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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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5项监管配套指引(合称“监管新规”),监管新规将于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本次监管新规补齐了境外上市制度短板空白,对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发行上市活动统一实施备案监管,开启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新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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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介绍了监管新规下的备案主体、备案事项与情形、备案主要审查原则与核查要点、及备案流程与过渡期安排等相关要点。
2. 监管新规下的境内备案主体
根据监管新规,以下境内企业为备案主体,应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 监管新规下的备案事项与情形
根据监管新规,以下事项与情形属于需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报告的范畴:

4.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备案 – 主要审查原则与核查要点

根据监管新规,境内企业须符合下列情况:
5.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备案 – 备案流程与过渡期安排
(1)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备案 –备案流程概览
下图概述备案流程的主要时间点:

*中国证监会办结备案后,境内企业一年内未在境外发行上市的,应更新备案材料,并获取中国证监会的更新备案公示。
(2) 过渡期安排
监管新规提供过渡性安排:


6. 结语
监管新规的出台是针对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相关事宜全面、系统的监管升级,对未遵守相关规定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亦规定了相应的责任与处罚措施。伴随着监管新纪元的到来,我们期待中国企业境外上市融资活动进一步活跃起来。
本文由本所合伙人及企业融资部主管劳恒晃律师﹑刘砚枫高级律师﹑蒋平律师和何丹丹律师共同撰写。若阁下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劳恒晃律师。
备注:本文仅供参考之用。本文之内容不构成亦不应被视为法律意见。对于任何因资料不确或遗漏又或因根据或倚赖本文件所载资料所作决定、行动或不行动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害,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概不负责。
2023年3月1日,本所合伙人﹑银行及金融部主管徐凯怡律师和合伙人张源辉律师,联同市埸及传讯主管杨诗雅出席了在香港瑰丽酒店举行的亚太区贷款市场公会 (APLMA) 银团贷款市场颁奖典礼。超过280名来自顶级银行、律师事务所和金融服务公司的代表出席了本次典礼。

左起:市埸及传讯主管杨诗雅,合伙人徐凯怡律师和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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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APLMA
APLMA 是一个专业非牟利贸易协会,总部设在香港,在澳洲及新加坡设有完整法律分支机构,并在中国、印度、马来西亚、新西兰和台湾设有离岸委员会。通过其多个专职委员会,APLMA旨在促进亚太地区银团贷款市场的增长、流动性及倡导最佳实践。
如阁下有任何关于此活动的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或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2023 年 2 月 22 日至 25 日,本所合伙人郑炎潘律师和林丽嫦律师,参加了国际律师事务所协会(INTERLAW) 2023 亚太地区会议 (APRM)。 本次期待已久的线下 APRM 以“了解你的价值”为主题,在泰国曼谷举行。

左起: 本所合伙人郑炎潘律师和林丽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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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为期 4 天的会议期间,郑律师和林律师参与了不同的特别团队会议和小组讨论,就各种不同的法律议题相互交流。郑律师主持了题为“亚太地区优势:税收转移机会”的税务小组的会议。另外林律师作为 INTERLAW多元化、包容性和社区委员会(亚太区)副主席,亦共同主持了多元化、包容性和社区小组题为“‘归属感’是什么?” 之会议。


