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动态

有关本所的最新动态和活动,请浏览以下内容。如有兴趣个别了解,请点击此处与我们联系。

2016年9月9日

史蒂文生黄出席第15届年度亚州法律杂志香港法律大奖晚宴

史蒂文生黄合伙人徐凯怡律师及公共关系部经理方希文女士出席了2016年9月9日于香港港丽酒店举行的第15届年度亚州法律杂志香港法律大奖大会晚宴。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被提名竞逐「最佳仲裁律师事务所」、「最佳家事律师事务所」、「最佳交易律师事务所」、「最佳破产重组律师事务所」、「最佳房地产律师事务所」、「最佳诉讼律师事务所」,一共六大提名。此外,联营所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亦获得「最佳中国律师事务所香港分所」提名。

法律界人士共聚一堂,向过去一年间在香港从事法律业务的最杰出的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务以及其它法律专业机构致敬。


照片:徐凯怡律师

如阁下有任何关于此活动的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徐凯怡律师

2016年9月1日

史蒂文生黄实习律师获颁「高李严律师行婚姻法实务和程序奖」

本所实习律师刘礼耿获香港大学颁发「高李严律师行婚姻法实务和程序奖」, 该奖项是为表扬在2015-2016年度于香港大学法学专业证书课程「婚姻法实务和程序」考试中获得最高分数的考生,他现时在本所的家事法部门接受婚姻法律及其他范畴的训练。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傅景元律师

2016年9月1日

Incorporated Owners of Wing Fai Building, Shui Wo Street v Golden Rise (HK) Project Co Ltd [2016] HKEC 1492

被告人根据香港法例第609章《仲裁条例》第20条,申请搁置聆讯。被告人主张合约各方已签署一份具约束性的仲裁协议,要求该争议必须转介至仲裁。

合约中的争议排解条款列明如有争议,标的纷争可转交仲裁处理。被告人主要有两大论点:1) 该条款实为仲裁协议,因为该条款清楚显示合约各方的共同意愿为以仲裁而非诉讼形式处理纷争;2) 若该条款容许合约各方选择仲裁或诉讼,而合约一方已作出选择,该选择则会强制要求合约另一方履行该选择,而不能要求继续已开展的诉讼。被告人依赖英国枢密院Anzen Ltd v Hermes One [2016] UKPC 1一案。然而,本案法庭裁定涉案条款跟英国一案的条款有着”本质上不同”。

若法庭裁定本案有仲裁协议,本案的法律程序则应搁置。

若要判断协议是否一项仲裁协议,决定性因素为合约各方是否必须以仲裁解决或各方根据合约是有选择权。本案法官主要有三大观察:1) 本案须以适用的合约法法则来正确解读有关合约条款;2)当容许性字眼如”可”(may)或”可以”(can)出现在仲裁条款时,过往曾有案例以字面意义来解读条款,因此合约各方是有权选择。然而,亦有其他案例将”可”(may)解读成”必须”(shall),是以合约各方必须以仲裁形式解决纷争。惟暂委法官仍认为以上不同的解读是合乎合约法原则,因为该些解读是根据各自案件的事实背景而下结论的。3) 当合约各方在协议的某些条款里同意仲裁的机制,则法律上会有一项假设(而该假设只可以合约中明显相反的字眼来推翻),假定各方的意愿为当有纷争时,合约各方是没有选择诉讼的权利,须以仲裁形式排解纷争。

法庭裁定,应用以上原则,涉案条款并不强制或要求合约各方须将任何协议产生的纷争以仲裁方式解决。本案的”可”应以其表面意义解读为”可”。当合约各方并不是被强制要求选择仲裁,本案的条款亦因此不是第609章《仲裁条例》适用的仲裁协议。因此,原告人可继续其法律行动,而被告人的搁置诉讼申请被驳回。

本案的意义在于合约各方小心草拟合约内的纷争排解条款,及确保该等条款准确反映合约各方在出现纷争时如何解决的意愿。本案亦提醒合约各方,即使仲裁条款中出现”可”的字眼,这亦并不一定代表合约各方有选择权或必须以仲裁为解决纷争的方案,因为法庭会因应不同的事实背景而有不同的解读。

2016年8月8日

Bluegold Investment Holdings Ltd v Kwan Chun Fun Calvin [2016] HKEC 532

原告、被告,与另外一间由被告创办及担任董事的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达成一份由该公司向原告发行可换股债券的认购协议。被告同时向原告提供担保。该认购协议、可换股债券以及可换股债券条款全都载有仲裁条约。而于上述担保书中,其中一项条款明文规定合约方「不可撤回地承诺接受香港法院的非专有司法管辖权管辖」。

原告根据担保书的条款展开法律程序,而被告则依据《香港仲裁条例》第二十条申请搁置原告提出的法庭程序和将纠纷转介至仲裁。

本案最主要之争议点在于原告所提出的申索是否符合列于《香港仲裁条例》第二十条之「仲裁协议的标的事宜」的定义。若符合第二十条下的定义,法院必须下令搁置诉讼。

法官裁定,案中的担保书没有任何条款清楚撇除或取代认购协议中所载「强制以仲裁为争议解决方法」的条款。法官同时裁定,担保书载有的非专有司法管辖权条款能否与在其他协议内的仲裁条款并行操作一事是值得商榷。最终法官因裁定原告提出的法律程序是属于仲裁协议的标的事宜,下令搁置法庭程序。而原告亦必须以弥偿基准偿付被告传讯令状的讼费。

本案主要有两个重大意义。第一,本案重申法庭支持仲裁的取态。第二,若交易涉及数份合约时,合约方必须要小心,遇到纠纷时任何一方有机会发现这些前后不一致,而这些合约的不一致可导致合约方须花费更多成本和时间处理纠纷。若要以最高效率排解纠纷,合约方应在草拟该些协议时便小心考虑将来如何排解纠纷。

2016年8月5日

史蒂文生黄被提名多項2016年度《亚州法律杂志》香港法律大奖

我所欣然宣布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被亚州法律杂志(Asia Legal Business)提名竞逐第15届年度亚州法律杂志香港法律大奖,提名包括「最佳仲裁律师事务所」、「最佳家事律师事务所」、「最佳交易律师事务所」、「最佳破产重组律师事务所」、「最佳房地产律师事务所」、「最佳诉讼律师事务所」,一共六大提名。此外,联营所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亦获得「最佳中国律师事务所香港分所」提名。

奖项结果将于2016年9月9日公布。

亚州法律杂志香港法律大奖是针对在香港从事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务以及其它法律专业机构而进行的较权威的评选,旨在认可和嘉奖他们在过去一年间取得的突出成绩。

如阁下有任何关于此文章的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吕律师

2016年8月5日

史蒂文生黄举办养老信托和家族传承法律专题讲座

2016年8月5日,本所中国业务发展主管杨颂雅女士在本所主持了养老信托和家族传承有关法律的专题讲座。

杨女士是少数常驻内地为中港企业及私人处理离岸架构的专家,讲座内容主要围绕职业退休计划、强积金计划、家族信托、遗嘱等法律问题,与会者均是国内领先的信托公司和机构的负责人和高管人员,如中国信托业协会、国民信托有限公司等。他们对专题内容十分感兴趣,并表示对养老信托实践有更深入的了解。

如阁下对此活动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杨颂雅女士

NEWER OLDER 1 2 155 156 157 193 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