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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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成功协助万寳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要约人」)就(i) 以约港币7千6百万的代价(「代价」)收购(「收购」)GT Steel Construction Group Limited (「GT Steel」)已发行股份的69.12%及66,358,000份GT Steel发行的认股权证及(ii) 对GT Steel所有已发行股份及未行使认股权证作出强制性全面要约(「要约」)。GT Steel的全部已发行股份价值估值为约港币1.1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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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次收购触发了要约人根据证监会《收购守则》第26条的强制性全面要约义务。因此,要约人通过其要约代理金利丰证券有限公司作出无条件强制现金要约以收购GT Steel全部已发行股份及未行使认股权证。要约已于2023年5月4日截止。要约结束后,要约人占GT Steel全部已发行股本的约 69.15%。
GT Steel为投资控股公司,其营运附属公司的业务是在新加坡为建造技术厂房、工业大厦、商业大厦、政府机构及住宅大厦等大楼而提供设计、供应、制造和架设钢结构服务,以及提供预制钢结构或工地现场安装服务。
于2023年5月31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刊发一份就《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打击洗钱条例》」)下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全新发牌制度的过渡安排的通函(「通函」),该条例已于2023年6月1日生效。请参阅我们于2023年5月23日刊发的有关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建议监管规定的咨询总结的新闻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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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安排仅适用于提供非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因此,有意提供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将须受到香港的证券法例(例如《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所规限而无过渡安排,并仅应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取得相关牌照后方可展开其提供证券型代币交易的业务。
参与过渡安排的资格
过渡安排(即不违反安排及当作为获发牌的安排)旨在为于2023年6月1日前正在香港提供虚拟资产服务,且已准备好遵守证监会的准则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提供合理足够的时间,以便它们申领牌照及检视并修订其系统与监控措施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从而符合适用的法律及监管规定。证监会预期那些不打算申领牌照的交易平台会停止向香港投资者积极地推广其服务,并应着手以有序方式结束业务。
为了符合过渡安排的资格,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须于2023年6月1日前正在香港提供虚拟资产服务并设有具意义且实质的业务(及经营真正的业务并设有真正的业务据点)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及就个人而言,其须于2023年6月1日前为在香港营运的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执行受规管职能。该些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及个人可在由2023年6月1日起计首12个月内(即在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内),依据不违反安排继续于香港提供虚拟资产服务,而不会违反《打击洗钱条例》下的发牌规定。
证监会在评估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在2023年6月1日之前是否在香港经营真正的业务并设有真正的业务据点时,将考虑以下因素:
相反,那些在2023年6月1日之前并非在香港运营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以及为在香港以外运营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执行受规管职能的个人,均不合资格参与过渡安排。单纯在香港设立公司或在香港只有“空壳”业务并不足够。在获证监会发牌前,它们不得在香港开展任何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业务活动或向香港投资者积极推广任何虚拟资产服务。
当作为获发牌的安排
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如符合下列当作为获发牌的条件,可能合资格参与《打击洗钱条例》下的当作为获发牌的安排,以及在其牌照申请有待最终决定期间,可由2024年6月1日起被当作为获发牌从事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业务:
ii. 其将于2024年6月1日被当作为获发牌时遵守适用于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规管性规定;及
iii. 其将于2024年6月1日被当作为获发牌时便已作出安排,确保其遵守适用于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规管性规定;
ii. 其有合理机会成功地证明其有能力遵守适用于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规管性规定;及
若证监会认为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牌照申请人并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项当作为获发牌的条件,证监会可向有关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发出不当作为获发牌的通知,告知后者当作为获发牌的安排将不会适用于该平台。而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必须着手于2024年5月31日或之前或在该通知发出当日起计三个月届满时或之前(以较迟者为准),结束其业务。
证监会如认为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符合当作为获发牌的条件,有关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将由2024年6月1日起自动被当作为获发牌,直至其牌照申请获批准、撤回或拒绝(以较早者为准)为止。
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拟出任的持牌个人
申请成为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主事人」)的持牌代表/或负责人员的持牌个人(「拟出任的持牌个人」)如符合当作获发牌的条件,便可能符合资格参与《打击洗钱条例》下当作为获发牌的安排,及可由2024年6月1日起被当作获发牌,以为主事人执行受规管职能。
拟出任的持牌个人必须在提交其申请时正于香港为主事人执行受规管职能。若该申请是拟出任的负责人员的申请,申请人亦必须于紧接2023年6月1日前正于香港为某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不论是于香港或其他地方营运)执行受规管职能。另外,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以及其负责人员及持牌代表须能够证明其有可遵守《打击洗钱条例》下所有适用的法律及监管规定的能力,犹如他们获正式发牌般。
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就当作为获发牌的安排提出的牌照申请
提交牌照申请的时间
凡于2024年2月29日后提交的牌照申请,将不符合资格参与当作为获发牌的安排,而证监会亦无权延长有关法定限期。无法于限期前提交申请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必须着手于2024年5月31日或之前结束其业务。
由于证监会可能会就发牌申请提出要求,因此申请可能会退回给申请人,让他们在提交新的申请前解决根本问题。因此,证监会建议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尽早提交申请以保留足够的时间进行修订。
须在牌照申请内载列的资料
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须在其牌照申请中提供一切所需资料及文件(包括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政策及程序和外部评估报告)。其要求概述如下:
| 为符合规管性规定而设立的安排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政策及程序应涵盖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建议的架构、管治、运作、系统及监控措施(而外部评估报告则应涵盖有关架构、管治、运作、系统及监控措施的设计效能),当中应聚焦于管治和人手编制、纳入代币、保管虚拟资产、认识你的客户、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市场监察、风险管理及网络保安等主要范畴。 |
| 负责人员的申请 | 拟出任的负责人员有关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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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牌代表的申请 | 非负责人员的持牌代表的申请无须连同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牌照申请一并提交。然而,拟出任的持牌代表如要符合资格参与当作为获发牌的安排,有关申请便须于2024年2月29日前提交。 |
双重牌照
为免违反任何发牌制度的规定及确保业务得以持续运作,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连同其拟出任的负责人员和持牌代表)适宜同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打击洗钱条例》申请批准,以获双重发牌。
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应一并就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经营第1类及第7类受规管活动的牌照提交填妥的牌照申请(连同负责人员的申请),以及就根据《打击洗钱条例》经营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业务提出牌照申请。
有关双重牌照申请的安排如下:
分析与总结
此通函旨在回答在咨询期间业界所提出的有关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新发牌制度的过渡安排的广泛问题。相信此通函将为遵守新发牌制度提供进一步指导,特别是不违反安排及当作为获发牌的安排之间的联动,以及《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打击洗钱条例》下的牌照的双重性质。
正如证监会在通函中所强调,需要依赖当作为获发牌的安排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必须于法定限期(即2024年2月29日)或之前提交完整的牌照申请。证监会将不予考虑任何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迟交申请,它们的业务亦必须在2024年5月31日或发出不当作为获发牌的通知当日起计3个月内结束(以较晚者为准)。为确保成功依靠当作为获发牌的安排,符合条件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应考虑准备及完善所需的资料和文件以尽早提交申请,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帮助。
如有任何查询或进一步资料,请联系我们的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本新闻简讯更新仅供参考。其内容不构成法律咨询意见亦不应视为法律咨询意见。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不会就任何因倚赖本处所载资料而作出的决定、采取的行动或不采取的行动所引致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特别、间接或间接损失或损害向阁下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合伙人林颖诗律师和罗启峰律师以及高级顾问傅景元律师于2023 年 5 月 30 日至 6 月 4 日,在曼谷参加了两场由国际婚姻法律师学院 (IAFL) 舉行的会议。林律师和傅律师均为IAFL的院士。
IAFL国际婚姻法简介会议于 5 月 30 日举行,吸引了近 100 名来自亚太地区的IAFL院士和律师参加。该会议涵盖了一系列主题,包括婚姻和离婚、子女问题以及财产和财务问题。

