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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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6日,本所合伙人及香港律师会理事徐凯怡律师和合伙人张源辉律师出席了由香港律师会企业律师委员会举办之2023年度企业律师年会。本次年会在香港会议展览中心举行,主题为“从企业齿轮到超级联系人”。

全国政协委员﹑香港律师会前会长苏绍聪博士 (左二)﹑本所合伙人及香港律师会理事徐凯怡律师 (右二) 和本所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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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企业律师年会邀请了多位与会嘉宾就国家最新发展策略、跨境争议解决、知识产权和香港IPO市场等前沿市场话题进行了探讨。香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香港律师会会长陈泽铭律师出席了年会并分别致辞演讲。

香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 (左)、香港律师会会长陈泽铭律师 (右)
本所欣然宣布,本所刘嘉熙高级律师成功通过2022年度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 (大湾区考试) 合格人员面试考核,成为本所第七位通过此面试考核的律师。此外,本所共有六位律师为首批香港律师成功取得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资格,包括合伙人郑炎潘律师﹑徐凯怡律师﹑张源辉律师﹑曾浩贤律师﹑曾学铭顾问律师和刘砚枫高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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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湾区考试是《〈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CEPA)下的开放措施。执业经历五年或以上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在通过考试并取得相关执业证书后,可以在大湾区内地九市 (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 办理适用内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务,并与内地律师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
本所將不断加强本所在大湾区的法律服务,满足区域内客户的多元性法律服务需求。
于2023 年 8 月 2 日,上诉法庭就律政司司长诉 IPFUND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及另一人案(「IPFUND 案」)1 作出裁决,推翻了区域法院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作出的裁决 ,并有效填补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牌照许可要求的一个重大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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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有助于我们理解 IPFUND 案中的主要论点的基本事项:-
– 《证券及期货条例》将「受规管活动 」分为 10 类 3。而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在未获得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相应牌照的情况下经营或显示自己经营受规管活动的业务 4,即属犯罪。
– 许多「受规管活动」(例如第一类—证券交易)的定义直接或间接牵涉到「证券」,而「证券」的定义则可见于《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中。
–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的定义,「证券」包括集体投资计划(「CIS」)中的权益,但不包括私人公司的股份 5。
– 关于 CIS 的定义6 ,许多判例都有提及,值得单独撰文论述。就本文目的而言,读者只需知道CIS不受资产类型(即债券、股票、货币或土地等)的限制或界定,而且CIS的投资者对CIS中的资产没有日常控制权。
在IPFUND案中,第二被告人通过第一被告人以公司形式(corporate vehicle)实施一项安排(「该安排」)。根据该安排,土地物业先由多个投资者出资收购,收购的物业接着会被出售以获取利润,销售利润(减去被告人自己的费用)将按投资者各自的股份比例分配。更具体地说,每次收购都将通过一家空壳公司(注册为香港私人公司)进行,其唯一目的是在出售前持有所购物业,每间空壳公司都设有名义股东,并持有据称承认投资者在空壳公司股份中的实益权益的背对背文书,且每间空壳公司都将存续直到购买取消或出售完成为止。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被告人」)被控经营或显示自己经营证券交易业务(即第 1 类受规管活动),前提是:(i) 该安排属于 CIS;且(ii) 通过向投资者出售 CIS 的权益,被告人在进行证券交易。
在一审中,区域法院认定该安排属于CIS,但认定投资者购买的是私人公司(即空壳公司)的股份,而不是CIS的权益,因此判定被告人无罪。
尽管每起案件都取决于其自身的事实,但区域法院的判决还是或多或少对《证券和期货条例》下牌照许可要求是否可以通过使用私人公司的方式规避留下一个巨大的问号。政府一心想堵住这个漏洞,以至于其即使放弃推翻对被告人的无罪判决,仍坚持上诉 5年多。
