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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合伙人曾浩贤律师获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委任为淫亵物品审裁处审裁委员,任期三年,自2025年6月17日起正式就任。
淫亵物品审裁处由一位主审裁判官及两位或以上审裁委员组成,其主要负责的主要负责对物品及事项进行类别评定及性质裁定两项重要法定职能。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请联络本所合伙人曾浩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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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1]政府已确认,《稳定币条例》将于2025年8月1日生效,[2]要求在香港发行与法定货币挂钩的稳定币或与港币挂钩的稳定币发行人需获得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的牌照。
《稳定币条例》概述
《稳定币条例》将香港的虚拟资产监管框架与国际标准接轨,遵循“相同活动、相同风险、相同监管”原则。
该条例为与“指明稳定币”相关的活动制定了监管框架。指明稳定币是一种用作交易媒介的虚拟资产,参考一种或多种官方货币(如港币)金管局指明的计算单位或经济价值的储存形式以维持稳定价值。[3]在香港发行指明稳定币的发行人必须获得金管局的牌照,并持续遵守全面的要求。
牌照制度的关键条款
《稳定币条例》为指明稳定币的发行、提供和营销引入了全面的监管框架。以下是主要条款:
牌照要求
从事以下活动的任何人士必须获得金管局的牌照:-
此外,任何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向公众积极推广其进行或看似进行受规管稳定币活动的活动,均需申请牌照。
持牌发行人的要求
申请人需满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最低标准以获得金管局颁发的指明稳定币发行牌照: – [4]
提供限制 《稳定币条例》不仅监管指明稳定币的发行,还规定了认许提供者,当中包括但不限于:-
在新制度下,由金管局持牌发行人发行的指明稳定币可向零售投资者提供;而其他(未经金管局发牌)的指明稳定币发行人仅限向《证券及期货条例》定义的专业投资者或金管局或财政司司长指明的受众提供。过渡安排现有稳定币发行人自2025年8月1日 (“生效日期”) 起有3个月时间申请牌照,期间可继续进行受规管稳定币活动而无需立即受罚。满足以下条件的发行人可获6个月延期:
未在3个月内申请牌照的发行人将在生效日期起3个月后进入1个月的结业期。申请被拒绝或撤回的发行人自拒绝或撤回之日起进入1个月的结业期,可申请延长。反洗钱/反恐融资要求2025年5月26日,金管局发布咨询文件,概述受规管稳定币活动的拟议反洗钱/反恐融资要求。主要提议包括但不限于:
对这些提议的反馈需于2025年6月30日前提交。对虚拟资产行业的影响
结论《稳定币条例》将于2025年8月1日生效,标志着香港数字金融之旅的重要一步。通过平衡创新与稳健监管,该条例增强市场诚信,保护消费者,并使香港成为全球虚拟资产领域的竞争者。监管机构、发行人和行业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对于确保香港稳定币生态系统的平稳过渡和可持续增长至关重要。对发行人而言,遵从新条例意味着需在法律、运营及财务系统(特别是储备资产管理及反洗钱/反恐融资管控)方面投入大量资源。虽然这或将提高新进者的门槛,但有助于提升整体市场的信心与透明度,并预期将吸引更多具规模及实力的金融机构及国际金融科技企业进入香港市场。对投资者及用户来说,新的发牌及监管要求将有效提升他们对香港稳定币市场安全性及可靠性的信心,尤其是零售投资者只能接触由金管局持牌机构发行的产品,保障进一步加强。如有任何查询或欲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系本所合伙人张源辉律师。本新闻简讯更新仅供参考。其内容不构成亦不应视为法律咨询意见。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不会就任何因倚赖本处所载资料而作出的决定丶采取的行动或不采取的行动所引致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特别丶间接或相应而生的损失或损害向阁下承担法律责任。[1] 在本文中,“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2] 2025年5月21日,香港立法会通过了《稳定币条例草案》;“稳定币法律于8月1日生效”。[3] 《稳定币条例》第4条[4] 《稳定币条例》附表2第2部分
| 要求 | 详情 |
| 公司结构 | 申请人必须为在香港设立的公司,或在香港以外注册成立的授权机构。 |
| 财务资源 | 申请人需具备最低实缴股本港币2,500万元或等值金额,并拥有充足的流动资产。 |
| 储备资产 | 申请人需为指明稳定币建立有效的稳定机制,维持指明储备资产组合,其市值至少等于流通中稳定币的面值,该组合需与其他储备资产组合分隔,确保高质量和流动性,并允许以面值及时赎回,不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
| 赎回 | 以面值处理持有人的指明稳定币赎回请求,不得附加过分严苛的条件或不合理的费用。 |
| 反洗钱/反恐融资合规 | 实施健全及适当的反洗钱和反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管控制度,以符合香港相关条例。 |
| 披露和审计 | 向公众作出足够及适时的披露,包括储备资产的管理政策、风险评估、组成及市值等,并定期接受独立核证及审计。 |
