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动态

有关本所的最新动态和活动,请浏览以下内容。如有兴趣个别了解,请点击此处与我们联系。

2022年9月6日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助力Real Hero Ventures Limited成功全面要约收购1957 & Co. (Hospitality) Limited(股份代号:8495)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成功协助Real Hero Ventures Limited(「要约人」) 就 (i) 以约港币1亿元的代价收购1957 & Co. (Hospitality) Limited(「1957 & Co.」,股份代号:8495)已发行股份的 48.98%(「收购」)及 (ii) 对 1957 & Co. 所有已发行股份的强制性全面要约(「要约」)。1957 & Co.的全部已发行股份价值约为港币2.05亿元。

是次收购触发了要约人根据证监会《收购守则》第26条的强制性全面要约义务。因此,要约人通过其要约代理元库证券有限公司对1957 & Co. 的所有流通股份提出强制性无条件现金全面要约。要约在2022年8月17日结束,接获涉及86,266,000股要约股份的有效接纳,占1957 & Co.当时全部已发行股本约22.47%。要约结束后,要约人占1957 & Co. 全部已发行股本的约 71.45%。

要约方由蔡伟科先生(「蔡先生」)最终拥有。蔡先生是一位经验丰富的投资者及营运者,在中国互联网、电子商务、物流贸易、餐厅运营和餐饮管理等相关行业拥有超过10年的经验。蔡先生于2022年8月19日获委任为1957 & Co.董事会主席及执行董事之一。

1957 & Co.是一家总部位于香港的餐厅经营和管理集团,由获奖室内及灯光设计师设计的餐厅提供各式各样的特色佳肴。该公司经营多个全方位服务餐厅品牌,包括竹日本料理、安南(包括其初级品牌安南小馆)、十里洋场、家上海、北海丼、芒果树(包括其初级品牌芒果树咖啡店)、权八和纸月亮。

本所团队由企业融资部合伙人劳恒晃律师合伙人曾浩贤律师高级律师刘砚枫律师带领、团队成员包括陈正斌律师郭俊杰律师叶庭宜律师。合伙人曾浩贤律师同时亦为1957 & Co.担任联席公司秘书及授权代表。

如阁下有任何关于此交易的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劳恒晃律师曾浩贤律师刘砚枫律师

2022年9月5日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2022暑期实习计划

2022年8月﹐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迎来了 2022 年暑期实习计划的最后一批学生。十六名热情和才华横溢的本地及海外大学法律系学生参加了本所为期三周的暑期实习计划。

在实习的过程中﹐实习生透过跟随不同部门﹑参加各部门的讲座和交流活动等﹐以了解在一家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的工作。

我们希望实习生们在本所度过愉快和充实的时光﹐并祝愿你们在法律学习和职业生涯前程锦绣!


本所八月的暑期实习生: (前排左起) 林彦君﹑翁培曦﹑合伙人洪玉晖律师﹑合伙人林丽嫦律师﹑合伙人陈丽卿律师﹑王敏珠﹑关楚莹﹑实习生导师钟卓怡实习律师和实习生导师施兆仪实习律师
(后排左起) : 余铭路﹑张文卓﹑林卓轩, 和邓维新


实习生在为期三周的计划中参加了各个部门的讲座。


实习生在最后一天向本所合伙人和实习生导师进行汇报演示。


本所七月的暑期实习生: (前排左起) 实习生导师钟卓怡实习律师﹑实习生导师施兆仪实习律师﹑陈柳怡﹑何舒敏﹑合伙人张源辉律师﹑合伙人洪玉晖律师﹑合伙人林丽嫦律师﹑合伙人陈丽卿律师﹑李知铮﹑余嘉熙和黄希愉
(后排左起) : 潘卓希﹑赖日聪﹑毕书霖和实习生导师陆卓楠实习律师

如对本所的实习计划有任何查询﹐请联络本所林丽嫦律师张源辉律师洪玉晖律师陈丽卿律师

2022年9月2日

合伙人曾浩贤律师受邀担任LexOmnibus「有关特殊目的收购公司的上市规则及最新发展」专业进修课程讲师

2022年8月30日,本所合伙人曾浩贤律师郭俊杰律师获LexOmnibus邀请,为专业进修课程「有关特殊目的收购公司的上市规则及最新发展」担任讲师。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ecial Purpose Acquisition Company,“SPAC”)是香港的新上市制度,透过允许SPAC发起人寻找具上市潜力的目标公司进行并购,以通过非常规的首次公开募股上市。 在为时三小时的线上研讨会中,曾律师和郭律师深入介绍了传统 IPO 和 SPAC 的上市要求,以及SPAC并购交易和SPAC的除牌机制。他们亦就美国、香港和新加坡的 SPAC 上市要求进行比较。最后,他们透过讨论SPAC在香港上市的优势和潜在风险,结束本次课程。

