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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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作为包销商Revere Securities LLC(「Revere Securities」)的香港法律顾问,成功协助Prestige Wealth Inc.(「盛德财富」)于2023年7月6日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纳斯达克上市」)。盛德财富发行共计1,000,000股普通股,每股定价为5.00美元,此次发行的总收益为五百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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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德财富通过其子公司,于香港提供财富管理和资产管理服务。主要客户是亚洲的高净值和超高净值个人,且大部份居住于中国大陆或香港。公司业务获准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項下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和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监管的活动。

本所合伙人劳恒晃律师、合伙人曾浩贤律师及陈航律师担任Revere Securities在纳斯达克上市的香港法律顾问並提供全面的香港法律服务。
本所欣然宣布,合伙人曾浩贤律师获香港理工大学 (PolyU) 专业及持续教育学院(CPCE)委任为顾问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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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顾问委员会成员,曾律师将为CPCE提供建议,为学术界、工业界、商业界、政府、专业人士和社会提供论坛,并为其策略方向和发展作出贡献。他还将就香港及区内的需求,为CPCE的学术课程、研究和其他活动的范围和性质向专业学院提供建议。
关于专业及持续教育学院
专业及持续教育学院(CPCE)于2002年成立,是香港理工大学的一所自资学院,专责统筹及管理辖下两个教学单位――香港专上学院及专业进修学院。学院致力为不同阶段的升学及在职人士提供多元的进修途径﹐并与专业机构、企业和社区团体携手合作,服务社会。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合伙人曾浩贤律师。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作为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国际律师,协助其成功发行2.97亿人民币,票面利率为7.80%, 2028 年到期的债券。
发行人为一家分别由内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股90%,四川省财政厅持股10%的国有企业, 是内江市开发建设的主要投融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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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席全球协调人、联席牵头经办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为东海国际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及建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联席牵头经办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为东海国际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建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泰国际证券有限公司、民银证券有限公司、香港万峰证券有限公司及聚富证券有限公司。
本所团队由合伙人张源辉律师领导,团队成员包括刘咏琳律师、吴巧怡律师及葛俊廷见习律师。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请联系我们的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2023年6月26日,本所合伙人曾浩贤律师受邀在“上市只是起点——美国资本市场的特点与优势美股研讨论坛”上发表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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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上,曾律师讨论并比较了美国不同市场的上市要求,包括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纳斯达克全球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市场。此外,他亦介绍了美国 IPO项目的流程及关注点,并分享了其团队最近成功在美国上市的案例和经验,帮助参与者更好地了解赴美上市流程。
本次论坛获得一众参与者的好评,包括商界领袖、投资者、金融和法律专业人士等, 并在互动问答环节中落下序幕。




如有任何查询,请联络本所合伙人曾浩贤律师。
前言
近几年来,由于受到新冠疫情影响,航运交通受阻,不少国际仲裁的庭审都被安排于线上进行。在Sky Powe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Ltd v Iraero Airlines JSC [2023]HKCFI1558 一案中,陈美兰法官拒绝案中的被申请人Iraero Airlines JSC (下称 “被申请人”) 在限期过后反对申请人Sky Powe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Ltd (下称 “申请人”) 在香港执行伦敦国际仲裁院 (下称“LCIA”) 的仲裁裁决。陈法官进一步指出庭审以在线形式进行并非在香港反对执行仲裁裁决的有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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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LCIA仲裁庭审 (下称 “该庭审”) 原定于2021年12月进行。然而,因为仲裁庭成员感染新冠肺炎,该庭审被迫押后。双方原本约定该庭审会在2022年2月以 “半在线” (semi-virtual) 的形式举行,即仲裁庭成员身在伦敦而双方及其证人则在莫斯科参与庭审。然而,在2022年1月,申请人提出其证人未能亲身飞往莫斯科,请求将庭审改为 “全在线” (fully virtual) 的形式,即双方各自从其所在地参加庭审。被申请人就此表示反对并要求仲裁庭进一步押后庭审,但仲裁庭以旅游限制为由根据LCIA仲裁规则第14条「避免不必要的延误及开支,提供公正、高效、快速的方法最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批准了申请人全在线庭审的请求。
在2022年9月5日,LCIA仲裁庭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争议出具了一份仲裁裁决 (下称 “该裁决”) 。其后,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3日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在香港执行该裁决,而高等法院也在2023年1月3日批准此申请并发出执行仲裁命令 (Enforcement Order)(下称 “该命令”)。根据该命令,被申请人如有需要可在该命令送达的14天内 (即2023年2月27日或之前) 申请撤销该命令。被申请人的代表律师在2023年3月7日才发出传票要求法庭批准其提交支持撤销该命令或搁置执行该命令的誓章,而此誓章中被申请人提出该庭审以全在线的形式进行不符合双方早前同意的程序,并且导致被申请人未能完整地陈述案情。