| 适当人选 | 确保控权人、行政总裁、董事、稳定币经理等关键人员符合金管局的适当人选标准。 |
| 实体存在 | 在香港维持实体存在以接受监管。 |
如有任何查询或欲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系本所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本新闻简讯更新仅供参考。其内容不构成亦不应视为法律咨询意见。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不会就任何因倚赖本处所载资料而作出的决定丶采取的行动或不采取的行动所引致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特别丶间接或相应而生的损失或损害向阁下承担法律责任。
2025年6月10日,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受邀为香港法国工商总会(FCCIHK)与意大利商会(ICC)联合主办的「大湾区跨商会系列」论坛担任演讲嘉宾。本次论坛以「司法枢纽:香港作为国际跨境法律中心」为主题,邀请了多位重量级嘉宾,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副司长张国钧博士(SBS,JP)、律政司法治建设办公室首席政府律师欧阳慧儒女士,以及香港大学法学副教授祖里亚博士,吸引近30位企业高管及法务负责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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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题讨论环节,徐律师与嘉宾深入探讨香港在「一国两制」框架下的独特法律地位,并特别聚焦于香港在跨境法律合作和国际仲裁领域日益扩大的作用。此外,徐律师还分享了在香港开展企业运营的实践见解,着重阐述了企业怎样借助香港独特的法律与制度优势,去应对全球市场的挑战。本次活动为探讨香港持续发展的法律环境,以及其作为国际法律服务重要枢纽的地位提供了宝贵平台。

左起: 香港大学法学副教授祖里亚博士、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副司长张国钧博士(SBS,JP),和律政司法治建设办公室首席政府律师欧阳慧儒女士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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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香港法律服务论坛于2025年5月27日在西安国际会议中心圆满举办。本届论坛以“服务共建‘一带一路’ 谱写陕港合作新篇”为主题,由香港律政司、陕西省司法厅、陕西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主办,香港贸易发展局、西安市人民政府共同承办。

左起: 甘子豪律师注册外地律师﹑合伙人叶小铃律师﹑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和合伙人徐凯怡律师
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香港律师会理事徐凯怡律师,合伙人叶小铃律师和甘子豪律师注册外地律师参加了由香港大律助公会与香港律师会组成的代表团,向陕西及邻近地区的法律界和企业推介香港的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

本届论坛分为上午两场主论坛和下午模拟调解两大核心环节,由具丰富处理国际及跨境法律事务经验的香港法律及争议解决专家分享他们的真知灼见,从多角度探讨企业所面对的法律问题。徐律师作为香港律师会理事﹑大中华法律事务委员会副主席及仲裁委员会委员,在模拟仲裁庭环节担任旁述,解构国际仲裁中仲裁庭如何透过律师的盘问,对事实和法律问题作出裁判。



此外,徐律师﹑叶律师和甘律师与当地企业进行“一对一”咨询,对接港澳两地法律服务需求。
论坛吸引了超过800名当地律师及业界代表出席﹐深化了陕港两地法律服务和人才培养交流合作,推动两地法律服务机构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国家企业和公民「走出去」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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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4日,香港立法会通过了《2024年公司(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引入了公司迁册制度(以下简称 “迁册制度” )。该迁册制度自2025年5月23日起生效。根据《2025年公司(修订)(第2号)条例》,该迁册制度允许非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将其注册地迁移至香港,同时保留其法律身份,确保业务运营不中断。
迁册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非香港公司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以下简称“《公司条例》”)第820C(1)条在香港注册为“经迁册公司”。迁册确保公司保留其现有财产、权利、义务以及正在进行的合同和法律程序不受中断。值得注意的是,该迁册制度不要求经济实质测试,适用于不同规模和行业的企业。
关键资格标准
下表总结了迁册制度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关键资格标准: –
| 资格标准 | 描述 |
| 公司类别
(《公司条例》第820C(1)条) |