由于疫情关系,本次课程采用线上形式举行,并收到了与会者良好的反馈。

若阁下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合伙人曾浩贤律师

2022年8月31日

香港证监会绿色及可持续金融议程

背景

于2022年8月2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布了绿色及可持续金融议程(「《绿色议程》」),概述了支持香港作为区域绿色金融中心地位的进一步措施。证监会将继续透过提高流通资讯的质素、增加透明度及建立投资者的信任,以支持香港发展绿色及可持续金融并且推动经济体系的进一步绿化。有关措施主要针对以下三类范畴:

(1) 加强企业披露;
(2) 监察有关环境、社会及管治(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ESG」))基金及对基金经理的要求方面的现行措施的实施情况,并优化相关措施;及
(3) 探讨适合有关碳市场的监管框架。

企业披露

对于披露方面,证监会紧循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国际证监会组织」)所采取的方针,并认同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ISSB」))能够引领披露相关的工作,基于遵照气候相关财务披露工作小组(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的建议,可望形成一套综合全面的全球可持续披露基准性准则。证监会将继续支持新成立的 ISSB 的工作,并且在更广泛的层面上支持可持续披露,包括:

  • 继续与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合作,以具相称性的方式,逐步落实与全球基准性准则一致的企业汇报要求;
  • 与绿色及可持续金融跨机构督导小组(「督导小组」)的其他成员合作,研究如何在香港现有的汇报框架中,采纳新的 ISSB 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内的规定作为其中一部分 ;
  • 就 ISSB 气候准则的适用性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证监」)保持沟通和协调;及
  • 继续参与国际证监会组织在企业可持续披露方面的工作。

证监会及联交所的联合工作小组会继续评估上市公司就根据 ISSB 气候准则进行汇报的准备情况和面对的困难,以及考虑为香港建立一个遵照 ISSB 气候准则的框架。其他较长远的考虑事项包括气候报告资讯数码化、技能培训需求,以及在香港制定鉴证框架。

在国际层面上,证监会将继续参与国际证监会组织在审阅 ISSB 的征求意见稿及研究鉴证事宜,以及监察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Network of Central Banks and Supervisors for Greening the Financial System)的弥补数据缺口工作组所进行的工作。

监察现行措施的实施情况及优化有关措施

资产管理
证监会已实施多项措施,规定基金经理须在其投资及风险管理流程中考虑气候相关风险,并须作出适当的披露,借此满足投资者对于气候风险资讯的需求,以及打击漂绿行为(greenwashing)。展望将来,证监会将继续监察有关措施的实施情况,及寻求加强这个范畴的监督,以配合国际监管发展趋势,包括 (i) 继续关注与用于支持资产管理公司作出披露的数据的相关事项,及 (ii) 与业界保持定期沟通,以监察持牌基金经理纳入新的气候相关风险操守及披露规定的进度,及在有需要的时候向基金经理作出厘清及提供指引。

ESG基金
证监会将继续监察 ESG 基金遵守其 2021 年 6 月发出的通函中所载列的规定的情况,并会持续与持份者保持联系,包括主持工作坊向业界提供指引,及与投资者及理财教育委员会(「投委会」)合作提高投资者对 ESG 基金的认识。

分类目录
督导小组的其中一项行动纲领正是以在香港采纳共通绿色分类目录(Common Ground Taxonomy)为目标。作为可持续金融国际平台(International Platform on Sustainable Finance) 及其绿色分类目录工作小组(Working Group on Taxonomies)的成员,证监会将继续监察这个范畴的发展情况,以了解采纳共通绿色分类目录能如何与证监会现行的监管及监督措施相辅相成。

教育及培训
有效的投资者保障必须包含教育投资者的措施。证监会将继续与投委会合作,透过在网上和社交平台定期发布的新消息、宣传项目、新闻活动、公众讲座及与持份者的合作,支持这个范畴的投资者教育。证监会亦将继续支持督导小组有关绿色及可持续金融中心的工作,透过国际证监会组织辖下的可持续金融工作小组(Sustainable Finance Task Force)」有关推广良好作业手法的工作分队及国际证监会组织亚太区委员会,参与该组织的技能培训工作。

科技及创新
证监会将继续与其他督导小组成员及其他持份者合作,推动科技发展,以支持本地、区域和国际层面的绿色及可持续金融措施。督导小组现在有计划建立一个免费开放予公众使用和分析方法透明的温室气体排放估算工具,为企业提供多一个可供选择的资讯来源。