(左起)本所合伙人林颖诗律师和罗启峰律师,以及高级顾问傅景元律师于IAFL国际婚姻法简介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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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的团队于IAFL亚太分会会议。
2023年6月6日,本所合伙人曾浩贤律师和陈航律师受邀出席了于杭州召开的「浙港现代专业服务合作会议」。
本所合伙人曾浩贤律师 (右) 和陈航律师 (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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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以“开放提升促发展 伙伴同行创未来”为主题,帮助浙港两地商会、专业人士在现代服务业领域开展合作,发挥浙港双方优势,为两地带来更多商机实现共赢。全国政协副主席、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梁振英以视频致辞,浙江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邱启文,副省长卢山亦出席致辞。
会议上通过“1+1” 伙伴邀请方式,汇聚浙港两地专业服务领域近300名嘉宾,包括滴灌通(中国)投资管理公司创始人兼主席、港交所前任行政总裁李小加、香港立法会议员林新强和香港中华总商会会长蔡冠深等,并促成了20对浙港企业签约总额约人民币60.2亿元的现代专业服务合作项目。

全国政协副主席、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梁振英 (左)和滴灌通(中国)投资管理公司创始人兼主席、港交所前任行政总裁李小加 (右)
本次会议由中央统战部三局、香港中联办协调部、浙江省委统战部和省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指导,浙江海外联谊会、香港中华总商会、浙江省工商联、浙商总会主办,多家浙港商会、机构、平台等参与。
我所期待在未来的合作中为浙江地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并帮助浙江企业解决各种法律问题,进一步加强浙港两地开放合作。