本所欣然宣布,本所之合伙人﹑银行及金融部和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荣获国际权威法律媒体《亚洲法律杂志》(Asian Legal Business, ALB)提名为 “2023 ALB 女律师大奖- 年度最佳北亚区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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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B是汤森路透旗下的尖端法律杂志,为读者提供前沿的法律商业资讯和律所专业评级,被认为是最具影响力的法律媒体之一。“2023 ALB 女律师大奖” 旨在表彰女性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在法律行业中的卓越表现和成就。本次榜单针对候选人过去12个月的重大成就、创新的策略和技术、所获得的奖项、客户举荐及市场反馈口碑等方面进行调研,并在北亚区年度最佳诉讼律师大奖一项中最终提名九位律师。
| 徐凯怡律师 | 合伙人
银行与金融部和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 |
我很荣幸能够和其他杰出的女性律师一起获得“2023 ALB 女律师大奖”的提名。我由衷感谢ALB的推荐和团队成员的付出,特别是客户长久以来的信赖与支持。我将坚持持续与我们的客户开展更密切的合作,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于2023年2月24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刊发谘询文件,就以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内地更新的监管规则而作出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修订建议征询市场意见(「咨询文件」)。有关的建议修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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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中国法规的新修订
以下两项法规(「中国新法规」)将于2023年3月31日生效:
(a) 中国国务院(「国务院」)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 及
(b)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相关指引。
鉴于中国新法规的实施,以下两项法规将于2023年3月31日废止:
(a) 中国国务院(「国务院」)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 及
(b)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相关指引。
按中国新法规的要求,中国发行人应当参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制定其公司章程。 由于内资股和H股(均为普通股)的持有人不再被视为不同类别的股东,目前适用的类别股东会议规定已再无必要。
另外,中国新法规也引入了新的备案制度(「备案新规」),要求内地公司为其直接和间接的境外上市或证券发行,向中国证监会就关键合规问题提交相关资料以作注册备案。
II. 上市规则》相应修订
鉴于即将实施的中国新法规,联交所将在不征询市场意见的情况下修订《上市规则》,修订如下:
(a) 从《上市规则》第十九A章删除与中国发行人发行新股和回购现有股份有关的类别股东会议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b) 从《上市规则》第十九A章删除牵涉H股股东的争议须以仲裁方式解决的规定;
(c) 废除《上市规则》附录十三D部,此附录要求中国发行人的公司章程须包含《必备条款》及其他附带规定;及
(d) 修订《上市规则》第九章和第十九A章中有关新上市申请提交文件的规定,以反映备案新规。
获得监管机构批准后,《上市规则》相应修订将于联交所适时公布的生效日期起生效。 若中国注册成立的新上市申请人于《必备条款》被废除至《上市规则》修订生效期间在联交所上市,联交所将会要求其遵守新修订的《上市规则》(包括相应修订)。
为免疑问,中国发行人在其修订公司章程之前仍须遵守现有章程中就若干决议案召开类别股东大会的规定及《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其他条文(如适用)。
III. 《上市规则》其他修订建议
在中国新法规下,内资股和H股(均为普通股)的持有人不再被视为不同类别股东,联交所因此建议修改《上市规则》中原为处理因内资股与H股被视作不同类别股份所衍生的问题而订立的条文。 随着中国法律的完善和内地金融市场的发展,联交所进一步建议删除或修改部分特为中国发行人股东而设的额外保障条文:
(a) 修改《上市规则》条文,以使中国发行人发行新股的一般性授权限额和股份计划的授权限额,可参照其已发行股份总数(而不是分别参照内资股和H股)计算;
(b) 删除中国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须向发行人及其股东遵守《中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承诺;
(c) 将以下规定由《上市规则》第十九A章(适用于中国发行人)移至第三A章(适用于所有发行人):(i)要求发行人须确保与其合规顾问可随时联系;及(ii)要求合规顾问须及时告知发行人《上市规则》及适用的香港法律及法规的任何修订;
(d) 删除《上市规则》第十九A章中有关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的职责及其终止委任及替任的其他规定;
(e) 删除《上市规则》第十九A章中有关(i)网上展示文件或展示实体版本以供查阅及(ii)在作为中国发行人的新申请人的上市文件中披露中国与香港的法律及法规之间的重大差异的规定;及
(f) 删除《上市规则》第十九A章中与其他《上市规则》内容重复又或已过时的条文。
IV. 《上市规则》主要修订摘要
| 事项 | 修订建议 |
| 「内资股」与「H股」的定义以及股份「类别」的提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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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股东会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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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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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规则》第九章和第十九A章中有关新上市申请提交文件的规定以反映备案新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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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寄发通函及上市文件的时间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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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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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须予公布的交易的市值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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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发行授权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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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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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分析和总结
请特别留意对于中国的发行人,以及香港和海外成立而主要业务于中国的发行人,如红筹公司和VIE结构的公司,将须根据备案新规就其境外上市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备案材料。上述备案程序对于主要业务在中国的发行人的上市至关重要。
中国新法规为联交所提供了适时机会反映和检讨适用于中国发行人的上市规则,同时向所有发行人的股东(不论发行人的注册地点)提供相同水平的保护。 因此,我们普遍欢迎联交所的建议,以及建议实施的上市规则。
如有任何查询或进一步资料,请联系我们的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本新闻简讯更新仅供参考。 其内容不构成法律咨询意见,不应视为法律咨询意见。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不会就任何因倚赖本处所载资料而作出的决定、采取的行动或不采取的行动所引致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特别、间接或间接损失或损害向阁下承担法律责任。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协助贵州双龙航空港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成功发行1820万美元,票面利率为7.0%,2026 年到期的信用增级债券(「该债券」)。该债券于2023年3月2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成功上市(股份代号:5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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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为一家国有企业,由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及贵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贵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持股90%及10%。 发行人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的主要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贸易、投资、融资、资产及项目管理平台。
联席全球协调人、联席账簿管理人及联席牵头经办人为鼎鑫(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及光银国际资本有限公司。 联席账簿管理人及联席牵头经办人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本所团队由合伙人张源辉律师领导、团队成员包括刘咏琳律师、卢建华律师、及葛俊廷见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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