处理上诉时,上诉法庭讨论了各种技术性问题,例如私人公司的股份是否不包括在CIS的定义中7 ,以及该安排中的空壳公司事实上是否私人公司8 ,但关键问题是:-
投资者从被告人那里获得了何等权益?
既然案中的CIS是用投资者的资金建立和运营的,我们可能会直观地认为投资者必然会从CIS中获得一些权益。但是由于该安排的特殊性,两级法院都需要细心思考。
最终,上诉法庭不再单从形式上将空壳公司视为私人公司,还会考虑该安排的整体情况,包括(除其他外)空壳公司的单一目的和短暂的存续以及投资者如何获得销售利润的分成而非股息,并得出投资者实际上购买了CIS的权益,而不是私人公司的股份的结论 9。
换句话说,当考虑CIS的牌照许可要求时,我们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如有任何查询或进一步资料,请联系我们的合伙人朱㥣潜律师或刘俊明律师。
本新闻简讯更新仅供参考。其内容不构成亦不应视为法律咨询意见。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不会就任何因倚赖本处所载资料而作出的决定、采取的行动或不采取的行动所引致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特别、间接或间接损失或损害向阁下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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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 HKCU 3281
2[2016] HKC U 1436
3「受规管活动」的释义可见《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
4有鉴于办公室租赁、D1 在其商业注册申请和网站中对其业务的描述、投资计划的数量和连续性以及 D1 收取的顾问费,区域法院法官认为D1 和 D2 以商业方式经营受规管活动的业务。
见注脚2判例第148、160及194段。
5《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
6CIS的定义可見《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大致上, CIS具备四个相关元素:(1)此类计划必须涉及就财产而作出的安排;(2) 计划的参与者即使有权就该财产的管理获得谘询或发出指示,他们对有关财产的管理并无日常控制权;(3)计划的财产整体上是由营办有关安排的人士或代该人士管理的,及/或参与者的供款和用以付款给他们的利润或收益是汇集的的利润或收益是汇集的;及(4)有关安排的目的,是让参与者能够分享或收取从取得或管理该项财产而产生的利润、收益或其他回报。
7見注脚1判例第118段。
「“考虑私人公司股份的豁免是否适用时,上诉庭的做法是: 先厘定投资者购入的是何等权益,倘若投资者的目的不是或旨在取得、处置、认购私人公司的股份,私人公司股份的豁免便不应适用于“证券交易”。」
8上诉法庭裁定涉案的每间空壳公司事实上是私人公司,原因是每间空壳公司的章程细则的第3条都有符合第622章《公司条例》第11(1)条(即私人公司的章程须限定其成员人数不超过50人)的条文。
見注脚1判例第129段。
9見注脚1判例第95至114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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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欣然宣布,我们的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获一邦国际网上仲调中心有限公司 (eBRAM) 委任为仲裁员、调解员及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中立者,任期为期5年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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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邦国际网上仲调 (eBRAM)
eBRAM是一家非牟利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 年获亚洲国际法律研究院、香港大律师公会及香港律师会支持而成立。eBRAM旨在利用创新技术构建能力,满足正在迅速增长的跨境争议解决服务需求。eBRAM将努力与国际组织和专业团体(例如亚太经济合作组织 (APEC) 、东南亚国家联盟 (ASEAN)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其他地区)开展协作,为避免和解决国际商业纠纷作出贡献。
eBRAM在册调解员和仲裁员汇聚了来自全球具有丰富经验的资深调解和仲裁专才。eBRAM通过包括区块链、人工智能、软件机器人和云技术等最新技术,开发网上争议解决 (ODR) 平台;在争议解决程序中为各方提供支援。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请联络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
汤森路透旗下《亚洲法律杂志》(ALB)最近公布了其2023年度香港法律大奖入围名单。本所很荣幸凭借出色的专业实力以及卓越的市场表现荣获以下八项大奖提名:

• 年度民事诉讼律师事务所
• 年度国际仲裁律师事务所
• 年度婚姻家庭律师事务所
• 年度最佳私人财富律师事务所
• 年度香港律师事务所
• 年度争议解决律师 – 徐凯怡律师
• 年度最佳女律师 – 徐凯怡律师
• 年度青年律师(律师事务所) – 曾浩贤律师
ALB香港法律大奖旨在表彰法律界精英于过去一年的杰出表现及交易项目。获奖者名单将于2023 年 9 月 15 日在香港 JW 万豪酒店举行的颁奖典礼上公布。
请按此查看ALB香港法律大奖的完整提名名单 (只提供英文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