如有任何查询,请联络本所合伙人曾浩贤律师。
由香港贸发局及广东省商务厅合办的SmartHK「推动高质量发展•香港论坛」(SmartHK),于2023年5月24日在广州香格里拉大酒店圆满举行。本所合伙人、银行及金融部、诉讼和争议解决部主管、金融科技部联席主席,以及香港律师会理事兼大中华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徐凯怡律师,受邀担任演讲嘉宾,分享在香港设立家族办公室的优势。

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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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论坛为「粤港合作周」的重点活动之一,也是香港全面通关后香港贸发局于内地举办的首个大型推广活动,大会特邀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李家超、广东省省长王伟中担任主礼嘉宾,并为开幕式致辞。此外,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副主任尹宗华,广东省副省长张新,香港贸易发展局主席林建岳、总裁方舜文亦出席了开幕式,吸引约2,000名粤港澳大湾区政商界翘楚参与。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李家超 (左)、广东省省长王伟中 (右)
徐律师在下午的「跨境理财及家族办公室」专题论坛中,透过不同的案例分享向与会者讲解做好家族财富传承规划的重要性,以及在香港设立家族办公室的优势,和香港律师的角色和法律方案,受到与会者的一致好评。







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 (左) 和市场及传讯主管杨诗雅 (右)
关于SmartHK 2023
本届SmartHK以「粤港联动 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聚焦探讨香港国际化网络及创新专业服务,旨在推进大湾区的高质量发展和融合。除了不同的专题论坛外﹐本届SmartHK亦设立了香港服务业展览,以五大专区展示70间香港服务及创科企业的服务及解决方案。此外,亦新增了“湾区直播室”,以短谈形式,现场访问与会讲者、企业高管,让其他湾区城市的企业也可线上参与,多角度了解香港专业服务如何协助湾区企业推动其高质量发展方向。
如欲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
前言
2023年5月18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陈美兰法官在厦门新景地集团有限公司 formerly known as 厦门市鑫新景地房地产有限公司 v. Eton Properties Limited and Eton Properties (Holdings) Limited [2023] HKCFI 1327一案中批准了厦门新景地集团有限公司 (下称“原告”) 就阻止Eton Properties Limited及Eton Properties (Holdings) Limited (以下合称“被告”) 继续进行仲裁而申请的禁止仲裁令 (anti-arbitration injun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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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原告与被告在香港法庭的纠纷可被追溯到2006年,当时原告在香港申请执行内地仲裁裁决,以继续履行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一份协议 (下称“该协议”) 。案件一直被上诉至终审法院,而在2020年10月9日终审法院正式驳回被告的上诉,并将案件发还至高等法院以评估被告应支付的损害赔偿。在案件等候审讯期间,被告在内地开展了一宗新的仲裁案 (下称“新仲裁案”),并已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IETAC) 受理,要求仲裁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2021年新修订的第580条裁定该协议已被终止。原告随后根据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条例》第21L条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禁止仲裁令。

高等法院判决
原告申请禁止仲裁令的理据为被告试图以新仲裁案就香港法院已裁断的事宜再次提出诉讼,并藉以剥夺原告已获得的有利结果。另一方面,被告则提出新仲裁案中的争议从来没有在香港法院进行审理,因其涉及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条文下终止该协议的权利。
就申请禁止仲裁令的法律原则而言,法官指出申请人需要证明:第一,容许继续进行有关仲裁对申请人具有压迫性 (oppressive) 、造成无理缠绕 (vexatious) 或构成滥用司法程序 (abuse of process);第二,禁止仲裁令不会对仲裁申请人产生不公义 (injustice)。除非有特殊情况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出现,否则仲裁协议的各方应将任何仲裁协议所涵盖的争议提交仲裁庭处理。就本案而言,陈美兰法官认为原告能清楚证明新仲裁案中的争议并不在该协议下的仲裁条款的范围 (scope) 之内,被告在仲裁条款下的权利并不会受禁止仲裁令所侵犯,因而批准原告的申请。

判决要点
作为国际仲裁中心,香港一向都是十分支持仲裁的司法管辖区。因此,在香港法院申请禁止仲裁令的门槛一般较高,加上本案中新仲裁案的仲裁地处于香港境外,故法院采取了较为谨慎的态度处理有关申请。考虑到需要维护香港法院判决的终局性、遵从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并且确保双方恪守已签订的仲裁协议,本案中香港法院在衡量并确认仲裁申请人的权利不会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最终同意发出禁止仲裁令。
本文由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黄晊晄高级律师﹑蔡皓贤实习律师﹑杨鸿煜律师助理和实习生程阳共同撰写。若阁下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徐凯怡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