高等法院判决
陈法官首先引用Astro Nusantara International BV v PT Ayunda Prima Mitra [2018] 21 HKCFAR 118一案指出法院在决定是否批准逾期申请撤销执行仲裁命令具有广泛而不受限制 (broad and unrestricted) 的酌情权,并应考虑所有有关联的因素。在本案中,陈法官认为,对于是否批准被申请人作出逾期申请的重点考虑因素在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该命令理据的强弱,而她认为被申请人准备作出的申请并无任何成功机会 (no merits)。
陈法官认为本案的双方并无就2022年1月起的庭审同意任何特定的审讯模式,故采用全在线庭审的形式不构成违反双方协议的情况。陈法官指出该庭审适用的LCIA仲裁规则及1996年英国仲裁法均赋予仲裁庭权力采取合适的措施以确保仲裁能公平而迅速地进行,香港法院不会轻易干预仲裁庭对于案件管理的决定。同时,陈法官亦不认为该庭审以全在线的形式进行对被申请人造成了任何实质性的不便,而被申请人也没有在庭审过程中作出相关投诉;即使有任何不便,该些不便之处也同时影响双方,故该庭审中并无出现不公的情况。

判决要点
从疫情开始以来,在线庭审已经成为国际仲裁的常态。本案再次展示了香港法院一贯支持仲裁 (pro-arbitration) 的态度:在没有对仲裁方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香港法院一般不会干涉仲裁庭作出的程序决定,包括举行庭审的模式。有见于大量在疫情期间采用在线庭审的仲裁裁决将可能在香港执行,本案亦确立了此类仲裁裁决在香港的可执行性。
本文由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黄晊晄高级律师﹑蔡皓贤实习律师和杨鸿煜律师助理共同撰写。若阁下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徐凯怡律师。
于本文中提供的一切资料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资料亦受制于适用规定及法例不时的更新与修改。若需取得相关法律意见,须咨询法律顾问。
前言
在2023年5月18日针对诺熙资本有限公司等人诉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下称 「北大方正」 ) 四宗案件(以下称「北大方正案」) 颁下了关于认可维好协议 (keepwell deeds)可执行性的关键性判决(案件编号:[2023] HKCFI 1350)之后,夏利士法官于2023年6月15日再次在Citicorp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下称「花旗集团」) v Tsinghua Unigroup Co., Ltd (清华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清华紫光」) [2023] HKCFI 1572 一案(下称「本案」) 做出了第二宗确认维好协议可执行性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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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清华紫光(发行人)于2015年12月10日起向原告花旗集团(受托人)发行了系列担保债券,由清华紫光的子公司Tsinghua Unigroup International Co. Ltd(清华紫光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担保人」)提供担保。发行人、担保人和受托人签署了一份维好协议和回购权益承诺协议(EIPU)。
2020年12月债券到期后,由于清华紫光财务上出现困境,其和担保人未能按照协议赎回债券,花旗集团因此向清华紫光、担保人发出书面通知宣布债券立即到期。2021年7月16日,清华紫光进入重组程序。2021年7月23日,花旗集团以清华紫光违反了维好协议和EIPU的约定,向清华紫光索赔483,843,533美元(约5亿美元)。
案件分析
本案在事实方面与北大方正案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例如:
但本案与北大方正案的区别在于:
清华紫光的债券违约发生在2021年7月16日清华紫光被法院裁定重组之前,而北大方正案的债券违约则是发生在北大方正被裁定重组之后。

香港高等法院判决
虽然存在这一区别,夏利士法官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给原告483,843,533美元,包括债券的本金、利息以及相关费用。
本案判决与北大方正案判决基本一致,理由主要如下:

案件意义
本案作为又一宗有关维好协议的标志性案件,其判决结果一方面呼应了北大方正案的判决结果,再次明确地应用了北大方正案中制定的与维好协议有关的原则;另一方面,其再次认可了维好协议的可执行性,明确了香港法院认为维好协议可以提供实质性的信用保障的立场,即维好协议是为债券持有人提供额外担保的真正方法,这对于维护维好协议一方债权人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本文由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黄晊晄高级律师和杨鸿煜律师助理共同撰写。若阁下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徐凯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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