符合条件的公司类别包括:-
·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 公众股份有限公司; · 具有股本的私人无限公司; 或 · 具有股本的公众无限公司. 申请人在其成立地法律下的公司类别须与在香港拟注册的类别相同或大致相同。 |
| 原注册地法律合规性
(《公司条例》附表6A第4(1)(c)条) |
申请人成立地法律须允许其将注册地迁移至其他司法管辖区,且申请人已遵守其成立地法律的相关规定。 |
| 偿债能力
(《公司条例》附表6C第2(1)(f)(ix)至(xii)条及第2(2)(c)至(g)及(o)条) |
申请人须提交由董事签署的证明,确认:
· 公司未处于清盘状态; · 无正在进行或待决的清盘程序; · 能偿还自申请日期起计的 12 个月内到期应付的债项; 及 · 未通过决议进行清盘或清算。 |
| 诚信要求
(《公司条例》附表6C第2(2)(n)条) |
申请人不得意图欺诈现有债权人或从事非法或违背公共利益的目的。 |
| 成员批准
(《公司条例》附表6A第4(1)(d)至(f)条及第4(3)至4(4)条;附表6C第1(3)、1(4)及2(1)(f)(viii)条) |
须取得申请人成员的同意,以迁册至香港。 |
申请文件与费用
申请人须向公司注册处提交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申请费用为1,030港元 (电子提交), 或1,145港元 (印本提交);注册为经迁册公司的费用为5,020港元 (电子提交),或 5,580港元 (印本提交)。
迁册后的义务
经迁册公司须履行以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保持合规:
税务与法律影响
《公司条例》第820D(4)条明确,迁册不构成资产转让或资产受益所有权的变更,确保对原注册地或香港的税务义务无影响。经迁册公司须就其在香港开展业务所产生的香港来源利润缴纳利得税。
此外,迁册制度还包括以下税务和法律优待,以确保平稳过渡:
结论
自2025年5月23日起生效的迁册制度进一步巩固了香港作为全球商业和金融中心的地位。通过提供税务抵免、无缝业务连续性和强大的监管支持,该制度为寻求在亚洲建立或扩展业务的公司提供了具有吸引力的框架。
尽管制度保障了法人资格与权利义务的延续,拟申请迁册的公司仍应综合考虑其税务居民身份的变动、监管牌照要求以及合同关系的潜在影响。此外,原注册地的退出手续、监管许可及与利益相关方的沟通,亦须提前筹划,以确保顺利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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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6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的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联合发布公告,宣布正式推出“科企专线”。[1] 科企专线旨在便利特专科技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8C章定义)和生物科技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8A章定义)的新上市申请。该计划为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 (weighted voting rights) 的公司提供增强的支持措施、保密提交选项和簡化途徑。
科企专线
科企专线专为特专科技公司和生物科技公司量身定制,这些公司通常处于早期发展阶段或尚未实现收入,面临独特的运营和监管挑战。为简化上市流程,联交所引入了以下支持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提高上市效率和透明度,特别是对于面临复杂监管障碍的创新行业公司。
保密提交选项
考虑到过早披露敏感信息(如运营策略或专有技术)可能带来的高风险,联交所为特专科技公司和生物科技公司引入了保密提交选项。
根据《上市指南》第6.4章,符合《上市规则》第18C章和18A章的公司自2025年5月6日起可以保密方式递交申请版本。这项措施对尚未商业化产品的早期公司尤为重要,有助于减轻上市过程中因竞争损害或市场投机带来的风险。
支持不同投票权架构
公告更新了《上市指南》,为寻求以不同投票权架构上市的公司提供便利。不同投票权架构允许特定股东持有增强投票权的股份。[2]
完全符合《上市规则》第18C章的特专科技公司和第18A章的生物科技公司,将被视为已满足《上市规则》第8A章的创新企业要求和外部验证要求(详见《上市指南》第2.2、2.3及2.5章)。[3]这一新规定简化了上市流程,使企业在进入公开资本市场时能保留控制权,但仍需遵守《上市规则》第8A章的其他适用要求。
结语
科企专线于2025年5月6日的推出,标记着香港巩固其作为科技和生物科技上市首选地的重要一步。通过提供量身定制的指引、保密提交选项和简化的不同投票权架构要求,香港交易所和证监会为创新企业创造了更便捷和支持的环境。这项举措不仅促进了科技和生物科技行业的发展,还增强了香港资本市场的多样性、竞争力和韧性,为发行人和投资者带来双赢局面。随着全球对这些行业公开上市的需求持续增长,科企专线将香港定位为新兴企业的前瞻性枢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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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香港交易所于 2025 年 5 月 6 日发布的《关于推出「科企专线」的联合公告》
[2] 有关不同投票权架构的更多详情,请参阅《上市规则》第 8A 章。
[3] 有关不同投票权架构上市要求的更多详情,请参阅香港交易所指引 HKEX-GL9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