碳市场的监管框架

香港在为碳市场发展增值方面担当战略性角色。碳市场有两种主要类型:(a)自愿碳市场;及(b)合规碳市场(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目前,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所覆盖的碳排放量仅占全球碳排放总量约16%。未被纳入规管的企业可以自愿碳市场为起步点,在追求减排的同时可通过购买自愿减排量中和碳排放,帮助引导资金流向减排项目。证监会将会专注为有关的商业模式制定合适的监管框架。此外,证监会将继续参与国际证监会组织可持续金融工作小组的碳市场工作分队,以支持国际在全球绿色经济体系转型的发展和考虑相关发展与香港的相关性。

分析和总结

全球各地均积极应对迫在眉睫的气候变化威胁。环境问题已成为各地政府关注的焦点。同时,各界均认同,在协助推动国际经济体系的进一步绿化方面,私营企业的投资十分重要。证监会一直致力为香港的绿色金融制定一个有效的监管框架。《绿色议程》旨在提高流通资讯的质素、增加透明度及建立投资者的信任,继而促进投资流向能推动迈向净零目标的可持续项目。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张源辉律师刘咏琳律师

本新闻简讯仅供参考之用。本新闻简讯之内容不构成亦不应被视为法律意见。对于任何因根据或倚赖本文件所载资料所作决定,行动或不行动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害,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概不负责。

2022年8月30日

案件摘要 – C v S [2022] HKCA 1033(Hadkinson命令)

本所在本案中代表被告母亲(“母亲”)。根据上诉法庭于2022年1月26日就Hadkinson命令作出的判决(“判决”),除非原告父亲(“父亲”)遵守了并继续遵守之前家事法庭就供养孩子颁布的命令,否则父亲关于孩子的抚养权、照顾与管束权的上诉应被驳回,而不需要法庭再作出进一步命令。父亲于2022年2月23日就上述Hadkinson命令以动议通知书的方式申请上诉许可以上诉至终审法院,理由是法庭在“事实裁定”和其认为本案适合颁发Hadkinson命令的结论上存在错误。

什么是Hadkinson命令?
Hadkinson命令是法庭可行使其酌情权,拒绝听取不服从法庭命令的诉讼当事人的申请,直到该当事人抵偿了他/她的蔑视行为为止。

法律原则
《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22(1)(b)条规定,只有上诉所涉及的问题具有重大广泛或关乎公众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应交由终审法院裁决,才会给予上诉许可。

法庭判决
父亲提出的六条上诉理由没有达到批准上诉许可的门槛。因此,父亲的动议通知书被法庭驳回。

法庭亦裁定没有任何依据支持有关说法指该判决会导致Hadkinson的申请大量涌现。就孩子的权利而言,法庭已经考虑了父亲的拖欠行为对孩子的教育和一般福祉的不利影响。法庭是否应该发出Hadkinson命令是一个对事实敏感的问题,并取决于案件的个别情况。

同样,对于第二条至第六条的上诉理由,父亲在动议通知书中并没有提出任何具有重大广泛或关乎公众的问题。他也没有对发出Hadkinson命令的条件的法律提出异议。

父亲还在动议通知书和他的书面陈词中提到一些其他事实事项。至于这些事项能否根据“或因其他理由”部分给予许可,则应交由终审法院的上诉委员会审议。

由于父亲的申请失败,法庭命令他向母亲支付该申请的费用。

本文由本所富经验的私人客户团队成员合伙人傅景元律师合伙人林颖诗律师王家熹高级律师周家谊律师共同合著。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联系本所傅景元律师林颖诗律师

于本文中提供的一切资料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资料亦受制于适用规定及法例不时的更新与修改。若需取得相关法律意见,须咨询法律顾问

2022年8月26日

合伙人徐凯怡律师受邀为国际青年律师会 (AIJA) 第 60 届国际青年律师论坛担任演讲嘉宾

2022年8月22日,国际青年律师会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Young Lawyers,以下简称 “AIJA”)在新加坡举行第 60 届国际青年律师论坛。本所合伙人、银行及金融部和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受邀为 “在亚洲打击洗钱和欺诈:本地的成功和全球挑战 (Combatting Money Laundering and Fraud in Asia: Local Success and Global Challenges) ” 中担任演讲嘉宾,并与来自新加坡、瑞士﹑加拿大和马来西亚的律师进行交流与分享。

本次论坛由AIJA主办,并获得了亚洲商业法律研究所、新加坡律政部、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新加坡法学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和新加坡律师协会等机构的支持。徐律师在会上与其他演讲嘉宾分别就各司法管辖区的近期趋势、科技创新如何减轻或加剧欺诈/洗钱/犯罪活动、新冠疫情如何影响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以及未来的挑战和趋势等议题展开讨论。徐律师亦向与会者分享了香港近期出现的约会程式诈骗。

徐律师以线上形式参与了本次论坛。徐律师表示很高兴获邀以演讲嘉宾的身份参与本次活动,并期待在不久的将来能与大家会面。

若阁下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合伙人徐凯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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