于仲裁协议具有瑕疵,作出上述命令的条件是当事方于28天内尝试同意仲裁的地点及仲裁规则。

2015年8月22日

史蒂文生黄于香港上环FWD海外资产配置与保护专题演讲

2015年8月22日,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中国发展区域主管杨颂雅女士应邀参加由FWD富卫保险香港总部举办的海外配置与保护讲座,以第一嘉宾的身份为到场30多位的高级保险理财师分享了海外资产配置与保护讲座,主要以家族信托主线结合海外寿险的形式展开介绍,理财师就寿险在海外配置及保护的运用上分享交流了不同意见。

如阁下有任何关于此活动的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杨颂雅女士。

2015年8月21日

史蒂文生黄出席中国银行总行客户经理培训讲座

2015年8月21日,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中国发展区域主管杨颂雅女士以高级导师身份参加由中国银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举办第二届高级客户经理培训,此次会议举办地是在避暑胜地冰城举行,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连续两年与中国银行总行合作,上一年培训举办地点在武夷山和南京,这次参会人员主要是来自中国银行各地分行的综合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助理及各分行行长,培训主要讲述了财富保全与家族信托设立的基本架构,现场反应热烈。

如阁下有任何关于此活动的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杨颂雅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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